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高校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对比分析
2023-05-30祝明建尚媛肖畅陈风名王雨晨
祝明建 尚媛 肖畅 陈风名 王雨晨
[摘 要]随着2013年《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的发布,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作为研究生招生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走入了大众视野。文章选取6所国内外知名高校,对其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准入、考核、监督与申诉、保障4个阶段进行了对比分析,并结合国内现状提出具有较强借鉴性的建议,以期切实提高国内研究生教育质量。
[关键词]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差异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23)03-0140-05
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考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加强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1]。此后我国高校的研究生招生特别是博士生的招生制度不断发生深刻变革,我国顶尖高校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已不再组织统一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招生方式改为本科直博、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国外高校特别是欧美一流大学从本科生到研究生的招生都是申请制,申请人在参加完标准化考试如TOEFL、GRE和GMAT等后可以申请多所自己感兴趣的高校,最后从录取的高校中选择一所就读。欧美大学的实践证明“申请—考核”制对选拔优秀生源特别是来自世界各地的优秀博士生源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欧美国家广纳世界优秀青年人才的重要机制。以美国为例,目前在美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的大部分亚洲裔教授就是通过研究生的申请制选拨入读美国高校,毕业后留在美国工作的。
“申请—考核”制作为研究生招生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学者对其有支持和质疑两种声音。支持者表示,诸多研究及实践成果已经证实“申请—考核”制与传统的招考方式相比有明显优势。赵红军、陈薇等在当下“精英化教育”语境下,深度思考并探究了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认为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实施“申请—考核”制,正是体现了博士生培养精英化教育的本质要求[2];牛国卫、班建武对我国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进行了SWOT分析,认为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具有确定专业权利在博士生招生与培养中的作用、选拔出高质量且适合攻读博士生学位的学生、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提高导师育人责任等诸多优势[3]。质疑者表示,“申请—考核”制在公正性及规范性问题上有待改进。陈亮对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价值取向和程序正义进行了探讨,以公平正义的视角审视其出现的利益纠葛,认为在制度的准入制标准、导师招生权、招考监督申诉路径和创建多元利益主体的正义程序等方面还有待改进[4];张务农基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从宏观环境和微观机制方面深刻剖析了我国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中的制度设计和规则设定问题,并为其提供了一个全面系统的分析框架[5]。
现有的研究多探讨“理论性”相关内容,对中外高校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实证对比研究较少,一些研究讨论改进措施的“实践性”,但是缺乏客观依据支撑。基于此,本研究拟调研对比国内外6所知名高校的研究生招生制度,归纳总结知名高校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提出国内高校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思路
本研究拟在采用文献调研法、访谈法、比较分析法获取相关信息后,从贯穿研究生招生工作始终的4个方面(准入、考核、监督与申诉、保障)对中美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分析,总结中外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差异,并就国内高校全面推进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提出一些建议。具体研究框架见图1。
(二)研究对象
本研究选取3所国外一流高校和3所国内“985工程”高校作为研究对象,包括美国私立大学中的佼佼者哈佛大学、公立大学中的领头羊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佛罗里达大学,中国的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选取3所国外一流高校是因为:研究生“申请—考核”制较早应用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实践的检验,可为后来者提供较为成熟的经验。这3所国外一流高校中包含1所私立大学、2所公立大学,这也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地展示国外一流高校在研究生招生制度中的差异和共通之处。选取3所国内“985工程”高校是因为:研究生“申请—考核”制作为研究生招生制度中的“舶来品”,在我国尚处在摸索阶段。这3所国内“985工程”高校相较于其他国内高校,率先尝试在博士生招生中采用“申请—考核”制,起步较早;现如今,这3所高校所有学院的博士生招生均采用“申請—考核”制,覆盖面广,研究生教育改革力度较大。
(三)资料来源
具体的资料来源包括4个方面:一是中美两国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本;二是6所高校从探索实施至2020年的研究生招生简章、 公告说明、研究生招生改革方案等; 三是已有的研究和媒体的报道等;四是对国内高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访谈所获取的相关信息[6]。
二、研究结果分析
