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养老问题探赜
2023-04-29贾淑荣王美玲
贾淑荣 王美玲
[摘 要] 金朝立国伊始,就逐渐意识到以“尊老尚齿”为精神内核的儒家思想对维护统治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以敬老崇老为核心内容的养老政策。金朝不仅建立了完备的致仕制度以保证政府运转,而且还在构建君臣同体意识的过程中实行了对年老官员的礼崇与恩遇。同时,为彰显以孝治国的政策,金朝还颁布了许多庶民优恤政策,并确立了多种资金来源和救助机构以保障养老政策的实施。但金代养老政策也存在临时性与短暂性问题。尽管如此,金代的养老政策仍对当时社会产生了积极的教化作用,促进了社会“尊老”风尚的形成,对后世的养老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 金代;养老;致仕;优抚
[中图分类号] K24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6-2991(2023)05-0024-09
在《周礼》所提出的保息六政中,将养老位列第二,“二曰养老”[1]746。这是因为统治者很早就认识到:“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悌;民入孝悌,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2]1428所以历代统治者均十分重视养老问题,将它作为安上治民、万民归心的重要基石。由女真人建立的金王朝因其较早接触中原农耕文明的历史特性,故较易接纳和延承中原王朝中的养老传统,并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养老政策。这不仅向民众彰显了国家尊儒尚齿、风化攸先的形象,而且也促进了尊老敬老之风在社会中的形成和传播,潜移默化地实现了对民众“移孝为忠”的重要目的,有效维护了金王朝的统治。目前学界关于金代养老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1,但多侧重于金代优抚政策、养老礼俗及致仕待遇等方面的考述,而整体全面论及金代的各项养老政策尚属空白。本文拟在前贤研究基础上,通过考察正史史料及石刻资料,从制度融合的角度,对金代养老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勾勒出有金一代的养老制度。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政府运转下的致仕养老
官员的新老更替对笼络群臣及保证政府机构有效运转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故而金朝统治者亦如历代统治者一样,十分重视官员致仕养老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不仅对官员的致仕年龄做了调整,还对官员的致仕待遇进行了多次改订,极大提高了金朝政府的有效运转和执政能力。
(一)适宜的致仕年龄
金以前历代王朝的致仕年龄大多沿袭了《礼记·曲礼》:“大夫七十而致事(仕)”[3]14的传统。金初至金末,金朝女真、汉族官员的致仕年龄普遍高于60岁,大多为70岁左右,有的甚至到78岁致仕。[4]106可见,有史记载的金代官员致仕年龄也基本延续了“七十致仕”的历史传统。如:彀英“(大定)十五年,致仕。……十九年,薨,年七十四”[5]1663。郭济忠“寿几七十”,他认为“致仕之期,正合典礼”[6]600而求退归老。丁仝官至武义将军不久“以年逮七十乃告休致”[6]444。但在金世宗统治时期,却出现了将致仕年龄下调至60岁的新标准。
早在世宗即位初期就有降低致仕年龄的议论,时任西京留守的曹望之就曾上书道:“年六十以上者,终更赴调……给以半禄罢遣。”[7]2038逮至大定十七年(1177),金世宗制定猛安谋克人员致仕政策时,颁行了“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听”[8]167的政策。之所以出现这一变化,是因为金世宗对因年老而精力不足有亲身体会,他在此年十二月与宰臣对话时曾说:“朕今年已五十有五,若年逾六十,虽欲有为,而莫之能矣。”[8]169因此,世宗产生了将官员致仕年龄降至60岁的想法。大定二十一年(1181),张汝弼乞归遭拒时说:“圣旨尝许六十致仕。”世宗回答:“朕尝许至六十者致仕,不许未六十者。”[9]1870这也表明金世宗时出现了“六十致仕”的规定。而明昌元年(1190)定致仕官员从人输庸时,“其有官职俱至三品、年六十以上致仕者,人力给半,乞不分内外,愿令输庸者听”[10]214。这说明章宗朝时也沿用了“六十致仕”的相关标准,但“六十致仕”并非金代的主流致仕标准。如邵世矩“年才六十有三,遽然告致而归,守道恬淡,真古君子所为”[6]306。左企弓之子左泌“年六十一,即請致仕。亲友或以为早……时人高之”[11]1726。
