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社会技术创新研究
2023-05-11李华朱钰婷中共山东省委党校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委员会党校
李华 朱钰婷(.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委员会党校)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瓶颈分析
农业生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农产品的特性及产业链的复杂多样性。农产品是生物生产功能生产的产品,它的生产安排需要与自然相适应;农产品不易储存(有的农产品易腐烂和变质),需要一定的农业特定资产投资(不能用于他处),对产地和时间的依赖性强(保质期内);农产品市场存在垄断性。农业生产牵涉复杂的土地产权、民生安全、政治敏感和环境关切等议题。农业肩负着提高产量(保证粮食安全)、提高质量(品质)和多样性、保护特定关系(土地被视为农民最后的保障)等使命。农业产业链涵盖从种子、肥料、植保、动物防疫等的投入供给,到各种食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以及衍生出的生态产品和旅游产品等综合功能,形成与其他产业的互相依赖,其产业结构的调整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按照中央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促进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农业产业化目标,农业产业化的分析单元是农业产业链,不再是农户或农业企业,包括生产者、加工者、经销商(分销商)等在内的产业链运转需要围绕农业产业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在市场机制下有效协调和运作。农产品系统的正常运转更取决于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协调交换,尤其是垂直生产链条的联系,以实现降低单位成本,增加整个链条的利润,提高对市场需求的有效反应,增加有效产出的利润目标。
农产品供应链中上游产业集中、企业数量小、资产专用性增加、顾客需求快速变化、生产技术的改进、市场规则的变化,使农户经营主体在与供应商和加工销售商的交易中遇到巨大挑战。通过合同交易进行订单生产,在猪肉、鸡蛋、牛奶及其他肉类和家禽等农产品的供给方面渐成趋势。农产品生产合同的主要功能是分摊风险,提供合作动力,以及保证农产品质量和促进投资,解决农产品生产的“套牢”问题,因为农业生产不是一般商品的完全竞争市场,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不生产(土地等要素的闲置成本过大)。
在很多情况下,农产品购销合同的执行成本过高。由于农业生产正变得更加专业化,并日益依赖于外包投入和服务,农业和食品业之间形成更紧密的垂直协调和网络。农产品产业链出现新变化,如用日益复杂的合同安排取代现货市场交易,以及通过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组织结构取代现货市场等。这对农产品的市场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纠正市场限制,改善市场失灵,协调企业摩擦,理顺供需关系和价格关系,处理好特定投资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链中,既可以是委托方,又可能是代理方。同时,产业链上的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存在明显的异质性,生产环节以家庭农户和小型农场为主体的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而加工和销售等部门的生产经营则以日趋集中的公司制企业为主,两种不同规模的经营模式。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和随机性使农产品供应链的有效执行存在巨大信息和道德风险。这些农业产业化发展瓶颈都很难通过市场的力量来解决,农业产业化市场失灵由此产生。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案例分析
本文以一家企业在甜菜种植区建立加工厂的决策为案例,阐述一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地区可能遇到的社会困境,以及所需要的社会技术创新问题。甜菜作为制糖的农产品原料,运输成本较高,因此在甜菜种植区建设糖厂可节约运输成本,并可获得企业带动农户实现“甜菜+”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在理想化的完全市场情况下,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立应是可行的,但由于甜菜加工厂的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农村地区土地资本流动性差,本地农产品市场垄断性强,公司在甜菜种植区建设糖厂的计划要面临一些市场交易成本问题。一旦工厂建成,甜菜种植户就知道企业愿意为甜菜付出更高的收购价格,而甜菜运输的高成本使甜菜种植户在原材料供应方面占据更加有利地位,制糖工厂一旦建成,农民就可以选择阻碍向工厂供应甜菜相威胁,来提高甜菜出售的价格,从而获得额外收益。企业与当地甜菜种植户的博弈对个体收益及社会资源配置效用(社会福利增加)的结果有如下可能性。
企业在决定是否投资建厂以后,预期收益是1,甜菜种植户对此有两种回应,一是以阻止甜菜的供应为要挟,坚持更高的价格,这样企业会获得比不投资更糟糕的结果,收益为0,甚至是损失为-1,而甜菜种植户的收益将为2,总体社会福利为1。二是甜菜种植户选择以合理价格与企业合作,那么两者的收益都为1,即总体社会福利为2,并有可能随着企业经营收益的增加而取得更大福利。如果企业无法与甜菜种植户合作而放弃建厂,那么两者都没有收益,社会总体福利就为0。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和甜菜种植户从理性、机会成本和均衡价格的考虑出发,最终的决策很可能是放弃糖厂的建设,而不是取得帕累托最优结果的建设糖厂的决策。
