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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法制思想的人民性

2023-04-25李全文张腾腾宫一涵

南昌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法制宪法法律

李全文,张腾腾,宫一涵

(阜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阜阳 236037)

2023年12月26日是毛泽东诞辰130周年纪念日。为充分认识毛泽东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的重大贡献,深入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对法制建设的积极探索就是题中之义。毛泽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开拓者,秉持“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的唯物史观,始终将人民置于历史发展的重要位置。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了诸多关于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以及实践方略,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博大精深的法制思想,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根基。

一、毛泽东法制思想人民性的理论渊源

(一)借鉴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民本思想萌发于西周时期,后世的中华法文化一脉相承都注入了这种思想。从孔子的“爱人”、孟子的“民贵君轻”、荀子的“民水君舟”,到陆贾的“行仁义”、贾谊的“民无不为本”,再到魏徵的“国以人为本”、朱熹的“仁义礼智”,这些典型的传统民本思想文化无不表明,尊重百姓、依靠百姓进而实行仁政才是治国理政的“王道”。毛泽东青年时期就饱读史书,在其课堂笔记《讲堂录》中就有多处有关“民本”的记载,如“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2]传统民本思想对青年毛泽东的影响极为深刻。

儒家法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浓墨重彩的一部分。在德法兼济方面,孔子将“礼”和“仁”作为其思想的出发点,主张对百姓“至德”“礼法”,孔孟“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的治理思想,是依据德法结合、法刑相辅,以求达到和谐、中正、稳定的方法论原则来构架的。毛泽东熟知孔孟“相济”之道,建国后提出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主张,对待罪犯应坚持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注重政策引导,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改造与心理辅导。在德法畅行方面,孔子主张“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3]将“礼义信”作为为政之道,如果统治阶级能够以身作则,百姓便会上行下效自觉遵守王法。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注重法和刑的,认为君子是“治之原也”,官人守“原”,才能国有良法。《商君书》所言“垂法而治”,即是主张官民犯罪则一体受罚。毛泽东认为政法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恪守为民的职业道德,做遵纪守法的好榜样,对于漠视职业操守、故意触犯法律的人,无论其地位高低、功劳多大,都应当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法家主张“法治”,其力推的“法”是指健全法制。法家认为法度能“定分止争”“兴功惧暴”,既能明确百姓物的所有权,又能激励百姓立功,震慑意图违法乱纪之人。这种思想不仅强化了法度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显赫作用,还主张贵族与一般百姓在法的实施方面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善赏不遗匹夫”[4]。尽管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但通过法度是可以“故民可治”。从土地革命战争开始,为了彻底摧毁旧的封建制度,惩办教育剥削阶级,保障农民应有的平等权利,毛泽东在革命根据地、陕甘宁边区领导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等,力图健全红色政权领导下的法制。

(二)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灵活运用于中国

毛泽东思想具体而生动呈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秉持以人民性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毛泽东特别注重有力遵循、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是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工具。马克思论证了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与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原理,阐明了无产阶级新型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特征,认为必须依靠工人阶级夺取资产阶级政权才能争取新型民主与法制,而这又以充分实现人民权利的保障为依归。恩格斯曾经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的承认。”[5]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毛泽东十分重视法制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6]于是他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明确了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等重大问题,为人民政权的合法有效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马克思主义明确了社会主义国家法的价值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在一定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意志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法的价值是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要求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而言,这种特殊关系取决于国家高于个人,所以“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成一个科学家。他不是制定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7]这就要求贯彻民主的原则,引导人民积极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从而更好集中人民意志,制定出具有代表人民意志的价值性强的国家法律。毛泽东在实践的发展与自身经验的沉淀中继承了这一价值原则,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这样写明:宪法草案贯穿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两个原则。