笔者认为,金朝“六十致仕”的年龄标准针对的主要对象并非中央高级官员,而是指与百姓直接接触、管理和监察基层事务的地方官员。故而一些位居中央高级官员的年老重臣,在60岁左右申请致仕时多会遭到皇帝的拒绝。如大定二十年(1180)61岁的完颜守道“寻请避贤路,帝不许”,之后不久又“复乞致仕”,世宗曰:“以卿先朝勋臣之后,特委以三公重任……今引年求退,甚得宰相体,然未得代卿者,以是难从,汝勉之哉。”[12]1957-1958章宗明昌四年(1193),时年61岁的右丞相夹谷清臣“寻上表丐闲,不许”[13]2084。世宗曾多次指出:“县令之职最为亲民。”[8]170因此,为了更好实现社会控制和保证地方政府有效运转,金朝出台了“六十致仕”的规定。如大定七年(1167)“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体问……年老者勿授县令”[14]1194。大定十五年(1175)“诏年老之人毋注县令”[8]163。选任监察御史时,“敕尚书省于六品七品内取六十以下廉干者备选”[14]1201。之后,金太宗又“命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职事官……应赴部求仕人,老病昏昧者,勒令致仕,止给半俸,更不迁官”[15]200。大定二十三年(1183)罢任县令大雏讹只等人时,致仕待遇直接以60岁为标准,“六十以上者进官两阶,六十以下者进官一阶,并给半俸”[15]184。此外,金代官员致仕与否,还与其身体状况和精神面貌相关。如乌延蒲卢浑虽已73岁,但他“年虽老,精神不衰”[16]1805,被授予东京留守。移剌道乞致仕时,以“虽逾六十,心力未衰,未可退也”[12]1968而遭到拒绝。章宗时张万公也因“春秋虽高,而神明未衰”[6]649几次乞闲被拒。
(二)完备的致仕待遇
金代的致仕养老待遇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性发展过程。金太宗时期虽未有定制,但已初步实施了相关的致仕待遇。如银术可在天会十三年(1135)致仕后,“加保大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迁中书令,封蜀王”[5]1659。熙宗天眷三年(1140)“诏文武官五品以上致仕,给俸禄之半,职三品者仍给傔人”[17]75-76,首次对官员致仕养老待遇做出政令规定。皇统元年(1141)又下诏改为“诸官、职俱至三品而致仕者,俸禄、傔人,各给其半”[18]1341。世宗大定十一年(1171)“诏职官年七十以上致仕者,不拘官品,并给俸禄之半”[19]148。致仕待遇不再有阶品限制,转以年龄为准。章宗时官员致仕待遇更加完善,不仅“勒三品致仕官所得傔从毋令输庸”[10]220,免除了致仕官员的输庸,还对本该致仕而未致仕的官员作出规定,“敕诸职官老病不肯辞避,有司谕使休闲者,不在给俸之列,格前勿论”[10]223。同时,考虑到官员到任即面临致仕的特殊情况,还专门颁发有“到任告致仕格”[10]225。
此外,一些年老高官在致仕后,在享受半禄、傔人等优待外,还会因年高德勋得到特别礼待。首先,年老重臣致仕时会受到加衔迁官的礼遇。为此金朝还专门制定了致仕迁官半俸仪:“官职不拘品从,七十以上告致仕者迁两官,六十以上迁一官,给半俸。外不及六十,未至(及)[衰]老,止是疾病难任职事者,止合给半俸,更不在迁官之列。”[20]502-503熙宗天会十五年(1127),时立爱“致仕,加开府仪同三司、郑国公”[21]1777。章宗时武义将军丁仝“以年逮七十乃告休致,朝迁允其请,遂超授宣武将军”[6]444。宣宗贞祐三年(1214)刘頍“致仕,迁一官”[21]1775。同时,年老重臣致仕还会受到恩荫子孙的优赐。太尉、左丞相完颜守道致仕特“赐次子璋进士第”[12]1958。尚书右丞石琚致仕时,“诏以一孙为閤门祗候”[12]1962。参知政事梁肃致仕时,“诏以其子汝翼为閤门祗候”[22]1986。
