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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语用视角下的裁判表达与道德评价

2023-04-29肖薇吴椒军

肖薇 吴椒军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3.01.14

摘要:道德评价语在刑事判决书(1981-2020)中具有应用普遍性,历时上表现为消极评价的降低和积极评价的提升,分布上呈现出案件类别的关联性,涉案类型由政治经济类向国家安全、社会治理、公民权益类拓展,总体上与我国由政治专政向经济发展和社会综合治理演进的法治进程相适应。道德话语表征是伦理道德与依法审判互补协同的结果,具有维护法律权威、彰显人本情怀、助推法治文明等语用功效,顺应着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的实践需求。两者在审判中的局部性冲突警示我们应注意加强司法监督,规避以情乱法,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道德评价语;裁判文书;伦理语用;德法共治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359(2023)01-0100-07收稿日期:2022-04-09

一定的伦理学形态与话语方式总是与一定的道德观相联系 肖群忠:《“人伦日用”中的道德重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学之展望》,《求索》,2019年第4期。。伦理语用学正是基于人伦传統与话语交往的界面性研究,旨在阐明话语道德规范的理性基础,揭示特定社会中的道德因素对意义建构的影响与制约 陈新仁:《跨学科前沿研究:伦理语用学》,《中国外语》,2017年第3期。。道德评价是话语伦理本质的表征形式之一,也是司法裁判的重要表达手段之一。评价语通常作为一种话语的态度资源,在系统功能语法和评价理论的框架下进行评价模式、意义和权势的描写 李梦骁,韩忠军:《中外学者期刊论文评价性词汇使用的对比研究》,《外语教学》,2021年第2期。 Li Tao, Zhu Yifan. How does China appraise self and others?A corpus-based analysis of Chinese political discourse. Discourse & Society, 2020(2).,模型框架、指标体系、应用领域与方法是其常见的考察内容 Smith,Craig A. Kirby,Leslie D. Putting appraisal in context:Toward a relational model of appraisal and emotion. Cognition & Emotion, 2009(7). Hutiu, Otilia Liana. Voices of UK Academics in the Brexit Debate:A Discourse Analysis Perspective Based on Appraisal Theory. Journal of Humanistic & Social Studies, 2019(2). 孙铭悦,张德禄:《评价策略分析框架探索:以英语社论语篇为例》,《外语学刊》,2018年第2期。。伦理语用视角下的道德评价语研究则明显不足 肖薇:《法制新闻传播的道德话语表征与功用》,《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司法话语的道德表征研究尚未得到关注。作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载体,裁判表达在呈现“法”性语言特征之外,势必会基于道德规范的普遍性原则呈现出特定的“德”性语言特点。本文对我国刑事判决书(1981-2020)道德评价语进行描写,以期对法治中国新局面下的司法话语应用形成新的识解。

一、道德评价语:界定与分类

道德评价在规范伦理学领域是指如何判断行为和行为者的对或错,涉及动机、意图和后果。对行为的道德评价,有赖于对可能后果做出“最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既非主观推测的后果,也非全然理性推测的后果,而是合理推测的后果” 杨伟清:《后果、动机与意图:论密尔的道德评价理论》,《人文杂志》,2021年第4期。。对行为者的道德评价,关系到行为者内在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行为本身的可能后果和实际后果,这些都是对行为者予以短时评价和长时评价的关键因素 J.S.Mill. James Mills Analysis of the Phenomena of the Human Mind. Miscellaneous Writings ed.,John M. Robson,Toronto University Press,1989, pp.252-253.。规范伦理阐明了道德因素在话语评价中的潜在影响,与法庭推理和裁判亦有相通之处。道德评价语体现社会道德观 姜涛:《道德话语系统与压力型司法的路径选择》,《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蕴含着社会伦理内核,为揭示伦理与话语的互动提供了重要的语言手段。

