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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棉花地契的宏观状况及微观价值窥探
——以清水江文书为例

2023-05-15俞智法

关键词:契约棉花

俞智法

(南京农业大学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5)

民间文书已成为与传世典籍文献、 官方文书档案鼎足而立的三大类型史料之一。 清水江文书是我国第二大民间契约文书, 已经成为黔东南地区保存下来的民间文书的一个通称, 具有极高的语言文字价值和社会历史价值。这个大家族里面,现在已经分别以锦屏文书、天柱文书、黎平文书的标识和个性呈现于世。 近些年来随着对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的深入, 不论在理论探讨方面还是在内容挖掘方面, 都产出了很多富有创见性的成果。 同时,更多相关的棉花地契也浮现出来,引起了一批做农业史、环境史、生态史等学者的关注,主要成果有《开发与省思:清至民国黔东南棉业规模经营研究——兼及清水江文书的史料价值》[1]《从地名的含义看清水江苗族杉木林区文化与生态的互动》[2]《清代至民国贵州棉业经营及其影响研究》[3]等。 以上诸成果,为本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础。为深入拓展这一题域的研究,拟将其作为专题加以分析之。期望本文的探讨,能够对认识黔东南棉花地契的宏观状况及微观价值有所贡献, 并对今天我国的棉业推广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一、棉花地契的宏观状况

棉花系锦葵科(Malvaceae)棉属(Gossypium)植物的种子纤维, 原产印度和阿拉伯等亚热带干旱地区。 两晋时期开始传入我国,在中原、西北地区规模种植。明代以来,棉花传入了贵州,并开始片区植棉[4],故而留下许多棉花地契。 通过对现已出版且能查阅的清水江文书的梳理, 发现有442 份与棉花有关的地契,可谓是满目琳琅。为了对黔东南棉花地契能有更为宏观的了解, 下文拟从时间序列、契约类别与空间特征三个维度来介绍。

(一)立契时间

通过对清水江文书的系列梳理, 发现有关棉花地契的立契时间, 最早为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最晚为1950 年,时间跨度近200 年(见表1)。

表1 棉花地契立契时间分布表

同时, 为了对清代和民国的棉花地契有更为直观了解, 笔者将这两个时期的棉花地契进行了更加细致的量化分析(见图1,图2)。

图1 清代棉花地契立契状况

图2 民国棉花地契立契状况

第一,棉花于贵州的种植,明代在思南府就有记载。 (嘉靖)《思南府志》卷七《拾遗志》云:“土著大姓,将各空闲山地,招佃安插,据其为业,或以一家跨有百里之地者。 流移之人,亲戚相招,缰属而至,日积月累,有来无去,因地产棉花,种之获利,土人且效其所为,弃菽粟而艺棉花。” 对文献深层次的挖掘,进一步了解到:(1)棉花为移民在明代时期才传入贵州;(2)当地居民见棉花获利,逐渐效仿经营棉花;(3)土著居民在此之前用较为传统的纤维来御寒和制作衣服,主要有葛麻、木棉、麻、各类畜毛等[5]。 在冬天通常用兽皮御寒,天气暖和的季节则穿葛制的衣服。 概之,有明一代,棉花在黔东南的经营范围还是非常有限。故如表1 所示,棉花地契的立契时间主要分布在清代和民国,在明代未发现有关棉花地契。

第二,图1 所示,道光年间始,棉花地契的数量出现了显著的增加。因到了清代,黔省外来移民逐渐地增加,“贵州人口由清初的六十余万发展到清末的八百七十余万,增长了近十四倍。而同期全国人口从五千多万增至清末的四亿, 仅增长七倍左右。贵州同期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全国人口的增长速度, 其中移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6],且本地诸类野生衣物纤维无法适应外来移民的需要[7],在道光年间已出现“谋衣艰于谋食”[8](P363)之窘境。乾隆至道光时期,清政府为解决移民穿衣问题,进而维护社会政治的稳定,陆续推行了一系列植棉政策。①详情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三〇、六四七。最显著的是道光二十年, 贺长龄云:“臣自抚黔以来,目击贫民蓝缕,常以此为地方一大缺陷,……因于楚豫两省,购回棉子,散给各属,择其地之相宜者, 教民栽种……又督饬贵阳府贵筑县,于省城南门外,设局雇匠,教民纺织。 ”②《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五《广种桑棉兼教纺织情形疏》。清代,乾隆至道光系列植棉政策的推行,在黔省掀起植棉之风,民间才形成棉花地买卖的情形。

