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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质化通证(NFT)洗钱犯罪的生成逻辑与侦查路径探讨

2023-05-11韩梓龙

关键词:藏品区块交易

谢 波,韩梓龙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2.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一、问题的提出

2021 年可以称作“元宇宙元年”:当年3 月,“元宇宙第一股”Roblox 登陆资本市场;10 月,Facebook 宣布更名为“元宇宙”(Meta)。自此,元宇宙成为各大互联网公司追捧的宠儿,元宇宙数字经济应运而生。元宇宙数字经济是一套依赖于虚实经济交互的循环系统,其建立在数字资产的绑定机制之上,而该机制运转又高度依赖于NFT。伴随着元宇宙数字经济之发展,NFT 的知名度从区块链业内迅速蔓延至社会各界,并以惊人的110000%使用增长率夺得《柯林斯词典》公布的年度热词榜榜首。

NFT(Non-Fungible Token)中文译为“非同质化通证”,①目前,学界对NFT的译名暂未统一,常见译名有非同质化代币、非同质权益凭证,少部分学者将其译作独份代币、异质代币、不可替换通证、不可互换性代币等。鉴于NFT 在中国境内并非一种可以流通的货(代)币,且我国现有法律政策否定了将NFT 作为货(代)币处理的可能性,笔者更倾向“非同质化通证”译名,该译名较好契合了NFT 系一种区块链通证的实质形式。是一种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以唯一加密货币令牌为表现形式,基于以太坊ERC-721、ERC-1155 等智能协议(标准)生成、用于识别特定数字资产的元数据。简言之,每个NFT都可绑定对应的数字资产。通过NFT 自身的唯一性、不可复制性、不可分割性可以有效验证被绑定数字资产的真实性,从而在平台上实现对数字资产的确权、交易和转移。因此,NFT 亦被称作“元宇宙数字经济的价值单元”,其背后暗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具有现实意义上的金融属性。有数据显示,2020 年全球NFT 市场资产总市值仅3.17亿美元,而在2021 年上半年其市值飙升至127.25亿美元,日均销售量和销售额相比2020 年增长646 倍[1]。2022 年仅第一季度,全球NFT 交易总资产就已超过164.57 亿美元,其中,我国元宇宙市场投融资金额也达到81.2 亿元[2]。2030 年前,NFT 的市场规模预计将达3000 亿美元[3]。

然而,NFT 进入我国后却自成体系,以“数字藏品”为掩饰,生成了一套与国外截然不同的模式,呈现出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征。“先天不足”指当前我国监管环境对海外公链和加密货币持负面评价,①2021 年10 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指导多家单位联合发布《非同质化权益(NFR)白皮书——数字权益中的区块链技术应用》指出,NFT 与NFR 的设计差异在于,后者不使用海外公链,采用实名认证机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此推测我国监管环境下对海外公链的使用持负面评价。二者恰是NFT 的底层技术支撑。离开了海外公链,国内多数NFT 平台仅使用半公开的联盟链,部分平台甚至只采用数据库或文件存储交易数据,没有使用任何区块链技术,交易记录极易被篡改;而离开了加密货币,国内用户使用法定货币交易,NFT 直接与人民币挂钩绑定,极易滋生金融风险。所谓“后天畸形”,指NFT进入中国后,有权机关尚未对其属性作出终局性认定,也未对二级交易平台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使NFT 长期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客观上纵容了相关经济犯罪发生,如“击鼓传花”式的价格非理性波动,“空手套白狼”“拉人头”式发展模式,热钱大量涌入形成“资金盘”,平台囤积居奇的“老鼠仓”等。近年来,学界围绕NFT展开了一些研究探讨,但聚焦NFT 带来金融风险的研究并不多,至于NFT 洗钱犯罪及侦查的研究就更少了。②以“NFT”和“经济/金融”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到60 余篇文章,但以“NFT”和“洗钱”为主题词进行检索,仅能检索到8 篇文章(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5 月12 日),且这些文章不少为报道性质的短文,如裴绍军,梁绥.NFT 交易中的潜在洗钱风险[J].中国金融,2022(17);夏莹,黄华,等.反洗钱视角下NFT 的洗钱风险探究及建议[J].时代金融,2022(5);蒋牧云,张荣旺.NFT 新玩家的金融魔术[N].中国经营报,2021-08-30(B01);王君晖.NFT 交易创新高,多方提示潜藏洗钱风险[N].证券时报,2022-02-18(A02).为此,本文试图从法律层面厘清NFT的属性,剖析NFT 洗钱犯罪的生成逻辑,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侦查路径,以期对疏堵监管漏洞和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有所助益。

二、非同质化通证(NFT)的界定、监管现状与法律属性

NFT 是连接元宇宙数字经济与现实经济的桥梁,亦是元宇宙建设中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被视为“元宇宙数字经济的价值单元”,发挥着价值锚定之功能。在进一步探讨NFT 洗钱犯罪的生成逻辑与侦查路径前,应当对NFT 的核心概念、表现形态及内外范畴进行界定,通过梳理当前监管现状,反面分析我国法律对NFT 属性的认定。

