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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散”到“聚”:乡村善治的逻辑

2023-04-20唐凯彭国胜

理论导刊 2023年4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秩序乡村振兴

唐凯 彭国胜

摘要: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善治的根本目标是构建良好的乡村秩序。治理主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是乡村社会中两对核心关系,构成乡村社会的外生秩序和内生秩序,而影响两种秩序的关键要素分别是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和村民的共同价值根基。基于关系学视角,按照乡村治理“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中心要求,乡村善治的逻辑即是实现乡村社会两种秩序由“散”到“聚”。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从乡村社会组织动员能力和共同价值根基的强弱水平进行分析,根据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的“聚”“散”状态进行交叉组合,可以针对我国村庄内外皆“聚”、内“聚”外“散”、内“散”外“聚”和内外皆“散”四大类型给出治理思路,从而为我国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事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秩序;组织动员;价值根基

中图分类号:D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3)04-0074-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我国乡村基层治理体系研究”( ZOZDA081);贵州省教育厅2023年度普通本科高校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党建引领与农耕文化协同推进贵州乡村治理机制研究”(黔教技〔2022〕316号)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唐凯 ( 1990—) ,男,湖南永州人,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开放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 中外政治制度、思想政治教育; 彭国胜( 1977—) ,男,湖南隆回人,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 政治社会学、中外政治制度。

一、引言:乡村振兴以“治理有效”为起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1]。乡村振兴事关国家高质量发展大局,当前我国乡村建设既是短板和弱项,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在向第二个百年目标奋勇前进的征程中,“三农”问题解决成效直接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度和质量。

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五个方面环环相扣、密不可分,涵盖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全面发展,统筹了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虽然关于乡村振兴的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文件中对二十字的总要求没有具体排列的先后顺序,但是在理论推演和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中,“治理有效”是前提,发挥着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也曾强调乡村振兴离不开和谐稳定的乡村环境,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2]135。只有良好的乡村治理才能为乡村振兴提供最基础的秩序保障;同时,良好的治理水平也为其提供了强大的组织保证,是乡村振兴的力量源泉。反之,治理乏力或者低效则会使乡村振兴陷入一盘散沙、民心散漫的状态,此时实现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生态宜居和乡风文明则无从谈起。“治理有效”的基础性作用目前已成为学者们的广泛共识,如吴理财将乡村振兴比喻为一座美好大厦,社会建设就是支撑它的基础[3];周文指出乡村振兴的关键仍是治理问题[4]。因而,我国乡村振兴事业若要行稳致远,必须要培根固元,治理先行[5]。

目前围绕乡村治理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内容庞杂,存在着乡村治理研究“泛化”和“碎片化”共在问题,以至于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和善治的评价标准变得模糊,尤其是近年来在“乡村振兴”的强势推进下,乡村治理的边界越来越不清晰,重点也越来越不明确。故此,精准把握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理论研究的题中之义,同时也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

二、乡村治理与善治:由“散”到“聚”

(一)从乡村治理到善治的两种研究范式

目前“治理”一词的定义多种多样,其中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是各种概念的核心。罗西瑙通过与统治对比展开分析,指出治理与统治不同,治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6]。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给出比较具有权威性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7]。“善治”总体而言是治理的良好状态,是治理所追求的目标。国内对治理和善治研究较早而且具有较高权威的是俞可平,他全面梳理了治理的发展和演进逻辑,并通过引入“善政”向“善治”的发展来揭示善治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8]。在乡村治理场域中,一些学者结合联合国和俞可平关于善治的基本标准,将民主、自治、法治、参与、公正、透明、责任、稳定、和谐等要素作为评判善治的标准[9];邓大才从秩序性、参与性、成本性、稳定性四个要素来对善治进行分类[10];吴畏基于哲学立场,从本体论、方法论和实践论上对善治的不同定义进行了梳理,并指出善治概念最基本的规定是它必须作为价值判断[11]。除此之外,还有学者将政府绩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2]作为衡量乡村善治的标尺。通过大量梳理并分析现有研究乡村善治的相关文献,笔者认为,可以将乡村治理到乡村善治的研究范式归纳概括为两种不同的模式(见图1)。

