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路径研究
2023-05-30杜志红杨攀
杜志红 杨攀
摘 要: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问题是事关农村留守儿童自身健康成长、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及国家整体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还面临着义务主体责任落实难、组织协调机制不健全和法治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路径上,应以提升农村的整体法治水平为基础,采用“基础+专门”的法治教育实施方式,明确有关主体的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计划的制订、落实和评估,注重对教育人才的培养和对网络的利用。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G63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502(2023)01-0025-10
作者简介:杜志红,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继承法、教育法;杨攀,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网络教育立法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网络教育立法、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法。
农民进城务工形成的低成本劳动力优势推动了我国经济腾飞,但与此同时,由于城市生活成本高、孩子入园难和入学难等因素,进城务工人员迫不得已将子女留在农村。截至2020年,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为643.6万名[1],他们因缺乏父母的陪伴和照料,不仅容易受到他人的伤害和欺凌,而且也容易染上不良习气,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前,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并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已成为社会共识,但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实现的路径并不清晰,需要进一步加以探究。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是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整体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又是这一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据调查,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各种伤害,其中躯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忽视四类伤害的发生率分别为65.1%、91.3%、30.6%和40.6%,甚至有13.7%的农村留守儿童遭受四重暴力。躯体暴力主要发生在学校中,包括老师的体罚和其他学生的欺凌;精神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中,其中遭受辱骂、歧视等精神暴力发生率高达86%。这些伤害给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得他们的“自尊、抗逆力、情绪力和社交力均有下降,下降幅度最高可达到10.6%”[2]。这些伤害会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感到无助,一方面容易引发他们对父母、学校和社会的不满,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他们对自身发展失去希望。如果他们知晓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规定,情况必定大有改观。
目前,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还比较欠缺。以校园欺凌为例,有调查显示,56.6%的留守儿童认为学校应开展校园欺凌的防治活动,但仅有27.8%的学校开展过相关活动[3]。可见,针对留守儿童在家庭和学校频频遭受伤害和欺凌的现状,开展法治教育势在必行。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有助于农村留守儿童在侵害行为发生时能立即向学校、派出所或社区报告,有关单位也可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干预,从而预防和阻止这些身心侵害行为的发生,保障他们健康成长。
(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随着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老人和少年儿童成为农村社区的主体。主要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陪伴和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容易产生隔代管教问题,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于疼爱、代沟、农活繁忙等原因只能为孙辈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难以进行细致的关心、管理和教育。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普及,留守儿童不同程度地染上了网瘾。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少年儿童发展服务中心等联合发布的《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19) 》显示,“互联网成为留守儿童寄托情感的主要平台,他们比非留守儿童更迷恋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交流与交往”。農村留守儿童首次接触网络的年龄在10岁以下的比例高达91.8%,其中45.7%的留守儿童每天上网,68.5%的人每周上网[4]。网络空间中的不良因素不仅会导致一些沉迷网络游戏的留守儿童身心俱损、性格怪异、成绩下降,甚至还出现违法犯罪等现象[5]。有学者在对近500名未成年罪犯进行调查时发现,其中近60%的受访者是留守儿童或具有留守儿童背景[6]。
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方面严重破坏了自身家庭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如果这类违法犯罪不能得到及时遏制,还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更大问题。预防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需要提早进行,需要从他们的思想意识入手,使他们知晓法律规定,明白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对此有所敬畏。
(三)保证国家整体健康发展的需要
农村留守儿童终会步入成年阶段,这一庞大群体的心理状况和思想道德素质,特别是法治素质,必然会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重大影响。2020年的北大新生钟芳蓉曾经是留守儿童,她对留守儿童的生活现状做了总结:留守儿童的痛是用金钱弥补不了的,他们的痛可能需要一生来弥补,只有选择信仰,才会让他们的心感受到温暖 [7]。从调查数据看,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或者具有这类经历的成年人群体容易出现心理健康问题。在留守儿童幼小的心灵深处,“所形成的对社会的看法和认识会更具灰色成分,容易产生仇视他人和仇视社会的偏激、狭隘的心理倾向”。相比于非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更加人格内向、情绪紧张、掩饰性高。在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时,不会释放自己的压力,往往会采取极端方式,比如通过暴力解决问题”[8]。如果留守儿童的经历能够促成他们成长中的磨砺,将有助于他们的长远发展,也无疑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幸事。但如果他们时常感到自己被亏欠、被时代所忽视,其心理和言行就更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帮助农村留守儿童了解宪法和法律所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机会,有助于他们树立艰苦奋斗、努力学习的信心,在追求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改变自己的命运。
二、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面临的问题
从学者们现有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规定看,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主要面临着义务主体责任落实难、切实可行的规划和计划欠缺和法治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
