美容效果与承诺不符构成欺诈吗
2023-05-30柳姗姗
柳姗姗
【案件简介】
长春消费者李程婉(化名)想要解决自己的眼袋眼纹问题,2017年8月,她通过广告了解到该市朝阳区一家美容机构有祛眼袋的活动后,到该店接受美容服务,先后3次向该店付款共计12万余元。
该店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做完整个疗程,一定能解决祛除眼袋和眼纹问题,并且做一次效果可达80%。此后,李程婉共接受了约20次祛眼袋服务,可并没有达到商家宣传的效果。李程婉决定解除双方的美容合同,与商家沟通协商无果后,起诉到法院。
【案例分析】
庭审中,李程婉表示,该美容机构提供的治疗效果与其在广告中的宣传及工作人员口头承诺的效果完全不符,属于虚假宣传;此外,该机构挂着某某美容院的牌子,收钱的账户却是另一家科技公司,向其出具的收据又是加盖了另外一家美容院的印章,属于民事欺诈。为此,她要求该店返还其缴纳的服务费,同时予以三倍赔偿。
对此,该美容机构认为,李程婉在体验完项目满意后,与店里签订了会员协议,所购买的服务已经少部分使用完毕。每次服务后,她都会在《顾客疗程护理明细确认表》中签署“满意”,认可店面对其进行的美容服务及效果。
【案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夸大所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效果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本案中,该美容机构为李程婉提供相关的美容服务后,并没有达到美容院所宣传、承诺的效果,已经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美容院返还李程婉服务费12万余元,赔偿损失36万余元。
該美容院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美容院不存在消费欺诈。但应向李程婉返还全部服务费12万余元。
【案例拓展】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容院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首先,因美容院为李程婉提供的美容服务未达其承诺的抚平眼袋和祛除眼纹效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李程婉主张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其次,该美容院属于生活美容,不是医疗美容,如同健身锻炼减肥,不坚持,以往的努力也会白费,没有效果不能证明商家存在欺诈。案中,美容机构表示李程婉除了没有连续做之外,也没有做完整个疗程。(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