马克思主义注重对公职人员公开而普遍的严格监督。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在建立新生政权后,为了谨防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变成腐败官僚,就应该赋予所有人都来执行监督和检查的职权,使任何人都不能蜕变为官僚。马克思主义强调,只有把监督权和罢免权结合起来,监督权才能发挥应有作用,防止公职成为追逐私利的对象,防止公仆成为主人。所以,公职人员只有模范遵纪守法,变守法被动为守法主动,才能维护政权形象。毛泽东多次指出,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8]

二、毛泽东法制思想人民性的重要内涵

毛泽东法制思想形成于建党后、建国前,发展于建国后,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毛泽东法制思想必定深深地烙下时代的印记,具有独特而丰富的内涵。

(一)法律是为人民谋求幸福的有力工具

1912年,还在湖南求学的毛泽东在其一篇作文《商鞅徙木立信论》中写道:“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9]。可以看出,法律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工具这一观点在青年毛泽东的心里就已萌发、孕育。受到俄国十月革命和“五四运动”的影响,毛泽东逐渐摒弃了早年接触的西方“人性自由”以及“价值超越”的思想,继而考量基层大众与社会发展两者间的关系,也意识到了法制的发展、变革离不开人民群众。他于1919年说道,在国家、人类和社会的变革问题上,根本的方法“就是民众的大联合”[10]。不断积累民众力量的小联合,民众力量的大联合就完全可以最终获得成功。继而,在“驱张运动”落定后,毛泽东还激情发表了多篇檄文,发出“湖南共和国”“湖南宪法”等呼号。在这些主张中,毛泽东号召民众摆脱军阀和官僚的控制,主动过问国家共和大事,以求得土地、教育、政治、商事等应有的平等权利。

毛泽东始终将法制为民的思想贯穿于革命和建设实践当中。苏区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大纲和陕甘宁边区的宪政纲领,规定了改善工人条件、实行土地改革、改变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等是共产党人的重要革命任务。又如,闽西妇女受到多种压迫,毫无人身自由,在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通过的《保护妇女青年条例》中就明确规定:“禁止虐待童养媳,并废除妾媵、童养媳制度。”“女子被压迫为娼妓者,自行解放,恢复其一切自由,其馆主或鸨母的财产分与娼妓。”[11]毛泽东还指出,要发动妇女参加土地斗争,鼓励其中较为积极的同志进入苏维埃指导机关工作。建国后,毛泽东沿用并丰富完善了关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规,以及关于人民陪审、公开审判、回避、上诉、复核制等诉讼制度,这都是建立在法制为民的考量基础之上的。

(二)法律是对敌人实行专制的有力武器

毛泽东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对于敌对者实行“刑主德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消灭剥削压迫。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12]1954年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再次明确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制度。毛泽东认为要发动法庭等国家机器,对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坏分子、国民党反动派的残存势力,人民可以运用法律国家机器“坚决的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对分子”。对于反动阶级与反动派,经过劳动改造成为新人后,可以给他们生活出路。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对敌对者实行政策、法律宣传教育,不断壮大人民群众队伍的力量。为此,新中国初期国家在刑事方面的法规有所健全,专门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对于反革命管制的决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等。与此同时,开始抓紧起草刑法基本法律,在宪法制定前就起草了两稿,到1957年已修改了22稿,并发给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刑事诉讼法此时也开始起草,并于1957年6月完成初稿。

(三)法律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有力手段

毛泽东法制思想所体现的人民性与民主是紧密关联的,人民性蕴含于民主之中。“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土地革命战争开始时毛泽东为军队制定的行为规章,是当时的军事法规,目的是限制约束军人的不当行为,以取得群众的拥护支持,让更多群众能够认可军队的宗旨,从而积极建言献策,参军入伍。《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对人民自由的法律程序保障,说明了毛泽东与其他共产党人是以先进的观念指导革命与社会管理的。为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提到:“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13]毛泽东提出,执政党的政权组织应采取民主集中制,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广大人民的意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保障人民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建国后毛泽东提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4]先有阶级的划分,然后才有法律上的平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平等的,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重要内容。毛泽东对人民民主充满了自信,认为社会主义的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权利与自由都有法律保障的坚实基础条件。

