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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治理政策的演进及解构

2023-05-25于建华刘亚琼

关键词:主播政策

于建华,刘亚琼

(河南工业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其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51亿,占网民整体的70.3%[1]。《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显示,2021年,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到1844亿元,虎牙、斗鱼等头部直播平台发展成熟,同时抖音、快手和微信等社交娱乐平台纷纷推出网络直播功能[2]。网络直播行业成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流量成本的增加和行业竞争的加剧。为了提高受众关注度,增加市场份额,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会通过夸张、吸人眼球的内容来增加直播的话题性;一些网络主播也为了吸引流量在直播间内做出低俗猎奇等行为,破坏了网络直播的环境,影响了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对此,监管部门出台相关了治理政策,对平台、主播和用户行为进行规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面临着治理政策理念需要革新、政策结构需要优化和政策执行协同力需要提升等挑战,需要进一步实现治理政策的整体优化,以应对不断发展的网络直播新形势。

1 网络直播治理政策的内涵

网络直播,是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3]。

网络直播治理政策主要是指以党政监管部门为关键治理主体,由若干政策要素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是对网络直播平台乱象进行治理而制定的系列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总和[4]。网络直播治理政策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两类。直接相关是指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和网络直播信息等具体要素,颁布指向性的政策;间接相关是指与网络直播相关的规定,包含在对新闻信息和文娱信息等领域的治理政策中。从广义上来说,与网络直播治理直接相关与间接相关的政策都属于网络直播治理政策的范畴。从狭义上来说,网络直播治理的政策主要指与网络直播治理直接相关的政策。本文从狭义的角度,研究与网络直播治理直接相关的公共政策。

2 网络直播治理政策溯源

2016年,网络直播主播和用户数量增长迅速。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5]。同时由于准入门槛过低,导致整个直播行业鱼龙混杂,粗放发展。一些娱乐型主播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利用低俗的语言或表演,吸引用户打赏,诱导青少年过度打赏,生产负面或不良内容博取眼球,获取点击率。如果不对这些乱象加以规范限制,直播行业和社会环境都会受到严重的消极影响[6]。

针对直播行业出现的乱象,监管部门积极制定颁布相关政策来规范网络主播、直播平台以及用户个人的传播行为,为网络直播治理提供了政策性保障。通过对北大法宝等专业数据库的检索,截至2022年9月,我国与网络直播治理直接相关与间接相关的政策共有8条(表1)。

表1 我国网络直播治理政策颁布情况一览表(2016-2022)

紧随网络直播的崛起,监管部门在2016年集中颁布了两条政策来对直播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一条专门针对网络直播活动的政策是《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于2016年9月2日。该项政策主要是对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提出了准入要求。而2016年11月4日颁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包括20项具体条款,侧重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该项政策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认定、职责界定、管理机构、审核机制、传播内容和行为等多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

直到2020年,电商、教育、医疗和房地产等各行各业均加大了与网络直播的应用融合程度,网络直播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党政监管部门又相继颁布了3条政策以应对愈加复杂的直播行业形势,政策的制定更为细化,覆盖面也进一步拓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2020)侧重于对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平台进行管理,对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审核队伍建设、“打赏”制度和商家资质等多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针对性的要求。《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则是以更为宏观的视角,提出总体要求、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导向正确和内容安全、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增强综合治理能力等5条指导意见来治理网络直播行业。《网络主播行为规范》(2022)主要针对网络主播。作为最具针对性的一条政策,通过18项具体细则,对网络主播的直播行为做出了详细完整的规范。

3 网络直播治理政策解构

根据政策的内容、目的、作用方式及政府的干预程度,可以将政策分为不同的类型。学者McDonnell(麦克唐纳)和Elmore(艾穆尔)根据政府的干预程度和政策目的,将政策区分为命令型、激励型、信息型和自愿型这4种类型[7],此类划分方法较好地揭示了政府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与我国当前网络直播治理政策的特点较为吻合。本文借鉴McDonnell和Elmore的四分法,梳理了2016年以来与网络直播治理直接相关的5条政策共101项条款,按照政策条款政府的干预程度,将101项条款划分为命令型、激励型和自愿型3种政策类型,并进行深入分析(表2)。