(一)NFT 的内涵、外延及表现形式

2021 年是NFT 的“引爆之年”,却并非NFT“诞生之年”。早在2014 年,NFT 已在欧美国家出现。早期NFT 主要基于以太坊系统ERC-721 协议运行,但在经历短暂热潮后,NFT 就陷入了长达七年的“静默期”,直至2021 年再度火热。作为互联网应用的新兴产物,当前国内学界对NFT 的理论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甚至在对NFT的译名问题上都未能实现统一,更遑论对NFT 之含义、表现形式作出规范明确的定义,但可以通过提取NFT 核心特质的三个层次,试以把握NFT的内涵、外延及形式。

其一,底层技术。NFT 的底层技术为区块链,当前世界上最大的NFT区块链是以太坊(Ethereum),因而以太坊提出的一系列智能合约ERC(Ethereum Request for Comment,以太坊智能合约),自然成为NFT 的通用标准协议。NFT 的标准协议主要包括ERC-721、ERC-998 及ERC-1155 等。通常认为,ERC-721 真正奠定了NFT 的概念及地位,由此形成社会公众对非同质化通证的初步印象;ERC-998 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出CNFT(Composable NFTs,可组合非同质化通证)概念,但并未实现彻底可分割化,更为彻底的可分割化则要到ERC-1155 才最终实现[4]。其二,表现形式。NFT 并非数字资产本身,本质上是一种元数据。通过将实际内容作为简单的URI 字符串存储在元数据内,NFT在区块链平台上实现对被指向物的唯一指向,为被指向资产提供可溯源且不可篡改的唯一性所有权凭证,从而为数字资产的价值产生、确权、身份绑定、定价、流通、溯源及权益分配提供支撑。其三,功能作用。艺术品的价值总与证明其来源有关,而传统上,艺术品的来源是借由画廊和博物馆的文献和销售档案证明的[5]。通过区块链平台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方式,NFT 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的信任机制,除信息转移外,还实现了点对点价值转移。与传统交易不同的是,NFT 所实现的“价值转移”介于现实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

因此,可以将NFT 定义为一种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以唯一加密货币令牌为表现形式,基于ERC-721、ERC-998、ERC-1155 等标准生成,用于识别特定数字资产并为其交易提供溯源证明的元数据。需特别指出的是,NFT 进入我国时,为规避监管限制,借以“数字藏品”名义悄然发展。在理论上,二者并不等同,数字藏品仅是NFT 在数字文化领域的应用,但在具体实践中,NFT 与数字藏品并不存在根本区别。在境外,NFT 基于公链发行,可以使用ETH、USDT、SOL 之类的虚拟货币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和匿名交易。由于发行于公链,国外NFT 可以跨链交易和买卖。在我国,无论是海外公链或虚拟货币,皆属政府监管环境中严格限制使用的技术,绝大多数平台基本使用各自的联盟链,如腾讯旗下的“幻核”使用腾讯至信链、阿里背景的“鲸探”使用支付宝蚂蚁链,不同联盟链间基本无法实现跨链交易。①部分平台在意识到相关问题后,着手开发了可跨链交易的数字藏品,例如,百度超级链(网址为https://xuper.baidu.com/)于2022 年8 月30 日推出了首个可跨链数字藏品,该藏品可被对接到其他区块链生态,实现价值流通。因此,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金融风险和监管限制,各大发行平台纷纷放弃使用含有NFT 的称呼,而改用数字藏品对其进行指称[6]。尽管平台一再强调“代币与数字藏品分离”,但仍难以掩盖其作为NFT的强金融本质。至此笔者认为,我国境内的数字藏品与境外的NFT,无论是技术逻辑抑或本质特征,都不存在根本性质上之区别,二者完全等同。

(二)NFT 的监管现状及法律属性

2021 年末,伴随着全球NFT 发展热潮,NFT以数字藏品的名义悄然蔓延至我国并迅猛发展。目前,国内NFT 平台已超千家,良莠不齐。2023年3 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一年里接到NFT 相关诉求5.97 万件,相较2021年的198 件,环比增长超300 倍。数字藏品平台野蛮生长,已引起有关部门关注,并通过行业自律协会发布倡议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范。2022 年4 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 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将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文化艺术品权益”交易的监管延展涵盖至NFT,强调不得为NFT 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等服务,不得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我国监管部门始终强调对数字藏品的收藏属性,禁止数字藏品金融化、证券化的倾向。但在严厉打击数字藏品炒作行为的同时,相关部门却始终未对NFT 的法律性质作出终局性认定,由此带来损害数字藏品长期生命力的双重“副作用”:一方面不管将数字藏品定性为商品、证券、债权、物权或其他任何属性,交易功能都是基础性需求之一,只要数字藏品在我国流通、交易未被彻底禁止,其潜在金融犯罪风险就不可能消失;另一方面,法律性质上的模糊也一定程度限制了交易双方遇到纠纷时可选择的救济手段。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27 条明文规定保护数字、网络虚拟资产,②我国《民法典》第127 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从立法过程和理论研究角度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属性尚存争议,更何况对NFT 法律属性的界定。总而言之,对NFT 的法律治理介入,不仅需要了解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趋势,更需要借助系统内外的符码沟通,对新兴领域事物给出妥当的法律评价。目前,学界对NFT 法律属性的评价莫衷一是,大致可以归纳出货币说、证券说、债权说和物权说。

