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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身的戒指

2023-05-26罗翔

读者 2023年9期
关键词:李四张三戒指

24岁的杭州女孩郑灵华,曾拿着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来到病床前向爷爷报喜,没想到照片流出后,她因染粉色头发而遭遇大规模网络暴力。有人造谣“老少恋”,咒骂爷爷;有人以“发色鉴人”,抛出“一个研究生,把头发染得跟酒吧女郎的一样”等荒谬言论……在经历网暴后,郑灵华患上抑郁症,最终离开人世。

在2022年7月经历网暴之后,郑灵华一边记录网暴者的言论作为证据,一边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然而,在无数人为其加油鼓励之时,她向网络平台发起的投诉却屡屡失败,网暴者也无处可寻。艰难的取证与维权之路让郑灵华更加抑郁,这或许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看到郑灵华的遭遇,人们不免会问:难道我们的法律对于网暴者,真的无能为力吗?

当然不是。对于网络暴力,无论是《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人性的幽暗体现在,我们喜欢通过指责他人的错误来获得一种道德平衡感,甚至这种指责只是为了掩盖自己犯过同样的错误。

法律对于名誉权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络空间,我们很容易把他人符号化,从而忘记对方是一个和我们一样有血有肉的人。我的同事写过一篇文章,文中有这样一段值得引用的话:“在网络时代,我们似乎开始渐渐丧失了对复杂情感的体察,丧失了对他人境遇的体谅。空洞和浅薄,又最终导致了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

美国法学家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一书中,将这种现象描述为“群体极化”,即团体成员中一旦开始有某些偏向,在群体商议讨论后,人们就会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非常极端的观点。更可怕的是,如果这种极端意见集中于某个个体身上,就很容易演变成对他的网络处刑。

这也是互联网时代网暴滋生的深层原因。我们的情绪非常容易被极端意见挑动,也越来越倾向于对他人进行非黑即白的评判。而这种情绪和判断,最终又会像利刃一样刺向身处舆论旋涡的个人。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举过一个隐身人的例子:一个牧羊人有一天走进一道深渊,发现了一枚可以使自己隐身的戒指。他利用这枚戒指勾引王后,然后跟她同谋杀掉国王,夺取了王位。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人们拥有隐身的戒指,所有的不法行为都不受惩罚,人性深处的幽暗就会被无止境地释放。

很多人把网络当作隐身的戒指,在这个空间中无限地释放自己内心的幽暗。

但是,事实上,网络从来不是能让人隐身的戒指,人们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可以被捕捉的。如何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让维权之路不再遍布荆棘,是所有网络暴力受害者的共同心愿。

不少被网暴者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法获得施暴者的真实姓名,以致他们只能对着空气战斗,无法伤及躲藏于黑暗处的施暴者。

其实,无论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受害者都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来主张权利。

比如,张三同学被网暴,联系了罗老师。罗老师建议他采取如下维权步骤。

首先,保留证据(最好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对于所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通过截屏固定证据。不过这需要受害者有强大的内心,才能面对铺天盖地的恶意,所以也可以把这些工作交给律师等专业人士完成。

其次,走司法程序。这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让隐蔽的网暴者现身。比如,张三同学认为网络“大V”李四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到法院——可以是张三同学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一步是立案,因为只有成功立案,案子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但是,这时张三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不知道网暴者的真实信息,比如姓名、电话、联系方式,缺乏这些东西,可能无法立案。

有时,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再持调查令去各大网络平台调查网暴者的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出具过这种调查令。但是,也有很多法院认为,调查令在立案之后才能出具,既然还没成功立案,又如何签发调查令呢?所以这个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所以,如果张三没有申请到调查令,心情沮丧,那么罗老师建议张三走另外一条路,即给网络平台发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的个人信息。有些平台可能会提供,但是如果平台不提供,张三该怎么办呢?网络平台其实也很纠结,因为他们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最后的手段只能是到法院起诉网络平台,这些网络平台的信息是可以查到的。将网络平台作为被告,同时把“大V”李四作为共同侵权人,要求网络平台提供李四的个人信息。一般来说,法院就会依照职权,要求网络平台提供李四的个人信息。获得了李四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去法院对李四提起诉讼,主张法律责任。

所以,如果法院可以在决定是否立案时普遍实施调查令制度,也许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殃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的平台。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到公安机关报案。既然公然侮辱、诽谤可能属于行政不法行为,如果有足够多的证据,那么也可以让公安机关直接依照职权查询违法行为实施者的个人信息。

如果要提起刑事自诉,相关步骤也可以按照刚才说的两个方案分别进行,首先要获得施暴者的个人信息。网络不是能让人隐身的戒指,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量网暴案件中,很多施暴人最后也被网暴。当人们获得某种复仇的快感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离开了正当的程序,我们追逐正义的初衷是否会事与愿违呢?当然,我们也希望法律提供这样一种正当的程序,来抹去那些被伤害和被侮辱者的泪水。

村上春树在其短篇小说集《列克星敦的幽灵》中描写过一个遭遇集体孤立的中学生。在小说的结尾,主人公这样说道:“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无批判地接受和全盘相信别人说法的人,是那些自己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而是一味随着别人听起来顺耳且容易接受的意见之鼓点集体起舞的人。他们半点儿都不考虑——哪怕有一闪之念——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有错,根本想不到自己可能无谓地、致命地伤害了一个人。真正可怕的是这些人。”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在郑灵华同学孤独地战斗的时候,你我都在袖手旁观。或许,比罪恶更可怕的,是我们对罪恶的麻木与漠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都是平庸的帮凶。

(酣 歌摘自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本刊节选,刘 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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