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消防执法工作探析与研究
2023-05-30陈振海
陈振海
摘要: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是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举措,是消防領域执法的重大改革。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都对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作出了诸多规定。而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时,由于各类现实情况出现了不同的问题。通过探究“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消防执法工作的开展状况,分析得出了强化执法干部责任意识、加大消防监管力度、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三项改进建议。
关键词:消防;放管服;监督执法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1227(2023)01-0127-03
“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是简政放权,实现便民利民。其中,“放”指的是政府下放权力,减少多余的行政权;“管”指的是利用新体制机制加强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指的是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1]。2015年5月,国务院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提出“放管服”改革概念。2016年5月,国务院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组建成立应急管理部,消防作为其中一个职能部门。2019年3月,《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全面推进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2]。这一举措是在消防转制期间对消防职能转变的推进。随着消防转制,消防救援机构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职责移交给住建部门,而在其他监督检查的机制和职责上,消防救援机构也在进行着摸索和改变。如今消防转制三年过渡期已经结束,消防救援机构的各项职能已经较为明确,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也在持续、深化推动,尽管有了较大的进程,但离社会和人民的需要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在实际的职责行使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本文通过分析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情况,从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探索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强化执法干部责任意识、加大消防监管力度、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三项对策建议。
1 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总体情况
1.1 精简三项消防审批
在消防转制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针对消防体制机制改革,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和相关部门职责上的明确。第二次修订是在2021年4月,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上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落实为法律法规,提供法制化的保障。
与过去相比,此前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着消防行政执法权过大导致的消防执法人员执法随意,各项资质审批难等社会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第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随之诞生。在第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中,主要精简了三项消防审批制度。其一是降低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限制,取消了资质许可要求和制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按照正规程序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进行执业,并且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方面降低了门槛限制;其二是在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方面进一步简化程序,取消繁琐的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施行告知承诺式管理,企业单位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开业;其三是降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过去消防产品中的十三类强制性认证种类改为了自愿性认证,减少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种类。总体来说,这三项审批制度的精简是顺应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实现便民利民的重大举措。
1.2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随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职责移交,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对安全“事前”阶段进行监管,而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在平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模式,同时在监督监管过程中实行倒查责任、严肃追究的方式,一旦企业或个人有严重消防违法行为,信用记录中将记入违规行为信息,企业将被撤销相应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九条,分别针对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和“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进一步强化了事中事后阶段的监管。
2 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影响
2.1 进一步促进便民利民
消防改革中三项消防审批制度的精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举措,而“放管服”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一即是实现便民利民。相较之前,企业要进入消防市场是较为繁琐的,要经历一系列的审批,并且要取得各项资质许可。对于部分不熟悉消防业务的群众来说,获取消防审批和各项资质许可需要反复前往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咨询,并且长期准备,各项合格方可进入消防市场。过去对于消防产品市场的准入限制也是较为严格,消防产品需要强制的认证方可进入市场。并且,由于一些消防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随意执法,企业要想进入消防市场就有着更多的限制。而如今,消防救援机构的权力得到进一步控制,消防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的行为得到了减少。社会企业在进入市场时不再需要繁琐的审批和程序,部分地区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行较好的消防救援机构甚至可以实现“群众只跑一次”就可以实现消防市场的进入,促进了便民利民。
2.2 激发消防领域市场活力
在依法治国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势下,政府对市场对企业的管理将逐步向宏观引导转变,消防部门也将积极改变包揽式的项目监督管理模式。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许可和分级制度已经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场所面积和注册工程师人数的要求也得到了下调,这些举措都是在为培育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行业释放的改革红利。在“放管服”改革中,消防救援机构降低了消防市场准入门槛,精简了各项消防审批制度,这些举措进一步减少了消防市场中存在的垄断情况。在下一步,社会市场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将会由于准入门槛降低而越来越多,市场上的竞争也会越来越大。企业的增多将进一步释放消防领域市场的活力,这对于各类需要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业而言,其选择也会更多,这将形成倒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自身技术能力的局面。
2.3 增加消防安全监管难度
对于消防救援机构来说,改革中强调强化了事中和事后监管,这就意味着消防部门在对于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方面无法有效形成完整的闭环。如果企业单位存在着消防隐患,而对于消防部门来说,事前的监管存在着缺失缺位,事中的监管又是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下进行,只有当执法系统中抽到了单位才有可能在检查中发现,这无疑增大了消防部门对于社会隐患问题的排查消除难度。同时,降低各类机构进入消防市场的门槛虽然实现了便民,但却增大了消防救援机构在后期进行监管的工作量和难度。一是由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大大增加,导致消防救援机构监管难度增加;二是由于门槛降低导致各类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数量增多,一些违规执业的情况也造成了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管难度增加。“放管服”改革的这些举措对于消防救援机构来说,即是机遇,也是巨大的挑战,这对于消防救援机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存在的问题
3.1 出现一定的失控漏管
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了消防救援机构监管难度,现实来看,全国大部分县级行政区域往往只有一个大队级单位,一个大队级单位中消防执法人员的数量仅在个位数,常只有三名左右的消防监督干部。在平时的工作中,监督干部需要处理各项工作事务,而对于一个场所,要进行完整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往往需要1~2h。消防救援机构编制不足以满足社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的情况将会长期存在。
