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补证原则
2023-05-30冷林霞王俊
冷林霞 王俊
摘 要:【目的】分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补证原则,以避免专利因说明书撰写不规范而被驳回。【方法】归纳、总结近十年来复审有关公开不充分的案件的审理。【结果】复审案例对补充采用公证证据进行说明书解释的通常予以接受,对补充采用普通现有技术对说明书进行解释的通常不予接受,但也有例外。【结论】公知常识可以补充提交以对说明书进行进一步解释,普通现有技术中采用的技术手段不能对说明书进一步说明,但是采用与普通现有技术相同的技术手段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可以对说明书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辅证。
关键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补证原则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3)06-0132-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3.06.026
The Complementary Principle for Insufficient Specification
LENG Linxia WANG Ju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Sichuan G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CNIPA, Chengdu 610213, China)
Abstract: [Purposes] Analyzing the Complementary principle for insufficient specification to avoid rejection of patent due to written out-of-specification Insufficient. [Methods] Summarizing review of audits relating to under-published cases in last decade. [Findings] Review cases are generally accepted for explanation of specification using notional evidence for supplementation and are not generally accepted for explanation of specification using ordinary prior art, but there are exceptions. [Conclusions] Common general knowledge may supplement filing to further explain specification, technical means employed in common prior art cannot further describe specification, but technical effects achieved by same technical means as common prior art may be auxiliary to technical effects produced by specification.
Keywords: specification; insufficient disclosure; complementary principle
0 引言
專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该法条的立法宗旨在于“公开换保护”[1-2],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公开不充分是审查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且据统计结果表明,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使用专利法26条3款的情况较为突出[3],发明或实用新型一旦被质疑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就很难有回旋余地,但是通过补充合适的现有技术进行说明,尚有一线生机。基于此,本研究将重点论述哪些现有技术能被接受用于对说明书进行补充说明,哪些现有技术则不能被接受。
1 基本概念
法条中指定了公开不充分的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因此,界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并统一对这一抽象概念的认识,是统一专利审查标准的关键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4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性。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普通技术知识与公知常识在审查指南中没有严格区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以列举的方式解释:公知常识,例如惯用技术手段、教科书或者工具书,在审查过程中,通常也将国家或者行业发布的标准作为公知常识使用[4]。
2 当发明或使用新型被质疑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时,何种形式的现有技术能被接受
2.1 补充提交的专利、期刊文献中采用的技术手段作为说明书公开内容的补充不予采纳
2.1.1 案例1。选自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220803号,发明名称为“一种彩色塑料编织复合包装自动切缝生产装置”。本案要求保护一种彩色塑料编织复合包装自动切缝生产装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传统的塑料包装生产所用手工裁切,效率低、截切面不整齐。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说明书具体记载了:一种彩色塑料编织复合包装自动切缝生产装置,包括机架、涂覆筒布、送布装置、筒布缓冲区、第一截切装置、冷切装置、热切装置、第二截切装置等,并进一步记载了上述装置的布置顺序。
实审审查员认为本案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自动切缝生产装置中所包括的各部分装置,以及各部分装置的顺序位置,而并没有记载各部分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相互之间的连接结构或连接方式,以公开不充分为理由驳回了本案;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审查员认为,由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可以看出,本案的“第一截切装置、冷切装置、热切装置、第二截切装置、90°侧向输送装置、折边夹具装置、缝纫装置、自动捡切缝线装置”以及各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配合关系和协同操作为本案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但有关第一截切装置、冷却装置、热切装置等装置如何进行切断操作,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请求人在答复复审意见时,提供了在先的专利文献CN203651056U,认为该专利已经公开了冷切和热切装置及其工作方式,属于现有技术,而复审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采用专利文献CN203651056U中公开的冷切和热切装置,该专利文献中公开的技术手段不能作为本案说明书公开内容的补充,对本案做出维持驳回的决定。