第三, 图2 所示, 民国期间呈现两个阶段布局:(1)民国初年至抗战前夕,贵州处军阀统治时期,各派军阀为了争夺对整个贵州的统治权,并向外扩张,连年混战达数百次之多[9](P21)。社会动荡不安,棉业并不能得到很好的经营,棉花地售卖及出典等情形较为常见,所以契约签订较多;(2)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贵州成了抗战后方。 一方面,大量内地移民涌入, 要解决民众穿衣问题; 另一方面,1937 年抗日战争爆发后, 长江中下游及黄河中下游产棉之地大部分沦陷, 未沦陷的重要棉区仅陕西省和豫西一角[10](P23)。大后方缺乏原棉,优质原棉更少,棉花在当时成为了重要的军需物品。作为抗战后方的黔省, 植棉因而得到政府高度的重视。 黔省官方通过财力的支持、良种的推广、技术的更新和政府的督导等系列举措, 大力推广棉花种植[11]。如吴鼎昌主黔期间(1937—1944),就积极倡导棉花种植[12](P136)。 正是由于政府的主导,贵州棉业在抗战期间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 故棉花地售卖及出典等情形较为鲜见,所以契约签订较少。

(二)契约类别

对梳理出来的棉花地契, 按其棉花地交易方式可以分为:售卖、出典、换约和分约共四种类型(见表2)。

表2 棉花地契类别

对于上表还有信息补充:第一,所载的买卖契约而言, 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大多都写明了立约的缘由,或笼统而言:“缺少用度,无出,自愿……”[13](P126)或具体讲明“为父亲亡故缺少葬费无出”[14](P172)“为夫主亡故日食难度”[14](P213)“因母亲葬费缺少,食用无出”[15](P158)“为因先夫亡故,膝下□存一子,名欧春德于去岁复又亡故,无奈家寒无所出取”[15](P337)。 同时, 仔细研读棉花地契买卖文书,按照契约的货币标示,分为银、钱、洋、谷等。共分为:银两式表达(银*** 两);铜钱式表达(钱*** 文);银钱并用式表达;洋*** 元式表达;价格标为谷等物品。清代,棉花地契买卖文书中货币使用基本情况是:嘉庆时期之前,土地交易的货币主要是银;嘉庆朝始,开始呈现出用钱增加,用银两减少的趋势。民国时期,棉花地契交易的货币主要是“钱”和“洋”,少数用银[16];第二,与买卖契约相似,出典契约中亦均写明了订约缘由,不过也是因为 “为账务缺少钱用无出”[17](P114)“因账项无处尝(偿) 还”[17](P263)“为因口粮缺少钱用无出”[18](P248)而不得已出典。出典契约与买卖契约不同,出典人拥有回赎的权利, 所以出典期间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清水江文书所载的20 份出典契约,规定相对简单,契约中主要约定了“典价”和典权人对出典物的管业权。 至于回赎期限,则很少有规定。20份契约中仅有数份涉及回赎问题, 如:《同治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石元祖典棉花地字约》云,“外批:限字十月归清,十月不归,任凭典主管业”[19](P23),《民国八年五月十五日杨正祥出典棉花地字》 载,“外批: 限三月十五日归出”[20](P167),《民国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杨运连出典棉花地字》 言,“限定三年价到归赎,业归原主”[20](P190)。回赎权对于出典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权利, 在清代法律中对此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如《大清律例》卷九记载,雍正八年(1730)颁行文告规定:“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 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 ”对此情形,可能是基于熟人社会中的人情与信任。 这些契约一般都是出典人请中或自己上门订约,所以,在选择出典人之前,出典人已经对典权人的财力和人品有过判断,相信后续的回赎是可以随意并且会顺利[21](P55)。第三,棉花地的换约,这类契约非因卖方经济窘迫不得以求卖,但也并非图利而卖,而是为了管理方便,节省人力。 如《光绪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石浩然换棉花地字》载,“自愿凭换对门花地一块”[22](P260);第四, 在棉花地契中, 共发现两份棉花地分割契约,即《民国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姜德胜、姜德芳弟兄二人分棉花地字约》[13](P122)与《民国二十七年二月初八日姜志礼、 姜志义弟兄二人分荒棉花地字》[13](P149)。 契约签订是为了辨识共业分股与析产分家,分析地权(林权) 分化的内部结构运动,摸清地方资源分配、竞争与共享的一般规律性模式。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契约,我们可以还原黔东南地区人们的基本生活, 也能感受契约在当地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即契约甚至代替了法律,成为了当地人们生活的规范。