“货币说”的理论基础根植于NFT 与加密货币之间的联系。在境外,NFT 使用加密货币交易,由此在区块链平台上实现转移。因此,NFT 中“T”所代表的“Token”首先被译作“代币”或“货币”,反映其被赋予了强金融属性。在发展过程中,名不副实的“Token”及其译名“代币”促生了疯狂炒作,催生了极大泡沫的数字货币市场[7]。然而,“货币说”无论是理论抑或实践中都存在一定问题:在理论上,NFT 不由主权国家发行且未被任何国家认可,将其作为货币处理存在明显的合法性问题;在实践中,NFT 的价值模糊且波动性大,缺乏足够的细分尺度,无法发挥货币的价值尺度与流通媒介功能。因此,有学者引用美国证券法中的“Howey Test”①“Howey Test”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6 年SEC v.Howey 一案判决中使用的一种判断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的标准,其中包括该投资为金钱投资、该投资期待产生利益、该投资针对特定事业、利益的产生源自发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等四项条件。认为,NFT 符合有价证券的构成要件,从而将Token 一词由“支付工具”性质的“代币”转向映射至“承诺”“记账”功能的“有价证券”[4]。“证券说”似乎解决了NFT 的定性问题,在实践中NFT 价格极易出现高度波动,同时催生了用户高抛低吸的投机行为和类似于股票K 线图的NFT 价格曲线软件,从这一点上看NFT 同有价证券高度相似。然而,理论上,发行NFT 并非为吸引投资,NFT 平台也并非有价证券的合法发行主体,这样定性突破了我国现有证券法律框架,因此也不宜将NFT 定性为证券。

鉴于“货币说”“证券说”存在实践和理论缺陷,部分学者转向提出“债权说”,认为NFT 购买者与交易平台之间存在债权合同关系。用户向平台支付对价后取得NFT 使用权,平台在接受给付后负有提供对应NFT 的义务,而NFT 本身则被视作“债权凭证”。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NFT 的存在与运行是建立在NFT交易平台持续运行之上的,一旦平台停止提供服务,用户的数字网络资产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用户与平台之间存在债权关系。这种说法有一定现实支撑,在当前我国NFT 交易实践中,由于监管部门对海外公链的负面评价与管制,NFT 交易平台大量使用联盟链——一种仅由某个平台使用的半公开链。倘若平台停止提供服务或关闭二级交易市场,用户的NFT 将失去一切价值。用户在平台拥有的NFT 既不能转链到其他平台,亦不能进行买卖。二级市场的关闭使平台所有NFT失去了流通性和稀缺性,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价值。实践中类似案例并不少,如数藏平台“光艺数藏”曾于2022 年暂停用户提现,疑似准备关闭二级市场,消息一出藏品价格暴跌、临近崩盘,平台上NFT 持有者的资产瞬间蒸发80%以上。②该数藏平台网址为http://www.gyi.art/static/html/pc.html#/,对于“光艺数藏”暴雷事件的报道可见佚名.光艺数藏暴雷崩盘,数藏平台跑路潮来袭?[EB/OL].(2022-07-01)[2023-04-20].https://www.wzpcw.com/post/1859.html.从这个角度看,用户持有的NFT 价值似乎与NFT 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紧密相关,可据此认定用户与平台之间为债权关系。然而,在法律上将NFT 视作债权处理同样存在一定掣肘,具体包括:一是NFT 是存储在区块链上的,在许多节点上都存在副本,因此并非完全依赖于平台服务;二是NFT 在铸造、发行并被售出后,发行人往往无须承担更多义务,这使得NFT 难以找到一个确切的债务方;三是采纳债权说将桎梏用户寻求救济的方式,若将NFT 定义为债权,依照债权之相对性,唯一的救济路径只能是通过法院向平台主张权利,这会导致救济手段单一、救济覆盖不足等后果[8]。因此,将NFT 定性为债权也不合适。

目前,学界较为广泛接受的共识是将NFT 定义为物权。“NFT 自身特性与物权说观点有着高度的契合性”,其所具有的特征“与物权客体所要求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相符的”。有学者引述张明楷教授对财产的定义,认为NFT 符合刑法所保护财物的三个特征——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和客观价值性,并将刑法上的财物概念引申至民法意义上,由此证明NFT 符合财产的特征,应被承认为合法财产;并进一步提出包括NFT 在内的所有区块链数字资产“应被纳入物权保护范围”,其原因在于“满足物权两大核心特征”:一是满足物权客体的特定性要求;二是具备可支配性,权利人可对其施加排他控制[9]。但在法律上将NFT 定性为物权,也存在一定阻碍。其一,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而NFT 并不具有物理上的现实属性,难以被界定为有体物。其二,将NFT 定性为无体物,又突破了我国现行物权法框架,现有框架下所保护的无体物包括:一是“法律上可得支配之自然力”,如光能、热能、电能等;二是某些形体固定、价值相对确定的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券、股权等物化的债权。NFT 作为信息时代的新兴产物,很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被完全准确地定性。比较而言,将NFT 归为物权似乎是现阶段相对合理的一种解读。