中美高校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基本流程大体一致:(1)申请者向高校发出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通过的申请者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考核;(3)学校依据申请者考核表现和综合素质确定是否录取[7]。但两者在准入、考核、监督与申诉、保障等方面皆有差异。首先,本文以具体学校、特定专业为例从以上方面对比分析中美高校研究生招生过程的差异性;其次,探讨中美高校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差异,进而归纳总结出较为成熟的经验教训。
(一)准入
中美高校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准入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申请者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要求不同。
中美高校对申请者申请条件的要求可总结为学历要求、英语、专业或科研、课程成绩、标准化考试成绩5个方面[8]。
学历要求方面,美国规定申请者在入学前须获得学士(或以上)学位,对学历要求相对宽松。如哈佛大学要求申请者须拥有学士学位,但也欢迎大四的本科生提出申请。中国要求申请者须在入学前获得学士学位, 部分高校可接收同等学力申请者。一些高校会对申请者毕业院校进行严苛限制。如哈尔滨工业大学规定“考生必须毕业于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
英语方面,中美高校皆要求申请者提供有效的英语水平证明,美国为TOEFL、IELTS、PTE等;中国为CET-4、CET-6、TOEFL、IELTS等,如佛罗里达大学要求申请者精通英语的口语和书面表达,并接受密歇根州英语语言评估小组(MELAB)或国际英语语言测试系统(IELTS)的英语测试,其结果作为外语测试(TOEFL)的结果;上海交通大学要求申请者外语水平一般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医学院的申请者须参加“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英语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新TOEFL≥ 90分,IELTS ≥ 6.0分,参加全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并获得学位,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英语水平考试成绩≥50分。
专业或科研方面,美国一些院校规定申请者须有一定的申报学科专业知识基础。如哈佛大学哲学专业要求申请者具有扎实的本科哲学背景,表明他们具有良好的哲学史知识基础;中国部分院校对申请者在硕士阶段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发表文章等级(或影响因子)、数量有限制,如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明确要求申请者须具有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撰写过重要的调研报告或公开发表过论文。
课程成绩方面,美国高校对申请者本科成绩平均分(GPA)有不同要求,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要求申请者平均成绩(GPA)不低于3.0(B);中国有少数高校对硕士成绩做出限制,如北京大学要求申请者的报名材料中包含其毕业院校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并将其作为初审依据之一。
标准化考试方面,美国部分高校要求申请者提交GRE专业考试成绩,申请法律或商业学的研究生以LSAT或GMAT代替GRE普通考试,各高校及学院的要求有所差异;中国高校则不对标准化考试成绩做出要求。
中美高校对申请者申请材料的要求可总结为资格材料、推荐材料、学术材料3种。
资格材料中,美国高校普遍要求申请者提供学位学历证明(或在读证明),以及本科成绩单、GRE成绩单、英语水平证明;中国高校则要求申请者提供报考登记表、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或在读证明)、体检证明、英语水平证明、发表论文证明。
推荐材料中,外国高校要求申请者提供2~3位专家推荐信,为了信息可以更真实有效地反映申请者的综合素质,一些高校会对推荐人做出要求,如哈佛大学要求离开高校5年以内的申请者至少应提供1位最近所获学位学校的教职员工的推荐信。一些高校则会对推荐信内容做出具体要求,如加州伯克利分校要求推荐信包含推荐人对申请者的智力、性格、研究情况、专业技能、过去的工作质量以及将来获得生产性奖学金的潜力、给他们的个人印象等的具体描述;中国要求申请者提供所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内2~3名教授的书面推荐意见,一些高校对推荐人也做出了具体要求,如北京大学要求推荐人为申请者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副教授(含)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学术材料中,美国高校要求申请者提供个人简历、个人陈述,部分高校要求提交论文及其他学术水平证明。其中,个人陈述对申请人是否被录取为候选人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如哈佛大学要求申请人的陈述应重点突出、内容翔实,并体现其研究兴趣和资格,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如何选定研究主题、如何制订研究计划以及如何表达有趣的研究发现,以此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清晰的学习计划与目标。中国高校要求申请者提供硕士阶段成绩单 、硕士学位论文、科研计划书,部分院校要求提供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和其他学术水平证明。
(二)考核
中美两国高校在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
考核方式上,中美高校皆对申请者的考试成绩有一定要求,申请者都需要参加一定的笔试及面试,但两者入学考试的组织流程和面试方式有较大不同。
在入学考试的组织流程方面,中国高校大多安排专业导师和招生导师共同参与组织相关考试,对申请者进行专业考试考核;美国高校则要求申请者直接参加如美国教育考试中心和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委员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组织的考试。全球各个国家每年都会组织数次GRE、TOEFL、IELTS等考试,申请者可以依据自身情况自由灵活选择考试时间,经济成本较低,且考试成绩有效期较长。此类考试“普适性”强,但不利于高校根据自身需求对考试进行针对性的把控。