(三)契约分布

按棉花地契约搜集的来源划分为:黎平县、锦屏县、天柱县及剑河县(见图3)。

图3 棉花地契来源分布

对于图3 的情形, 结合诸县的族群生计模式、汉文化的渗透、进入王朝体制的时间和方式、地理生态环境等历史因素去考虑可以得到很好的阐释。

第一,族群生计模式。清代黎平分布的族群主要是洪洲苗、六洞夷人、阳洞罗汉苗、佯僙、猪屎仡佬等;锦屏为洞苗等;天柱为洞苗、西溪苗等;剑河在清代曾属清江厅,分布族群为清江苗、黑脚苗、青仲苗、黑楼苗、黑苗、黑生苗、黑山苗等[23](P3)。 在这四县族群中, 洪州苗与洞苗主要以经营棉业为生计模式。 洪州苗“在黎平境内,男子与汉人同勤俭勤作,女子善纺织锦、棉、葛,布颇精细,多售于市,有洪州葛布之名”[24](P161)(见图4)。 从图4 中看出,一名老年妇女在指导织布的场景,一名年轻妇女正在卧式的织布机前织布, 另一妇女站旁边用羊角绕纱, 从这台织布机来看应是用手投梭靠手打紧的纱线的简单卧式织布机, 一般只能制造简单平纹布。这幅图只是最初的版本,后来还有其他的版本,后来的版本,在服饰上和织布机上,都明显进步了很多,服饰上更为鲜艳,尤为值得注意的是, 织布机上出现了提花装置, 还有专门的负责人,技术、质量和速度上提高了很多[25](P91)。 洞苗“在天柱、锦屏二县所属。择平坦近水处而居,以种棉花为务”[24](P183)(见图5)。 图5 向我们传递三项有关洞苗的重要信息:(1) 棉花的加工已经专业化;(2)专业技工上门加工棉花需自带工具;(3)随着棉花加工的社会化, 原先的家庭纺织规模相应有所扩大,产品也开始流入市场[26](P305)。

图4 洪州苗教习织造图

图5 洞苗上门求雇图

第二,汉文化的渗透。 毛贵铭《西垣黔苗竹枝词》的注中强调洪州苗“男勤耕作,女善绩织,纤与汉人无异”。①(清)毛贵铭《西垣黔苗竹枝词》(1 卷本),清光绪刻本。清代的内地化进程中汉族的农耕文化对民族地区产生了极大影响。 毛氏又云:“劝郎莫去作佣保,只在家中多种棉”。②(清)毛贵铭《西垣黔苗竹枝词》(1 卷本),清光绪刻本。是说天柱、锦屏的洞苗“居必近水,择平地种棉为业。 男子衣与汉同,多为汉人佣”。③(清)毛贵铭《西垣黔苗竹枝词》(1 卷本),清光绪刻本。可见,洞苗替汉族做佣工,其服饰、农耕方式已深受汉文化影响。在农耕文明中汉族认为农业是先进的,其他是落后的。洪州苗和洞苗受汉文化影响较深,把从事农业视为“勤”,而把不务农视为“懒”。从而棉花这种精耕细作农业,在这两族群当中得到了很好的经营。

