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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探讨

2023-05-26卢逍遥

科技智囊 2023年5期
关键词:独立性科技成果

卢逍遥

摘  要: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在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中拥有完全独立的地位,在科技評价体系改革实践中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和价值。“独立性”是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核心要义。文章总结了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内涵与外延、使命与价值,从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成长历练、法律保障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的困境,并提出对应的突破路径。

关键词: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G322;F1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881/j.cnki.1006-3676.2023.05.06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是近年来我国科技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牵涉面广,触动性强,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为推动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高质量发展,笔者对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进行深入研究。

一、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的内涵与外延

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是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委托,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组织开展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转化价值等方面的综合性评价。通常认为,科技成果评价的第一方是科技成果的完成主体,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第二方是科技成果评价的委托方,多是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是其他的科技成果评价需求单位,第三方则是承担科技成果评价任务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是指科技成果评价第三方在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中拥有完全独立的地位,能够独立自主地组织开展和完成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有其深刻内涵,即内在本质。同时,其深刻内涵决定了它的各种直接、外在的表现形式,也就是“独立性”的外延。

(一)内涵

1.机构独立。机构是单位的体制属性,其决定了该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实质性联系,也决定了单位自身的业务来源和业务范围。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首要就在于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在体制上是完全独立的,其与任何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是其内设机构,也不是其下属单位,而是在社会上独立存在的机构个体,由其法定代表人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后独立运转,其身份上贴着独立的标签,拥有独立的“身份证”或“名片”。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独立是其独立性的主要体现,这是第三方评价制度的运行根基,也是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的根本保障。[1]

2.经济独立。单位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单位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状况决定和约束了单位的道德操守和业务行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在经济属性上要求第三方机构是独立的,它与任何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均不存在经济依附关系,既不需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拨款和项目经费扶持,也不依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财力资助,而是主要依靠自身服务所创造的市场效益来谋取生存发展。

3.职能独立。职能指人、事物、机构所应有的作用。单位职能即单位的本职责任,体现一个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厘定了单位的行为边界。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在职能上要求其必然也是独立的,所开展的科技成果评价业务需要主动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或等待来自资源所有方、支配方的任务分配,否则,其就很容易被直接或间接附加其他干涉性、暗示性条件因素,造成开展业务的职能不能完全自足、自主。

(二)外延

1.评价方式独立。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基于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总体指导和具体要求,结合统一设定的科技成果评价基本指标,自行研究建立并逐步形成高效成熟的科技成果评价模型、评价范式、评价规程,针对需要评价的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形,以提高科技成果评价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为唯一目的,灵活采取会议评价、现场评价、函审评价、网络评价、电子系统评价等多种可行的评价形式,不受任何外来力量干扰。

2.评价过程独立。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整个评审过程,从评价受理,包括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的咨询沟通、向科技成果完成方予以解疑释惑、对评价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评价成果完成方详细了解调研等,到评价筹备,包括评价专业判断、评价方案制定、评价专家遴选等,再到评价组织,包括评价活动的现场主持、评价活动的全程服务、评价意见的讨论拟定、评价专家签字署名等,均不受科技成果评价第三方机构以外的任何干预。

3.评价结果独立。科技成果评价意见是所有评价专家一致的、真实的专业性看法和表达,在此基础上形成科技成果评价的最终产品——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存在,除了涉密成果以外,其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让社会相关方面知晓知情,并接受批评和监督,但是绝不允许来自任何其他机构及“人情”的调整干涉。

4.评价责任独立。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法人实体单位,独立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活动,相应则独立地承担该评价服务所可能发生的任何后果,主要是对科技成果评价的真实性与否、质量高低、社会的批评监督,以及可能因为评价而对受评价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形成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任何影响,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的使命与价值

近几年来,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在这个实践过程中,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的意义逐步凸显,承担着重要的使命与价值。

