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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车位恶意被占,我们应该怎么办

2023-05-30

读报参考 2023年1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叉车车位

不久前,福建福州的林某凯将陈某根占车位汽车用叉车叉走并丢入河道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因占车位引发纠纷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些纠纷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关系?相关方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又该如何避免类似纠纷反复发生?

占人车位侵权,破坏车辆违法

  根据林某凯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视频显示,其车位被一辆轿车占用,对方车主拒绝挪车,他通过业主群发布信息,并喊话物业“作个证明”,称“我要把它丢到流花溪里去,这破车我赔得起”。

  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看来,本案中,根据警方通报,车位被占用的时间相隔仅有一天多,并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但林某凯将占位车辆直接叉走并丢入河道的行为明显过当,已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而叉车司机应该是共同侵权人,但责任较轻,承担次要责任。她还提出,小区物业公司收取了车位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为停车位所支付的相应费用,有义务保障其所提供的车位能够达到停车要求,否则物业公司将涉嫌违约。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景善分析称,此类案件涵盖民事、行政、刑事三个领域的法律问题。民事方面,陈某根如强占他人车位,拒绝挪车,则涉嫌侵犯林某凯对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林某凯动用叉车将轿车丢进河里,侵犯了陈某根对车辆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如果林某凯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包括了车位管理服务,而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对车位的管理责任,特别是在林某凯“喊话”后,物业公司仍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对车位的合法使用权利,涉嫌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方面,林某凯将他人轿车丢进河里,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林某凯此举可能造成河流污染,涉嫌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陈某根如果存在强占车位甚至无理取闹、拒不挪车等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刑事方面,林某凯将他人轿车丢进河里,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涉嫌违反刑法,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叉车驾驶员龚某强协助林某凯将车扔到河里,根据具体情节,可能会和林某凯一起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甄景善说。

以暴制暴越界,要承担法律后果

  林某凯发布的视频引发网友激烈讨论,有不少网友知晓林某凯此举涉嫌违法犯罪,但也提出疑问:“如果车位长期被占,车主电话打不通或者置之不理拒绝挪车,是不是依然不能采取如破胎、划车、撞开等行为呢?”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包华认为,车位被占,车位权利人的车位使用权确实受到了侵害,但对对方车辆的破胎、划车行为,只能造成车辆损坏,并不能产生被占车位腾退的效果。另外,一般情况下,车位长期被占也不属于“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非因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不能以毁坏他人财物等方式对他人的低烈度违法或不文明行为进行泄愤式报复。此种情形下,应选择报警等方式进行救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焦艳鹏说。

  甄景善也提出,“以暴制暴”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这个过程中,受害者往往会演变为加害者,不仅实现不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网友提出,如果车位被占,要求对方挪车,对方态度强硬拒绝挪车,并称“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吧”或者“你怎么弄都行”,那么车位权利人是否可以任意处置占车位的车辆呢?“肯定不行。”包华解释说,因为机动车是贵重资产,且其使用、管理涉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车辆所有权人的口头表示并不产生授权车位权利人进行资产处置的法律后果。

  “‘损失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车位被占,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比如在其他地方停车的费用、拖车费用、车位占用费用以及维权费用等,而通过损坏对方车辆的行为来泄愤造成的损失往往远超损失的成本,则权利人会变成侵权人,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马丽红说,虽然对方说“怎么弄都行”,但因为没有对价,不能因此认为产生动产交付的效果,也不能因此认为车主放弃了车辆的所有权,所以非权利人不能因此任意处置占车位的车辆。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看来,如果车位权利人多次与占用人交涉,而占用人不但置之不理,而且还明确表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或者“你怎么弄都行”,这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授权车位权利人对占用人的财产进行适当的处分,那么在取得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车位权利人可以采取如雇叉车叉走或拖走等,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车辆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

供需矛盾突出问题急待解决

  近年来,因车位被占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马丽红看来,车位纠纷频发的原因在于,车辆数量增长与车位不足的矛盾突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我国原有车位配建标准滞后,发达国家车位配比为1:1.3,而我国大城市仅1:0.8,小城市只有1:0.5,两者差距明显。截至2022年3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02亿辆,其中汽车已达3.07亿辆,而停车位供应却只有约1.3亿个,车位缺口上亿个。车位稀缺,造成车位价格高企,停车难、占用车位纠纷不断发生。”马丽红说。

  甄景善分析,车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往往伴随着“天价车位费”的乱象。有些业主不愿意或无法承担高价购买、租赁车位,于是选择“蹭车位”,将车停在空车位或其他业主的车位上,由此引发纠纷。个别车主素质不高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缺位则是另一个重要原因。部分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后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服务职责,放任乱占车位现象发生,甚至在车位所属人提出要求后,怠于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导致纠纷产生。

  甄景善发现,大多数纠纷通过协商即可解决,相关主体及时纠正错误,或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过也有少数纠纷协商不成,矛盾进一步激化,受害一方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控告,将纠纷提交至公权力机关,由公权力机关予以解决。还有极少数纠纷,因为相关主体违反了刑事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小事发展成大事,酿成悲剧。

  在吴景明看来,对于恶意占车位的行为,权利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一是自力救济,比如车位是由物业或相应的车位管理部门管理,那么权利人首先应请求物业或车位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管理部门一般会采取劝告的方式,如通知占用人挪车。但如果恶意占用人拒不挪车,而且在各种方法都穷尽的情况下,车位权利人或使用权人有权采取措施依法排除妨碍。而排除妨碍就是强行挪车,在挪车过程中,如果不是因为故意损害造成车辆损伤的,后果应当由占车位的车辆所有人承担。

  “二是公力救济,但由于费时费力,很多人不愿采用。如报警,由警方解决,但警方也只能调解或者依法挪置占车位车辆。再比如,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起诉侵权人,让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因其长期占用或者经常占用給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吴景明说。

(摘自《法治日报》韩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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