案例1中,申請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清楚的记载生产线中各个装置具体结构,装置的具体结构是解决传统的塑料包装生产所用手工裁切,效率低、截切面不整齐的关键技术授权,装置虽然在期刊、专利中有所记载,但是并不属于本领域普通的技术知识。
2.2 补充提交的专利、期刊文献用于进一步解释采用与本申请相同技术手段,以及该技术手段产生的技术效果作为说明书的能够实现的证据被采纳
2.2.1 案例2。该案例选自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220803号,发明名称为“一种新型车体枕梁结构”。本申请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在螺丝座发生损坏时便于更换,螺丝座是抗侧滚装置的固定安装部件,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螺丝座3包括设置在该底板21的上表面的螺丝座本体31,在该螺丝座本体31上构造有螺丝通孔,该抗侧滚装置通过紧固件与该螺丝通孔相连接,说明书以及附图中并没有明确标记螺丝通孔和紧固件的位置。本案审查中,实审审查员以不能由文字记载和附图的内容得出螺丝座和螺丝座本体的结构以及其与抗侧滚安装座的连接方式为由,基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驳回了本案;请求人提交了复审请求,明确指出了附图中紧固件螺母的位置;但复审审查员认为:请求人将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出现的附图标记解释为螺母没有依据,并且认为由于螺丝座本体本身设置为V形倾斜板,倾斜板与螺丝座本体之间的空间狭窄,无法提供用于旋紧螺母的安装空间,请求人在答复意见陈述时,补充提交了多篇在先的专利申请文件(CN104648422A、CN104908769A),由上述专利文献的附图可以确定其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结构的螺丝座。复审审查员认为:结合上述专利文献以及本申请的附图,可以接受申请人将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出现的附图标记解释为螺母,并且有理由证明在具有V形倾斜板的螺丝座中旋紧螺母可以实现,通过使用螺钉或螺栓的一端与抗侧滚安装座固定连接,另一端穿过安装通孔211后,再用螺母进行旋紧该螺钉或螺栓即可安装、固定抗侧滚安装座,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撤销了实审认定本案公开不充分的驳回决定。
案例2中,原始申请文件中只有关于螺丝座的附图,没有对其部件进行详细说明,申请人补充了专利文献,但并没有采用专利文献中的技术手段对说明书补充说明,申请人补充的专利文献中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有记载,申请人试图通过补充提交的专利文献进一步解释本申请已经记载的相关的技术手段,以及该技术手段产生的技术效果作为说明书的能够实施的证据,应该予以采纳。
2.3 补充提交的公知证据中采用的技术手段对说明书的技术方案进行补充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被采纳
2.3.1 案例3。选自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283482号,发明名称为“一种空气能锅炉”。该案声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普通的热能转换形式,如化学能燃烧、电能及太阳能耗能高、维修麻烦,因此提出了一种使用空气为加热能源,迅速实现能量转换的方式,具体设计了一种空气锅炉,通过活塞运动压缩空气生热,生热的空气可将水加热为水蒸气。
案例3在审查过程中,实审审查员认为仅通过机械转轴转动带动驱动活塞运动使空气压缩生成的热量加热整个锅炉的水变成水蒸气的方案是不可行的,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驳回了本申请;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补充提交了一篇在先的期刊文献“为什么空压机热能回收是一项快回报的投资?”,用于证实基于一定温度、压缩比等参数选择,通过驱动活塞运动使空气生热加热水,使水温度升高到成为水蒸气的程度是可行的;复审审查员在复审通知书中认为: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能够实现本申请的具体设备结构以及与其配合的操作条件,在复审通知书中没有采纳补充提交的期刊文献中公开的具体技术手段,但复审决定中,复审审查员进一步检索了公知常识证据:空压机的运行状况需要符合技术参数中所列的参数范围,一般要求各级对于活塞式空压机,当功率为2.2 kW和7.5 kW时,出口空气温度在70 ℃左右,功率在15 kW或以上时,出口空气温度在180 ℃左右,基于公知常识提供的操作条件,复审审查员认为:机械转轴的驱动力带动活塞运动的过程中,能够使空气压缩生成一定的热量并得到较高温度的空气,形成水蒸气,该公知证据中采用的技术手段对说明书的技术方案进行补充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被采纳,撤销了实审认定本案公开不充分的驳回决定。
2.3.2 案例4。选自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279196号,发明名称“一种按压式的清洁液瓶”。该案声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一种清洁液瓶通常只能装一种类型的清洁液,要携带多种清洁液,就需要多个清洁液瓶,提出了一种按压式的清洁液瓶,包括主按压单元,左按压单元、右按压单元,切换装置等,主按压单元与左按压单元一起联动的状态称之为第一状态,可以挤出一种清洁液,主按压单元与右按压单元一起联动的状态称之为第二状态,可以挤出另一种清洁液,用户通过切换装置决定主按压单元是处于第一状态还是处于第二状态而选择挤出不同的清洁液。
实审审查员认为本案中的联动装置的目的在于选择性出液,但是本案的主按压单元加上联动装置比如左按压单元后,按压左按压单元时,可以传递动力到主按压单元,但是不能保证液体从首尾端分别在出液嘴和左腔室的管道中排出,也就不能实现选择性出液,因此实审审查员以本案公开不充分为由驳回了本案;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认为按压左按压单元时,液体从左管道流出属于现有技术,复审申请员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左右按压单元的具体结构,本案的切换装置只能使主按压单元选择性地与左、右按压单元结合联动,但却不能根据联动状态实现液体切换的功能,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以农药喷雾器为例,认为当左按压单元被按压时,左腔室中的液体从左管道首端流出,当右按压单元被按压时,右腔室中的液体从右管道首端流出,这属于成熟的现有技术且具有多样性,复审审查员在复审决定中基于请求人的答复意见检索了公知常识的证据,通过公知证明中关于压缩式喷雾器具体结构及功能的记载,认为作为管道出口的出液嘴虽然设置在主按壓单元上,但出液嘴及出液嘴所连接的左、右管道均独立于主按压单元,出液嘴与左、右管道均不与主按压单元联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合理的按压单元与出液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实现选择性出液,虽然按压单元和管道的具体零部件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能够在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根据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结构及工作方式确定具体对应的技术手段,该公知证据中采用的技术手段对说明书的技术方案进行补充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被采纳,撤销了实审认定本案公开不充分的驳回决定。