图1乡村治理到乡村善治的两种研究范式第一种研究范式基于价值理性,以乡村治理过程中遵循的价值原则为中心,通过贯彻和执行相关理念来实现乡村善治。其中主要的价值原则有“以人民为中心、民主性、责任制、效率与公平”等,不同的学者出于对乡村治理和善治不同的理解,会选择不同的价值准则构建自己的研究框架,但其共同点是以价值原则为中心并将之贯穿研究过程;第二种研究范式基于工具理性,以乡村治理的现实目标,亦即要实现的具体指标为中心,通过解决对标之后发现的问题来实现乡村善治。与第一种范式中价值多元一样,不同学者选择的乡村治理的具體目标也各有不同,但在当前我国乡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乡村振兴的总要求是根本方向。虽然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的基点和轴心不同,研究逻辑思路也不一样,但是二者相互之间存在着交集和共通之处,以价值原则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在贯彻理念实现善治的过程中,必然要观照现实、发现问题,并通过解决现实问题才能实现其价值原则。而以现实目标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在解决具体问题时也必然要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等各种价值原则。

(二)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

从乡村治理到善治的两种研究范式来看,不管是采用哪一种研究范式,都必然要经由解决现实问题才能实现乡村善治,因而对乡村治理核心问题的甄别是研究的关键,只有把握了核心问题才能避免乡村治理研究泛化,同时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也才能真正抓住问题的靶心。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2021年印发的《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指标并未阐明。而在当前我国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必然是为乡村振兴服务的。通过查阅乡村振兴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文件①,笔者发现所有的文件都把“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作为乡村治理的共同目标。邓大才在研究乡村治理到善治的类型时,将“秩序性”[10]作为其分类的四个基本要素之一,秦中春从乡村振兴的角度,明确指出乡村治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在乡村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13]。由此可见,构建乡村社会良好秩序是乡村治理的核心目标,也是乡村善治的内在要求。

乡村社会秩序的研究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学科领域。哈耶克将社会秩序分为源于社会群体成员内部长期交往和博弈而生发的“自发的秩序”和源于理性思考而从外部建构起来的“人造的秩序”[14]。周庆智指出“自发的社会秩序”是一种自治秩序,而“人造的秩序”则是一种权威秩序[15]。在目前对我国乡村社会秩序的分析和研究中,根据秩序性质及其演进逻辑和运行机制,通常将乡村社会秩序分为“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16]。本研究拟从乡村治理场域中的核心关系出发,根据关系场域中社会成员的互动来推演乡村社会中的秩序构成,继而指出影响不同秩序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乡村善治的逻辑(见图2)。

图2分析框架(三)基于两对关系和两种秩序的善治

1.两对核心关系与两种秩序。乡村社会主要由治理主体和普通村民构成,因而治理场域中存在两对核心关系:一是治理主体与村民之间的关系,二是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学界共识,乡村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驻村的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以及村民[17],其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扮演着关键和核心角色,本文中的治理主体也主要指这二者。基于关系学的视角,根据乡村社会中治理主体与村民两大主体构成,笔者认为,两对核心关系具有不同的属性,并生成不同的乡村社会秩序(见表1)。

表1两对核心关系与两种秩序

比较

关系关系类型秩序生成治理主体与村民纵向关系外生秩序村民与村民横向关系内生秩序从关系类型来分析,治理主体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属于纵向关系,主要包括自上而下的政策传导、资源输入与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和反馈。同时,在乡村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治理主体大多扮演着组织者、主导者和协调者的角色,而作为个体的普通村民则以配合和协同为主,为了更好实现村庄整体利益和目标,治理主体有时还会运用党组织和自治组织赋予的权力和权威对个别村民施压。由此可见,治理主体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纵向性较为明显。而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横向关系,其不受正式的权力和权威的影响,所有村民均以对等的地位和机制进行平等交流和对话,即使相互之间可能在经济实力以及其他方面表现得参差不齐,但不存在强制与服从,尤其在不存在宗族观念或者是宗族观念逐步淡化的地区,如果排除利益的影响,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主要受以伦理和习俗为核心的价值观念的影响。

