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建设研究
2023-05-11何廷伟中共保山市委党校
何廷伟(中共保山市委党校)
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完善一直是保山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现阶段乡村振兴把农村执行力提升放到了重要位置,如何在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借助村规民约完善来促进保山法治化与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更是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幸福感息息相关。在此背景下,综合考虑、合理布局,借鉴传统文化、融合国家权力,从中找到村规民约与上位法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手段,是当前时期基层治理的一个衔接点。群众参与是农村自治的必要条件,本文旨在通过解决法律规范中农民参与意识淡薄、法治教育程度低等问题,引导广大群众参与进来,健全农村法律制度,实现农村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现代化是一个涉及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变化的多维过程。”当现代化进程打破城乡边界时,乡村社会将不可避免地从内到外重塑。基层治理方式中村规民约的地方和区域空间特征也将不断瓦解,随着当地社会的变化,生存将越来越受到挤压。因此,考虑当前村规民约(包括主体、程序和内容)的缺陷,其权威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不断质疑,如何得到村民的认可,应对基层治理不断前行探索。
从村规民约看,不同地域视角带来更多的复杂性,可以归纳为“政府—农村”视角下村规民约的“自治性”。根据城乡二元结构,引出村规民约“上治—自治”的分析原理,所有研究围绕其展开,涵盖村规民约概念、类型、地位、功能等方面。“普遍—特殊”视角下村规民约的“区域性”,认为村规民约是不同区域和文化的农村的特殊性规则,重点突出村规民约的地方性特质,这些特殊性来源于文化结构、区域自然结构的各种差异。“习惯—法律”视角下村规民约的传承性探索,从各个有效历史阶段研究村规民约,了解村规民约作为社会规范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并从中分析当时各种资源的有效运用方法,释放到法治建设中来,为当前农村规则缺失的现状寻求发展路径。“规则—发展”视角下村规民约的治理性,通过农村实证、实例研究村规民约的具体表现及作用,分析其在传统文化继承、社会秩序稳定、乡村治理提高上发挥的作用,特别要加强农村风俗习惯的继承、融合研究,让其易于接受、行之有效、行之有理,仔细分析重点都在于本地区社会经济生态发展的热点问题。村规民约就是要对准基层治理,寻求农村经济发展的风俗与生态文明建设实际相协调共赢发展的乡村治理模式,使之可以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解决农村群众经济发展与思想修养不匹配的社会不稳定问题,淡化基层治理中的陈规陋习,构建内在规范,构筑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向前推进。
作为基层治理的一种手段,村规民约在规范邻里纠纷和维护当地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它们缺乏法律效力,但它们可以有效地治理人们的日常行为。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只有依靠多个主体的参与,才能使村规民约重新获得发展动力。只有在依法自治的前提下吸收优秀的文化传统,才能得到村民的普遍认可和遵守。因此,必须调整基层治理方法,实现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一、调和基层治理中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矛盾,促进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由于国家法律和社区自治村规民约间的冲突在短时间内无法完全消除,更应该寻找合理手段来解决这一类问题。从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来看,它们在功能上的互补性,应用中的冲突和目的上的认同点决定了它们可以存在于相互博弈的过程中。首先,国家法律和乡村法规及民间习俗各有利弊,这些利弊在功能上往往相辅相成。其次,由于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是相对独立的社会规范,相对独立的相同性质的事物总是相互重叠。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重在渗透与适应。村规民约需要国家法律的支持才能显示权威,国家法律也需要村规民约来帮助它规范秩序并保持稳定。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国家法律也应纳入村规章制度,国家法律也应给村民一些生活空间,使他们能够在生活空间找到自己的解放方式。
二、加快新概念乡村建设,以具体规制构建基层治理村规民约新状态
村规民约融合道德、礼仪和法律的要素,具有社会整合和治理的不可替代的优势,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途径。其中地方文化传统和现代因素相结合,促进社会群体的互动,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公共福利。它真实地实现了从陌生人社会的生活元素到社会主体之间情感依赖的归属要素的转变。