第三,进入王朝体制的时间和方式。黎平得名于明朝永乐十一年(1413 年),成祖在思南、思州设置了包括黎平、新化二府在内的八大府,同时也奠定了贵州建省的基础。 黎平县是在黎平府的中心地区的历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个历史有比较长久深入的国家行政体系演变的过程, 虽然这个行政体系基本上是以长官司体制为基础设置的土流相兼的府或军民府,以及卫所的设置(特别是长时间的府卫同城),王朝国家的制度与文化在黎平有比较长期和相对深入的影响; 锦屏县处在湖广贵州之间,经历了由湖广而贵州的变动。在王朝国家体制下, 这里分别存在过州县里甲、 卫所屯堡、土司系统以及脱离王朝管治之外的侗寨组织。这个地区进入王朝国家体系也经历过相当长的变迁过程,土司、卫所和州县体制纠缠在一起,互相吸收转换;天柱县则是直接在卫所的基础上,由所改县,再以此为核心,整合附近苗寨编里甲户籍建立起来。 相对来说,在锦屏县的历史上,这种王朝国家行政建制主导的影响相对要浅得多[27];剑河县原名清江厅。 因县境地处清水江(在县境河段古称剑河),故名。 元属楠木洞长官司。 明洪武初改为赤溪湳洞长官司。 清雍正八年(1730),置清江厅[28](P361)。 以上诸县有的在明代初,经改土归流后就进入了王朝管理体制,如黎平。 有的至清代,经雍正朝武力开辟苗疆后才纳入中央王朝的管理体制,如剑河。因各县纳入王朝管理体制的时间不一致,故棉花这一外来作物,在诸县传播的情况各异。

第四,生态环境因素。黎平属苗岭山脉南缘向湘、桂低山丘陵过渡地带,为九山半水半分田典型地貌特征,黎平县侗语称“歹滨务”,即周边是山,中为田坝,汉语音译为“上里坪”;锦屏在整体上是云贵高原向湘西丘陵区过渡地带,有山地峡谷,也有丘陵盆坝; 锦屏与天柱都处于清水江下游的平坝地区,地势较低、气候较热、土层多为冲击土,透水性能好,适宜棉花种植;剑河县内层冈峻岭,森林茂密,水寒土软,“四时难逢晴日”[29](P351)。可见剑河县的生态地理环境,对于喜热、耐旱、忌渍的棉花生物特性,具有先天之不足。

综上所述,各种多元化复杂因素的融合,对黔东南各县棉业经营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使棉花地契在空间地理分布中呈现图3 的状况。

二、棉花地契的微观价值

“千年原生态,万象黔东南”,棉花地契中所涉及的地名蕴藏着非常宝贵而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 地名学是研究地名之由来、语词构成、含义、演变、分布规律、读写标准化和功能,以及地名与自然和社会环境之间关系的学科[30](P709),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黔东南棉花地契中所涉及的地名,不仅很大程度上可以揭示棉业经营中所运用的本土知识, 而且对于文化与生态观念和社会生活的阐释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本土知识

“本土知识” 一词首见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是指当地人长期的在固定特殊地域内,与生态系统磨合后,积累形成的生态智慧和技术技能,对生态维护和经济发展有重要指导价值[31]。 棉花是深根作物,又属精耕细作农业,适宜在疏松、土层深厚且排水良好的土壤种植,河流冲击土是种植条件之一。 翻阅清水江文书,多有相关本土知识的运用。第一,《民国十五年三月初三日姜纯敏断卖绵花坪字》 载,“自愿将到地名污榜绵花坪一块”[32](P333)契约中“污榜棉花坪”,指种植过棉花土地的称呼。苗语直接称之为“污榜棉花地”“污榜棉花坪”等,“污”,意为溪、河。 “榜”即苗语“花朵”之意,故“污榜棉花地”“污榜棉花坪”,即溪或河边的棉花地。类似相关记载还有《民国十五年六月初六日姜恩夑断卖绵花地字》 云,“自愿将到绵花地坪一块,地名污榜”[33](P300)和《民国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姜志珍断卖绵花坪字》 载,“自愿将到地名污榜绵花坪一块”[34](P113)等。棉花喜热、好光、耐旱、忌渍,适宜在疏松深厚土壤中种植。故从以上文书可以印证棉花多种植在溪河洪泛冲击带, 这里土壤疏松,气候较温暖,适合棉花种植。 第二,《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刘老海卖花地契》 云,“土名鬼爷冲”[35](P6)和《嘉庆二十三年三月十四日龙天才、龙老宗卖棉花地契》 载,“自愿将到同议地名圭孩溪”[35](P26)。 这两份契约均来源于今天柱县高酿镇优洞村。材料中明确提及的棉花地,都位于河谷底部的洪泛带, 土壤都是流水携带而来的沙土沉淀而成,土质疏松,而且气候相对温暖干燥。“冲”,当地土语,意为夹在两山之间的河谷带,该河谷带由于在高山流水的冲击下,多为沙土,这样的土壤疏松,不积水,比较适合棉花“恶水”的生物特点。 后者所提及出卖的二团棉花地都位处圭孩溪边,这样的溪边同样为河流冲击的沙土, 当然也适应棉花种植。以上契约中所蕴含的知识,显示了居民对地域环境与植物种植适应性的认识。 这一认知成果显示了当地各族居民对地域环境与棉花生物属性相适应的深刻领悟。

