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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国际与中央苏区土地政策的制定调整

2023-05-15朱万红

百年潮 2023年4期
关键词:土地法土地革命富农

朱万红

中央苏区土地政策是党在土地革命时期领导工农群众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土地没收、分配政策和土地税收政策等内容。中央苏区经历了开创、形成、发展巩固的历史阶段,与之相应,中央苏区土地政策也经历了初步制定、适时调整、偏离正轨的变化过程,整个过程深受共产国际影响。共产国际对中央苏区土地政策的影响极其复杂,或积极或消极。一方面起着促进中国革命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又未能完全适应中国革命实际,表现出消极、阻碍和不成熟的错误倾向。

1927年黨在八七会议上确立土地革命总方针后,至1929年开创中央苏区,其间的土地斗争和分田试点,为党制定土地政策提供了实践基础。1928年12月,在井冈山斗争和分田实践基础上,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毛泽东主持起草了党史上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红四军下井冈山转战赣南闽西开创中央苏区时,毛泽东根据土地斗争实际,帮助兴国县制定和颁布了《兴国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基本沿用《井冈山土地法》,只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两部土地法的颁布及实施,为中央苏区开展土地革命、分田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田地没收和分配有了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利于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这两部土地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和保护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成为党制定土地政策和法规的蓝本,标志着中央苏区土地政策的初步形成。中央苏区开展土地革命、制定土地政策都深受共产国际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井冈山土地法》与《兴国土地法》

党领导开展土地革命及制定土地政策是共产国际力促的结果。在大革命后期,党的领导层特别是主要领导人陈独秀犯了严重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反对党领导农民开展土地革命,害怕土地革命会破坏与国民党左派的联盟。这引起了共产国际领导人的高度重视。1926年11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召开第七次扩大全会,全会通过了《中国问题决议案》,强调中国“土地问题开始紧张起来,成为现在局面的中心问题……彻底的土地政策之实行,乃是反帝国主义胜利及革命往前发展的先决条件”。共产国际强调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就是要阻止我党在土地革命问题上右倾倒退。1927年4月下旬,党的五大在武汉开幕。共产国际派出代表团出席并指导大会召开,在代表团努力下,大会通过了《对于土地问题议决案》。议决案基本贯彻了共产国际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精神,决定:“必须要在平均地权的原则之下,彻底将土地再行分配,方能使土地问题解决。”1927年8月7日,共产国际派驻中国代表罗米那兹根据共产国际执委会指示精神,指导我党召开紧急会议,全面纠正陈独秀右倾错误,确定“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最终确立了土地革命总方针。这是中央苏区开展土地革命的时代背景,这些决议为中央苏区制定土地政策、开展分田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共产国际的决议和实际督促,有力推动中国革命向前发展。

《兴国土地法》起草制定地点—兴国潋江书院

两部土地法贯彻了共产国际“土地国有”主张。《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规定的土地没收、土地分配和土地税收政策,给工农群众带来切实的好处,为革命凝聚起了磅礴伟力,中央苏区后来制定的土地法基本上是以之为蓝本不断丰富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在看到其开创性和积极性的同时,不可忽略其不成熟性。毛泽东曾指出《井冈山土地法》的三个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仅第一个错误在《兴国土地法》中得到纠正。这几个规定是受到共产国际关于“土地国有”主张的影响而制定的。在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上通过的《中国问题决议案》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应当承认‘土地国有为无产阶级的农村政纲之基本要求”。这一决议精神后来贯彻到党的八七会议,共产国际代表罗米那兹在会上指出:“关于此问题用不着再讨论了,土地的根本问题是土地国有”。因此,在后来的土地革命中及制定土地政策时,自然而然贯彻了这一决议精神,只规定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而不规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买卖自由权。这样的规定超越了历史发展阶段,不符合中国革命实际和农民对地权的现实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对革命的支持力度。

1930年初至1931年11月是中央苏区形成时期,在这期间,中央苏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分田运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党中央指示,结合实际情况,总结分田实践经验,对苏区原定的土地政策进行调适。在土地没收对象、分田原则、土地税政策等方面都作了调整,形成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为核心内容的正确土地革命路线,和“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和一切公共土地,以乡为单位,以原耕为基础,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为原则的科学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土地政策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体现在这时期颁布的《赣西南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法律条文中。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同样受到共产国际的深刻影响,突出体现在两方面。

在共产国际影响下,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正确解决了地权问题。关于土地国有、禁止土地买卖等“左”倾政策,因受共产国际影响,直到1930年仍然盛行于苏区分田斗争中,频繁出现在党中央和各苏区颁布的土地法规里。但是,这个政策的转变也缘于共产国际。1930年8月共产国际东方部作出了《关于中国苏维埃区域土地农民问题议决草案》。这个草案提出实行土地国有必须具备“农民群众拥护”等三个条件,而中国当时并不具备这些条件,这实际上是对中国立即实行土地国有政策的否定。同时,草案还指出:“有些地方则禁止土地的买,卖,租,押,这些办法,显然在目前革命阶段上是过早的办法”。此时正在莫斯科汇报工作的周恩来后来把这一指示精神带回国内,在党的六届三中全会上传达并得到贯彻。1931年2月28日,毛泽东根据党的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写了一封《关于加强春耕工作的意见》的信。信中指出:过去已经分好的田(按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原则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主。”这封信的全文,还从实践和理论上阐述中国民主革命中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在理论上使党的土地革命路线、方针、政策日臻完善。随后,苏区各地执行起“农民土地私有”政策,极大激发了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热情。农民土地私有、买卖自由的权利还获得法律保护,1931年11月在“一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这样的政策规定显然符合当时革命实际。