其次,为了使致仕官员更好地颐养天年,统治者还会调任其子以便职来实现对归老官员的奉养。如李晏归老时,“诏除其子左司员外郎仲略为泽州刺史,以便侍养”[23]2127;张大节致仕“擢其子尚书刑部员外郎岩叟为忻州刺史,以便禄养”[24]2146。
再次,官员致仕后还会受到宴会优待、赐策杖等礼遇。如金世宗在完颜守道致仕时“特赐宴于庆春殿”[12]1958。金章宗在董師中致仕后“每节辰朝会,召入侍宴”[25]2115。金章宗还曾下令“敕宣徽院官,天寿节凡致仕宰执悉召与宴”[26]251。“杖”在古代是老人岁长德高的象征,历代官府都会向老人赐予策杖以示尊敬。金章宗曾“幸玉泉山,诏玑与致仕宰相俱会食,许策杖给扶”[11]1717。泰和三年(1203)“禘于太庙”时,还“敕点检司,致仕官入宫,年高艰于步履者,并听策杖,仍令舍人护卫扶之”[26]260。
最后,为国家做出贡献和受皇帝恩宠的致仕重臣还会得到经济上的其他恩遇。如直接赐予财物或留京赐宅等。金世宗在大定八年(1168)召见已致仕的按答海时,“赐钱万贯,甲第一区,留京师”[27]1684。宗尹致仕后世宗特留其在京,“赐甲第一区,凡宴集畋猎皆从焉”[27]1676。金章宗在卢玑致仕后“从上秋山,赐名马”[11]1717。董师中上表乞致仕时,“诏赐宅一区,留居京师”[25]2115。
由此可知,金代完备的致仕制度,使老年官员获得了种种政治特权和经济待遇,极大地保障了致仕官员的晚年养老生活。通过针对不同官员而制定适宜的致仕年龄,及时向官府输入新鲜血液,对保持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转和提高执政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对致仕官员所给予的优渥待遇,也进一步体现了金朝对致仕官员的关心与体恤。
二、君臣同体中的官员礼崇
金代统治者为加强君臣同体意识的建构,也十分重视在职年老官员的养老礼崇。同时,针对年老科举士人这一特殊官员群体的养老问题颁行了恩榜政策。为了进一步凸显君臣同体,实现“移孝作忠”,金代统治者也特别关注到了官员为人子所需承担的养亲义务与责任,而给予特殊照顾。
(一)高年官员的特殊礼崇
高年官员不仅经验丰富,且多德高望重,在官员群体中享有一定的声望。因此,出于政治的特别需要,统治者对在职的高年官员也会在政治与经济上给予特殊的礼崇。主要表现在:一是免拜赐座和免朝参。如金熙宗时许宗干“入朝不拜,策杖上殿”[28]1743。世宗时免张浩拜礼,并“许设座殿陛之东,若有咨谋,然后进对”[9]1864。宣宗时诏“丞相汝砺朝会,免拜,设榻殿下,久立赐休”[29]365,还给予皇叔永功“免常参”的礼遇,之后又“诏永功每月朔一朝”,兴定四年(1220),又“诏永功无朝”[30]1904等。二是赐物与侍从。如海陵在任命耨盌温敦思忠为尚书令后,“特置散从八人,听随至宫”[31]1882。章宗曾特赐徒单克宁“金五百两、银五千两、钱千万、重彩二百端、绢二千匹”[7]2051-2052。三是减轻政事。如熙宗时耶律怀义乞致仕不许后,虽改授为大名尹,但特“命不赴治所,止以俸傔给之”[32]1827。世宗复起程辉为知河南府事时“特诏不预河事”[25]2111。四是赐策杖及存马出行。如熙宗时宗干“策杖上殿,仍以杖赐之”[28]1743。宣宗“以允升年高,素羸疾,诏宫中听扶杖”[30]1908。世宗大定三年(1163)下令“诸官员年老者,许存马一二匹”[19]132。
另外,金朝还常以加官晋爵或外放闲职的形式来实现对高年官员的养老尊贤。如世宗特许73岁的乌延蒲卢浑“每旬月一视事”,并“赐衣一袭,进阶开府仪同三司,仍封豳国公”[16]1805。徒单合喜由枢密副使改任东京留守后,世宗“赐以衣带、佩刀”,并说:“卿年老,以此职优佚,宜勉之。”[33]1944蒲察通任知真定府事时,世宗云:“朕复欲相卿,惜卿老矣,故以此授卿。”[25]2107
(二)照顾官员养亲
为更好实现“移孝作忠”的目的,帮助官员解决“孝”与“忠”的两难选择,金代统治者在政策方面,特别照顾和支持官员对双亲的养亲义务。其一,专门出台有职官告侍亲求医致仕仪:“职官告侍亲,亲虽未[年]八十,及自病求医解职,并年六十以上告致仕者,并听。若解由到部,或未赴任而有年老及病患难胜职任告致仕者,亦听,并许随处官司受理验实,转申尚书省。”[20]505-506如张浩“求养亲,去职”[9]1862。韩铎任河州防御使时“求养亲,解去”[21]1778。其二,就近差遣便养。韩铎被召为左谏议大夫、迁中都路都转运使后不久,金世宗以“其母老矣,可与之便郡”[21]1779为由,改授其顺天军节度使。李仲略“以亲病求侍,特授泽州刺史以便禄养”[23]2128。此外,金朝还特允家人随官外任,并给予清闲的地方职务和赐以假期等。如石抹荣被授予开远军节度使答谢时“不觉泣下”,海陵问其故,他回答说因为不舍母亲,海陵王“乃诏其母与之俱行”[34]2027。世宗朝李晏在被召为翰林直学士,兼太常少卿时,“以母老乞归养,授郑州防御使”[23]2126。章宗时,夹谷清臣赐假省亲,并谕之曰:“闻卿母老,欲令归省,故特给假五十日,驰驿以往,至彼可为一月留也。”[13]2084张万公也“以母老乞就养,诏不许,赐告省亲”[26]2102。