解决这种社会困境问题的一个方案是使企业与甜菜种植户的合同更加完善,以及使合同执行更加及时有效。如果工商业主可以与当地农村地区的甜菜种植户签订长期完整的优质甜菜供应合同,那么公司会选择进行投资,但如果没有促进双方合作的有效制度与保障,企业与甜菜种植户往往会因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导致非合作博弈。如在合作遭遇风险时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选择双双违约,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很多。首先,现实中的实证案例证明合同的强制执行绝不仅仅是依法办事那么简单,需要高昂的行政和司法成本。违约的仲裁和执行在农村地区成本相对较高,甚至会超过胜诉所能获得的收益,因此起诉成为不可置信的威胁。其次,农村地区的市场声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由于交易主体的声誉信息难以有效传递,因此违约和不诚信的做法对经营主体声誉恶化影响的程度较小,带来的损失也较小,交易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很强。对甜菜种植户来讲,断供甜菜原料的理由总是可以找到,如降低甜菜的产量和质量,并将其归咎于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因此,在个体理性和个体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社会技术的创新和完善,那么合作共赢必将是不可持续的。
另一个方案是让两者从市场关系变为企业管理关系,如企业流转甜菜种植户的土地,从事甜菜种植,或由甜菜种植户联合投资建糖厂,从事甜菜加工。将市场转变为企业并不总是实用的,可能导致低效的结果。农民可能不是一个好的企业经营者,反之亦然,而企业和甜菜种植户两者不仅受可行能力的限制,还受经营范围、信用等诸多限制,无法自行进行市场经营主体的转化。两种方案都无法有效解决工商企业下乡办厂建立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困境问题——市场机制在引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出现失灵现象。
三、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社会技术创新
从以上案例分析中可以得出“全要素生产率”的市场经济对引导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几个缺陷,以及从制度的维度加以克服的可行性。一是行为主体的理性行为阻止了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与“看不见的手”论点相反,主体的理性行为不会导致社会上最优的结果。二是主体的行为是相互依赖的。共同利益和冲突利益同时存在。参与者对结果有部分但不完全的控制,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实现互利,合作有未开发的收益,强调了行为的相互作用。三是存在一个激励问题:个人利益与合作发生冲突,导致集体自我损害。还有一个信息问题,对方的合作意愿是未知的,因此道德行为可以被利用。四是行为主体的收益成为政策行为的可控制变量。政策不再以完全市场理论为指导,而是旨在建立一种(可实现的)替代方案,以促进行动者从合作中获得收益。这些替代方案需要通过外部制度安排(制定新的“游戏规则”)的方式“内化”交易双方的收益。五是相互改进的机会为共识和共同利益的监管奠定了基础。这意味着有关主体可通过制度的安排从与其他各方主体的合作中获益,这种制度安排以个人同意(实现集体的合意性)为前提。
个体的任何合作都以共同的和冲突的利益为特征,寻求合作收益必须基于现实情况,成功的合作需要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合作实现收益不能为了强调合作而只强调共同的利益,忽略冲突的利益。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期望通过道德劝说和政府强制来敦促相关方进行合作,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动者固有的利益冲突,从而导致政策或项目实施的失败。农业农村发展主体之间的合作绝不是个体“握手”那么简单,而体现在许多规则、合同和组织形式中,如明确得到法律保障的交易规则,透明的、开放的市场,以及各种组织形式的运作等。制度化竞争规则将受制度改革影响的群体的短期损失视为对制度资本的投资,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所有受影响的各方,尤其对短期受损失的个体,制度化竞争规则的政策建议侧重于提出解决现实困境的替代方案。
以合作社为例从产权、合作、代理等方面对社会技术创新进行阐释。合作社成员通过出资、选举理事、任命经理等影响合作社的运作。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与合作社成员的利益方面,除了合作社成员的日常监督,政府引导设立的农业合作社第三方管理机构及农业专业合作银行等社会技术创新也可限制合作社经理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方机构和农业专业银行对合作社的形式和合作社内机构关系的独特属性有专门的知识,他们的专家具有合作社社员可能不具备的专业能力,可有效地监测合作社的经营运作。同时,政府可设置农业新型产业主体的监督管理机制,可设置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种合作组织形式的垄断(如前述龙头企业垄断和转移市场风险行为的监管)、欺诈(如各主体在信息不对称行为下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政府的法律裁决和强制执行等制度可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最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