其具有的调整功能包括预测、调节和执行功能。村规民约所禁止或提倡或反对的内容,劝告和鼓励农村社会的承包成员形成预测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功能。通过村规民约构建农村经济和社会道德秩序及生活和沟通关系的规范。以乡村规矩和民事习俗的形式,合理区分特定村庄成员的行为模式和善恶观念。通过协调成员与周边村民的关系,维护法律的实施,可以解决乡村基层社会的矛盾,缓解各方面的冲突,通过自我克制维护社会秩序。
三、发挥基层治理中村规民约的道德约束功能,突出本土化和实用化
基层治理中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固有的,也是特殊社区成员的内部秩序。它植根于现实社会的需求土壤,反映了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其社会文化传承体现在内在的道德约束中。
而对于其具有的潜在道德约束—教育功能包括教学、指导和评估功能,构成乡村基层社会伦理文化,培养乡村成员的道德素质,确定乡村社会契约成员的道德规范。这类似于对法律文化的道德追求,对民族成员有道德义务和人格教育的要求。它具有思想教育、行为指导、职业修养,家庭团结,诚信政府评价等功能。虽然不同地区在道德价值认同上具有不同的身份,但它们都在追求儒家思想在基本价值取向中的主要道德价值。以家庭伦理为道德教育的逻辑起点,使道德教育扎根于人性,使道德教育更加扎根,具有更大的教育效果,促进乡村伦理文化的产生和农村社会道德秩序的重建。
基层治理不仅包括反映国家意志的要求,还包括反映人民意愿的协议。当前村规民约建设中最重要的是建立能够安抚和表达人们感情的“民间习俗”,规避现有村规的落后和不适当的内容,净化和优化农村社会生态。要坚持指导思想和领导价值观的统一,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统一思想,指导村规民约的重建,体现村民共同的价值理想和生活追求,实现有机融合。应该制定具有独特特色和丰富的地方色彩的村规民约,使其具有个性化、本土化和实用化。
四、建立国家政权有机协调基层治理模式,引导群众参与社会活动
国家参与的程度和策略将对基层治理发展及其实践路径产生原则性指导作用。应该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有效提高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维护现有的农村社会秩序。一方面,村规民约应贯彻党的政策,融入民族意志,体现村民自治制度,通过代表国家权力的农村社会基层组织协助实施;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应该避免直接和强行干预村规民约的具体制定。一旦被强行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农村社会组织将获得更多的权力空间,加强其在公民社会中的权威,但与此同时,也可能脱离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失去他们的权利。国家以灵活的方式进行干预是确保基层治理健康,正常发展的关键。在重建农村社会传统资源,促进农村多元共治的同时,实现现代国家的意图,实现更好的治理绩效。因此,探索适度干预农村社会的有效途径,通过国家权力制定村规民约,在保持其合法性的同时,国家治理的意图可以通过村庄规则的内生力量合理地渗透到地方社会,将深刻影响村规民约的实际方向。
农村遵守秩序和规则与农村精英的努力及村民的支持分不开。从干部规划家乡及“乡贤”治理中找寻具有影响力和人格魅力的农村精英,鼓励他们参与进来。同时,村规民约的制定应依靠基层社会组织,建立村民利益表达的畅通渠道,将其利益转化为规范的内容,充分顾及村民的利益,反映出普通村民在村务公共事务中的主要作用。内容应反映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公平地对待村里的每个成员。尊重他们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得以“村民自治”为由排除或歧视外乡人。因此,只有确保村民平等参与、制定及实施村庄规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内部道德约束和教育功能是基础。在实现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的过程中,村规民约的民主性,特别要关注成员的意愿,在完善和发展乡村规制和民间习俗内容的道德观念与规范的同时,必须继承传统的道德文化,结合时代价值,融合现代社会文明要素,达成社会治理和谐、健康、可持续的新模式。
从上述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内涵、机制和功能类型来看,传统的村规民约强调其道德文化价值观的继承和人民的道德化,现代村规民约是继承传统道德文化的共同要求。特别是在乡村社会治理的新领域,将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文明相结合。其吸收伦理习惯,继承传统的家庭成员道德教育模式,通过内在的道德约束和社会教育功能,增强契约成员的道德修养。通过成员的自由和公平的商议决定,构建民主新形式。从村规民约和时代背景来看,应该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及乡村人才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从社会治理功能范围的地域和血缘角度出发,注重培育和凝聚村民社区的新型农村人才,开辟乡村基层治理的新境界,推动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