(三)恩遇年老士人
金代的科举制度发展至章宗朝时已渐趋完备,为笼络科举士人,进一步加强君臣同体意识在官员士人阶层中的传播,也为在社会中起到劝学的作用,大定二十九年(1189),金章宗效仿北宋时期的特奏名制度,颁发了“恩榜”政策,“敕今后凡五次御帘进士,可一试而不黜落,止以文之高下定其次,谓之恩榜”[35]1163。其中“女直人迁将仕,汉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满,依本格从九品注授”[35]1163。明昌元年(1190),又“敕四举终场,亦同五举恩例,直赴御试”[35]1163。如83岁的胡光谦,在“以杂文试之”后,明昌二年(1191)特赐“进士第三甲及第,授将仕郎、太常寺奉礼郎”[10]223。魏汝翼“文章德谊,苦学三十余年,已四举终场”[10]224,在上奏朝廷后“敕魏汝翼特赐进士及第”[10]224。明昌末年的遗安先生“孝义忠信,文章为世师表”[6]623,地方向朝廷举荐后,“特赐同进士,授亳州鹿邑主簿”[6]623,但因他已70岁“目苦昏暗”,任职不久即“以老疾乞致仕。朝廷犹以半俸优之”[6]623。而对已取得进士身份,却一直未被录用的年老进士也给予同样优待。如庆阳府进士李奖“纯德博学,乡曲誉之”[36]231,章宗对其施予“主簿半俸终身”[36]231的优赐。金代的“恩榜”政策在保障老年科举士人晚年生活的同时,也激励了进士群体对功名的积极追求,从而实现了国家对特殊官员群体士人阶级的深层控制。
概言之,金代統治者对在职高年的优崇礼遇,极大彰显了国家尊儒尚齿、风化攸先的形象,并且针对年老科举士人的恩遇政策和给予官员养亲的特殊照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金代的养老对象,而且有效地解决了官员忠孝之间的艰难抉择,进一步构建了国家君臣同体的内在意识,对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以孝治国的庶民优恤
《礼记·大学》云:“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悌。”[37]903故历代统治者多奉行“以孝治国”的理政策略,十分注重社会中的庶民养老问题。在中国古代,关于“老”的年龄标准经历了多次调整。但纵观历史上“老”的年龄界限变化,都大致延续了《礼记·曲礼》中所记载的“六十曰耆”[3]12,即以60岁为老的标准。同样,金代时期也继承了“六十为老”[38]1031的传统。如《张维垣墓志铭》记载:“到官未期而卒,年五十有九。……虽然位已尊而不跻于贵,才得施而不究其□□□短折而不至于耆艾。”[6]473为宣扬孝道,表现对老年人的尊崇,彰显以孝治国的国家形象,金朝不仅有对老年人的物质赏赐、授官封赏,而且还录用孝子为官,以及在法律层面上的刑罚减免与“官与养济”。
(一)物质赏赐
金代时期,赐予高年的物质赏赐的种类主要包括钱财、米粟和绢帛等生活物品。如熙宗皇统元年(1141)“诏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绢二匹、絮三斤”[17]77。世宗大定五年(1165)二月,“赐高年孝悌力田人粟帛各有差”[39]226。大定二十五年(1185),金朝施行了赏赐女性高年的举措,“九月辛巳朔,次辖沙河,赐百岁老妪帛”[15]190。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免今岁租税,并自来悬欠系官等钱,鳏寡孤独人绢一匹、米两石”[10]209。明昌元年(1190)三月,“赐高年孝悌力田者粟帛有差,鳏寡孤独优加赈恤”[40]257。《金史·百官志》记载:“天寿节设施老疾贫民钱数,在都七百贯,诸京二十五贯,诸府二十贯文,诸节镇一十五贯文,诸防刺州军一十贯文,诸外县五贯文。诸孤老幼疾人,各月给米二斗、钱五百文,春秋衣绢各一匹。”[18]1353据此我们可知,在金章宗时期向老年人赏赐生活物品曾一度定期化和常态化。
(二)授官加崇