表2 网络直播治理政策类型及内容统计

3.1 命令型

命令型政策主要是采取准入机制、禁令、处罚和废止等措施对网络直播活动进行治理。近年来,党政监管部门共颁布了5条网络直播治理政策,包含101项具体条款。其中,命令型政策条款有59项,约占所有条款的58%。

首先,准入机制是指开展网络直播活动要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开设网络直播间要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例如《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中明确规定: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音视频直播活动[8]。

其次,禁令主要表现为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得传播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禁止的特殊信息,具体包括颠覆国家政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诋毁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丑化亵渎英雄人物,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和群体的公众形象,宣扬淫秽、赌博、吸毒等信息,等等。例如《网络主播行为规范》(2022)第十四条具体详细地规定了网络主播在直播间不得出现的行为[9]。《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2020)也在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直播平台要对节目内容实行标签分类管理,并针对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10]。

最后,处罚和废止措施主要是指对出现传播非法违规信息、传播行为问题性质严重的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采取关闭直播间、停止推荐和从应用市场下架等惩治措施。例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2020)》第五条规定:对于多次出现问题的直播间和主播,应采取停止推荐、限制时长、排序沉底、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于问题性质严重、屡教不改的主播,将纳入黑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命令型政策是目前政府在网络直播治理过程中运用频度最多的一类政策。在直播平台混乱、治理问题复杂的情况下,准入机制、禁令、处罚和废止等强制措施能够高效、迅速地对网络直播间内出现的乱象进行打击和治理,直播间内负面信息泛滥的现状能够得到有效遏制。但是,直接关闭直播间、从应用市场下架等单方面的惩治措施缺乏与平台、主播之间的沟通和预警,没有针对具体的违规问题进行对话和协商以减少双方的冲突,形成良性的互动模式。这种“一刀切”做法反而加剧了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矛盾,极易造成管理部门和平台、主播间的对立,最终导致治理难度加大。

3.2 激励型

激励型政策主要指政府与社会协作,通过提倡价值导向、加强人才培养等激励手段,而非依靠命令和强制性的处罚措施来规范网络直播活动的政策。行政部门颁布的5条政策101项条款中,激励型政策条款有18项,约占所有条款的18%。相较于命令型政策来说,激励型政策运用较少。

首先,激励型政策中的价值导向是:政府和社会运用道德力量在政策中以非惩罚性措施要求网络主播坚持正确政治导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条规定,提供网络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第三条也明确规定:网络直播平台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强化导向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扶持优质主播,扩大优质内容的供给[11]。

其次,激励型政策中的人才培养主要是:依托行业协会和直播平台,加强对网络主播和审核人员的规范引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例如《网络主播行为规范》(2022)第十七条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2020)也在第3条规定:加大对网络直播审核人员的培训力度,并针对网络舆情的变化对监管审核力量进行动态调整强化。

激励型政策治理形式较为温和,对网络直播的治理主要通过价值导向和人才培养等手段来间接干预。价值导向能够促使网络直播者重视信息的内容质量,将自身的信息传播行为与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作和推广优质内容,与平台相互配合营造良好的网络直播环境。职业教育培训能够帮助网络直播者提升专业技能,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与行为规范并形成自觉遵守的意识;对直播平台审核人员的专业培训,能够提高审核人员快速应对网上舆情变化的能力,熟练掌握大数据监测、人工智能检测等新兴技术,在舆情事件发生时能快速高效地对涉嫌违规信息进行检索和删减,提高对违规信息的治理效率,实现网络直播治理的专业化和现代化发展。

3.3 自愿型

自愿型政策主要是通过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等手段自觉对网络直播平台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治理,整肃网络直播空间。行政部门颁布的5条政策101项具体条款中,自愿型政策有24项,占所有条款的约24%。

首先,自愿型政策中的社会监督是指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健全社会监督投诉的渠道,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查。例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第十六条、十九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的提供者和网络主播都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直播平台要自觉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第十二条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网络直播治理,加强直播平台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流协作。