(一)“独立性”是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核心要义

理想中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的禀赋,其中“独立性”是前提,是核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如果不能独立自主地组织评价活动,就谈不上公正公平、严谨、科学。“独立性”是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要义所在,它制约了科技成果评价公正与否、公平与否、科学与否。卓有成效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必定是首先建设发展和保证保护了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业务的“独立性”。所以,“独立性”是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首要特性,是其他一切要素的根基,失去“独立性”的第三方评价将沦为形式。[1]

(二)“独立性”是科技评价体系改革的关键环节

科技评价体系改革是近年来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它涉及科技成果评价、科技人才评价、科技项目评价、科技条件平台评价等多个方面。其中,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力度最大,是对几十年来各级政府科技部门主导的科技成果鉴定大刀阔斧地进行扬弃,引人注目,影响深远。科技成果评价改革于2009年10月开始试点,科学技术部(简称“科技部”)发布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启动第1期共9家单位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2016年,科技部正式废止了自1995年1月1日施行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该办法被废止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于2003年5月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以及科技部于2003年9月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一律交由社会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承担。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在全国强力推行,带动开展了科技人才评价、科技项目评价、科技条件平台评价等相关科技评价改革,它是科技评价改革的“领头羊”,起到了先锋和示范作用。科技成果评价还渗透于科技人才评价、科技项目评价、科技条件平台评价之中,后者均涉及所产出的科技成果。因而,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制约着整个科技评价体系的重新塑造。建立和发展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是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前进方向,也是主要任务,而“独立性”则是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成败得失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科技人才评价、科技项目评价、科技条件平台评价等方面也均涉及第三方评价以及其“独立性”问题,学习借鉴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如何能够真正拥有和保持“独立性”是其必然选择。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是整个科技评价体系改革的关键环节。可以说,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是我国科技评价体系改革的“金钥匙”,是最重要的着力点。

三、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的困境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在趋于成熟、完善,但是其“独立性”仍然是个棘手的难题,尚存在着复杂深刻的困难和障碍。

(一)缺少社会基础

多年来,我国科技成果鉴定以各级政府科技部门主导和主持开展,在人们的思想认识中已经形成思维定势。我国实行科技评价改革,尤其是科技成果评价改革,推行第三方评价,虽然也进行了很多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强行推开,但是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目前在我国社会认可度较低。部分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排斥“第三方”。因而,“第三方”暂时难以拥有“独立”的社会禀赋,只得以不是完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而存在。

(二)缺少经济基础

经济依附性也是制约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的“无形之手”。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应是在自身经济条件(公司注册资金等)的前提下,在科技资源市场化竞争配置中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科技评价服务而获得相应报酬,亦即科技评价服务营业利润。但是,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一方面注册资金有限,经济实力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创立初期没有丰富的经验、没有众口一词的威信和口碑,再加上前面所述的社会认可度低,就难以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继而难以支撑自身的生存发展。为了生存,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很可能完全听从于掌握科技成果评价资源的各级政府科技部门的指令,也可能与科技成果评价需求方作出妥协性利益交换。

(三)缺乏成长历练

从成长规律上来看,科技成果评价第三方机构存在着企业机构初创期的通病,突出表现在其专业性不足。科技成果评价是对专业性工作进行专业性评价,是一件有高技术水准要求的高层次专业性业务工作。但是,由于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有一个落地融合、发展成熟的过程,高水平专业性科技评价工作人员的培养成长,以及高水平各行业技术专家的识别发现、吸纳统筹,都需要长期努力。在我国全面实行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以来,难免出现科技评价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不足,对评价专家的选取不严谨,造成评价结果某种程度上不规范不科学等问题。另外,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缺乏成长历练还表现在管理经验欠缺。由于是新机构、新人手、新工作,所以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套、没有成熟的模式可用,在国家总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导下,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是一步。这样,难免有错误,有过失,自律性不足,草率仓促,进行简单粗放的管理。

