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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2023-05-30张琳琪丁金体

佛山陶瓷 2023年3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知识产权

张琳琪 丁金体

摘 要:当前陶瓷知识产权保护中对陶瓷设计的保护关注不足,通过对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表明,陶瓷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保护模式的交织,三者重合的地方在于陶瓷设计。著作权法模式保护的是陶瓷设计的外在艺术表达,专利法模式保护的是陶瓷设计形成的产品本身,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保护的是陶瓷设计而成的特有包装装潢与产品的知名度的关联性。基于此,陶瓷设计企业应当选择以专利法为核心、著作权法为重要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兜底的并行保护策略。

关键词:陶瓷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1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设计逐渐与工业生产、科学技术结合的越来越紧密,由手工艺阶段逐渐发展到工业设计阶段,设计之树越发枝繁叶茂。知识产权法作为无体财产权的保护法,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方式与理念也随着时代在不断变迁。艺术与技术相融合的设计迫使著作权保护理念发生变革,外观设计专利权也由此而生。正如美国学者戈德斯坦(Paul Goldstein)所言:在版权法的诸多精细界分之中,最为棘手的莫过于可保护的图案、图形、雕塑作品与不可保护的工业设计的实用成分之间的界限[1]。

在陶瓷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领域,有学者研究认为陶瓷美术作品既可以作为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两者并不冲突[2]。还有学者认为实用陶瓷艺术作品不仅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交叉保护,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保护[3]。

综上所述,学界普遍认为陶瓷设计的保护模式存在三种: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权利保护模式,其中前两种是主流保护模式,后一种为补充保护模式。但是当前学界缺乏对三种保护模式相互关系的具体界分,因此本文结合学理与实践,试图廓清各种保护模式的边界,厘清相互之间的交织点,从而为权利人选择合适的权利保护方式提供指引。

2陶瓷设计的概念引入

从上文不难看出,当前学界对陶瓷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法律概念与事实概念混同的问题。作品、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都属于法律概念,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是作品的具体类型,外观设计是专利权的法定类型(是权利的法定类型,而不是权利客体的法定类型)。而陶瓷作品、陶瓷美术作品、陶瓷实用艺术、陶瓷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属于事实概念。值得商榷的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在使用中却表达的是特定陶瓷产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或专利法保护的法律含义。

基础概念的混同也导致具体表达的混乱,如:陶瓷美术作品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实用陶瓷艺术作品应包括实用陶瓷美术作品和陶瓷工业品外观设计两部分、实用陶瓷艺术作品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应该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如此不规范的使用法律语言产生美术作品受专利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应包含美术作品与外观设计两部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体系性表达错误。

就陶瓷而言,只存在陶瓷的知识产权法保护、陶瓷的著作权法保护、陶瓷的专利法保护、陶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法律概念,以及特定陶瓷产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特定陶瓷产品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特定知名陶瓷产品的包装装潢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等具体表达。

对于陶瓷中存在著作权法、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合的保护部分,引入陶瓷设计的事实概念在现行体系下不失为合适的做法。其原因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陶瓷设计的造型、色彩、花纹、图案等形成的艺术表达,其中作品类型中的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差别主要在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在独创性与审美意义上认定标准基本相同,因此在陶瓷设计的保护中区分意义有限。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陶瓷设计的造型、色彩、花纹、图案等形成的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的区别就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对陶瓷设计的实用性与功能性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知名陶瓷设计的造型、色彩、花纹、图案等形成特有装潢的知名度。可见三者重合的地方就在于陶瓷的造型、色彩、花纹、图案等形成的设计,只是侧重点不一样,著作权法侧重陶瓷设计的艺术性,专利法侧重陶瓷设计的新颖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陶瓷设计的知名度。

3陶瓷设计的知识产权多重保护对比分析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陶瓷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专利法保护的是陶瓷设计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外观设计本身,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陶瓷产品特有装潢设计的知名度。

3.1陶瓷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陶瓷设计满足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实用艺术作品并未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但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应当确立实用艺术作品在其中的地位,要么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类作品纳入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要么明确其属于美术作品的一种[4]。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在产业利益更多融入著作权法的时代,推进产业发展是著作权法的重要目标[5]。

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区分的关键在于实用功能。对于无实用功能仅有艺术表达的陶瓷设计,如陶瓷陈列品、陶瓷装饰品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独创性体现在立体造型或者瓷身的手工绘制图案。对于兼具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的日用陶瓷和陶瓷工艺品,如餐具、茶具、缸、坛、花盆等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可见,就陶瓷設计的著作权保护而言,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艺术表达,不保护作品的设计思路。如在(2012)民申字第1392号法蓝瓷公司与加兰德公司侵权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动植物形象装饰与陶瓷制品属于设计思路,不能通过著作权垄断相应的设计思路,否则将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阻碍文学、艺术、科学的进步和作品的多样性。可见著作权制度并不禁止他人适度的模仿,但禁止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陶瓷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优点在于:

1.从权利生成方式而言,陶瓷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需要预先办理权利的申请或登记,对权利人而言较为方便。

2.从保护期限来看,公民作品从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则从首次发表后50年,保护时间较长。

3.从权利范围来说,著作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发表、署名、歪曲篡改、复制、发行、展览、制作及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等,权利的保护范围最广。

陶瓷设计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缺点在于:

1.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对设计的艺术性要求较高,对于追求销量与市场占有率的陶瓷设计者而言著作权法保护并非最佳途徑。