为彰显国家的崇老之意,金朝还会对老年人授予官职,以示国家对高年之人的敬遇。不同于唐宋时期向普通高年颁授官位需达到80岁的标准,金朝向老年人恩授官职,达到70岁即可。《成氏葬祖先坟茔碑》记载:“大定十一年十一月,主上郊祀之日,赐天下年过七十者受进义校尉……次承安元年冬十一月,复制郊祀,亦如前下明诏,应七十已上者特补一官。”[6]405大定二十五年(1185)曲赦下令“百姓年七十以上者补一官”[15]188。章宗承安二年(1197)86岁的赵彦“以耆老受官保义副尉”[6]415。《李氏墓表》也记载:“国朝缘抚定之久,乃颁恩赦,通行天下,深有尊敬耆老之意。使□□□□及七十□□□□□之时□□□□□□一□巳□□□□□□特授进义校尉,旌表其门。”[6]506宣宗兴定元年(1217),虽正值战事兴起,但金宣宗仍采纳并践行了臣下“调兵以来,吏卒因劳进爵多至五品,例获封赠,及民年七十并该覃恩”[41]327的建言。尽管进义校尉等职为低级官品,但也提高了老年人自身的社会地位,并使其享受到了一定的俸禄待遇。
(三)法律优待
唐朝时期,当老年人触犯刑法时,会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其一定的量刑减免,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而被称为“实唐律”的金代法律,针对高龄罪犯的量刑标准,也给予了减免的特殊优待。金朝沿袭了唐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42]89,“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42]90,“盗及伤人者,亦收赎”[42]90,“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42]92等相关法令。同时,金朝还沿袭了“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42]93的追责依据法令。此外,国家还出台了相关法律来激励和奖赏百姓的孝亲行为,如三代同居仪:“三代同居孝义之家,委所属申覆朝廷,旌表门闾,仍免户下三年差发”;割股孝悌仪:“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舅姑割股者,并委所属申覆朝廷,官支绢五匹,羊两羫,酒两瓶,以劝孝悌。”[20]502
此外,金代还对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官与养济”原则进行了实践。唐宋之时,当身为人子的罪犯犯罪后,政府都会念其父母年迈无养,而基本奉行“存留养亲”的原则给予罪犯特别原宥。在金海陵王时期则出现了“官与养济”的新原则,即罪犯在犯罪后会得到应有的惩罚,而其年迈的父母则由官府出面代为奉养。这一原则的确立有效解决了“法”与“孝”的情理问题。海陵天德三年(1151),沂州吴真犯法当死,“有司以其母老疾无侍为请,命官与养济,著为令”[43]97。“著为令”意味着“官与养济”自此被确定为金代的法律原则。因而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邓州范三杀人后,尚书省因其“亲老无侍”而特别奏请时,世宗曰:“可论如法,其亲,官与养济。”[8]159大定二十三年(1183)刘祐殴杀范德,论法当死,但“祐父母年俱七十余,家无侍丁”,上奏朝廷后,世宗也说:“范德与祐父母年相若,自当如父母相待,至殴杀之,难议末减,其论如法。”[44]1019
(四)孝行褒扬
“古人有言,不孝,则事君不忠,莅官不敬,朋友不信,战阵无勇”[6]668。可见,孝为百行之本,是道德伦理的总纲,要推行道德教化,必须从孝道开始。[45]44因此,为使民众知孝悌、践孝行,金代统治者还积极奖赏社会中孝子的养老孝行。其主要方式除给予孝子一定的物质赏赐外,还有时直接录用孝子为官。如世宗在巡幸时听闻契丹人移剌余里也的小妾所生之子为嫡母轮流守墓三年,对他们“赐钱五百贯,仍令县官积钱于市,以示县民,然后给之,以为孝子之劝”[15]179。大定十三年(1173),世宗“特授洺州孝子刘政太子掌饮丞”[8]159。刘瑜家贫无以丧葬其母,“乃质其子以给丧事”,明昌三年(1192)“诏赐粟帛,复其终身”[46]2746,不仅赏赐了他粟帛,还免除了他的赋役。章宗时社会出现了“孝悌廉耻道缺”[36]227的现象,为了更好地使教化可行、孝悌可兴,章宗加大了对孝子孝行的赏赐。明昌元年(1190),章宗“诏赐贵德州孝子翟巽、遂州节妇张氏各绢十匹、粟二十石”[47]216。明昌三年(1192)三月,章宗“诏赐棣州孝子刘瑜、锦州孝子刘庆祐绢、粟,旌其门闾,复其身”[47]220,并对大臣说:“孝义之人素行已备,稍可用即当用之。”[47]220此后又在同年四月,章宗“诏赐云内孝子孟兴绢十匹、粟二十石”[47]221。之后八月章宗“以有司奏宁海州文登县王震孝行,以尝业进士,并试其文,特赐同进士出身,仍注教授一等职任”[47]223等。
