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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背景下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与优化

2023-04-23

大庆社会科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民商法民事

秦 萌

(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008)

诚实信用是人们为人处事应该具备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中也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说明,足以见得,诚实信用原则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我国民商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序位也应该得到提升,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是影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应有法律效力的关键因素。因此,要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进一步优化与完善,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民商法背景下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1.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并且被列为民事主体应该遵守的最基本原则,其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条款中,具体来讲,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参与社会行为以及经济行为的民事主体应该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做到诚实守信,维护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罗马法的善意原则与之相似,可以称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源头[1]。诚实守信是我国传统美德中的重要内容,民商法作为法律制度,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够发挥道德约束作用,也能够有效地发挥其自身的法律约束作用。在市场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优化和调整,使其能够更好地与民商法相融合,提升其自身的法律约束作用。从民商法背景来看,将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能够对民商事交往活动起到很好地约束作用。比如,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双方均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才能更好地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为民商事活动的有效进行提供保障。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来看,其在维护市场秩序、协调当事方利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民商法中应该对诚实信用原则给予重视,对其加以完善和优化,最大程度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效力。

2.诚实信用原则特征。从民商法背景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道德标准,其均有一定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平衡性特征。民商法背景下,平衡性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表现出的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其主要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相关主体应该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束自身行为,不能因任何因素去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如果某一主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弥补当前法律中存在的不足,灵活地处理各类民商纠纷,维护各方主体的权益[2]。(2)不确定性特征。在民商法背景下,诚实信用原则还表现出了不确定性特征,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其是随着社会发展与进步而不断完善的,并不是已经建立就固定不变,而且法律条例是根据现实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取出的具有相同特征的一部分条例,并不是确定的法律规范,由此也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中的一部分,也具有不确定性特征。(3)补充性特征。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出的补充性特征,主要是指在各种案件中,如果具备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款能够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对案件的主体进行调节,则不需要用到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能够用于案件的审判和定性,则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矛盾的调节,其可以有效地补充当前法律条款中的不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二、民商法背景下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

1.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界定不明。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作为重要的内容存在于民商法的各项条款中,但是从整体来看,民商法中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给予明确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形成负面影响。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过程中,对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系统化梳理,但是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始终未能给出相对统一、清晰的界定。比如,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就是能够对民事主体在行事过程中进行信念指引,使其能够做到诚实守信[3]。有的则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指对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的价值引领,属于一种社会价值观。还有的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条款的补充说明,以弥补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状态下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2.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相对靠后。现阶段,虽然,在民商法的众多条款中均能体现出诚实信用这一原则,也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条款列入到民商法体系中,但是从其序位上来看,并未将其放在民商法的首要序位上,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相对靠后,导致人们时常忽略这一原则,没有用诚实信用原则来约束自身的行为[3]。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序位相对靠后,使其在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执行中还不够完善,不能充分发挥其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在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化过程中,要通过提高其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序位,使其能够获得更高的重视,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为我国商品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提供保障。

3.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民商法背景下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在行使自身权利义务时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不能只考虑自身权益,而是要兼顾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在不损害他人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地追求个人利益,这也是民商法中设立有关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初衷[4]。然而,在现实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情况并不理想,主要是因为未能构建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机制,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身的自觉性来遵行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环境复杂化的当下,部分个体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通过自身自觉性来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一些失信问题的发生,给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损害。因此,要从法律保障机制建设角度,通过法律的强制保障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提升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诚实守信意识,充分发挥信用惩戒作用,确保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得到更好的应用。

三、民商法背景下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化策略

1.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法律体系建设中最基本的是要明确各项法律概念,要对各项法律的基本内涵及原则进行明确,才能保障法律效力的充分发挥。法律概念是需要借助长期的实践以及专业法律技术的指导,才得以逐渐完善明确。因此,要求立法者以及司法者能够在日常的立法实践以及司法实践中重视对法律概念的总结性研究,同时要求相关学者以及研究人员也能够加大对概念的理论研究,使其能够更加精准、全面[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为了使其可以更好地约束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司法者、立法者以及理论研究人员应该重视对其在民商法中的内涵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其处理各种民商案件,起到对民商矛盾协调以及民事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相关人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明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1)从立法者的角度要求其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加以明确,从法律层面对其内涵进行重新定义,包括该原则被引用的范围,确保其在立法实践中能够得到充分引用。(2)从司法者的角度要求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进一步的统一与明确,要从司法实践层面去界定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确保其在相同类型案件中其内涵具有统一的界定,避免出现内涵不统一的现象发生。(3)从理论研究人员角度要求其能在案例分析中,从法理层面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加以明确,从一些案件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给出的不同解释进行整理、分析和对比,进而总结出相对恰当合理的内涵,为后续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避免因内涵模糊而给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用带来影响[6]。

2.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虽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但是从其在民商法中的序位来看相对靠后,主要的序位排列为: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7]。在民商法中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最高原则排在靠前的位置,这是导致在民商活动中各主体对诚实信用原则不重视的关键因素,无法充分发挥其在约束民事主体行为中的作用。因此,在进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化过程中,相关立法人员应该在序位上对其进行调整,使其能够排在民商法中靠前的位置,使各主体能够充分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自身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守的最基本原则。与此同时,立法者也要通过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将其从传统道德观念上升到法律规定,对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引用有重要帮助。

3.构建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目前,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主要是因为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多样化,而且相关的法律措施建设不够完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引用[8]。因此,在民商法环境下进行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化,要求相关人员能够立足社会发展形势,做好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比如,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不断扩宽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引用的范围,打破传统的局限性,避免出现诚实信用原则流于形式的问题。另外,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以及惩戒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不断加大对诚实信用的监督力度,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更好地对各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借助法院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以及有关部门的大力监督和管理,能够进一步加强各行为主体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真正使其从道德观念逐渐转向法律规定,成为大众日常行为的准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入落实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行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完善其内涵;加大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提高其在民商法中的序位;为其构建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为其在营商环境的稳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约束民事主体的行为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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