三、我国境内NFT(数字藏品)的运行交易机制及洗钱犯罪风险

由于我国限制使用海外公链与加密货币,境内NFT 借以数字藏品名义发展,然而名义上的区别不可能消灭本质上的强金融属性。国内大部分NFT 平台,仅会在交易界面空洞地强调“数字藏品仅具备收藏欣赏价值,官方对藏品价格不构成任何指导意义,请谨慎购买,严防炒作”,实际上却以各种方式怂恿客户低买高卖,无限度地抬高价格,甚至既当裁判又当选手,利用“老鼠仓”方式赚取巨额利润,在严重损害购买者利益的同时,极大滋生了洗钱犯罪风险。虽然数字藏品与NFT 在技术逻辑上并无区别,但在运行交易机制上却存在一定本土化差异。目前,已有学者从技术层面对境外NFT 运作机制进行介绍,①具体可参见余俊缘.数字作品NFT 交易的本质、规则及法律风险应对[J].科技与出版,2022(10);魏丽婷,郭艳,等.非同质化代币(NFT):逻辑、应用与趋势展望[J].经济研究参考,2022(4);秦蕊,李娟娟,等.NFT:基于区块链的非同质化通证及其应用[J].智能科学与技术学报,2021(2);SULLIVAN S.NFTs:Future or Fad?[J].Columbia Journal of Law & the Arts,2022,45(3):365-370;ASTAKHOVA L V,KALYAZIN N V.Non-Fungible Tokens(NFT) as a Means and Object of Ensuring Information Security[J].Automatic Documentation and Mathematical Linguistics,2022,56:116-121.然而,境外NFT运行机制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境内数字藏品。根据我国特殊监管环境及NFT 在境内发展的具体形态,有必要对我国数字藏品运行交易机制及其存在的洗钱犯罪风险做一分析。

(一)我国境内NFT(数字藏品)运行交易机制分析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NFT 从无到有都需经过铸造、发行、交易阶段。然而,在这些阶段中,国内外采取了不同的技术处理方法,导致国内的运行交易机制现状与国外存在较大区别,就此埋下了洗钱犯罪风险隐患。

1.铸造

铸造(Minting)即将数字藏品以NFT 形式初次生成的过程,具体包括以下环节:一是将作品转换为数字形式并获取以URI 格式存储的元数据;二是将元数据映射上链,储存在IPFS(分布式文件系统)或中心化服务器中,运用哈希算法等加密算法得到一个哈希值,并与作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即数字ID;三是调用现有的或自己开发的智能合约,将数字ID 存储在区块链上,得到数字藏品的Token ID。至此,NFT 铸造完成。境外NFT 平台将数据储存在以太坊这类发展去中心化程度高、加密安全性强、数据被篡改可能性极低的公链上,能够有效实现对数字藏品的确权、交易、流转和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国内监管环境对使用海外公链持负面评价,使国内数藏平台在铸造NFT 时大多采用联盟链,②“联盟链”又称“行业区块链”,是介于公链与私链之间,具备部分去中心化特征的半公开的区块链。联盟链由若干机构联合发起,由盟友共同维护,只针对特定群体的成员和有限的第三方开放。联盟链的参与者是被提前筛选出来或直接指定的,联盟链内部指定多个预选节点,作为记账人,每个区块的生成由指定的节点共同决定,其他节点可参与交易,但不参与记账过程。甚至部分数藏平台仅使用数据库或文件夹存储交易数据,完全没有使用任何区块链技术。铸造过程中没有采用可信度高的区块链技术,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洗钱手段。

2.发行

发行是指数字藏品被上架至数藏平台的二级交易市场,供用户进行购买的过程。通常来说,数藏平台能够决定某件数字藏品的发行数量,而单个数字藏品的发行数量与价格成反比关系。假设在该平台中数字藏品A 仅发行100 份,其价格往往会被哄抬到比较高的位置;假设数字藏品B发行了10000 份,其价格一般会偏低。此外,数藏平台还能决定NFT 的发行价,即该数字藏品首次发行供用户购买的价格,也可以类比为“股票打新”,除非极少数破发,新股发行价一般远远低于上市后的市场价。因此,当某数字藏品的发行数量比较少、发行价格比较低时,该藏品往往会被疯抢,造成服务器瘫痪。境内数藏平台以此为契机,提出了数种不同的发行方式。正是这些发行方式客观上提升了数藏平台在NFT 发行中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也潜在增加了被利用进行洗钱犯罪的风险。

第一,先到先得。这种是最常见的首发方式,对用户而言相对公平。用户仅需要在指定时间内,提前进入购买页面,以购买速度为标准先到先得。第二,优先购。优先购是指数藏平台设置了相关要求,如若用户满足,则可比其他未满足要求的用户提前进入相关页面,于指定时间内提前购买数字藏品,余量再由未满足要求用户以先到先得方式购买。这种方式往往会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甚至会助推数字藏品价格出现非理性波动。例如,数藏平台要求在一段指定的时间内持有藏品A,在指定时间结束后平台将统一快照,符合条件的用户则可优先购买藏品B。如此一来,在潜在利润驱使下,大量用户会购买藏品A 以满足要求,其价格会被疯狂推高;在快照结束、获得优先购资格后,藏品A 又会被用户竞相以低价大量抛售,俗称“砸价”。第三,空投。空投与优先购类似,区别在于优先购需在指定时间内购买,而空投是直接发放到账户内。空投是指平台设置相关条件,在用户达成后直接将指定藏品由链上转移至用户钱包内的一种数字藏品首发形式。譬如,数藏平台制定规则,若用户能够邀请新用户注册平台并进行任意消费,则可获得空投一份。通常空投价格极低甚至免费,用户可获得较高利润。对数藏平台而言,空投成本低廉,能够很好发挥引流作用;在用户将空投售出后,平台还能获得一笔技术服务费。因此,发放空投是数藏平台初期引流推广、吸引用户注册的重要途径。但目前有证据表明,“拉人头式”发放的空投有往传销演变之趋势。