由此可见,金代对庶民高年的养老方式主要有赏赐财物和授予官职两种方式。这不仅表达了国家“深有尊敬耆老之意”[6]506,更在社会中发挥了尊老尚齿的道德教化作用。而国家通过法律、赏令等措施大力奖赏孝子孝行的方式,也极大褒扬和激励了民众的尊老养老,进一步推动了孝文化在民间的传播,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尊耆敬老的新风尚。
四、养老资金的来源与救助机构
如前所述,无论是针对犯人父母及鳏寡独老的官与济养,还是面向社会老人及孝子孝行的优厚赏赐,都需要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救助场所,来保障和支撑养老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养老资金来源
根据相关史料记载:“天寿节设施老疾贫民钱数,在都七百贯,宫籍监给。诸京二十五貫,此以上并系省钱给。”[18]1353明昌四年(1193),“谕大兴府于暖汤院日给米五石”[36]230,哀宗时“命出太仓米作粥以食饿者”[48]2516等。可知,在国家层面,为保证相关养老政策的施行,负责提供财物的机构主要有:“掌内外监户、及地土钱帛小大差发”[49]1254的宫籍监;隶属于尚书省“掌度支、国用、俸禄、恩赐”[50]1233等事务的户部;掌财物出纳之事的提举仓场司和都转运司;“掌九谷廪藏、出纳之事”[49]1273的太仓和各府县诸仓,以及为镇抚人民而专设的安抚司等。
国家层面的养老资金稳定与否,与国家的财政收入密不可分。因而在国家困难时期,就需地方自行筹集资金作为必需的资金补充。地方州县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第一,向寺院借贷米粟。如大定年间广宁发生饥荒时,“乃借僧粟,留其一岁之用,使平其价市与贫民,既以救民,僧亦获利”[7]2041。第二,官员捐献出自己的俸禄,以及劝导地方大户出资。如金章宗时期,任安武军节度使的裴满亨,遇到大雪灾害时“输己俸为之赒赡,及劝率僚属大姓同出物以济”[24]2144。在金朝中后期国库空虚不济的情况下,地方官员的自行筹集举足轻重,对保障社会底层的老人生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养老救助机构
金代救助机构的设置,历经了一个由地方自发到国家普及的过程。最早见于史料的金代救助机构为:太宗时傅慎微因陕西大旱,他自发募民入粟,“立养济院饲饿者”[51]2763,其中不乏老年人。最早见于史料,由国家设置的救助机构为海陵贞元二年(1154)初置的“惠民局”,后改名为“惠民司”,主要用于向民众“修合发卖汤药”,价格十分低廉,故一度出现“惠民岁入息钱不偿官吏俸”[49]1285的问题。世宗朝时出现了“暖汤院”,大定二年(1162),“宫中复差请充都下暖汤院提点,设济饥民”[6]146。可见,在大定初期便已设“暖汤院”抚济包括老人在内的饥民。章宗时增设“普济院”,承安二年(1197),“大雪,以米千石赐普济院,令为粥以食贫民”[36]243。承安四年(1199),章宗“敕京、府、州、县设普济院,每岁十月至明年四月设粥,以食贫民”[26]252。这不仅强令全国设置“普济院”,而且还将优抚措施制度化。兴定三年(1219),因天气寒冷,宣宗特命有司“葺闲舍,给薪米,以济贫民,期明年二月罢,俟时平则赡之以为常”[41]348。由此可知,依据实际情况,朝廷还会增设临时性的救助政策和机构。