从两对关系所生成的秩序来看,村民与村民之间互动生成的是内生秩序。自古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就是自治社会,由于封建王朝财力有限,“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成为鄉村治理的基本原则。人民公社解体之后,村民自治成为基层治理的主要形式,及至今日,血缘、地缘仍是乡村社会的重要纽带,“守望相助、疾病相扶”[18]仍是村民们自发遵守并确保乡村社会正常运转的不成文规则,村庄社会中的伦理道德、村规民约以及礼节风俗都是内生的。由此可见,村民与村民之间互动构成的社会秩序内生性非常明显。而治理主体与村民之间互动所生成的秩序则不然,虽然作为治理主体的治理者也来自于村民,但是作为治理主体的村民是超越于普通村民身份的,他们既是村集体利益的总体代表者,同时也是党组织与群众、政府与村民之间的连接者,在治理过程中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要配合、协助乡镇基层政权的各项工作。与此同时,治理主体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受外生的法律规章和相关制度的影响也要远胜于内生的人情世故。因而,治理主体与村民互动所构成的秩序是跃出内生秩序之外的外生秩序。

2.由“散”到“聚”的善治逻辑。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知,治理主体与村民之间是一种纵向关系,二者互动生成的是外生秩序,良好外生秩序的构建主要依赖于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19]。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就像一个“桶箍”,发挥着把村庄集体聚拢为一体的重要作用。如果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弱,则乡村集体就会呈现出“一盘散沙”的状态,集体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协同开发与利用以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都会受阻,乡村治理就会低效甚至无效,乡村振兴的步伐必然会被迟滞。从治理主体与村民的关系出发,乡村治理就是要提升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以构建良好外生秩序,把乡村社会从“一盘散沙”的衰败状态扭转为“齐聚一堂”的兴旺图景,在治理主体的强有力带领下,村庄集体团结一致共谋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村民与村民之间是一种横向关系,其互动生成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这一关系和秩序构成了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20]292。良好的内生秩序主要依赖于村民之间共同价值根基的塑造,共同价值规范的作用犹如“黏合剂”,把村民们紧紧粘连在一起。传统乡村社会中,村民们安身立命并把他们连接在一起的是传统伦理、道德礼节和风俗习惯,在宗族纽带较强的地区,血缘宗亲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各种现代思想潮流和价值观念纷纷涌向农村,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及其携带的“丛林法则”观念的冲击下,乡村社会中原有的共同价值根基逐渐被解构,而新的共同价值规范又未建构起来,因此村庄出现“文化空心化”[21],村民们的价值多元且各异,并且“利己”“自私”的元素不断增加,信任的“半径”逐渐缩小,随之而来的是相互之间矛盾和摩擦不断,乡村社会逐渐呈现出“民心散漫”的状态。习近平强调,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2]123。从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出发,乡村社会良好内生秩序的构建有赖于村民共同价值根基的重构,通过重新培育新的共同认可和遵从的伦理道德、价值规范和公共精神,重新将已“离心”的村民们凝聚起来,构建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实现从“民心散漫”到“凝心聚力”的转变。

由此可见,基于对以上“两对关系”和“两种秩序”的分析,乡村振兴时代背景下实现乡村善治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提升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和塑造村民之间的共同价值根基实现乡村社会由“散”到“聚”。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不同类型村庄由“散”到“聚”的善治路径