在面试方式方面,中國高校普遍要求申请者本人到本校参加线下面试;美国高校则依据申请者现实状况,选择线下面试或网络视频、电话等线上面试方式,这样无疑减少了申请者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对于很多申请者来说,申请途中高昂的经济支出和申请结果的不确定性会直接导致其放弃硬性要求线下面试的高校,而优先选择采用多种面试方式的高校。同时,线上面试申请者在熟悉的环境中状态比较放松,能让审核人员更充分地了解申请者的相关情况,包括学科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科研潜力、科研追求等。
考核内容上,中美高校的差异在笔试和面试中也有所体现。
在笔试方面,中国高校研究生招生采取“申请—考核”制的高校,没有统一的入学考试,只是有的学院会组织专业笔试。为考查申请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功底,中国高校多采用可有效考查考生思维及表达能力的主观题,但当下多数高校缺乏统一客观的评分标准及规则。美国高校申请者须参加GRE测试以及相关的专业测试,此类考核内容大量采用能够全面反映考生综合知识水平的选择题。
在面试方面,中国高校研究生招生面试是单向的,时间和形式要求较为严格。时间多为15~30分钟,形式上多为学生陈述、导师依据陈述提问、学生回答的往复环节,缺少学生询问的部分。学生在面试过程中话语权不多,言行较谨慎被动。因面试时长较短,招生人员往往难以深入了解申请者的具体情况。而在美国高校招生面试过程中,师生通常可以较好地进行双向交流,时间和形式较为灵活。面试时间通常也为15~30分钟,但教师可依据情况适当延长面试时长,面试形式多为谈话式交流,在双方权衡后,导师和考生进行双向选择。
(三)监督与申诉
中国高校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监督与申诉依靠3个方面。一是研究生院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形成巡视组,对学员考核过程进行巡视。二是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协调学科的招生工作。三是设立招生违规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申请人和研究生导师的投诉和建议。如北京大学明确规定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与学校有关部门全程监督各院系的研究生招生情况。对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考生可向招生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若仍有争议,可向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研究生招生考核中有任何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美国大学研究生招生的监督与申诉则是通过建立申诉通道。如果考生对招考过程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诉或法律诉讼,高校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调节评估和仲裁。如哈佛大学规定如果被录取的候选人做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陈述,提交了与申请相关的虚假材料,或者被发现从事与情况不符的学术或个人行为,则将采取适当措施,可能包括取消录取通知书或撤销学位。新入学的候选人应将任何与这些标准不符的过去或现在的行为告知招生办公室。
(四)保障
与准入、审核、监督及申诉直接体现在招生环节中不同,保障制度并不在招生环节以内,可看作对招生公平的一种“反哺”。中国高校申请者在入学前往往会做充足的准备,但录取之后反而放松对自身的管理,学校缺少对研究生的常态检测评估保障,因而造成了研究生“严进宽出”的教育困境。美国高校研究生教育实行严格的淘汰制度。申请者从申请、考核、录取到毕业要经过层层筛选,招生录取只是筛选的首步,录取后研究生须经历资格考试、开题、论文答辩三大环节,任何一个环节没有通过,都会被淘汰。淘汰制是“宽入学”的质量保证。
三、结论与建议
(一)准入:取消院校出身限制,改硬性申请条件为弹性申请条件
准入是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入门环节,改硬性申请条件为弹性申请条件,不仅可以为有学术科研兴趣的学生提供一个平等的“门槛”,而且有利于向全世界敞开“教育之门”,拓宽高校的选拔范围。
第一,取消申请者院校出身限制,给予全体考生同等的报考权利,仅以考生的综合能力和考核表现作为录取标準。
第二,改硬性申请条件为弹性申请条件,避免考生因其“短板”失去申请资格。如在申请阶段放松对外语的要求,允许未获取要求的外语水平证书的申请者,在复试前统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测试,且必须达到复试的要求;或参加复试中的外语能力测试,并在面试中进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第三,重视对申请者学科背景及科研计划的考察。学科背景考察申请者在过去学习阶段的状态,科研计划考察申请人在未来有无较高的科研热情和清晰的科研目标。如哈佛大学将申请材料中须提交的个人陈述作为申请者是否能成为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在初审过程中,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应将更多关注放在申请者的学科背景及科研计划的考察上。
第四,借鉴张宇迪等在《我国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公平性制度设计》里提出的基于院系所的博士招生积分制准入制度[9],申请人可以将学历要求、英语成绩、专业学习或科研情况、课程成绩、标准化考试成绩作为5项获得积分的项目,审核人员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积分权重,最终将积分相加得出综合成绩。这有利于具备学术潜质的考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从而确保学校选拔出综合能力强的申请者。
(二)考核:多种考核方式结合,全方位考察考生素质
想要在研究生招生中选拔出综合实力较强的学生,须结合多种考核方式,既要学习国外高校“申请—考核”制的优秀经验,也要依据国内教育特色采用符合实际的考核方式。
第一,延续笔试考核方式,与面试和材料考核相辅相成。在“申请—考核”制发展较早且成熟的美国,申请、考试两者也并非相互对立。如本研究涉及的3所外国高校,招生过程虽不组织考试,但依然需要申请者提供本科成绩单、GRE成绩、英语水平证明[10]。
笔试考核能较为客观且快速地反映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积累情况、学术能力、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可有效弥补单一面试主观性较强、短时间内难以辨识考生综合实力的弊端,也可作为材料考核的有效补充。招生院系应依据学科要求,安排专业教师组织统一试题进行考核,同时要求试卷评阅规范,监督工作到位,确保笔试真实公正[11]。
第二,增强面试的灵活性、增加人性化设计,允许面试的时长和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如申请者受制于经济水平、身体素质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面试,允许申请者采取线上面试,用更为平等的双向交流代替传统面试“一问一答”的单向交流,给予考生主动提问的机会,综合考量考生显性和隐性能力[12]。
