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水环境,双重责任并罚
2023-05-21陈立宏朱俏妹
陈立宏?朱俏妹
2016年9月29日起,湖北省武汉市某贸易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为做好污染环境防治措施,该公司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以下简称《须知》),载明防止舱底废油水污染环境的具体举措和监管责任,规定舱底废油水可以通过油水分离器分离使水质达标排放,也可由有接收资质的第三方船舶接收。
虽然制定了《须知》,但2017年以来,该公司经营的国裕1号船轮机部轮机长不执行相关规定,并多次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利用输油管连接水泵,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废油水偷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并通过向第三方公司购买接收废油水的证明、自行填写内容后附于油类记录簿上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应付海事部门检查。2019年3月,国裕1号船非法排放含油污水至长江的行为被查获。
由于排入长江的含油污水因客观原因已无法取样,鉴于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偷排频次稳定,设备及操作规程无变化,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来源相同且性质稳定,因此执法人员就舱底残留含油污水取样送检。经鉴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属于“有毒物质”。
随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该公司及国裕1号船船长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并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承担本案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虽制定了舱底含油污水等污染环境防治措施,但相关措施在实际运行中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执行。由于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随着航程增加产生并累积含油污水,但含油污水既未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又未交由有资质第三方接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严重污染环境。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万元。而船长等被告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院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定罪处罚,分别判处船长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认为该公司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专家评估,案涉船舶五次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万元至3.75万元,该公司对此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定该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75万元及专家评估费用等,合计3.34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之一,属于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者的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进行惩戒,以此警醒、教育社会的其他主体,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预防环境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提起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优先、及时的修复,防止损害扩大,有效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审理,显著提高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效率,凸显了环境司法主动践行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动性,充分体现了我国独特的环境公益诉讼体系特征。(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