由于受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以及民族习俗等不同因素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各地区村庄呈现出较强的“异质化”[22]特征,因而进行乡村类型学的研究有利于加强对不同村庄的了解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乡村治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以及资源禀赋等要素将我国村庄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搬迁撤并类”四大类型。徐勇从“分”与“合”维度,并结合自然—社会—历史条件,将我国村庄分为“有分化更有整合”的华南宗族村庄、“有分化缺整合”的长江家户村庄、“弱分化强整合”的黄河村户村庄、“小分化大整合”的西北部落村庄、“低分化自整合”的西南村寨村庄与“高分化高整合”的东南农工村庄六种类型[23]。贺雪峰对我国农村进行了非常深入细致的研究,从村民认同的范围、社区记忆与社会分化程度的排列组合以及村庄结构等多重维度对我国村庄进行了各种分类比较。除此之外,其他村庄类型学的研究对于我们深刻认识中国乡村社会与乡村治理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研究运用比较政治学的研究方法,立足于乡村治理场域中两对核心关系,以乡村社会秩序(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的“聚”“散”形态为观察维度,通过两大关键影响因素(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和乡村社会共同价值根基)的强弱程度进行交叉组合,将我国村庄分为四大类型(见图3)。

图3基于两种秩序的村庄类型(一)内外皆“聚”型村庄的治理

内外皆“聚”型村庄是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都运行良好的村庄,该类型村庄是乡村治理的典范,在经济较为发达和现代化程度较高地区较为常见。从外生秩序来看,该类型村庄的治理主体具有较强组织动员能力。当村庄需要集中力量或者集体行动时,治理主体能高效进行组织动员,快速聚集人力、物力等各项资源。当村民之间出现矛盾冲突时,治理主体也能出面进行有效干预,成功化解矛盾和危机。村庄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村集体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或者是丰富资源,二是治理主体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治理主体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为村庄经营集体产业、加强基础设施等集体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从内生秩序来看,内外皆“聚”型村庄多为现代化村庄,虽然传统的伦理规范已基本解体,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体的现代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已经得到重组,村民一般具有较强公共精神,相互之间的信任水平较高,彼此之间摩擦和纠纷较少,邻里关系和谐融洽,村庄氛围温馨而活跃。内外皆“聚”型村庄已基本实现乡村善治,其治理目标是保持和维护其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和稳固的共同价值根基,为乡村振兴事业夯实基础。

(二)内“聚”外“散”型村庄的治理

内“聚”外“散”型村庄是内生秩序良好,而外生秩序松散的村庄。这种类型的村庄多为传统型村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影响较大,村民与村民之间具有较强的共同价值根基,但村民们共同奉行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以传统伦理道德为主,受现代思想和文化的冲击不大,患难相恤、礼俗相交仍是他们安身立命的重要规则。长久以来,在这种价值文化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下,邻里矛盾较少,村民之间关系较为和谐,相互之间也比較团结,民风较为淳朴,但是村民思想保守,信任的半径不大。从外生秩序来看,由于传统型村庄的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不高,治理能人相对缺乏,且为数不多的能人往往选择外出发展,再返回的可能性也不大,因而导致人才凋敝,治理主体的综合素质不高,制约治理主体组织动员能力的提升。除此之外,现代乡村治理的载体大多为行政村,一般行政村是由多个自然村组合而成,由于村民的信任半径基本只能辐射到自然村内,因而良好的内生秩序大多也局限于自然村内,故而村民们对于行政村治理主体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其组织动员能力愈发低下,外生秩序松散。