第三,借鉴北京大学分子医学研究所的实习考核方式,依据实习表现,全方位考察申请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学术研究潜力及其他人格特质等。
(三)监督和申诉:拓宽招考监督与申诉途径,力求公平、公正、公开
第一,试行“申请—考核”制时, 各高校应完善相关监督机制。试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违纪举报情况,各高校应严肃对待,迅速核实并予以公示。对于违纪考生,直接取消成绩,并限制其申请资格,涉及的导师也要受到相应的处分。同时,申请考核过程应做到透明公开,通过贯通线上及线下渠道,保证公众诉求高校“听得见”,高校反馈公众“看得见”。
第二,各高校内部应开设专门的考生申诉平台。考生在招考过程中如果对审核、考核、录取程序存有异议,或在考核阶段受到不公正对待,可通过申诉平台要求学术仲裁,甚至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考生在招考结束后,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也可通过申诉平台要求重新核对成绩等。
第三,建立独立的教育行政外部监督机构,纠正高校招生不公平及权责不对称等现象,进而避免高校内部监督缺失等不良现象。外部监督可以强化公正公开,可以使相关人员明确职业道德、规范自身行为。如由61所大学(含2所加拿大大学)所组成的美国大学协会(简称AUU)就是一个由下到上、自发形成的非政府组织,其成立初衷就是加强和统一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受到了各美国高校的自觉遵守和维护。
(四)保障:研究生、导师、高校协同作用,长战线严把质量关
第一,对研究生进行常态化监测评估,具体做法是:增设对研究生学术生活进行监管的学术教师,每学期依据学生学术状况进行一对一指导交流,帮助研究生明确短期计划和长期目标。学校设置明确规范条例来监测研究生日常学习生活,如其出现接近违规或违规现象,则对其发出警告;如其出现多次违规现象,则取消其学位获得资格。
第二,赋予导师更大自主权,同时施行研究生质量导师负责制,两者相互制衡。如学习美国高校,在研究生培养中设置阶段性考核,综合考量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和其他能力,对未达到考核標准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做出提醒。若多次未达到标准,研究生将面临淘汰,导师来年的研究生招生数量也将受限制。
第三,提高国内高校招生及培养的自主性、自律性,将维护良好的声誉和培养高质量人才作为重中之重。如学习美国高校招生,依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当年招生的规模、对象、方式等;院系在不违反招生政策情况下实行“基层自治”,在研究生招生及培养上掌握更多话语权。只有给予高校更多信任,让专业之人行专业之事,并以维护声誉和输出人才为目的的自律性作为保障,才能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我们在欣喜于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蓬勃发展态势之时,也要为其前路发展多做考虑。建议实行“申请—考核”制的招生单位深入学习国内外高校的成熟实践性经验,结合自身特殊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做到传统招考模式和“申请—审核”制有机结合,不放弃传统招考模式相对客观公正的质量考察优点,同时汲取“申请—审核”制给研究生招生带来的包容性与多样性,从而促进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性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 朱雅琴.中美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的比较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9.
[2] 赵红军,陈薇,陈谦明.“精英化教育”语境下博士招生制度的选择:对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思考与探索[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5(5):31-35.
[3] 牛国卫,班建武.我国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SWOT分析[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4):58-61.
[4] 陈亮.公平正义诉求下的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探微[J].现代教育管理,2014(12):113-117.
[5] 张务农.我国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制度设计和规则设定:基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J].教育发展研究,2017(9):17-24.
[6] 周文辉,贺随波.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在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中扩散的制度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9(1):76-82.
[7] 李传波,潘峰.自主与自律:美国博士生招生申请机制的显著特征[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4):69-72.
[8] 赵文鹤,王亚栋,何艺玲.中美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比较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2018(5):89-93.
[9] 张宇迪,贾晓明,王战军.我国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公平性制度设计[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3):48-51.
[10] 张凯.中美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发展比较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6.
[11] 刘阳,林荣日.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的现状、问题与改进:基于2017年6所“985高校”博士生招生简章的分析[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8(2):29-35.
[12] 刘洪彪,殷晓飞.结构化面试在研究生复试中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3):120-122.
[责任编辑:雷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