案例3中,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通过机械做功将水加热为水蒸气的工艺参数,上述参数是解决能量转换的关键技术手段;案例4中,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切换装置的具体结构和液体切换的方式,上述技术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申请人通过补充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明了上述手段是普通的现有技术,对说明书进行进一步补充说明,克服公开不充分的问题的方式应当予采纳。
2.4 补充提交的公知证据中采用与本申请相同技术手段产生的技术效果作为说明书的能够实现的证据被采纳
既然公知证据中采用的技术手段对说明书进行补充说明被采纳,当然,其公知证据中涉及的技术手段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作为说明书能够实现的证据理应也被采纳,在此不另举例说明。
3 结论
由上述各复审案件不难看出,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不充分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知晓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公知常识以及具有常规技术手段的能力的技术人员,但并非知晓所有普通的现有技术,这与创造性判断中站位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略有不同,笔者认为:①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对于能够实现的解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并没有考虑普通的现有技术,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不充分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站在实施技术方案的立场上,只会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和其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加以实现,此时不需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获知普通的现有技术;②专利审查指南指出说明书书公开不充分属于不必检索的情况之一,而创造性的判断是建立在充分检索的基础上,检索的目的在于找出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由此说明,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不充分时,不需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获取所有的现有技术;③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立法宗旨在于公开换保护,如果申请人刻意隐含自己的核心技术而未将其在说明书中披露,企图通过随意地补充提交现有技术克服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这点显然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现有技术的公开形式、内容、获取方式种类繁杂,那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如何顺利地获取补充的现有技术,以及如何在众多的现有技术中顺利的筛选出补充的现有技术,这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能够随意地补充现有技术,那么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仅仅记载其相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征,将会导致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有无穷的解释和理解,这与公开不充分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4 建议
笔者对如何避免撰写中出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提出如下建议。
①在申请文件撰写前,应当对相关主题的现有技术进行充分的检索,掌握和区分与申请文件相关的公知常识和其他现有技术,准确界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
②如果技术方案的实施依赖于在先的期刊、专利文献中的技术手段,在说明书的撰写过程中,应当将在先的专利或期刊文献中相关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清楚、完整地记载在说明书中,尽量避免采用仅仅引证在先文献的记载方式,若只能采用引证的方式记载,引证文献应当满足以下内容:对引证文献给出明确指引,确保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获取;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注意引证的国内专利、国外专利以及期刊的相较于申请日的时间;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清楚的记载引证的相关信息,必要时需要翻译成中文。
③对于申请文件中某些技术手段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难以预料或者可预见水平低的,应当将技术效果清楚、完成地记载在申请文件中,必要时给出试验数据或者试验证据,证明技术方案可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孙平,马励.从一个案例看公开充分、实用性和创造性的适用[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3):78-82.
[2]刘稚. 有关补充实施例及效果数据的问题[J].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1 (4):33-37.
[3]徐菲,甄婉璐.专利申请文件满足公开充分要求的相关思考[J].河南科技,2020,39(33):56-59.
[4]沈嘉琦,徐趁肖.浅谈说明书充分公开补充证据的适用原则[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6):10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