(二)文化与生态

如果将棉花地契所涉地名与清水江流经范围的具体位置逐一比对, 从中不难发现如下一个带规律性的事实,那就是凡属稳定的棉花种植带,其地名大多来自乡民的历史记忆,如“坡脑”“小冲田坎”“寨塝”等。 一方面,因为苗族是一个有着丰富形象诗意的民族, 任何抽象的东西都能用形象的事物来表达,这就是苗族的形象思维,同时也自然反映在苗语地名上;另一方面,足以证明当地苗族居民已经对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做出过整体性的规划利用。 可以认为,现在看见的这一生态环境,已经不是纯粹的自然环境, 而是文化作用于环境的派生产物。具体体现如下:其一,《光绪六年三月初二日龙于球对门坡垴棉花地断卖契》[36](P81)及《光绪十年十二月初七日龙荣对门坡垴棉花地段卖契》[36](P83)中“垴”当为“脑”的更换形旁后起字,《汉语大字典》释“垴”为:“方言。 小山头。 ”[37](P441)“Bil”是“坡或山坡”的意思。用它们来组合命名,生动的反映了苗族地名的形象性。 文书中的“坡垴”应写作“坡脑”,指坡顶之上的地。今黔东南方言按照西南官话的名词重叠形式,有时候还说“坡垴垴”“岩垴垴”,意思是指山头,“坡坡垴垴”大意是很多的山坡。 其二,《民国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龙仁洪小冲田坎上花地断卖契》[36](P282)中的“田坎”,是指田野中自然形成的或人工修筑的像台阶形状的东西,这里主要针对有高度差的田地。《民国十年十月初二日龙鉷婆寨塝棉花田断卖契》[36](P139)文书中提及的“塝”,指田地、沟渠、土埂的边坡。 其三,在清水江流经的台江县、 雷山县、 凯里市地区居住的苗族,流传至今的棉花地名,也形象的反映该地区的地貌特征。 “Zangx”意为“半坡某一落凹处”[38](P373),衍生为“坝子、坪”之意。 “Diongl”是“山冲、山谷”之意[39](P111),“冲”为当地土语,意为夹在两山之间的河谷带。 棉花,苗语称“Hsenb”或“MiasHsenb”。“Ghab”通常为头词,无意义。 具体详情见表3。

表3 黔东南苗族地区植棉村寨分布一览表

除上述对地貌特征描述外, 随着棉花在苗族地区的传播与发展,在其他契约签订中,棉花地名也逐渐成为了鲜明的地理标识。 启用标志性的生态标识物,更容易确认地名所指代的具体位置,不过这样的地理标识肯定不是纯自然的存在, 而是经过加工改造后所形成的人文标识。在《道光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姜福中、 姜福元佃山场字》 中记载:“山场坐落地名堦野你”[40](P164)。第一,契约中的“堦野你”即为“皆野你”。 “皆”在苗语地名中是一个方位词,其含义是指在“某某地方之下”,“野”是稻田,“你”在苗语中是棉花的意思,因而“皆野你”翻译过来就是指棉花地边的稻田下方[2]。 第二,该契约是贵州清水江流域锦屏县加池寨的佃山场契约,加池寨是一个纯粹由苗族居民建构的村寨。查阅文献后知, 在苗族地区普遍推广种植棉花是清代改土归流后的一项德政,可见,棉花成为地理标识,显然是其引种成功的派生产物。 第三,棉花地名定型时间显然比加池寨的建寨要晚得多, 但在道光初年就已经成为了标志性的人文地标。 是因为棉花推广种植以后, 用棉花地来起名更有利于使地名对号入座。这样的地名命名,其文化含义还不仅止于对棉花的认识和种植, 还涉及民族之间的文化传播问题。 正是文化与生态形成了一个共同体,才会浓缩到具体的地名中。