3.交易

数字藏品的发行是指首发,是NFT 被铸造后的首次交易,通常由平台转移至用户。而数字藏品的交易是指流转,即拥有该NFT 的首位用户将其出售后转移至其他用户的过程。交易数字藏品需在数藏平台的二级交易市场进行,一般不能跨平台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市场主导角色——用户或平台主导。境外平台大都采取用户主导模式,平台类似于出售者和购买者的中介。以国外最大NFT 交易平台Open Sea 为例,卖家出售NFT需向平台支付2.5%的服务费,买家购买NFT 无须支付服务费,但需支付燃气费(Gas Fees)。①“燃气费”是依据区块链协议,用户需要向矿工支付的加密货币转移费用,以将转移记录上传至区块链。在我国,主导市场的是平台,最大及唯一的卖家就是平台自身。平台与数字作品的作者以一次性买断或固定费率分成的方式购买数字藏品发行的版权,在铸造后发行、交易于平台内部二级市场,按照市场成交价按比例收取用户每次买卖服务费,类似于股票佣金。以我国最大的数藏平台iBox②该数藏平台网址为https://ibox.art/zh-cn/。为例, 每次交易费率高达4.75%,同时还存在1%的转账服务费。此外,平台主导模式下的数藏交易存在被单方面关闭二级交易市场的风险,一旦失去买卖途径,用户的NFT 将分文不值。因此,境内数藏平台在NFT 交易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致使数藏平台极易被利用,成为洗钱犯罪帮凶,甚至犯罪分子会自己搭建数藏平台从事洗钱犯罪。

(二)我国境内NFT(数字藏品)洗钱犯罪风险的生成

与其他数字资产类似,NFT 的价值往往具有高度波动性,就同早期的ICO 阶段一样,金融罪犯极易通过价值通胀(Value Inflation)和抛售计划(Pump-and-Dump Schemes)操纵NFT 市场[10]。当前,境内数字藏品运行机制漏洞百出,面临着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发展缺陷,加之监管部门尚未制定有效的监管框架,缺乏认证能力和尽职调查标准的失序市场环境为包括洗钱在内的金融犯罪创造了条件。国外学者指出洗钱的阶段可分为:一是配售(Placement);二是通过小额存款或串通将其存入一级或二级银行账户;三是用多个合法的商业交易将其分层(Layering)。其中,购买艺术品可以作为分层阶段的合法交易方式之一。非法活动的钱被用于购买艺术品,随后将其出售,这些钱便被附在合法的商业交易中而被洗白[11]。数字藏品是艺术品的一种,同样适用于这一洗钱底层逻辑,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情况。

1.自行搭建数藏平台从事洗钱犯罪活动

在严格意义上,搭建一个合法的数藏平台需要获得一定的资质,比如区块链备案、艺术品经营备案、等保二级或三级测评、电信业务许可证ICP、EDI、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然而,搭建数藏平台并不涉及复杂的计算机技术,大体包括源码开发、UI 设计、代码编写等,仅需一至两个月便可完成网站搭建,甚至只需制作一个H5 页面;如果直接使用现有模板进行搭建,最快当天即可上线。目前有证据表明,犯罪分子正在利用自行搭建的数藏平台进行洗钱活动。犯罪分子搭建的数藏平台并没有也并不会去取得相关合法资质,甚至不涉及任何区块链技术。所有交易信息使用文件夹或后台数据库进行储存,根本不会上链。犯罪分子仅需搭建一个数字藏品网站,通过发放空投方式,吸引用户注册登记并消费。在该类非法数藏平台中,数字藏品完全是剽窃而来,不计其数的艺术家或作者在不知情或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其作品就已经被盗取并铸造成NFT 出售。

一个仓促搭成的网站、一张带有编号的图片便可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利器。通过自己搭建的数藏平台洗钱,往往只需两个步骤:一是利用平台主导优势,用黑钱以极低价购入数字藏品;二是利用各种方式,人为推高持有的数字藏品价格,并以较高价格出售。在步骤一中,购入数字藏品而非直接占有的真实目的是购买流水,以提供合法证明;在步骤二中,推高数字藏品价格的方式有很多,采用设置优先购、空投或隔夜提价等方式,人为释放误导性信息。如此一来,不同于传统洗钱还存在一定比例的折价,利用NFT 方式洗钱甚至还能获得超额回报。试举一例:第一步是犯罪分子将赃钱用于搭建网站,通过发放空投这一近乎没有成本的引流方式吸引用户注册;第二步是铸造数字藏品,用赃钱以极低的价格购入其中50%~70%,剩余部分上架网站供用户购买;第三步是隔夜提价(洗牌交易),将自己控制的数字藏品以较高价格由钱包A 转移至钱包B,人为地提高藏品价格和知名度,向市场释放误导性信息,吸引真实用户购买;最后一步是将用黑钱购买、所持有的一切NFT 以较高价格售出,达成洗钱之目的。