三、毛泽东法制思想人民性的实践方略

(一)制定宽严审时、宽严有度的法制方针

毛泽东法制思想蕴涵以民为本,主张维护人民的合理关切,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重视思想改造。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对于犯罪分子,毛泽东提倡采取区别对待的法律政策,对顽固的汉奸分子和反共分子严惩不贷;对反动派中的部分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采取宽大处理。1946年6月,毛泽东曾在《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中提出:“抗战时期我们一向实施以教育为主,镇压为辅的宽大政策,着重于感化与争取。”[15]这种政策持续到解放战争时期仍然在各个解放区被奉为圭臬。在对犯罪分子的惩恕要“因人而异”的同时,毛泽东还十分重视对其进行思想改造,监督他们“服从法律”“改造成为新人”。根据当时革命的具体实际情况,毛泽东提出了诸多具有代表性的改造方法,如对犯人实行思想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依靠群众就地改造等。在中央苏区的监狱设立了劳动感化院,采取感化主义的教育政策,用革命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造犯人。195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依靠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工厂、学校等,整个社会齐抓共管,使社会犯罪率大大下降。实践证明,许多犯罪分子经过思想改造后是能够得到教化的,折射出毛泽东法制思想宽严审时、宽严有度方针的科学性。

(二)力行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法制原则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毛泽东法制思想中的一项重要政治法律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大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同样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阶层、党派、男女、职业,在法律、政治、经济、文化上一律平等。“五四宪法”更是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到1956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建立,担负起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工作,为公安、监察、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制约的制度建立画上了圆满句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入了较为规范程序的历史新时期。党的八大提出了要健全人民民主法制政策,尽快制定刑法、民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以规范法律平等的实体与程序方面的具体权利;党还必须重视法制理论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对党纪国法的认识高度,改变党纪国法二者分离或国法即党纪的不良认识,这为法律平等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毛泽东向来主张在人民内部实行平等的同志式的关系,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在法律层面均应平等相待,绝不允许有游离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触犯法律的人无一例外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则要从重治罪。为了防止冤假错案,毛泽东主张完善司法制度,调解预防,少捕慎杀,罪责自负,不搞株连。

(三)贯彻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法制路线

人民民主是我国政权性质的内在要求,群众路线是党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的必然要求,毛泽东将其贯穿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立法工作者切勿盲目制定法律条文,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鼓励群众参与其中,聆听群众意见,并根据群众实践的经验加以修改和补充。实践证明,采取立法者与群众相结合的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群众就会相信法律、遵守法律。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群众路线与人民民主在司法实践中典范,毛泽东高度赞赏马锡五在工作中坚持“为民、利民、便民”,是坚持群众路线、依法办事的“马青天”。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领导起草宪法的过程中始终贯彻群众路线,坚持人民民主,使得宪法草案被全国人民所接受和赞同。毛泽东曾说过,宪法的起草前后经过了半年多的时间,每一稿都经过了多次的修改,经过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方面多人次、多轮次的广泛讨论,收到了来自全国各条战线的多条意见,宪法是各族人民的智慧结晶。在毛泽东看来,法制要真正做到相信和依靠群众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共产党员要有甘当小学生的心愿、甘当群众利益实现工具的胸怀,要有在群众运动中成长起来的觉悟。

(四)遵循实事求是、合理吸收的法制策略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毛泽东主张法制建设应当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毛泽东曾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提到:“马克思主义的本本是要学习的,但是必须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16]在中央苏区,乡村人口识字率低,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如何培养马克思主义司法人才以充实各级裁判部,是摆在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面前的一道难题。通过采取稳定队伍、提拔充实、强迫教育等措施,不仅为中央苏区培养造就了大批司法人才,还打破了“不懂专业不能执法”的教条桎梏。在起草“五四宪法”时,毛泽东就把“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凭空臆造”作为指导思想。针对少数民族不同的传统习俗、乡风民风,毛泽东指示立法部门在起草法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少数民族之间的共性与个性,尊重不同少数民族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与社会生活,允许少数民族根据当地实际民情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遵循立法实事求是的同时,毛泽东还注重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的结合,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制文明成果。在谈到宪法草案时,毛泽东说:“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17]