2.法院在审判中仍然需要对“涉案作品是否达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司法独创性判断具有较强主观性。但该缺点权利人可以通过版权登记与创作证据保存等程序方式来消减,在存在版权登记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推定作者享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

总体而言,著作权法对艺术性较高的陶瓷设计保护更加有力,对于艺术性不高的陶瓷设计尽量避免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

3.2陶瓷设计的专利法保护模式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国际上有专门法模式、专利法模式、以及个别国家的工业版权模式,我国采取的专利法模式[6]。因此,陶瓷设计的专利法保护指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工业化批量生产的日用陶瓷、陶瓷工业品和工业陶瓷可以受外观设计保护,司法案件中侵权产品以酒瓶、工业瓷砖、餐具为主。

法院在外观设计侵权认定中存在着设计空间大小的区分,如在(2020)沪民终628号雅家公司、鲁玉瓷业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近似,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可见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陶瓷设计的整体,同时会根据设计空间的大小来区分侵权的认定。

陶瓷设计的专利法保护的优点在于:

(1)保护最全面,不仅保护陶瓷设计的艺术表达,也保护其实用功能。以动物造型的杯子为例,著作权只保护动物造型的艺术表达,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仅保护动物造型的中可爱或凶猛的艺术表达还保护杯子饮水的实用功能,也就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陶瓷产品本身而非其表达。

(2)对艺术性的要求较低,只要求富有美感,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影响他们作出选择即可。

陶瓷设计的专利法保护的缺点在于:

(1)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较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后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由10年改为15年,但相比于著作权的50保护期还是比较短。

(2)权利保护范围较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明确限制的行为只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四种。

总体而言,陶瓷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模式最适合追求销量与市场占有率大的陶瓷企业,通过较短的权利保护期获取最全面的保护,从而在产品周期内达到利润的最大化。

3.3陶瓷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对陶瓷设计的保护是通过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作为一种兜底保护,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提出,并由法院或行政部门认定,其本身是一种事后救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获得保护需要满足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和包装装潢依附的商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如在(2007)赣民三终字第19号格兰特公司与海畅实业公司上诉案中,法院认为涉案陶瓷包装装潢主要引起相关公众注意的是图案、色彩、风格有与其它陶瓷不同之处,相关公众在看到该类商品会联想到特定的生产经营者即原告,从而达到区分同类商品的“特有”属性。可见陶瓷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本质上就是对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同于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关键在于其知名度。

陶瓷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优点在于可以与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与专利法保护模式并行不悖,且没有艺术独创性和实用新颖性的要求。缺点在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主要源自商品的知名度和包装装潢的识别商品来源作用,而非作为包装装潢的陶瓷设计本身。由于商品知名度的形成依赖于销售情况、宣传范围、受保护记录等多个因素的综合作用,包装装潢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形成亦受到设计本身的显著性、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组合方式、包装装潢与权利人之间联系的强弱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模式的适用难度相对最大,对权利人提出的要求也最高。

总体而言,陶瓷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只适合具有较高产品知名度的陶瓷设计,且证明难度较高,因此只能作为一种非常规保护手段。

4陶瓷设计的知识产权多重保护竞合分析

陶瓷设计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它存在着著作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交叉,但是权利人能否就多项权利同时主张存在争议。当前司法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情形一是在一个案件中主张被诉产品侵害著作权且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被诉产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且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被诉产品侵害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且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情形二是在一种权利保护期限届满后,又以另一种为基础提出保护要求,实务中常见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提起著作权侵权或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情形一本质上属于法条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满足多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当前法院在裁判中对此种情形存在争议,主流观点是只支持一种权利主张,个别案件中法院对两项或多项权利主张都予以支持。

情形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能否提起著作权侵权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从专利权角度出发,认为当专利权终止,则该专利进入公共资源领域,不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若允许继续以著作权对其保护,则有损公众的信赖利益。另一种观点从著作权角度出发认为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两种各自独立存在的权利,一种权利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消灭,若专利权失效特定设计就进入公有领域,则作品的保护期限实际上被大大缩短,与法理相悖。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届满后能否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争议不大。主流观点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如果该产品构成知名商品,且他人使用该外观设计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则此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设计仍可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陶瓷企业对陶瓷设计的保护策略应当优先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15年的保护期对于设计的产品周期而言足够,况且保护的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专利对陶瓷设计的保护更为全面。其次可对陶瓷设计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对于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完全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当前对外观设计专利期届满后能够行使著作权存在争议,两种权利可以更全面的保护陶瓷设计。前两种方式为事先的预防,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为事后保护,与前两种保护方式不冲突,在侵权诉讼中,完全可以同时提起三种权利,然后依照法庭情形来确定后续的行权策略。

5结语

陶瓷设计对于消费者具有重要吸引力,具有巨大的产品附加值,是陶瓷产业竞争力的核心。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多重保护模式加强对陶瓷设计的保护,对于保持陶瓷设计行业的良性竞争,促进陶瓷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理清陶瓷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概念与体系,明确陶瓷设计的地位,通过陶瓷设计的知识产权多重保护,为陶瓷设计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吕炳斌.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J].比较法研究,2014(03):68-80.

[2]金晓虹.景德镇陶瓷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景德镇高专学报,2004,(03):93-96.

[3]鄢涛.实用陶瓷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陶瓷,2006,(06):61-62.

[4]冯晓青.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之重塑:作品内涵、分类及立法创新[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9(01):80-96.

[5]孔祥俊.著作权立法与司法的产业利益之维[J].社会科学辑刊,2021(06):78-91+209.

[6]李明德.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改革[J].知识产权,2022(03):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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