多数社会单位存在着多、散且小的特点,面对“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制度,社会单位多数选择性忽略,只有当消防监督人员在抽取到单位进行检查时,才能直面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面临的巨大监督任务导致了多数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很难面面俱到,往往对于一些小型的单位采取“不会出事”的态度和“随便看看”的工作方式。甚至有些企业单位长期不被“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取到,好几个月才会有一次消防执法人员去进行检查,有些执法人员也对于这些单位企业采取放松态度。长此以往,造成了辖区内一定的漏管失控。
3.2 消防机构出现一定的不作为
消防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對于审批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精简,落实到基层,具体举措也要求各地建立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真正的便民利民。而由于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缺编少人,往往各地各级部门作了设立政务一体化的工作要求,并且要求消防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员处理群众对于消防业务的办理,而消防机构并无多余的人员派出到政务中心,或者为了完成工作,只派出临时招聘的文员前往值班。大多数文员相较于消防执法干部,仅仅是临时的员工,并不属于体制内的公务人员,其业务也不够熟练精通,在对待工作上也不够有责任心。
在具体执行消防审批制度的精简方面,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无法很好把握告知承诺式管理的要求。现大多数消防执法人员仍对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以为意,在面对群众前来办理消防审批时,仍采取之前的工作方式和态度,让群众反复前往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不能实现预期的“便民利民”目标。
3.3 消防市场出现一定混乱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我国社会经济转型中社会所划分出来的新兴行业,也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进步的必然产物。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准入门槛的降低,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一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趁机进入市场,其专业化程度不高、类型发展不平衡、职业行为不规范、服务保障不到位种种问题已经凸显,还有一些机构违规经营,恶性低价竞争,为求利润不惜触碰法律底线的问题也有所出现。
3.4 监督管理上出现一定矛盾
消防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促进了大量的社会单位进入消防市场,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由于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在对于企业和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方面处罚幅度也有所提升。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在消防方面要完善消防硬件设施设置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现实而言这些单位难以做好消防方面的工作,无力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全面的整改,其违法成本较重,很可能一次处罚就导致停产停业。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罚,这些企业无力承担严重的违法后果。同时在消防转制后,消防救援机构都是属于地方管理,出于保护企业或者维护稳定考虑,大部分消防救援机构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都采取较为宽松的处理。这就导致了消防救援机构在进行监督执法时,面对隐患排除、违法查处时存在着一定的度的把控,在执法中需要把握平衡,存在着消防监督管理现实上的矛盾。
4 完善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建议
4.1 强化执法干部责任意识
针对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管上的失控漏管和一定程度的不作为情况,消防执法干部需要强化责任意识,务必认识到国家层面上对于“放管服”改革的决心和此次改革的重大意义。面对消防监督执法困难的现状,消防执法干部要勇于解决问题,可以通过多招聘文员承担一些日常性工作,分担一部分工作任务,从而严格抓好辖区的消防监督管理执法,确保对辖区单位情况熟悉掌握,不出现对辖区单位的失控漏管。同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政务一体化工作予以重视,明确认识到其设立对于群众办理消防业务的重要性,避免出现无人值班在位的情况,如果消防干部确实没有多余的人手或者时间,可以通过专职选派消防员或文员的方式开展此项工作。
4.2 加大消防监管力度
针对消防市场上出现的一定混乱,以及针对普通单位的消防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加大消防监管力度。一是可以与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共同建立机制,实现企业单位的信息共享,对各单位有完善的档案储存,随时掌握企业单位信息;二是加强行业部门协同,推进对辖区的风险排查和分析,通过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的结合,做好辖区消防监管;三是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推进高效监管,公正执法;四是要加强企业单位的责任意识,使企业单位完善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尽到自身应尽的消防安全责任。
4.3 規范消防执法行为
针对消防监督管理上存在的一定矛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完善消防体制机制,创建自身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从而规范社会各单位消防缺管的现状。法律法规应当是规范社会单位行为的严肃准则,不容许破坏和违反。只有面对社会单位进行严格规范的执法,树立自身公信力,才能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行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不能因为各种原因考虑,对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放松处理,长此以往只会造成社会消防形势恶化,进而产生更多的后续矛盾和问题。
5 结语
消防安全一直以来是确保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持续稳定的红线。消防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在便民利民、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但由于现今各项体制机制上的不完善,在推行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通过强化执法干部责任意识、加大消防监管力度、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三项举措,真正推行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落地,才能更长远地实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张定安.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几点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6(7):33-38.
[2]大事记深化“放管服”改革,破解消防验收难题[J].建筑,2020(8):17-18.
Research on fire law enforcement work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elease, management and service" reform
Chen Zhenhai
(Yulin Municipal Fire and Rescue Brigade, Guangxi Yulin 537000)
Abstract:The reform of "release, management and service" in the field of fire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for the country to focus on the people. And it is a major reform of law enforcement in the field of fire protection. In recent years, the revision of the "Fire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Opinions on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fire law enforcement" have made many provisions on the reform of "release, management and service" in the field of fire protection. However, when fire and rescue agencies implemented, different problems arose due to various practical situations. By exploring the development of fire law enforcement work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form of "release, management and service", thre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were obtained: strengthening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of law enforcement cadres, increasing fire supervision, and standardizing fire law enforcement behavior.
Keywords: fire protection; release, management, servic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