(一)义务主体责任落实难
1.父母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责任落实难
父母显然是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有家庭保护专章,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的法治意识。上述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了父母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责任,但多为倡导性规范,对不履行责任者并无明确的追责规定。作为最新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虽然赋予了公、检、法等机关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9],但这些措施注重的是事后效果,对于父母事前的失职行为缺少必要的处罚措施,对于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法治教育责任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在上述法律问题的背后,更深层性的问题是父母自身的文化素质特别是法治素养不容乐观。有调查显示,一些学生家长很少给孩子讲解法治知识,有的甚至传递错误信息。有老师说:“有的家长就是孩子的反面教材。比如我在处理一个学生的矛盾,家长就说:‘别怕,我有人呢,咱叫人。等于自己没有法律意识,无形中让孩子也树立了错误的法律意识。”[10]古人讲:“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11]在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经济水平短期内无法提高的情况下,若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首先要加强对其父母的法治教育。
2.相关部门之间主、辅责任确定难
2021年6月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经查阅,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的职责中都包含:“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可见,民政部门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202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各地做法不一。有些是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性质是议事协调机构。以上海市为例,“委员会由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群众团体等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妇女儿童事务的副市长担任,委员会第一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妇女儿童事务的副秘书长担任,其他副主任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和市妇联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12]由于承担妇女儿童工作具体职责的机构具有议事协调机构性质,具体工作由涉及相关职责的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和群众组织分别或者协同承担。这一工作机制没有明确牵头部门。
2016年,由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綱》)规定:“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司法部门、共青团和有关部门、组织等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机制,联合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规划,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工作步骤,协同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依据《大纲》,教育部门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责部门,但实际上,从部分政府发布的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相关文件看,目前司法部门是开展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主责部门。例如,《府谷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峰峰矿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等,情况均如此。因此,面对上述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不一的困境,未来应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等相关主体开展农村儿童法治教育工作的责任。
3.其他主体责任落实难
《大纲》明确提出,“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拓宽教育途径,创新教育方法,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该开设道德与法治课,小学低年级、高年级要在该课程中设置专门的法治教育课时,高年级课时量要不少于三分之一。高中阶段思想政治课要设置专门的法治模块,高等教育阶段要把法治教育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大纲》还对法治教育课程的教学方式、多学科协同教育、主题教育、校园法治文化建设以及参与身边的法治实践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大纲》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治社会实践活动,广泛组织和动员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建立社会法治教育网络;要充分利用网络上的优质法治教育资源,丰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建立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的立体教育网络。从上述要求看,农村中小学校在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中处于核心位置,应发挥主体作用,但这只是应然状态,在现实中,各级各类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升学考核、重视传统科目教学的现象,法治教育在学校的实际工作中面临着领导不够重视、师资力量缺乏、教育教学资源欠缺等问题。
除学校外,与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相关的其他责任主体还包括村民委员会、妇联、共青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虽然可以融入这些主体的常规工作中,根据它们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发挥相应的作用,但是,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只属于这些主体自身工作职责的较小部分,同时这些组织本身还存在着思想意识、经费、人员和组织机制方面的局限性,在责任承担上也存在着困难。
(二)切实可行的规划和计划欠缺
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这项工作具有长期性、专项性特点,需要多部门联动合作,因而,针对这项工作制订和实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可行的考评机制非常重要。从我们收集的资料看,目前尚无地方政府制订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规划和计划。究其原因,可能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还没有细化到这种程度,同时可能存在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规划或计划的制订难度较高,并且要防止产生负面影响,例如造成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申言之,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规划或计劃,更多的不是直接作用于农村留守儿童,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动员相关主体、提供操作方案和达标要求以及提供相关资源。