总之,金代中央财政的稳定支持和救助机构的普及设置,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养老政策的顺利施行,而且也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获得保障。各项养老政策的施行对金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一,通过颁行养老政策,践行了儒家的孝治思想,维护了王朝统治。对由少数民族建立的金王朝来说,通过颁行各种优老尊老政策,在彰显国家“孝治”形象的同时,也在社会中传播了忠君思想,使占国家主体民族的汉族自觉接受了非汉族的王朝统治,增强了各民族对金王朝的凝聚力和归属感,进一步维护了自身统治。其二,通过多种优老之事和养老之举,在经济上极大保障了普通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老年人因年老体衰,无法从事农商等经济活动,而政府针对老年人的赏赐及许多救助机构的建置,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老年人的困窘生活,为他们提供了生活所必需的钱粮、衣帛及容身之所等,使他们免于陷入老无所依的艰难境况。其三,通过对高年的礼崇政策,进一步稳定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向高年授予官职的方式,直接提升了他们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有助于加强社会中敬老风气的民俗自导和道德教化;对老年官员的礼遇和对老年科举士人的恩榜优待,对维系和稳定政治秩序和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结 语
虽然金代养老取得了进步,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金代的养老活动多为临时性的短暂赏賜,没有形成固定而长期的优待政策。如对普通高年的赏赐均为在皇帝即位、皇子出生或举行圣节时,开展的一种政治性恩赐活动。其次,金代养老政策的实施对象存在着不平衡性与不均衡性,不同于国家对庶民赏赐的临时性与短暂性,金代针对年老官员的礼崇与养老却发展成为一项固定长期的政治制度。此外,由于战争与天灾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缺乏完善的保障制度,金代养老赏赐的具体实施效果也多不理想。如贞祐三年(1215)七月宣宗下诏:“致仕官俸给比南征时减其半。”[52]310平章尽忠、权参知政事德升说:“赏赐之用莫如银绢,而府库不足以给之。”[53]1115无论是官员的致仕待遇还是对庶民高年的物质赏赐都受到了制约和限制。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随着金朝各项养老政策的施行,“贵壮贱老”的风俗习惯在金代社会中逐渐消失,尊老敬老的道德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从而在内在意识方面进一步促进了君权至上的权力构建,强化了国家的治理和社会控制。金朝在历史的民族融合发展中,呈现出深刻的中原文化认同烙印。同时,金代“官与养济”的重要法律实践也对后代产生了深刻影响。而金代将致仕年龄下调至60岁的举措,更对明清乃至当今社会的致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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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编辑 龙 晟】
The Exploration on the Issue of Elderly Care in the Jin Dynasty
JIA Shurong,WANG Meili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Tourism Culture,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Tongliao,Inner Mongolia 028000,China)