其次,在行业自律方面,鼓励网络直播行业和平台制定行业自律制度以及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激励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例如《网络主播行为规范》(2022)第十八条规定:直播行业要加强引导,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2020)第九条也鼓励直播平台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不良违规信息进行及时审核和预警。

自愿型政策侧重于发挥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的主观能动性,社会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众,不需要审核人员和技术投入,公众媒介素养的提升和参与意识的觉醒激发公众自觉参与到对网络直播活动的监督中去,能够发现审核技术监管不到的漏洞;媒体设置便捷的举报渠道可以加快对违规信息和账号的处理速度,提高治理效率。通过自律公约和道德评议等制度,直播平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相关制度和规定,行业联合制定的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能够激发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的内在驱动力,充分调动直播平台和主播共同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4 网络直播治理政策面临的挑战

为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环境,国家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治理政策,制定严格的审核机制,监督网络直播用户的信息传播行为,处罚封禁违反治理政策、弱化社会责任履行的网络直播账号和平台。治理政策发布和实施之后,网络直播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随着网络直播环境和媒介技术的迅速变化发展,传统的政策制定理念、政策结构和政策执行方式已经不能解决更加隐蔽的网络直播问题,加剧了网络直播的治理难度,亟须进行调整。

4.1 政策制定观念面临革新

目前,网络直播治理政策的制定理念主要是政策的制定以行政管理机构为主导,采取“自上而下”的单向制定颁布模式[12],通过自身的权威和强制力来规制网络直播活动[13]。目前以命令型政策为主的政策体系难以激发直播平台和主播个人等执行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综合型激励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发展是人和外在环境之间产生的结果,外在环境只是一个刺激点,真正使人做出行为应对的是内部的想法[14]。同理,强制性措施只是作为外力施加于网络直播主体,只有激发各执行主体参与网络直播治理的内在驱动力,才能维持长效稳定的治理效果。因此,政策制定理念需要进一步革新,需要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和启发功能。例如,坐拥千万粉丝的“快手一哥”辛巴因在直播间内虚假宣传销售假燕窝被直播平台封禁账号60天,被封后他登陆另一账号“辛巴(日常生活)”重新出现在直播间内。这一现象反映了依靠强制封禁账号的命令型政策并没有让违规者认识到虚假宣传的危害,其治理效能有待完善。此种情况下,如果有激励型政策的温和介入,对违规主播进行教育引导,会更容易激发其向善向上的自治动力。

4.2 政策整体结构面临调整

萨拉蒙的“新治理”理论认为,公共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各方主体,因此它不仅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还强调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以及各种社会资源的合作等[15]。在新治理范式下,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的间接性政策受到重视和推崇,在肯定直接性政策使用范围的前提下,扩大间接性政策的使用能够增加政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16]。通过对网络直播现行政策进行解析发现(表2),网络直播治理政策结构整体上呈现出类型不均衡的特征,现行治理政策多为命令型政策,激励型政策和自愿型政策在整个政策结构中所占比例较低。虽然政策鼓励直播平台、直播行业、主播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都参与网络直播治理,但是当前的治理模式仍然是“重规范,轻激励”的治理特征。命令型政策占比较高,说明当前的网络直播治理政策仍然属于“传统公共行政范式”的范畴,对政府部门和强制手段的长期依赖会导致网络直播治理陷入困境,缺乏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政策结构,不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网络直播环境,会影响网络直播治理的效果。

例如在全国“扫黄打非”专项整治行动中,2018年上海市网信办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关闭了哆咪直播、猫咪直播和女神直播3家涉黄涉毒的直播网站,封禁直播间1000余间;在2019年的 “扫黄打非”专项行动中,各类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存在,监管部门处置了网络有害信息2.2万条,并关闭“樱桃直播”App。此类案例表明,违规的传播活动变得更加隐蔽,账号被永久封禁后主播又可以更换平台重新上线。因此,只依靠监管部门的专项行动和处罚、废止等命令型政策,并不能完全遏制低俗信息的传播,还需要发挥激励型政策和自愿型政策的长效机制,发动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网络直播治理中来,实现网络直播治理的可持续性。