举例来说,前文述及的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法治教育需要相应的规划和计划。一方面需要社会法治教育计划中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重视并主动学习;另一方面有赖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加强落实,使得务工人员流出、流入地的政府、社区、新闻媒体、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相关主体积极承担起未成年人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提升责任。综合来看,规划和计划是将相关主体责任和协作机制落实的重要手段。
(三)法治教育资源短缺
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需要有人才队伍以及相关的法治教育资源作为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支撑,但目前这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1.开展法治教育的人才和内容资源短缺
有研究者指出,“农村法治教育供给严重不足”,存在着“法治教育内容、课时占比较少”“法治教育专业师资不足”“法治教育形式单一、内容抽象、与生活脱节”“法治教育考试考核方式不科学”“专门学校建设严重滞后”等问题[13]。目前,绝大多数设立法治教育课的学校缺少具备法律素养的合格教师[14],一些学校没有专任的法治副校长,即使配备,授课内容也存在一些偏颇[15]。法治课教材不规范、课程安排也未受到真正重视,一些学校一年举办几次讲座就算法治教育;有的学校的法治教育形式是班会、老师讲授,并且主要融合在政治课中,较少使用新媒体、新技术。法治教育的内容定位也存在着一定问题,例如把禁毒教育、安全教育等同于法治教育,法律知识讲得少;把法治教育限缩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10]。这些调查和研究表明,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存在着人才和内容资源缺乏的问题。
2.法治教育的资金投入不足、经验积累不足
儿童法治教育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更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应全面覆盖国民教育的各个阶段,还应确保其连贯性、协调性[16]。尽管最近几年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法治教育投入的经费增长较快,但是法治教育的效果和影响有一个累积过程,相应的资金投入也应有一个累积过程。从这个角度看,我们目前的资金投入欠账还很多。目前,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数量少、覆盖率低这一问题的背后原因既有理念方面的,又有资金方面的。有研究指出,“学校没有开展法治教育的专项经费,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例如讲座,都要从其他经费里拨款”[10]。资金投入和运用问题的背后,实际上还存在着儿童法治教育意识不到位、经验积累不足,以及相关的考评机制不到位等问题。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属于儿童法治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其资金和经验问题尤为突出。
三、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路径的构建
以上分别从主体、机制和资源角度对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基础。然而,在思考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路径时,各方主体还应具有全局视野,充分考虑农村整体的法治水平对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影响,以及学校在实施中的特殊地位。综合来看,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应该以提升农村法治水平为基础,采用“基础+专门”的实施方式,明确有关部门的主、辅责任,制订计划和规划,加强落实和评估,注重对教育人才的培养和对网络的利用。
(一)以提升农村法治水平为基础
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是在农村这一环境中进行的,应以农村法治环境的明显改变作为基础。寄希望于对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进行单点性突破是不现实的,因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不仅需要当地的干部、老师和儿童的亲属实施,而且在社会生活中接触的法治言行也必然影响他们的法治意识。法治实践是最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反过来,如果没有法治实践印证的宣传教育,很容易沦为表面化说教,引发负面效果。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需要以农村法治实践为基础,即需要以农村基层政府全面依法行政、在乡村治理和村民自治中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为基础,使法治的实质(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治国就是治吏。”[17]为落实农村法治,首先要普遍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促使他们提升法治意识、依法用权。在此基础上,要普遍对农村居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整个农村地区的法治意识得到普遍性提升。最后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直接照护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与留守儿童日常接触较多的中小学领导和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因为学校管理者尤其是校长对法治教育的强大支持是法治教育实施的关键[18]。在农村留守儿童社会生活环境中,各方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提升后,再加强对他们的法治教育就有了扎实基础。
(二)采用“基础+专门”的实施方式
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组织和协调机制不健全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基础+专门”的实施方式来解决。
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应以中小学法治教育为基础。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即学校或社区直接将农村留守儿童专门组织起来开展法治教育。这种做法只会使他们受到歧视,强化他们的自卑感。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首先要普遍提升农村中小学生整体的法治教育水平。农村留守儿童表现出来的问题或遭遇,并非农村留守儿童独有,只是在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中比例更高而已。同时,使农村留守儿童遭受侵害的加害者或不法行为的实施者往往就是他们身边的同学,因此,普遍提升农村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水平,更有利于实现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目标。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专门性法治教育措施应放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起直接照护和教育作用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村民委员会主任、妇女干部、村民小组长、乡镇的民政干部、派出所干警等方面。例如,福建省松溪县通过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留守儿童台账的方式,让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不留死角[19]。除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以及起直接照护作用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外,前述的其他主体应清楚地掌握自己辖区或班级中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名单,经常关注他们的思想和行为表现,相互之间及时沟通,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在具体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既要追求法治教育的效果,也要考虑尽可能地减少附带的伤害。为充分照顾农村留守儿童的自尊心,可以考虑在节假日组织农村留守儿童看电影、参加公益活动、为社区和学校建言献策、给父母报告学习和生活情况等形式开展法治教育。
(三)明确有关主体的主、辅责任