2.利用现有数藏平台从事洗钱犯罪活动

利用搭建的平台洗钱,尽管搭建方式便捷、有获得超额收入的可能性,但对用户数量和活跃度有一定要求,需要投入一定成本举办活动,如发放空投或新人福利等。如果未能吸引真实用户接盘,不仅不能洗钱,甚至会造成本金的损失。因此,犯罪分子有可能利用现有数藏平台漏洞或与数藏平台勾结,直接操纵数字藏品价格,低买高卖。利用现有数藏平台洗钱,不仅能够基于区块链技术而留下被确信真实的购买流水,为后续赃钱洗白提供合法性证明,还能够降低因自行搭建平台而带来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利用现有平台洗钱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其一,垄断发行数量较少的数字藏品,哄抬价格,低买高卖。一般来说,一张数字藏品的发行数量从十到十万份不等,发行总数越少,越容易被垄断控制。犯罪分子需要购买该数字藏品总数的80%,通过洗牌交易的方式,以自己控制的不同账户不断买卖、推高价格,营造出该藏品价格正在翻倍的假象,吸引真实用户接盘。这种方式本质上是击鼓传花,因此也存在一定缺陷,即必须要有接盘的真实用户。此外,还需考虑每次买卖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当然相比传统“水房”或地下钱庄洗钱,这种洗钱方式带来的损耗已经是微乎其微。

其二,与数藏平台内部人员相互勾结,获取未披露信息,提前使用赃钱购入活动藏品。在现有平台主导模式下,数藏平台能够利用优先购、空投或新人福利等活动,人为地推高指定数字藏品的价格。如果犯罪分子与数藏平台策划人员相互勾结,提前获知某件藏品的活动信息,便可在活动开始前用赃钱大量购入指定藏品,并在活动开始后售出获利,以达到清洗赃钱的目的。假设犯罪分子通过内部消息提前获知了平台将举行数字藏品A 的空投活动,在指定时间内持有藏品A可获赠藏品B,犯罪分子便利用赃钱预先购入大量藏品A。在活动具体详情公布后,藏品A 的价格必定会在用户趋利性下水涨船高,犯罪分子仅需将藏品折现,就完成了赃钱洗白甚至获利。此外,数字藏品在法律上并不能定性为有价证券,并不适用我国《刑法》第180 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提供内部信息的人员甚至不会面临任何刑事处罚。

总之,利用现有数藏平台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难以枚举,大致可归结为两大步骤:一是控制市场上某件数字藏品的较大份额,获取定价的主动权;二是运用各种方式助推持有藏品的价格,以较高价格转让给其他用户,从而洗白赃钱。

四、非同质化通证(NFT)洗钱犯罪侦查路径的构建

NFT 洗钱犯罪具有手段隐蔽性、犯罪形式多样化等特点,常规化侦查措施难以有效开展。加之,NFT 洗钱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犯罪分子藏身地及服务器架设往往在境外,除非开展切实有效的侦查合作,否则涉案人员往往得不到应有惩罚。而且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范打击该类行为,侦查机关开展此类案件侦查工作较为被动,只能在被害人报案后以集资诈骗或非法集资罪介入侦查,严重掣肘了侦查机关打击犯罪与及时介入之效果。根据国内数藏平台发展现状及运行机制,着眼于对NFT 洗钱犯罪的“犯罪前预防”和“犯罪后打击”,笔者在此提出侦查路径构建对策建议。

(一)分阶段开展网络阵地控制和固定电子证据

传统阵地控制是运用公开行政权力和秘密警务力量相结合的方式,控制易受犯罪嫌疑人侵害、利用的场所和行业,以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它可以促使侦查工作由被动侦查变为主动进攻[12]。传统阵地控制理论将目光聚焦于高危行业与高危场所,例如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出没的酒吧、营业性歌舞厅,或犯罪嫌疑人销赃挥霍的地下赌场、地下当铺等。而网络阵地控制是指公安机关针对各类重点平台进行有效的网络信息监管的同时,物建秘密力量对平台内的敏感信息进行监测预警并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发现网络犯罪线索并关联侦查信息,实现对网络犯罪规律和犯罪形势有效把握以及对网络犯罪案件有效打击的一种阵地控制形式[13]。利用NFT 洗钱通常涉及犯罪预备、犯罪实施、毁证销赃阶段。因此,NFT洗钱犯罪侦查中的网络阵地控制,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联系犯罪需求与供给、形成犯罪合意的社交平台,或提供资金流转、实现赃钱转移的网络支付平台。