4.3 政策执行机构需加强协同

在目前的网络直播治理政策落实过程中,命令型政策中规定的网络直播治理监管部门有很多,政策执行机构之间的协同力不足,权责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例如在治理网络直播带货乱象过程中,出现了监管体系混乱的状况[17]。直播带货涉及直播与电商两个领域,对一场直播带货的监管,不仅包括对直播所售商品的监管,还包括对带货主播在直播时直播内容的监管,因此现实中在对网络直播带货进行监管治理时,根据《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第二条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2020)第四条、第七条等政策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网信办等监管机构都需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对直播带货进行监管。这就导致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容易因为监管边界不清发生监管争议和双重执法的现象,可能造成监管的真空地带。因为监管主体涉及多个部门但权责界限模糊,一些监管主体之间可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18],让违规商家钻了空子。消费者投诉未能及时解决,导致消费者在网络直播购物时出现“下单几分钟,维权一个月”等维权困难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发现,“担心售后问题”是消费者直播购物时的主要顾虑之一,有 3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但是有23.7%的消费者在遇到问题后并没有选择投诉。对遇到问题未投诉的消费者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很多消费者不愿意投诉的原因在于投诉流程复杂且耗费时间,还有一些消费者认为投诉也没用,解决不了问题[19]。这一方面表明消费者对维权缺乏足够的信心,另一方面也说明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仍然不够畅通。此外,地方网信办、广播电视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机制,不能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在缺乏执法信息沟通共享的情况下,会产生执法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资源,而且也会影响政策执行的效率,使得网络直播乱象得不到及时治理[20]。

5 网络直播治理政策体系优化刍议

从2016到2022年,国家相继颁发了多条相关法律与政策,对网络直播活动进行治理,直接相关的治理政策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命令型政策为主,激励型政策和自愿型政策在总的政策中占比较低,网络直播治理政策整体结构上呈现出不均衡的特征。对政府部门强制力量的长期依赖已经不能应对当前日渐复杂的网络直播问题,政策执行机构治理协同力的不足也会影响网络直播的治理效率。因此,要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

5.1 转变政策制定理念

在网络直播治理政策的制定颁布过程中,应转变传统的以行政管理机构主导政策制定的政策制定理念,构建起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政策制定机制。治理政策的制定涉及包括政府、网络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和受众在内的多元主体,因此在网络直播治理政策的制定中,要根据不同主体的特点,充分考虑其不同诉求,同时将重点落脚在改善网络直播环境的治理目标上。首先,对于政府而言,制定网络直播治理政策的立足点应着眼于网络直播平台乱象能够得到有效遏制,网络直播环境能够得到净化。政府监管部门更倾向于采用命令型政策来对问题乱象进行惩治。其次,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讲,直播平台属于营利性组织,其最大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平台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取决于治理目标和利润目标的一致程度[21],平台更倾向于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等激励型政策。在不耽误平台运作的前提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治理能力。因此在政策制定中要考虑平台治理目标和利润目标的协同程度,实现平台乱象治理和平台形象塑造两个目标的平衡与统一。再次,对于网络主播来讲,商业主播的诉求主要是获得观众的观看付费,对政府监管部门封禁账号、关闭直播间的命令型政策持较为消极的态度,更倾向于依据激励型和自愿型政策通过平台治理和自身约束来参与治理;而对于新闻媒体主播来讲,其职责是向观众传递消息和新闻事实,网络直播平台的谣言泛滥问题实际上会阻碍新闻事实的传播,因此新闻媒体主播更倾向于命令型政策和专项行动来集中快速治理网络直播乱象。最后,对于受众来讲,受众观看直播的主要目的是放松消遣和满足需求,从参与治理意愿来看,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的意愿和能力都很高,更倾向于依据自愿型政策自觉参与到网络直播治理中去。