(五)开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毛泽东法制思想人民性的重要实践方略。首先,广泛开展群众性法制教育。普及法律法规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为此,毛泽东十分重视法制对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灵活开展普法教育,推动对基层群众法制知识的广泛传播,以形成学好法、守好法、用好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在农民中普及法律,毛泽东于1925年在广州主持“农民运动讲习所”时,除了开设了革命理论课程以及军事课程之外,还专门开设了“法律常识”方面的课程,由他亲自授课,在农民中获得了积极反响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其次,运用法制手段引导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全。1950年,全国各地在建立乡村人民政权的同时,城镇和部分乡村逐步开始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基层治理工作。为配合这项工作,治安保卫组织、公安机关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立起了以基层群众为主体的维护社会治安的统一战线,形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铜墙铁壁。最后,加强政法机关队伍建设。毛泽东强调要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敌人,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法工作原则。为提高政法机关依法办事的能力,培养高素质政法队伍,毛泽东大力开展政法战线上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着力培养廉洁、懂法的领导干部。

四、毛泽东法制思想人民性的重要意义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人民性贯通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史、发展史,是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灵活运用于中国的光辉典范。

(一)巩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无产阶级政权

中国共产党不断积累、深刻总结法制经验,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以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在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期间,法制的首要任务是镇压国内外敌人,坚决打击一切汉奸分子、反革命分子以及侵略者,为党带领人民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扫清障碍。毛泽东曾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积极的并严重反对人民民主革命和破坏土地改革工作的重要的犯罪分子,即那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判处死刑,是完全必要和正当的。不如此就不能建立民主秩序。”[18]使用法律暴力手段镇压反动势力有利于建立起理想的、合理的革命秩序,更能加强党和群众之间的联系,取得群众的信赖与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引导群众自愿加入到革命队伍之中。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担负起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新政权的历史重任。但建国之初仍有大量残余的国民党反动分子妄想卷土重来,四处横行的悍匪、为非作歹的恶霸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美国为首的国际反动势力妄想将新中国扼杀于摇篮之中,极少数党员干部因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而贪腐犯罪。面对这些情况,毛泽东指出:“六亿人民的大革命,不杀掉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人民是不能起来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必须实行专政。”[19]夺取政权不易,巩固政权更难。新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实践以人民为鲜明立场,有力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

(二)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权力和利益

关于法律所具有的四大功能,毛泽东曾精准总结为以下方面:制裁反动阶层、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自新中国成立,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骄人成就和重大突破,对人民权力与利益的保障维护就是其中之一。1954年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肯定并保障了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制度根基。新中国的法律还保障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建国之初,工商业百废待兴,很多工矿企业没有完全恢复正常生产,旧有的资本家与奸商扰乱经济秩序。为整顿经济领域秩序,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党中央于1951年12月发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严厉整饬贪污浪费与官僚主义作风问题;党中央于1952年1月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开展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分子开展一场大规模的“五反”斗争。这些法律性质的文件与活动,在有效改善经济运行状况的同时,也有力维护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人民生活稳中趋好。此后,1953—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和地方发布不同的法律文件,使得生产资料回到人民手中。

(三)开创了新中国人民性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新中国成立之后,毛泽东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强调为民立法,法制建设呈现出蓬勃生机,开创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毛泽东废除了国民党伪宪法和旧法统,在他的领导下,新生政权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刑事法律、经济法律等一系列法律、法令;他主持起草了“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等重要宪法性法律,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制基础;他还提出了“多数从宽,少数从严”等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制理念和法制政策,对新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引领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法制建设的新局面。1982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抓住和平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重新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来,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设,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指引下,各领域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深化改革开放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人民至上守正创新法治中国建设必将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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