1.犯罪预备阶段:重点控制社交平台

犯罪预备阶段,是指犯罪分子为清洗赃钱,提前利用网络对接洗钱需求、搭建平台、购买大量身份证件及银行卡等活动。通常来说,洗钱犯罪与上游黑灰产犯罪联系紧密。当前,与NFT 洗钱犯罪联系最紧密的上游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二者都利用网络进行且犯罪分子多藏匿于境外。例如,电信网络诈骗得来的赃钱,转手被用于搭建非法数藏平台,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推高NFT 价格,实现低买高卖,洗白赃钱,由此上下游犯罪形成。在对接需求以及洗钱过程中,犯罪分子为躲避侦查,大部分行动与交流都通过网络实现,使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进行沟通。因此,预备阶段的网络阵地控制应聚焦于斩断上下游犯罪之间的联系,重点实现对社交平台的网络阵地控制,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一是严厉打击上游黑灰产犯罪,从源头消灭洗钱需求;二是提前网上布控,重点监测以“搭建数藏平台”“NFT 平台”“购买银行卡”“购买身份证”等为关键词的检索行为;三是与网络安全部门合作,严加审核新上线数藏平台的资质与安全性,资质不全、安全性低的及时予以整改或关停;四是过滤敏感关键词,一旦在社交平台上识别到对接洗钱需求的高危信息,立即予以过滤,并将发言双方的账号信息上报至网安部门。罪前环节的阵地控制部署工作能够极大程度防止NFT 洗钱犯罪发生,同时与上游犯罪的侦查工作相结合也能够起到并案侦查、扩大战果的作用。

2.犯罪实施阶段:重点控制支付平台

犯罪实施阶段,指犯罪分子已经搭建好相关平台,或已在数藏平台大量购入数字藏品,企图通过各种方式或已经推高数字藏品价格以清洗赃钱的过程。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购买数字藏品需年满18 周岁,并在交易平台实名认证。然而,相关数藏平台对购买者的身份并不会加以严格审核,仅需所输入的证件号码与姓名相对应并能通过系统认证即可,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预先购买的身份证件大量注册账号。犯罪实施阶段的阵地控制应着眼于识别、预警和止损,重点实现对支付平台的网络阵地控制,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重点监测数藏平台对接的第三方支付端口或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智能识别用户银行卡可疑资金流动情况。目前,大量数藏平台使用易宝支付、杉德支付、汇付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端口进行交易,但是这些第三方支付端口并不属于我国《反洗钱法》第3 条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①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3 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无须实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不履行反洗钱义务。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类似于中介,资金最终仍要流动至银行卡内,可以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重点监测识别从这些第三方交易平台流入流出的可疑资金或交易,以此作为切入口开展反洗钱预警。

第二,与线下商业银行、线上支付平台开展全方位反洗钱合作,对线上网络阵地控制到的相关交易或身份信息,直接与银行、平台通报,及时“断卡”。利用NFT 等互联网方式洗钱便捷迅速,犯罪分子通常会在洗钱过程中频繁转账以掩饰犯罪踪迹,进一步导致洗钱犯罪过程中留下信息的隐蔽性和庞杂性[14]。因此,实施阶段的阵地控制应当聚焦于商业银行、支付平台与通信运营商,在大数据分析、整合、筛选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反洗钱活动。

3.毁证销赃阶段:重点固定电子证据

毁证销赃阶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赃钱清洗,需要转移犯罪所得收益、销毁线上的网站痕迹而进行的工作。由于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加上犯罪收益通常已被转移,很难在此阶段取得突破性进展。此阶段的侦查工作应集中于银行流水倒查以及对网站的IP 地址追踪,以固定电子证据,为后期的侦查起诉做好证据准备。利用NFT洗钱必然离不开使用互联网络,实施网络阵地控制实际上就是整合犯罪前、中、后环节与人员链、资金链、信息链、利益链等链条,依据犯罪发生轨迹结合关键线索部署阵地控制范围,预先布置力量,提前识别利用NFT 洗钱的危险信号,牢牢掌握网络阵地控制权,能够有效切断洗钱需求与供给之间的链条,从而实现对此类犯罪的侦查与防控。

(二)着眼于发现、追踪和监控进行资金流查控

不同于国外使用加密虚拟货币交易NFT,我国的NFT 交易是直接使用法定货币,因此,对利用NFT 洗钱的资金流查控应着眼于发现、追踪和监控可疑资金流向的轨迹,及时断卡、冻结涉案犯罪所得,获取归集账户的地址及其背后的真实身份并调取涉案证据。针对NFT 洗钱犯罪的资金流查控,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第一,围绕洗钱账户进行分析。传统的洗钱方式大致可分为四种:最原始的丢包交易、地下钱庄或“水房”洗钱、艺术品拍卖以及利用加密虚拟货币洗钱。通常来说,传统的洗钱方式并不能实现100%的洗钱效率,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地下钱庄或“水房”会扣除相当比例的赃钱作为佣金;二是在洗钱过程中为躲避追踪而频繁进行的多宗大额交易会出现一定比例折损。而利用NFT 洗钱,不仅可能实现100%比例的洗钱,甚至还能在洗白赃钱的基础上,获得较大比例的收益。因而,利用NFT 洗钱的账户上往往会存在异常的交易流水,如小额资金购入、大额资金流出,并且在与某个数藏平台的交易记录中表现出异于正常账户的活跃特征。为此,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注册用户的异常活动特征、网络聚集特征进行聚类分析、识别,能够获取一些洗钱数据[15]。

第二,查询涉案地址区块链上的历史交易记录。正规数藏平台的NFT 交易数据全部会被记录上链,尽管是联盟链,但是基础的交易信息,如交易时间、交易流向、流通路径等,依旧可以被查询和追溯。因此,利用NFT 进行洗钱犯罪,可以通过借助专业的可视化工具或编程方法,展示、提取链上全部交易记录,留存相关证据材料,最终绘制出完整的资金流向图。