政策制定涉及的多元主体都有不同的诉求,因此,在治理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兼顾多元主体,在能够高效完成治理目标的前提下平衡多方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召开网络直播治理政策制定座谈会的方式邀请政府、直播平台、媒体、专家和网络直播用户等多元主体参与到治理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畅通治理主体利益与信息表达的渠道,鼓励理性表达诉求,听取和搜集整理多元主体对网络直播治理政策制定的意见和建议,使治理政策尽可能地满足多元主体的诉求。在政策制定中既注重命令型政策的强制性,又要结合网络直播的现实情况和利益主体的多元诉求,加大激励型和自愿型政策的调节力度,激发网络直播各类相关利益者自觉自愿地进行治理,实现命令型、激励型和自愿型政策条款的刚柔并济,使政策结构更具有可持续性。

5.2 增强治理政策结构的均衡和协调

针对网络直播治理政策结构整体上呈现出类型不均衡的特征,要进一步增强治理政策机构的均衡和协调,适当降低命令型政策在整体政策结构中的比重,加强激励型政策和自愿型政策在网络直播治理过程中的运用。对于网络直播的治理不能一味追求速度和效率,还要同时兼顾网络直播治理的质量。单纯以处罚、禁令和准入机制等命令型政策为主来集中、快速实现网络直播治理的目的,短期内可能成效显著,违法违规等现象得到大面积遏制,但是治理效果极易反弹,并非长久之计[22]。若是引入价值导向、人才培养和自我监督等激励型、自愿型政策来对网络直播进行治理,治理手段相较于处罚和禁令更为柔性,平台和主播等主体自觉承担治理主体责任,网络直播治理的效果较好[23]。因此,在网络直播治理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效率与质量协调兼顾,增强政策结构的均衡与协调,适当降低命令型政策在治理政策中的比重,减少禁令和处罚等措施的使用强度;合理增加激励型政策和自愿型政策在治理政策中的比重,提升政策的正向激励性:一是拓宽社会资源参与网络直播治理的政策路径,激励直播平台通过与高校、行业协会合作等方式为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培训提供学习平台,以提高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二是加大对媒体平台治理的政策优惠性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颁布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直播平台和媒体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媒体平台配置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给予技术补贴等激励型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业进行交流和合作,调动起网络直播媒体参与网络直播治理的积极性;三是颁布更多自愿型政策,充分发挥网络直播行业协会和公众等社会治理的力量,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和自律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直播平台信用积累机制和约束机制。政策制定主体可以考虑在网络直播治理政策中引入“游戏化管理”理论,根据游戏中的星级或升级制度,加大激励型政策和自愿型政策的比重,从网络直播的基层主体抓起,充分激发网络直播相关主体自我治理的潜力,让平台、主播、各类从业者自觉履行治理责任,不断优化网络直播治理效果[24]。

5.3 加强治理政策的执行性

针对政策执行部门需加强协同的问题,需要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和范围,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监管队伍,加强治理政策的执行性。首先,政府要在命令型政策中要先明确各监管主体的具体责任和监管范围,解决监管主体的监管权限在政策上没有较为清晰的界限而导致的监管主体权责交叉重叠、监管体系混乱等问题。其次,在治理政策的执行阶段,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制度和争议解决办法。例如,可以借鉴浙江网信办联合各相关部门整体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在治理政策中建立“网络直播治理联合办公室+专项工作组”的工作机制,为各监管部门合作沟通、协同治理搭建运行平台,构建起协调层、执行层上下贯通的两级运行机制。协调层主要由地方网信办、广播电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的领导组成,主要议题就是围绕牵扯较多部门、问题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公平合理地分配治理任务。执行层主要是由各监管部门的执法队伍组成,其职责就是执行和落实协调层的各项决定和任务[25]。此外,网络直播治理联合办公室还可以通过定期开会的方式,通过与直播平台和主播进行交流沟通,各部门之间交换信息和治理意见,参考直播行业协会的调研总结报告等形式,摸清治理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障碍和问题,及时进行调整,解决网络直播治理中的难点,改变以往网络直播治理中各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不畅的局面。网络直播治理联合办公室根据网络直播现实治理情况,动态调整治理的策略和手段,不断增强网络直播治理政策体系的张力和韧性,实现网络直播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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