贯彻共产国际反富农指示,提出“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在土地革命中如何对待富农,是个重要而不可回避的问题。党的六大确立了“富农中立”的正确政策,但是由于六大文件关于富农政策的文字表述不够准确、明晰,此后党在一些文件中把中立富农政策变成了“联合富农”政策。共产国际执委会认为“联合富农”的政治口号是极端错误的,1929年6月共产国际执委会政治书记处发出《就农民问题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信》,对“联合富农”政策提出严厉批评,提出反富农斗争主张。党中央因此作出接受共产国际关于反富农指示的决议,指示各根据地加紧反富农斗争。

在1930年2月召开的“二七会议”上,红四军前委根据党中央指示,坚决开展反富农斗争,发出《前委通告第一号》,号召“党内革命同志起来,打倒机会主义的政治领导,开除地主富农出党,使党迅速的布尔塞维克化”。会议通过的《赣西南土地法》规定,对自耕农多余土地只要当地农民有要求并经县、区政府批准亦得没收平分。这一规定不仅在经济上打击了富农,还侵犯了中农利益。同年6月召开的“南阳会议”,肯定了闽西平分土地时采取“抽肥补瘦”原则解决富农把持肥田的做法。然而这次会议通过的《富农问题》决议案继续贯彻共产国际错误,强调“我们的策略便应一起始就宣布富农的罪恶,把富农当地主一样看待,绝不应该模糊富农与其他农民的阶级界限”。1931年11月在“一苏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被没收的旧土地所有者不得有任何分配土地的权限”,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即富农分坏田。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由共产国际远东局起草,上述条文无疑贯彻了共产国际关于反富农斗争的错误主张。它的颁布,为后来中央苏区全面贯彻执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国际权威。

1931年11月至1934年10月是中央苏区发展及巩固时期。在这期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领导苏区各项事业向前发展;1933年初临时中央从上海迁驻瑞金。在这期间,由于博古等中央领导人推行“左”倾土地政策,出现了一些偏差。这时期的土地政策调整和实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通过开展查田运动调整土地政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土地革命深入发展,同时暴露出一些问题,“左”倾路线领导人主觀臆断苏区还隐藏着大量地主、富农。因此,1932年2月苏区中央局指示“必须完成查田运动,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要求将地主、富农分到的土地全部清查出来,予以没收,交贫雇农重新分配。此时提出查田运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需要,但主要还是为了贯彻共产国际反富农的“左”倾指示,违背了苏区土地斗争实际,受到阻力未能全面推行。临时中央迁驻瑞金后,博古把查田运动的领导责任交给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博古等全面推动查田运动的目的,在于贯彻共产国际指示,地主不分田,肉体上消灭地主,富农分坏田,不予经济出路;毛泽东在极力抵制的同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把查田运动引上正确轨道。1933年2月开始,毛泽东领导工作队在瑞金云集区开展查田试点,摸清情况,取得经验。认为查田运动是查阶级,不是按亩查田,更不是重新分田;查阶级是查地主、富农阶级,决不是查中农、贫农、工人阶级;决定阶级成分要十分谨慎,不要把中农弄成富农,把富农弄成地主;并提出不能单纯以生活水平高低划定地主、富农成分,应以劳动作为区分地主、富农的主要标准等正确主张。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毛泽东还起草制定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查田运动的初步总结》等文件指导查田运动的正确实施和全面开展,将大量被错划的地主、富农成分予以纠正,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左”倾错误土地政策。

1933年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八县贫农团代表大会上作查田运动报告

“左”倾领导人强力推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土地政策。中央苏区的查田运动因共产国际影响和毛泽东的坚持,出现对错交织的现象。毛泽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正确做法实际上与“左”倾领导人旨意相悖,他们把纠正划错的阶级成分说成是为地主、富农“翻案”,是“反攻倒算”。党的六届五中全会批评毛泽东为“右倾机会主义”,并强力推行共产国际关于反富农斗争的指示,全面推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土地政策。1934年3月苏维埃中央政府发布《中字第一号命令—关于继续开展查田运动的问题》,宣布“不论地主、富农提出任何证据,不得翻案,已翻案者作为无效。”实际上宣布了《怎样划分阶级成分》等文件无效,偏离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在实际工作中,只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政策变成了消灭地主、打击富农的政策,进而模糊了中农与富农的界限,严重侵犯中农利益,甚至一些贫农也被提升阶级作为打击对象。“左”倾土地路线甚嚣尘上,严重阻碍了苏区社会经济和革命事业的发展。农民负面情绪强烈,认为土地“分来分去,到底分到哪年哪月止?我不要了!”许多地主、富农被逼上绝路,逃往白区或上山为匪。这时的土地政策严重偏离了原来正确路线,脱离客观实际,以主观决定代替客观现实,唯书唯上,深受共产国际错误思想的影响。

《查田运动指南》(1933年出版,书名由毛泽东题写)

综观共产国际对中央苏区土地革命和土地政策的指导,正确与错误交替,既有功亦有过。以辩证唯物史观透析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指导的历史功过,透析中央苏区土地政策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从内外因素两方面作个总结。从共产国际这个外部因素来看,要起到正确的指导作用,必须要对客体的实际情况有系统而细致的了解,才能作出准确的估量,提出正确的对策和主张。显然,这对于远在万里之外的共产国际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从苏区时期我党制定土地政策这方面来看,几乎是无条件接受和机械执行共产国际指示,盲目照搬照抄苏俄革命经验,最终妨碍了革命事业。“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正是在与错误路线的斗争中、在大量调查研究中、在总结经验教训中确立了实事求是、独立自主、群众路线的理念,成为指导革命、建设、改革走向胜利的正确思想,也是新时代必然要坚持和发扬的活的思想灵魂。

(责任编辑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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