第三,调取钱包所有人身份。我国NFT 交易平台使用法定货币进行交易,因此,绝大多数数藏平台采用实名交易制,购买NFT 前必须首先通过平台的实名认证并绑定个人银行卡。通过获取交易双方的个人或其他涉案信息,挖掘交易者的真实身份,从而为后期侦查起诉提供证据。尽管绝大多数身份信息或银行卡信息为犯罪分子盗取所得,但依旧可以通过资金最终流向获取一定的侦查线索。

还需指出的是,不同于普通金融犯罪,洗钱犯罪的资金流向极其复杂,每个账户、每秒会有极大的资金流转交易数据,尽管丰富的网络信息成为案件侦查中的关键信息[16],但从中搜寻真实账户,无疑需要在大量数据间进行对比碰撞,这项工作不可能仅依靠人工识别。因此,侦查NFT洗钱犯罪案件,需引入大数据侦查模型,依照已破获的类似案件建立、更新警务数据模型,同时与商业银行合作,共享数据信息。

(三)深化多部门、跨区域侦查协作和国际警务合作

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区性甚至是跨国性的特点[17],NFT 洗钱犯罪是典型的网络犯罪,表现出犯罪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地相分离之特征,往往涉及多个国家,需要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共同打击。即便犯罪地在同一国家内部,也无法绕开跨区域侦查协作的问题。此外,此类新型网络犯罪并非侦查机关单枪匹马便能够完成,资金流查控、断卡需要银行及反洗钱部门的合作,离不开多部门的协同作战、共同打击。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加强国际警务合作。互联网在便捷人们沟通的同时,也淡化了国与国之间的边界,使网络犯罪直接突破了国界线,犯罪影响恶劣、传播范围极广,成为各国必须共同面对的治理难题。这也让世界各国逐步意识到,打击洗钱犯罪与网络犯罪不可能是凭借一国之力就能够实现的。世界各国应当摒弃固有的观念和偏见,在侦查此类犯罪时,打破传统意义上物理边界的束缚,主动向他国请求协作援助,坚持加强警务协作[18]。我国侦查机关也应提高国际警务合作意识,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或与有关国家签订执法司法合作协议,秉持“情报主导警务”战略,加强情报信息共享,不断加强在协助调查取证、追赃返赃等方面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共同打击NFT 洗钱犯罪。第二,加强跨区域侦查协作。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受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约束,我国公安机关开展跨区域侦查协作的效果效率不佳,侦破跨区域案件时往往存在诸多困难,如侦查人员协作意识差、缺乏稳定跨区域侦查协调机制、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指挥等[19]。利用NFT 进行洗钱犯罪,往往受害者众多、散布全国,犯罪分子也隐匿在全国甚至世界各地。随着此类犯罪的潜在风险扩散,打击犯罪必须得到各地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需要建立起稳定的跨区域侦查协调机制。第三,加强多部门间合作。侦查NFT 洗钱犯罪并不能仅仅依靠侦查机关来实现,对于此类涉及网络技术及资金流查控的案件,必须与工信、网安部门、商业银行反洗钱部门、侦查机关反诈部门等多机构协调合作,共享技术与情报信息,以实现对犯罪的共同打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整个网络犯罪看,网络犯罪的链条化非常明显[20],洗钱犯罪是上游黑灰产犯罪的下游犯罪。实现对NFT 洗钱犯罪的有效打击与治理,应当从源头进行。目前,危害性最大、影响力最深的上游黑灰产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所得的赃钱是洗钱之重要来源。从这个角度,公安机关也应加强国际警务合作,与电诈猖獗的东南亚各国形成良好合作关系,建立跨国警务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上游黑灰产犯罪,以实现对NFT 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四)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侦查提供制度支撑

当前,NFT 洗钱犯罪还没得到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现行法律框架下尚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制,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有学者指出,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不少网络犯罪欠缺前置规定[21]。侦查是犯罪后采取的法律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是法律上的不明确,使得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只能使用其他罪名介入调查,这就存在一定的错位。此外,法律法规上的滞后,进一步制约了侦查实践工作的发展进步。因此,有权机关可借鉴境外有关经验,根据我国NFT 数字藏品的本地运作机制,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切实有效地规制此类犯罪。有研究表明,在没有推行有效监管前,NFT 市场仍然极易诱发金融犯罪[22]。

一方面,要尽快明确NFT 的法律属性。当前,学界倾向于将NFT 定性为物权,以网络虚拟财产的形式,保护NFT 持有者相关权益。通过将NFT 纳入法律保护与规制的范畴之内,可以实现对NFT 买卖的有效监管,减少出现低买高卖、资金盘、老鼠仓等扰乱金融秩序的现象。放眼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对NFT 开展了立法规制,例如,法国在2019 年5 月颁布的《企业成长与转型法》(PACTE 法案)中引入了对数字资产的监管,由此修改的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54-10-1 条规定了数字资产的列举式定义,而在该定义下,NFT 基本上可以被定性为数字资产。法国的这一立法模式对新型财产权利作出了独立规定,在明确其财产属性的同时也引入了监管,是一种可资借鉴的立法思路。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相关条款。目前,我国《反洗钱法》第3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均不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支付端口。由此,在法律意义上,第三方支付端口并不需要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也未实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机制。而在当前数字藏品大热的背景下,毫无疑问,将第三方支付端口纳入反洗钱主体之一,符合打击NFT 洗钱犯罪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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