司法语境下,道德评价与法律评判相对,法律评判用于实现对被告人罪与非罪、有何罪以及如何处罚的合法性判断 施光:《刑事判决书的态度系统研究》,《外语与外语教学》,2017年第6期。。道德评价则是根据一定道德标准判断人事和应承担何种道德责任的意识活动 韩东屏:《论社会性道德评价及其现代效用》,《中州学刊》,2018年第6期。。裁判文书中的道德评价表现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德化人,具有较强的道德色彩和个性化特征 杜健荣:《论司法判决中道德话语的运用偏差及其校正》,《民主与法制》,2017年第5期。。对裁判文书道德评价语的考察应区别于法律术语,突显裁判表达的情理性和法官的个人风格。裁判文书中所含“携款潜逃”“恶意”等贬义色彩的词,体现的道德评价标准是清楚的,是具有鲜明伦理道德指向的裁判叙事 赵朝琴:《司法裁判的现实表达》,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17页。。道德评价语还可进一步表现为如“良心未泯”“心地善良”等肯定性评价语词,以及“积极悔罪”“及时醒悟”“十分恶劣”等具有特定价值取向和评价力度的修饰词。从表达直接程度和情感态度看,可分为直接、间接、积极、消极类道德评价。直接评价是指包含“道德”及相关字眼的直接表达,间接评价是指不含“道德”字眼但具备道德评价色彩和道德评价标准的间接表达;积极评价是对客体及客体行为的正面的、肯定的评价,消极评价是对客体及客体行为的负面的、否定的评价,它们在词汇层级上构成了裁判文书道德话语的表征视角。

二、刑事裁判中的道德评价:话语表征

(一)语料选取与标注细则

笔者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刑事案例子库,http://hffgc6ae4bfbcde7b499csufwwoufpnonx6wn6.ffhx.libproxy.ruc. edu.cn/case. 为检索源,自建刑事裁判文书小型语料库,法宝引证显示最早一篇刑事裁判文书制于1981年。考虑到裁判拟制会受到《刑事诉讼法》(1981)、《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992)等法制文书规范的制约,也会受到法治改革重要举措的影响,如十六大(2002)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篇章,十八大(2012)昭示中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笔者结合法治历史大事件,在1981-2020年间取约十年为一个周期,形成1981-1992(库1)、1993-2002(库2)、2003-2012(库3)、2013-2020(库4)四个考察时段,从各时段文库中随机抽取判决书各30份,共计120份。

语料标注示例如下:①“非法占有”“敲诈勒索”等属于罪名术语,是法律评判,不是道德评价,不予标注;②“传统美德”“有道德”等属于直接道德评价,“诬陷迫害”“积极悔罪”等属于间接道德表达,分别予以标注;③“严重不负责任”“多次收受”等含频度限定词且在删去该词时不改变中心语基本含义但影响评价语力的,属于间接道德评价,予以标注;④“积极悔罪”“主动交代”等由于限定词的肯定价值取向,标注为积极评价语;⑤“严重不负责任”“极其恶劣的影响”等由于限定词的否定价值取向,标注为消极评价语。此外,由于“有的案件裁判依据为公序良俗和背后隐含的道德背景” 赵朝琴:《司法裁判的现实表达》,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11页。,直接道德评价语并不多见,间接道德评价成为裁判文书的主要道德表征形式。下文将着重在积极与消极、历时与共时维度上对裁判表达的道德评价语进行描摹。

(二)总体分布与历时走势

在借助ICTCLAS系统分词,并经由人工独立标注、重复标注、参与人员检验后,对各库词汇总数和道德评价词数统计如下:

表1显示,道德评价语在所有库中均有分布,标准使用频次分别为0.167、0.085、0.077、0.064,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主要源于消极评价的递减。与之形成反差的是积极评价的递增,库2、库3的增幅均在5%左右,库4增幅高达35%,这使得库4中的积极评价和消极评价在总量上基本持平。图1更直观地展示了这种历时变化:道德评价词较明显的降幅出现在1981-1992年,1993-2012年近二十年相对稳定,2013年又开始缓慢下降,该趋势与消极评价的减少相一致,与积极评价的增多不一致。1981年以来的三十余年,消极评价的数量远远多于积极评价,主要起批判的司法辅助作用。近年来,积极评价明显增多,似有与消极评价平分秋色的趋势,这一现象值得关注。

(三)高频词与语言风格

为了发现哪些道德评价“既高频出现,又能够体现特定文献的主题内容和语言风格” 马创新,陈小荷:《文献中的词型分区规律与高频特征词的发现》,《语言文字应用》,2018年第3期。,笔者对消极和积极道德评价语进行了高频词提取,见表2。积极道德评价以副词、形容词为主,“如实”“积极”“主动”等样态限定语频现度较高,常见搭配为“如实供述”“积极悔罪”“主动交代”等,积极语义倾向明显;消极评价词使用较为灵活,行为动词居多,如“伙同”“诬陷”“指使”“煽动”,且多为粘宾动词,往往受副词修饰,用以突出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行为的斥责。频度副词如“严重”“特别”“多次”“巨大”等表现活跃,语言风格较犀利。

刑事裁判结果关乎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法官也会“努力建立一种支撑判决结论的外部链接,以社会公众的反应佐证其可接受程度”  赵朝琴:《司法裁判的现实表达》,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77页。。除了依据法律及参考先例之外,判决还须释明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之间的关联性,进而知道该类案件在现实社会中的比重和影响。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对116份判决书(余下4份为无罪判决)的道德评价进行了罪名类属统计,以考察不同案件中的道德评价语使用情况。