[Abstrac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in Dynasty, it gradually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of Confucian ideology with the spirit of “respecting the elderly” as the core to maintain governance, and formulated an elderly care policy with respect for the elderly as the core content. The Jin Dynasty not only established a complete system of official appointments to ensure the ope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but also implemented respect and favor for elderly officials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sense of unity between monarchs and subjects. At the same time, to demonstrate the polic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with filial piety, the Jin Dynasty also issued many preferential compensation policies for the common people, and established various sources of funds and aid institutions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lderly care policy. However, there were also temporary and temporary issues with the pension policies of the Jin Dynasty. Nevertheless, the elderly care policies of the Jin Dynasty still had a positive educational effect on the society at that time, promoting the formation of the social trend of “respecting the elderly” and having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elderly care system in later generations.
[Key words] Jin Dynasty;the issue of elderly care;official appointment;special care
1主要研究成果有:周峰:《金代的赈灾与救济》,《北方文物》,2001年第1期;孙红梅:《金代老年人优礼政策探析》,《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年第2期;白雪:《金代优抚措施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渤海大学,2018年;倪屹、徐洁:《金代尊老养老风尚述论》,《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武玉环:《金代职官致仕制度考述》,《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1期;张双双:《金代致仕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7年,等。
[收稿日期]2023-03-1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3BZS057);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GXKY22081);内蒙古民族大学“西辽河流域文明交融史研究平台”;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JJKH20231116SK)
[作者简介]贾淑荣(1970- )女,内蒙古赤峰人,内蒙古民族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辽金史,中国古代史;王美玲(1999-)女,河北邢台人,内蒙古民族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