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主要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为依据,事实上父母也是子女最信任的人[20],当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要提升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在法治教育上的履职能力,就需要强化他们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提升他们获取法治教育资源的能力,这需要国家和地方加强计划制订、落实和评估。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应明确相关国家机关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应该发挥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应的民政部门承担具体的协调工作和兜底性政府相关职责。教育部门承担起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农村中小学生校内法治教育的主要责任,对应的司法部门做好配合工作。这是因为,教育部门是农村中小学的主管部门,而司法部门主管普法宣传工作,各自拥有相应的资金、人员和工作体系,二者相比较,教育部门在管理上更为直接。公、检、法各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积极开展专项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由于检察机关全程参与未成年人的司法教育,拥有较大的刑责追究自由裁量權,内设专门的工作机构,因而应承担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工作[21]。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工作应由司法部门承担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村民自治组织和相关公益组织共同做好在社区内开展的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工作。
除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相关国家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农村中小学发挥基础性作用外,其他社会力量也应该根据自身条件和职责在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美国,律师协会在法律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8]。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工作中,应当依靠的社会力量还包括妇联、共青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律师协会、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社会公益组织、社会上的爱心人士、企业和高校等。政府要鼓励这些单位或个人有力出力、有钱出钱,如提供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资源,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调查研究。
(四)加强计划的制订、落实和评估
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资金短缺、内容资源缺乏、主体责任落实难等问题,还需要通过加强相关计划的制订、落实和评估来解决。具体而言,从国家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层面看,首先应在普法工作、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农村发展工作的五年工作规划中,确定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工作的合理目标和实施路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应在年度的相关工作计划中加入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工作内容。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在各自工作领域牵头制订包含或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年度专项计划。在这些计划中要明确年度具体工作的目标、方案、资金来源,要注重方案的可操作性,要有对实施结果的考核评估方案。例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在外出打工前对其进行法治教育能力提升的培训,发放联系卡;针对有农村留守儿童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主任和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干部的培训;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应对其加强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法治教育知识的提醒和开展关心帮助方法的指导。
(五)注重对教育人才的培养和对网络的利用
人才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政府还应特别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人才培养。一方面要注重对农村中小学法治教育人才的培养,除继续将法治教育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国培计划的内容外,还应建立专项的培养、培训计划,加快形成稳定的农村中小学法治教育人才队伍;另一方面,要在基层民政干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遴选青少年法治教育人员,并使之形成工作网络。政府还需要每年对这些人员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工作的培训。
此外,在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政府还应特别加强对互联网新媒体、新技术的应用[22]。建议国家每年遴选对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有意义且内容和形式多样化的互联网短视频、微课程、音乐和话剧等,建设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在线资源库。同时,在建设家庭教育在线资源库的过程中,要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开展法治教育提供专门资源,方便他们随时学习,提高他们通过网络等形式关爱留守儿童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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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legal education for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is a major issue related to their healthy growth,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rural society and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whole country. At present, the legal education for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is still facing many problems, such as difficult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obligation subject, imperfect organ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 and lack of legal education resources. On the path to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education for this special group, we should improve the overall level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combines the “basic plus specialized” method, clarify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of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strengthen the formulation, implementation and evaluation of work plans, paying great attention to the training for educational personnel and the use of Internet.
Keywords: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Legal Education; Path
(责任编辑:邱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