由图2可知,除去语料未包含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道德评价最少涉及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消极评价较多关涉“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积极评价较多关涉“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受贿罪”“侵犯公民权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危害国家安全罪”仅含消极道德评价。从历时视角看,亦可发现道德评价与罪名类别的内在关联,见表3:

在所涉罪名类别总数上,各库无明显差异。在罪名相关的判决书数量上,库1有9篇属于“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位列第一,其余各库均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最多;库2未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新增了“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库3和库4相对于库2新增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该罪别在库4中位列第三。其他罪型在排名次序上略有浮动。

三、道德评价的伦理语用学解读:德法共治、以德辅法

道德评价语在判决文书中的广泛应用,符合道德规范的普遍化原则,体现为法律、伦理、人情、法官、当事人等多方的协同与融合,也是我国“德法共治”传统治理理念的影射  张晋藩:《论中国古代的德法共治》,《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德法共治理念也不断萌生出生机和新意:“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是国家运作的唯一准则  丘汉平:《法学通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72页。,要求以至上的公意要素限制恣意的似有权力  李瑜青:《“法治思维”的核心内涵:兼论中国古代何以存在“法治思维”雏形》,《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1期。,同时作为一种元秩序  武树臣:《法家法律文化通论》,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62页。,构成了一个社会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秩序的基础。“德治”则彰显了规范以外的道德型法治特征  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9页。,体现了正义、道德、人权、平等、博爱等现代价值观的工具意义  時显群:《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37页。。新时代十年以来,我国创造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从道德评价的社会效能看,德法共治不仅关系到人心取向,也使得德法并举的历史价值观基础不断融入当代核心价值观  李德嘉:《论法治的价值观基础:社会治理中德法并举的本土资源》,《法学杂志》,2019年第5期。,在强化道德与市场经济建设的协同、建构多元化社会治理手段、改革政治机构模式与治党模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从道德评价的行动指南看,德法共治要求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从道德评价的执行主体来看,法官有时会转变伦理角色进入一种道德话语中,从而在一定的善恶标准上对涉案人做出评判与估价 涂江波,戴茂堂:《如何做出合理的道德评价》,《理论月刊》,2015年第6期。。因此,道德评价就是在追求法律制度、道德情怀、身份准则、效果机制的衡平中,实现社会伦理、个人道德与话语交际的动态协作,共同服务于法治公平正义。

(一)道德评价的制度前提:法治第一性

道德评价较低的标准词频和历时走低趋势反衬出法治第一性原则。法者,“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意指权威和平等。司法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胡玉鸿:《习近平公正司法思想探微》,《法学》,2018年第6期。,它既有“立善法于天下”的立法意义,又有“去私曲就公法”的司法意义。贬抑类行为动词和副词的大量运用,体现了适用法律充足性所强调的“刑事优先”原则。例如某特务案(法宝引证码CLI.C.66619,下文仅标注引证码)反复出现“拉拢”“指使”“刺探”等否定评价词,更有多处强调其“以讲学为掩护”“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从事间谍行为,形成从重处罚的裁决依据。某妨害作证案(CLI.C.1060389)也有“伙同”“串通”“伪造”“指使”等贬抑类动词数十处,以及“恶意逃避”“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司法工作秩序”等限定表述十余处。既然涉事行为已经符合退到最后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刑事优先”便是最好地尊法。类似用法还大量出现在侵犯财产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受贿罪(图2)中,起到了“百工皆有规、事事断于法”的判案辅助作用。然而,道德评价本身并不具有法律评判权,而是在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前提下,将德性要素融入司法模式,从道义上强化法治第一性。

(二)道德评价的人本情怀:德治第二性

道德话语不同程度地出现于四个库中,积极评价还呈逐年上升趋势,较好地说明道义评判在情理上拓展了证据采信的空间,进而产生德法共治效应。以库4为例,30份判决书中有22份运用了积极评价,单篇使用达到5次以上的有13份。某盗窃案(CLI.C.8411552)大量运用了行为评价词如“表现良好”“如实供述”情节评价词如“显著轻微”“一时糊涂”,以及极富同情意味的事实评价词如“精神发育迟滞”“经济特别困难”等,以说明其具有合意式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建构了轻罪语境。有些判决书还将道德评价写入“法官后语”,将法官职业伦理与道德伦理融为一体,对当事人提出劝诫和希望,如“希望李XX吸取教训,争取回归社会和成年后能找到一份力所能及的工作,做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好公民”(CLI.C.8411552)。谆谆劝谕不违法意、不拂人情,在制度层面权证了诉讼制度应然性与从宽制度实然性的辩证统一,在实践层面提供了司法繁简分流的参考,在效果层面提高了裁决的可接受性,因而具有道德引导和法律宣传的双重功效。正所谓“率法而强之,资仁者也”,法治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治人本身,而在于爱人之仁。法治也不仅仅是阶级统治的手段,而是“道之以德,有耻且格”,中华法系故而具有浓烈的伦理主义色彩 武树臣:《法家法律文化通论》,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541页。。