(四)缺乏法律保障

法律对科技进步起着协调、管理与激励等作用,对科技创新具有保护和保障作用。同时,法律对科技发展具有限制和约束作用,对科技异化具有有效预防和治理,发挥“除弊”的作用。[3]当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价已经有了基本的法律制度。我國现有的《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都涉及科技评价,2003年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2016年发布的《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是当前我国科技评价工作的直接依据。但是,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现有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赋予科技成果第三方独立评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规定第三方主体的独立资格,组织评价的“独立权”和评价结论的“客观性”“自足性”未受到明确法律制度的应有保护。科技成果第三方独立开展的评价活动,也应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一切后果,要承担法律的严厉制裁和公正惩罚。只有法规上的有力保护和严厉约束,才能真正彰显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

四、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的突破路径

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是我国推进科技创新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一项重大举措,增强其“独立性”势在必行,建议采取以下突破路径。

(一)给予约束支持

在社会认可度低、难以被社会接受而又大势所趋、准备长期推行的情况下,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独立性”应通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举起行政“指挥棒”来指引方向。例如,组织申报科技成果奖励评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支持,组织科技成果路演展示、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推介科技成果寻求融资,准许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转移交易时,应要求科技成果获得第三方评价,能够提交完整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报告。通过此类“一票否决”方式,加快培育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工作者等社会上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认可度,不断提升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社会影响力。长此以往,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在社会上才能够真正拥有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二)给予经济支持

可从国家层面对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予以资金支持,如国家科技部、财政部联合设立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专项支持资金,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展初期,对建设方案可行、建设目标明确、建设主体清晰的机构,国家财政连续几年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或成长资金扶助,对完成建设任务、能够独立运转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建议不由省市县层级科技部门直接安排支持资金或经过周转安排国家下达的科技成果评价专项资金,以避免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由于在经济利益上的考量,而在评价时受制于这些地方部门直接或间接的干扰,无法实现其“独立性”。

(三)引导发展成熟

对建设完毕、能够正常开展业务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坚持开展年度周期性评估,包括基本建设条件、评价专家人才、评价条件标准、评价程序规范、评价质量反馈,等等。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发展成熟性,是其“独立”的资本。例如,可根据评估情况设置并动态调整区分A、B、C、D、E合计5个不同评价等级,分别赋予不同权限,准予或限制其业务活动开展区域。A等级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B等级可在全国部分区域开展评价活动,如在本省及相邻周边区域,或所在的国家战略经济区展开活动,C等级机构仅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D等级仅可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E等级则不得开展活动,需整改后申请评估,至少达到D等级才可准予开展评价活动。

(四)赋予法律保障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快完善立法,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保障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法定地位、法定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任何破坏和影响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开展评价业务并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制裁和惩罚,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自身未尽到法律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同样给予法律上的制裁和惩罚。我国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法制建设可按“三步走”,第一步是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出台“科技成果第三方評价条例”,第二步是制定更为系统的“科技评价法”,使第三方科技评价活动上升到法律位阶,第三步是后续修订《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时,补充有关第三方科技评价作用与地位的相关内容,建立起有机整体的第三方科技评价法律体系。[1]

参考文献:

[1] 谭华霖,吴昂.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困境及制度完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9):32-40.

[2] 科学技术部.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EB/OL].(2016-06-23)[2023-05-11].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45568.htm.

[3] 唐素琴,魏旭丹,赵宇.新科技革命对法律的挑战及应对[J].科技智囊,2023(02):44-52.

Abstract:The third party evalu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has a completely independent position in the evaluation activitie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undertakes special mission and value in the refor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valuation system. “Independence”is the core of the third party evalu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article summarizes the connotation,extension,mission and value of the“independence”of the third party evaluation of Chines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analyzes the dilemma of the“independence”of the third party evaluation of Chines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from the aspects of social basis,economic basis,growth experience and legal protection,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breakthrough path.

Key word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hird party evaluation;In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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