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威海为例探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023-04-20刘泽洋吕鹏超孙洪助姜宏浩王浩哲梁丽君郑长英
刘泽洋,邢 鑫,吕鹏超,孙洪助,姜宏浩,王浩哲,梁丽君,郑长英
(1. 青岛农业大学 植物保护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9;2.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山东 威海 264200)
1 威海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
按照NY/T 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 和DB 37/T 3489—2019《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技术规范》,完成2302 批次农产品抽样工作。
农产品药残检测结果总体情况见表1。
表1 农产品药残检测结果总体情况
威海市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达98.96%,其中粮食作物合格率高于蔬菜合格率,蔬菜合格率高于水果合格率。粮食作物农残检测合格率最高的原因,一是粮食作物打药期较为统一,如小麦当前实行“一喷三防”病虫害防治策略,整个生长期间只需打3 遍药;二是药物较为固定;三是大田作物的大规模种植模式使其很难发生较高程度的农药残留。风吹日晒的自然环境使药物较快挥发,且粮食作物收获以后需经过一段时间的日晒和贮藏,进一步降低了农药残留风险。
1.2 不合格农产品分析
将全部农产品进行归纳统计。
不合格农产品统计见表2。
表2 不合格农产品统计
由表2 可知,①蔬菜不合格农产品要多于水果。主要原因是蔬菜管理模式不同于水果。蔬菜讲究新鲜,而水果可以存储一段时间,农药降解,从而不易出现药残超标情况。②蔬菜中芹菜合格率最低。原因:一是芹菜病害和虫害较多,且防治难度较大。部分农民采取高浓度用药甚至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的方式进行病虫害防治;二是山东省蚜虫发生情况较为严重,且危害期与芹菜成熟期高度重合进一步加重了药害发生。③水果中草莓不合格数量最多。威海市的草莓种植多以日光温室为主,近些年威海地区的草莓白粉病和蚜虫、红蜘蛛发生情况较为严重,导致农药残留容易超标。
1.3 超标农药分析
将全超标杀菌剂和超标杀虫剂进行统计分析。
超标杀菌剂情况统计见表3,超标杀虫剂情况统计见表4。
表3 超标杀菌剂情况统计
表4 超标杀虫剂情况统计
超标农药皆为常规农药,多菌灵超标次数最多,烯酰吗啉其次。多菌灵超标次数最多的原因为:一是多菌灵半衰期时间较长;二是多菌灵价格相较其他农药便宜。
10 种超标杀虫剂农药中出现了氧乐果和克百威2 种国家限用农药。氧乐果超标次数最多,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种植业主片面追逐经济效益,为快速见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蔬菜和瓜果上使用限用农药;二是暴露出农药监管确实还存在漏洞。
2 畜牧业监管体制与农业监管体制比较
2.1 相关法律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性法律,早在1997年便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2017年和2021年4年的时间进行了2 次修订。2005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另一部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出台。2 部国家基本法构筑了当前畜禽产品质量监管基本框架,在此框架中,又相继出台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涵盖了种畜禽养殖、屠宰、运输、交易,以及饲料安全、动物诊疗等全产业链条。
2.2 制度更为完善,机构设置更为合理
畜牧业主管部门采取向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方式进行随时的产地检疫和监督检查,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延伸到乡镇,每个镇都设有动物卫生监督站。
2.3 追溯体系更为完善
一是建立时间早,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研究最早始于2001年;二是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关于畜禽产品质量追溯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10 多个管理文件[1];三是全国互联互通,当前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全国互连互通、形成了生产与流通有效衔接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2]。
3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综上所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3.1 法律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距今已过去了16年之久,且仅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行政处罚规定,缺乏对散户农民(如家庭农场、种粮大户) 的约束。
3.2 监管机构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缺位,存在有职能无机构、有机构无人员的情况。
3.3 农药运输使用监管难
一是农药运输难监管。当前针对农药运输环节,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只能参考《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交水发[2009]162 号),存在着交通执法人员不懂农业,农业执法人员不能上路设卡检查的尴尬。二是限制使用农药没有实现真正的限制使用。如何确保限制农药的正确使用是当前控制农残超标的一大难点。三是安全间隔期制度没有得到彻底落实。种植业散户群体中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的寥寥无几。四是常规农药超浓度使用。为求药效加大剂量的情况屡屡发生。
3.4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一是法律缺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进行任何规定,怎样建设,不进行追溯将面临怎样的处罚现在还是一片空白。二是种植户积极性不足。当前各地推进追溯体系全靠政府高额补贴,在法律缺位的前提下,即便种植户不进行质量追溯,农业主管部门也无可奈何。三是缺乏统一标准。当前市场上专门开发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公司很多,因为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导致系统五花八门。
3.5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存在不足之处
一是生产经营者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二是不适用“中间商”销售模式。大部分中小生产者生产的蔬菜、水果、禽蛋等都不是直接在市场销售,而是经过中间收购商及俗称的“二道贩子”集中收购后再对外售卖,混销的方式使得合格证制度的追溯能力大打折扣。
3.6 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没有普及
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很多问题是因为种植户缺乏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固然存在着部分人不懂法,但也有很大部分的种植业主知法犯法。
4 相关建议
(1) 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国民教育。当前最迫切的改变宣传教育重点,重点应该聚焦在年轻的新一代。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融入到国家义务教育中同时融入用水安全、土壤安全、个人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动物保护等方面[2],使青少年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中真正收益。
(2) 加快农业科技发展。倘若有一款效果堪比高毒剧毒农药,但比高毒剧毒农药更加绿色、经济的防控手段问世,相信不需要政府的严厉禁止,市场也自然会将高毒农药淘汰掉。
(3) 统一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有两部法律,一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农产品上市之前的监督管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部《食品安全法》,负责上市流通的食品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建议将两部法律进行合并,在具体执行上可以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分段管理,但全部依据一部法律,体现出法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间的冲突和不衔接等问题。
(4)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建议参考荣成市设立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站”的发展思路,同时也可以尝试依托现有的动物卫生监督站,在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此举不需要单独设立机构,只需配齐相关人员和设备,利用动物卫生监督站县级全覆盖的优势快速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5) 加速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针对当前我国各自为战、五花八门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国家层面应该尽快对质量安全追溯技术标准进行统一,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予以明确。
(6) 完善承诺合格证制度。建议尽早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开具承诺合格证制度作为上市销售的门槛之一予以明确,并且要规定相对应的行政处罚,用行政强制手段倒逼种植业主自觉开具承诺合格证。为了防止中间收购商随便填写承诺书,建议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明确“谁开具谁负责”原则,以及无论一批次农产品是否有混合,只要有对应的合格证,则承诺人就作为责任主体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