(三)道德评价的身份准则:劲士精神

“劲士”指的是兼具断案水准和道德情操的良吏儒臣。《秦墓竹简》记载:“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审当赏罚,悔过勿重。”总结起来就是据法不阿的刚正品格、举事审当的执法能力、喜为善行的仁爱之心。公正审断是法官机构身份的职业要求,道德话语是法官个人角色的情感诉求,当两者混同时,他们会将道德话语运用至法律系统,突然间恰恰是道德系统而非法律系统在决定法律是什么  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04页。。“属于情感范畴的正义感构成了法官裁判的重要视角,在裁判工作中发挥着认知和指引的关键性作用  张超:《正义感、移情与司法裁判》,《北方法学》,2017年第3期。”。大量消极评价语的使用,正是个体正义感的移情。尤其在涉及间谍特务、走私贩毒、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罪别类型中,消极评述是最主要的道德表征手段,如“……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受到特别严重的危害,使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给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对XX多次进行逼供,指使专案组对XX制造伪证……点名诬陷XX二十四人,使XX遭受严重摧残,被折磨致死”(CLI.C.140716),反映出嫉恶如仇、察法立威的法官人格。当罪别涉及公民个体层面时,这种正义感又表现得更加多元,既有对犯案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的愤怒,也有对涉案人“年幼无知、交友不慎”的叹息,还有对被告人“主动悔罪、积极赔偿”的肯定。法官态度成为法官由内在感受导向既定案件的应然表达。劲士精神依然是这个时代对好的法官的需求。

(四)道德评价的历时实践:文明进阶

话语是永恒的运动场,时代变迁是话语快速运动带来的结果  李敬:《媒介话语中的社会道德研究:基于知识考古学的框架》,《新闻界》,2019年第10期。。道德评价的历时演变不仅折射出我国“世轻世重”的刑罚制度和“垂法而治”的司法原则,也见证并推动着我国由政治立法向经济立法、人文立法全面深入的法治文明进程。从库1高达97.62%的消极评价语来看,道德话语所涉罪名类别前三位依次是侵犯公民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分布于反革命、间谍、盗窃国家机密、投机倒把等判决中,约占库1总量的70%。高频词包括“伙同”“阴谋”“诬陷迫害”“严重摧残”等,强调了犯罪行为的极端恶劣性。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背景也较吻合:司法體制改革尚处于启蒙阶段,国家统治主要作为政治专政的工具,裁判话语主要实现打击阶级敌人、维护民主专政、保卫国家机密的功能。库2、库3的道德评价语分布以制假售假、走私贩毒、诈骗洗钱等经济类案件占主导,其次为民生和管理类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均位列第一。这应当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内政治局势更加稳定、经济发展进入全新战略时期的社会大背景有关。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滋生了大量的经济犯罪,因此道德评价主要涉及经济罪。此外,“贪污受贿罪”从库2的第5位升至库3的第2位,“渎职罪”由第6位升至第5位,这说明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在法治中国进程中开始显现。库4表现为积极评价的激增和涉案罪别的增多。高频词较多用于轻罪语境,这或许与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2012、2018)的修正效应有关: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影响不断减小,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法官一言堂得到有效规避,“法”强制性与“德”调节性互补优势增强。涉案罪别反映了法治对经济发展、国家制度、政府管理、社会治理、公民权益等全方位的观照和进阶。

(五)道德评价的效果机制:科学量刑

在“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影响下,量刑说理一直被为在司法实践中严重不足  焦悦勤:《刑事判决书量刑说理现状调查及改革路径研究》,《河北法学》,2016年第2期。。但就道德话语表征情况看,我国裁判量刑至少有以下特点:

一是宽严相济的科学性,即一方面严厉打击威胁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的犯罪行为,一方面柔性协调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众生活生产。故而在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政府公信力等案件中,道德评价以消极为主,量刑倾向于零容忍。它还体现为对案件社会效应的综合考量。以酒驾入刑为例,2019年酒驾处罚标准针对驾驶人员血液及呼气酒精含量阈值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酒驾犯罪成本大大提高。相关文书(CLI.C.3705402、CLI.C.2519230、CLI.C.71523170)均较多使用了“反复并线”“大幅度超速”“多次随意变道”“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等消极评价,强化了量刑理据。

