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微腐败”的新形态与新动向
2023-05-12陈朋
陈朋
【关键词】微腐败 廉洁 腐败 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腐败是政治之癌,社会之疮。从本质上看,“微腐败”与其他类型的腐败并无二致,都是权力异化的产物,只是程度较轻、影响面较小、不易被察觉或者受众感受不直接。然而,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再微小的腐败也是一种腐败,对党的执政根基、政权稳固和社会稳定都会造成威胁。如同其他腐败形式,“微腐败”也会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披上新“外衣”,呈现新形态。基于此,亟需重视当前“微腐败”的具体形态与动向。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战略部署,并强调“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不正之风和腐败互为表里、同根同源。不正之风滋生腐败,腐败行为助长加剧不正之风、甚至催生新的作风问题。客观而言,在“微腐败”的多种形态中,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时有发生,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5万余个,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8万余人。但是,如同其他腐败行为一样,隐藏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也会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换手段,呈现新形态。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栏目的数据为分析蓝本,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 149起典型案例作出分析。同時,结合近期笔者开展的网络问卷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当前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医疗卫生、营商环境等方面。
其一,在工程建设及管理中谋取利益、失职失责。在上述149起典型案例中,在工程建设及管理中谋取利益、失职失责的情况有25起,占16.8%。尤其是在通报西部某省的42起典型案例中,有16起与商品房等工程开发建设有关,占该省当期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总数的38.1%。比如,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驻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负责人,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以“收取诚意金”“内部认购”等方式出售该小区商品房及商铺,并对一个房号多次违规销售的行为监管不到位,致使群众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诸如此类的情况在该省相关腐败情况通报中较多。在西部另一省的案例通报中,类似情况也存在。比如,该省会城市一街道办负责人违反工程招投标规定,将街道多个项目交由亲属承揽,并在工程发包、项目审批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
其二,在医疗卫生保障中违规收费、不作为慢作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把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之一,不断满足人民追求健康幸福的基本需求。然而近期,医疗卫生领域的“微腐败”通过新的形态出现。比如,在上述案例通报中,西部某州人民医院未及时将城镇低保和农村特困救助人员的信息录入,未按要求减免该类人员挂号费、诊查费、床位费,导致多收取住院诊查费和床位费。西部一县人民医院在病房管理、项目检验等方面存在“超量收费”问题。对此,其通报指出,“这些问题侵蚀的是医德医风、社会良知,损害的是白衣天使圣洁的形象,影响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其三,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干预插手、破坏市场秩序。营商环境是影响经济增长、创新创业和民生福祉的重要因素,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比如,与之相关的土地征收、贷款抵押、用地拆迁及配套建设费返还、审批手续办理、建筑项目承揽及工程款支付等,不仅关乎商业发展而且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当前少数党员干部仍然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破坏营商环境。比如,在上述通报的案例中,中部地区一省会城市轨道交通控股集团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工程项目私相授受,违规指定承建方,严重破坏国有企业经营环境。
从上述案例分析可见,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虽然长期存在,但是不断产生新苗头新动向,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外观看,“廉而不为”旧貌换新颜。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逐渐减少。但是,不作为、不担当等“廉而不为”的问题逐渐显现。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遇事想着“等靠要”,或者找文件规定、领导批示和既往惯例作参照,有的甚至以各种理由推脱。这些都是“廉而不为”的新表现,其本质也是一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
从行为看,“你推我避”日渐暴露。以往,惠民项目、资金是基层干部拼力争取的主要目标。而现在一些基层干部对这些资金、项目敬而远之,唯恐落到自己头上。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为例,该项目涉及民政、残联、城乡建设以及镇村等部门。但是,有些部门不愿成为主力,齐抓共管成了“你推我避”,导致群众反映的诸多老大难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从部门看,“冷门不冷”问题凸显。以往,公安、工商、建设、交通等权力集中部门相对“热门”,是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易发多发领域,民政、妇联、人防、残联等则相对“较冷”。但是由于惠民政策、扶持资金、专项奖补等资源要素下沉,许多“冷门”部门聚集了大量资源,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以墓园为例,这个传统认知中的“冷门”部门,竟在少数人的操控下变为系统内的“肥缺”,成为一处可供打牌赌博、吃喝玩乐的隐秘会所,引起群众极大不满。
我国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是我们党“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近年来,伴随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自上而下的扶贫项目和资金越来越多。然而,在监管薄弱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和部门便滋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微腐败”。
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栏目公布的典型案例为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共通报了44起粮食收购方面的腐败问题。比较典型的是,西部某省在4月底连续3天共通报了10起粮食收购方面的腐败问题。比如,该省某县粮油贸易总公司粮贸中心党支部书记、经理张某,伙同副经理朱某、阮某等人,通过修改出库过磅单的粮食数量虚报损耗套出粮食进行销售、将下属企业资质借给私营企业在网上参与竞购稻谷收取管理费、在粮食购销过程中提高单价赚取差价等方式,获利25.6万元并进行私分。据笔者近期开展的问卷调研数据显示,当前乡村振兴领域的“微腐败”主要集中在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金融贷款、技能培训、产业专项资金等方面(详见下图)。
调研发现,当前乡村振兴领域的“微腐败”呈现三大特征。其一,从行为主体看,村“两委”负责人占多数。腐败行为往往是在腐败动机与腐败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产生。调研发现,在村民监督意识不足、监督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村“两委”负责人极易滋生贪占心理和不守规矩意识,进而滋生腐败行为。分析诸多案例均可见这一显著特征。比如,在上述44起粮食收购的领域腐败案例中,村“两委”干部滋生的腐败案例不在少数。这在其他研究中也有所体现。比如,有研究以中部地区某省2014年到2018年精准扶贫领域的腐败案件为例分析发现,该省在这5年时间里,村党支部书记涉案率58.6%,村主任涉案率29.6%,在同一个案件中两者共同涉案率22.7%。