(三)社会活动

棉花地契中提及的很多地名与当地居民的社会活动相关。 这些活动之所以纳入地名命名中去加以利用,与阐释乡民的历史社会行为、提高社区的亲和力这一文化功能息息相关。 黔东南棉花地契中所涉及的社会活动, 主要表现在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苗族与其他族群之间的融合。

在《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龙绍常老虎冲棉花地断卖契》[36](P99)中提及的“老虎冲”,苗语地名叫GhabDionglXed。 GhabDiongl 是 “山冲、山谷”之意,Xed 是“老虎”,寨子居冲头,过去经常有老虎出没,故名“老虎冲”。根据高耀亭等人关于虎的研究,一般来说,虎的生境必须具备三项缺一不可的条件:(1)必须具备充足的动物资源供它们猎食;(2)必须有足够的林木和草丛供它们隐藏;(3)必须具备足够的水源供它们洗浴、饮水[41](P352-358)。特别是第二项条件,如果不具备,不但不利于老虎猎食,更不利于它们躲避人类及其它动物的攻击。契约中的地名, 是因人能经常见到老虎出没而得名。 可见,随着人类社会活动范围地扩大,很大程度侵占了老虎的栖息地, 增加了虎与人遭遇的机会。侧面反映生存环境遭到破坏,适宜老虎生存的区域日趋狭窄,虎被人类赶到了相对狭小的空间。

棉花地契中的地名, 还反映了历史时期苗族与其他民族的融合。 苗族是一个历史文明悠久的民族,在发展或者迁徙中他们逐渐分化,也不断与其他民族群体融合。《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初五日龙文田小引斋花地断卖契》[36](P273)来自锦屏县敦寨镇亮寨苗侗村寨,契约提及的“小引斋”即为现今龙池村所辖的“小映寨”。曾居黄、丁、龙等姓,龙姓分两支,一支与亮司龙姓同宗,另一支与偶里龙氏共祖。龙姓在明、清时期汉化。清咸丰、同治年间因战火而败落,龙氏逃于今新化乡映寨、固本乡已额等地。 后来逃居映寨者回居故土,改名小映寨。1986年经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改为苗族[42](P149)。从“小引斋”到“小映寨”这个历史地名的更换,体现民族融合发展的进程。

三、余论

从上可见, 清水江文书作为我国第二大民间契约文书,对于阐释黔东南棉业的宏观发展状况,及其在微观方面揭示农业文化知识与民族文化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深化其研究,提升民间文献的运用价值和研究水平, 以下几个问题还得引起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首先,加强民间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以形成系统数据库。 民间文献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的记忆形式,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琐碎性、持续性、差异性决定了民间文献类型多样、数量巨大、信息庞杂的特征,远超出了我们以往对文献的一般认知。 加强民间文献的收藏、保护与利用,可以给史学研究带来新史料、新视角和新话语。推进民间文献数据库建设,将大量分散的、区域的、混沌的民间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并放入“云端”,建立数据关联性, 是提升民间文献利用率和研究水平的一个重要方向。

其次,加强民间文献的理论建构。民间历史文献学是以服务历史研究为目的的工具性学科,但它本身首先应该是一门总结民间历史文献一般发生原理及发展规律, 并借此原理与规律诠释具体文献的学科。从文献学或历史文献学的角度而言,民间历史文献学在学科建设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加强对大量民间文献的分析、解读,归纳其普遍性规律, 尽早确立民间文献整理和利用的学术规范,将民间文献上升到学科高度,走向成熟。

再次,加强学科互动交流和合作。在历史学研究日渐升温的背景下, 民间文献的学术价值日益被学界所重视, 越来越多的民间文献资源被挖掘和整理出来, 民间文献的研究已从纯文献研究拓展到跨学科领域。民间文献的研究涉及人类学、民俗学、社会学、民族学、地理学、语言学、考古学、历史学等学科,加强学科互鉴、学民互动,开展不同学科之间, 经院学者与民间研究者之间的联合攻关,提升民间文献的解读率和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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