二是论心定罪的司法技艺。如“你们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整个案卷材料反映,你们没有选择那个老人作为作案的对象,说明你们心灵深处还是纯洁善良的” (CLI.C.56648861)。从涉案人主观状态切入,认为其保留了人性之善,未酿成不可挽回的恶果,为判决提供了轻罪理据。不可否认,“本其事而原其志”的确是量刑的重要维度,它有利于改善司法裁判冷酷无情的刻板印象,提升温度执法的话语共情力。科学量刑还体现为消极评价在贪污受贿案件中的大量运用,正所谓“明君治吏不治民”,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有力的行政监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四、道德评价语反思:共情有度、守望和谐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对严格公正司法提出的重要要求,为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新的方向,为“德法共治”中华法治文明赋予了新的内涵,为维护国际法治秩序贡献了新的智慧,也诠释了德法共治理念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新诉求:司法权威不容亵渎,务必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权力不可滥用,务必始终持守底线意识,规范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断讲温度,务必重视提升诉讼救助实效,减少社会面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司法裁判道德评价是参与司法公正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正是因为道德评价关乎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已有实践和将有实践的道德反思,从而有利于生成对法律审判的辅助手段,并最终使各类道德主体的作为越来越合“法”合“德”。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德辅法”的道德评价不受约束,法官“在制定法语境下,对判决新风格的追求应该持审慎态度,要遵循表达正义的基本要求”  王聪:《我国司法判决说理修辞风格的塑造及其限度》,《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判决应始终在“依法理、明事理、讲情理”的限度下,通过理性的法律论证来提升说理的质量品位,提高裁判的正当性。第一,当伦理主义与法律权威相悖时,后者理应成为裁判的底线。第二,当法官感性与裁判理性之间存在抵牾之处,正义维度理应纳入合法性论证的框架之下,只有不具偏私的共情才有可能导向正义的裁决。第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享有不代表对审判独立权的剥夺,不可代之以行政审判、传媒审判、大众审判。第四,道德维度的介入应注意规避司法职权主义,应加强行政监察,避免以情代法、以情乱法。尊良法、守原则、辨善恶,方能牢筑情法交融的人文环境,提升法治社会的道德基础,奏响守望和谐的法治乐章。

结语

本研究着重考察了道德评价语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表征方式和特点。研究發现:道德评价语的标准使用频次较低,但具有使用普遍性;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政治稳定、社会管理的判决表达倾向于消极评价,涉及经济活动、社会生产、民众生活的判决表达倾向于消极和积极评价的综合运用;道德评价具有时际性,一方面表现为消极评价的降低和积极评价的提升,另一方面表现为所涉罪别的阶段性变化,反映出我国刑事裁判从早期政治专政向中期经济发展、到当代综合治理的法治属性转变。裁判文书道德评价语是伦理道德规范与话语交际规范在司法场域的交互融合,具有维护法律权威、彰显人本情怀、树立裁判精神、优化量刑原则、助推法治文明的语用功效。法治德育的局部性冲突也可能引起司法僵化、以情代法。因此,共情有度、守望和谐是司法道德话语应用的基本原则。只有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才可能更好地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华网:《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08/23/ c_1124911027.htm.。

Judicial Expressions and Moral Appraisals from an Ethic-pragmatic Perspective

——A Case Study of Moral Appraisals in Criminal Judgments (1981-2020)

Xiao Wei,Wu Jiaojun

(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efei 230009,China)

Abstract:Moral appraisals decreasing are universally applied in criminal judgments (1981-2020), with negative appraisals diachronically decreasing while positive ones increasing. A crime-related distribution shows an expansion from political-economic cases to state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and civil rights cases. A legal advancement from political-dictatorship to economic-orientation and to a holistic social-governance is hence displayed. Moral appraisals   demonstrate the mutual coordination between virtues and laws in complying with laws, underlining social ethics and promoting legal civilization, which adapts to the new practice in China under rule of law, while some conflicts  remind us of avoiding empathetic replacement for legislation and further promoting judicial justice.

Key words:moral appraisals;judgment documents;ethic-pragmatics;rule of law with virtue[责任编校刘科,彭筱祎]

作者简介:肖薇(1981-),女,安徽青阳人,合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法律语言研究;吴椒军(1965-),男,安徽歙县人,法学博士,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环境法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YJA74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