其二,从行为方式看,优亲厚友、为他人谋利占多数。比如,西部地区某欠发达镇一村支书徐某利用职务便利,本应将其子女作清退贫困人口进行清退,但迟迟未上报清退,使两子女两次享受省外教育精准扶贫资助金。深层次看,这种情形的发生同乡村社会固有的“半熟人社会”特质密切相关。在“半熟人社会”,人们彼此之间相互熟悉、相互照顾。这种夹杂着血缘、业缘、地缘等多重因素的耦合,使掌握着一定资源分配权的人便有可能为其“熟人网络”中的人谋取私利。
其三,从行为载体看,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共谋式腐败占多数。腐败是权力的异化,公共权力为个体谋取私利。但是,这种行为的产生必须借助一定的外部条件。对于村干部而言,同样如此。由于身处权力链条的最末端,掌握的权能和资源都是有限的,若想把腐敗的机会转化为具体行为,必须借助一定的外部条件,否则仅仅是一种机会而已。从一些案例可以看出,这个外部条件是乡镇干部的助力。乡镇和村干部共谋获利是催发基层“微腐败”的重要形式之一。
“象牙塔”是高校的代名词,象征着高雅、纯洁。但是,从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看,高校腐败案例数量并不少见,而且呈现多发、易发态势。
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相关通报的数据,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2020年至2022年5月的近100份涉及高校腐败案件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当前高校中的腐败呈现四大特征。其一,从年龄看,50岁以上居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无论是教研人员还是管理人员,处于50岁以上者大都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具备滋生腐败行为的机会和条件;另一方面,50岁以上临近退休,接近职业生涯的尾声。部分人因此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想法,企图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捞一把”。
其二,从职务职级看,处级及以上领导居多。有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07年至2019年高校腐败案件数据为例分析发现,在396例裁判文书中,共涉及腐败的校级领导92人,占比20.96%;处级干部162人,占比36.9%;科级干部63人,占比14.4%。三者共计72.26%。
其三,从岗位特质看,“一把手”居多。当前,一些高校发生的腐败大都同“一把手”有关。这些“一把手”既有校长等较高职务,也有处长、院长等中层干部,还有科长等职级较低者。其共同特征是在相关领域拥有一定的建议权、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进而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比如,某中医药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王某在担任大学校长期间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建设、校企合作、职务提升、职称评审等方面帮助,进而收取贿赂。
其四,从涉及领域看,人、事、钱三大领域居多。调研发现,基础设施建设、招生就业、经费使用及管理、人员招聘、资产采购、职称评审、合作办学等领域是高校腐败的重灾区(详见下图)。比如,曾任某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长达11年的刘某,放任其子借该名义在各地开展合作办学,以致于一些地方的房地产开发商纷纷开展“名校+楼盘”的营销吸金模式。
从案例可以看出,基建处、招办、财务处、人事处、学工处等部门是高校“微腐败”易发地,腐败风险较高。从深层次看,高校出现的各种腐败行为是内外双重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作为内部推力,高校教研人员或管理人员自身存在着获利的内驱力,这种内部力量成为其滋生腐败的强大动力,进而使其腐败的欲望变成实际行动。作为外部推动力,监督制约的缺失、腐败文化的浸染、他人的引诱等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对高校“微腐败”的治理,亟需从多方面着手,寻求多方面共同发力。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微腐败”看似微小,但其危害不容小觑。它不仅破坏社会风气,而且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从深层次看,“微腐败”实际上反映的是基层权力运行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管控。因此,遏制基层“微腐败”的关键就在于紧扣“权力运行”这四个字。而要推动基层权力的规范运行,需健全完善权力配置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问责监督机制。
健全权力配置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遏制“微腐败”高发态势,需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通过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明确执行权对决策权负责,决策权、执行权要接受监督权的监督和制约。总之,“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原则,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作出规定,确保权力行使有法可依,保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在时间上相衔接,在空间上相协同。”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的规范运行必然依赖于信息的公开、透明,要着力推动信息的公开透明以清除“微腐败”滋生的土壤。其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信息公开透明的倒逼作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权力规范运行的推动者,要积极引导群众关注自身利益问题,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保等领域的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特别是要推动群众参与重要民生工程信息的监督。其二,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公开的支撑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把电子监察等科学技术作为权力规范运行的有力支撑,将电子预警、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等融入权力行使之中,以最大限度推动权力规范运行。
健全完善监督问责机制。有权即有责,失职要问责。党中央始终注重把问责当作重要的施政工具,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问责体系来引导或倒逼权力规范、有效作为。正所谓,“问责就是在公共行政人员与其相关联的不同的授权群体之间,通过相应的程序、机制和战略安排去传达后者期望的过程。”从当前的情况看,一方面要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精神内涵和工作要求,坚持遵循规章制度,严格区分问责的类型,让问责有制可依,这是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要确保问责制度有效执行,让问责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这是重要保障。只有通过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问责,才能不断推动权力规范运行。
(作者为江苏省社科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制度体系建设的百年演进及经验启示研究”(项目编号:21&ZD043)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雷玉琼、罗小江:《精准扶贫领域腐败现状及防治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11期。
②李莉莎:《遏制论视野下高校腐败犯罪大数据分析——基于2007年至2019年高校腐败犯罪的实证》,《兰州学刊》,2020年第8期。
③庄德水:《反腐新常态》,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6年。
责编/李一丹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