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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河南省农业高质量发展

2023-05-30米甜

河南农业·综合版 2023年2期
关键词:农场经营主体

米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规范组织建设、健全制度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助力品牌建设,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活力,为迈向农业现代化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增添动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关键要素,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规范组织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 织领导,站在农业农村发展全局的高度,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工作评价机制,构建“辅导员+服务中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提供点对点的全程服务指导。合作社、家庭农场内应积极建立党支部,用党建引领发展,让党支部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主心骨”。

(二)做好组织的宣传引导

河南省要加快营造以农民为主体、政府为领路人、社会为参与者的发展格局,高度重视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交叉互通作用,总结各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

二、健全制度建设

(一)完善章程制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政策进行发展。有关部门指导农民合作社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章程,加强建档立案管理;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推进家庭农场通过名录管理制度规范采集基本信息,健全“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动态更新数字码、二维码的信息情况,为精准获取家庭农场各项信息提供数字化的便利。

(二)强化示范试点工作

政府应扎实提升农民合作社质量,推进整县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动态监测,扎实开展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落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更加标准。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河南省应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作为实施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涉农项目的参与主体,并推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政银担”可持续合作模式,创新“政银担保投”联动支农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保险服务。

(四)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资金、技术、服务、人才等要素为纽带,进行组织重构及资源整合,推动多要素叠加,形成订单生产、股份合作、统一管理服务等利益联结方式,更好地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发挥联农带农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能力建设

河南省要依托“人人持证、技能河南”“高素质育农民培育”“头雁”等计划,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机制,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全产业链培训,组织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积极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合作,培养一批“知农、爱农、强农、兴農”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四、助力品牌建设

(一)发掘品牌创建价值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围绕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通过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提升行动,积极培育“大而优”“小而美”的农产品优质品牌。龙头企业要带动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组织,整合品牌资源,突出品牌打造,实现品牌共创共享,最终达成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的发展局面。

(二)合理利用“双线”平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挥数字化赋能作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销售方式,搭建“互联网+农业”信息服务和销售平台,健全农村网络销售体系,完善农村寄递物流配送体系,强化农产品智慧监管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逐步落实产地准出及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河南省要结合农业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标准化、精细化、体系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发展态势迈进,因地制宜培育发展一批典型,真正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

(责任编辑   程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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