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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之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2023-05-12何军

百科知识 2023年9期
关键词:第三者刘先生婚姻关系

何军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制给予了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从效力上说,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就按法律规定来处理。

法定财产制包括共同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上述第2条中的“收益”,不仅指夫妻婚后所得收入在婚后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职业、身体、生活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特别昂贵的再论);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第2条中提到的“赔偿”“补偿”,是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费用,用来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故归一方个人所有。第3条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继承或共同接受赠与;但立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采用了一般原则加例外规定的模式,确定了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解释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及婚姻伦理。基于我国现有的国情、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目前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形态。

二、妇女权益保护观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解放意识的增强,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日益提高,但整体而言,女性在就业机会、经济收入等方面与男性仍有差距。同时,女性还要承担生育和更多地照顾家庭等职责,因此,认定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保护女性利益。

三、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分工是不同的:通常男性的社会参与度更高一些,女性照顾家庭更多一些。虽然,家务劳动价值往往很难通过具体的量化标准来衡量,但它对维系家庭正常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至关重要。如果认定男方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外投资经营所得收益全部为其个人财产,则可能忽略女方的家务劳动价值。

在谈到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时,有两个法律词汇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它们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比如树的果实、动物产的蛋等;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存款利息等。“自然增值”即非人为的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房屋价格的自然上涨等。

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无关,所以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则。

用一方婚前财产炒股、买基金,其收益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炒股、买基金属于投资行为,既可能获利,也可能具有相当的风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炒股、买基金,必然会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其投资经营行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如果通过炒股、买基金获得了收益,那么,不管初始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双方没有另行约定该收益的归属问题,那么该收益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弄清楚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到底是孳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

房屋出租并不像银行存款那样会自然产生利息,也不像房产本身会随着供需关系、市场行情而价值增长。房子一旦出租,出租人就要尽到相应的管理、修缮义务,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后,都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因此,房产租金通常被认定为投资收益,应归属于夫妻双方,系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他人。

有这样一个案例。刘先生和刘太太是结婚多年的富豪夫妻,年轻时两人互相扶持,一起创业,后来经济条件好了,刘太太选择回归家庭,照顾三个孩子。没想到,刘先生居然背叛了婚姻。不忠之事被刘太太知晓后,出于稳定家庭和维护公司利益的考虑,刘先生决定和第三者分手,还悄悄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分手费”送给了第三者。但好景不长,没多久,刘先生又和第三者纠缠在一起。伤心的刘太太提出了离婚申请,并且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送给她的房产。

在正常的恋爱关系里,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一般不予禁止和干预。但是,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的同意,私自向第三者支付“分手费”,违反了婚姻伦理道德,违背公序良俗,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谓的“分手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损害了刘太太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故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第三者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那么,第三者到底是全额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呢?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均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在认定一方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被处分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返还;在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本身就是自始、完全无效的,基于无效的赠与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均应予返还。因此,上述案例中,刘太太有权要回本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房产。当然,实践中,究竟是要回房产本身,还是要回购房款,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外,在以往的婚姻财产制度下,如果没有离婚就主张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往往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如掌控财产的一方以不离婚为由,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配偶的权利应如何救济呢?针对这一特殊情形,《民法典》增设婚内财产分割相关条款,赋予配偶在极端情况下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有效维护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

夫妻财产制度的各项规定虽然并不完美,但体现了时代的进步。立法的完善需要全社会和法学界人士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这样才能使夫妻财产立法更贴近实际,更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更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让婚姻更美好,家庭更和谐,社会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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