内“聚”外“散”型村庄多存在于我国南方宗族认同和北方小亲族认同[20]125的村庄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村庄。宗族认同在江西、福建和湖南等南方地区较为常见,小亲族认同在我国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等北方较为常见。费孝通先生曾深刻指出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是以“家”为界限的,这一观点已成为学界共识。贺雪峰进一步指出中国农民对于“自家”,是义务重于权利,对于“公家”,则只想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24]。 宗族认同把同宗同族的人认定为“自家”,小亲族认同的范围要更狭窄一些,把三服或五服内的兄弟或者堂兄弟认定为“自家”,在这个所谓的“自家”范围内,形成了紧密而和谐的内生秩序,在“自家”之外的“公家”,则充斥着矛盾和斗争,难以形成良好的外生秩序。在我国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都有属于本民族的独特文化和风俗习惯,且各种节日和活动繁多,内部互动交往和感情交流频繁。同时,我国少数民族具有“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人口分布特点,致使他们的生存危机感和自我保护意识也较强,加之他们大多生活在自然条件相对较落后的地区,促使他们更强调对内团结、对外排斥。综上,在宗族认同、小亲族认同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之间普遍具有较强共同价值根基,内部凝聚力和向心力较强,对外却比较保守,表现出较明显的内部秩序良好外部秩序欠佳的特征。

对于内“聚”外“散”型村庄的治理,根据由“散”到“聚”的善治思路,治理的关键在于提升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而提升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最为核心的并不在于改进治理的方式方法,而是如何加强治理主体本身及其能力建设。对此应努力做到:一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是在基层场域中唯一具有领导核心地位的治理主体”[25],必须牢牢抓住这个关键依靠力量,切实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力和号召力,并带动村委会提升治理效能,同时充分利用村庄原有良好的内生秩序条件,构建良好的治理主体与村民之间的关系;二是培养治理人才和吸引外出人才回流,充分发挥致富能手、治理能人等“新乡贤”的治理才干和工作积极性,充实治理主体的人才队伍。

(三)内“散”外“聚”型村庄的治理

内“散”外“聚”型村庄是内生秩序松散,而外生秩序良好的村庄。总体来看,该类型村庄原有的血缘和地缘纽带逐渐松弛,传统的把人们连接在一起的伦理道德、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已趋于淡化,村民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趋势,且“自家”认同的范围基本缩小到核心家庭,家庭之外的关系状况受利益关系影响较大。共同价值根基的衰微导致村民之间矛盾和冲突频发,原有守望相助、笙磬同音的温情乡村关系变得自私和冷漠,村庄内生秩序松散。与松散的内生秩序截然不同的是其外生秩序良好,村庄治理主体具有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村民们能迅速响应村集体和村干部的号召,也较为关心村庄公务的发展。

该类型村庄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郊区以及能源型地区的部分乡村。这些乡村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拥有良好的“外部资源”条件——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能享受到城市繁荣转移来的福利;郊区乡村具有良好地理区位,尤其是城区扩建和征地带来的巨额利益;能源型乡村则直接依靠其天然资源获得巨大经济收益。在这些乡村,由于地缘上的便利,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思想观念最先受到强大的现代文化和思潮冲击,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伦理逐渐丧失其支配村民行动的价值根基地位,甚至趋于消解,加之乡村集体丰盈的经济利益的诱引,逐利观念逐渐超越了礼法的影响作用,因而横向的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变得淡漠。与此同时,由于村集体尤其是乡村治理主体掌握着大量资源和财富,因而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再者,由于村庄集体具有优渥的经济条件,能吸引更多能人热心乡村治理工作,因而能够进一步提高治理主体的领导力和号召力。以上各种因素交织叠加,形成了内“散”外“聚”的局面。

在此需要特别阐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经济发达地区、郊区以及能源型地区的乡村都属于内“散”外“聚”型村庄,而仅限于这些完全和仅仅依赖于“外部资源”(先天赋予和拥有,而非村民集体经营和创造出来的财富)输入的村庄。由于该类型村庄的经济收入主要源于其先天的地理、区位和能源优势,这些资源和财富是从外部输入的,因而不但不能激活反而会搅乱村庄的内生秩序。倘若这些地区的村庄不是单独依赖于“外部资源”,而是通过利用先天的优越条件来创办企业、发展集体经济,那么不但会使原有资源再生更多的财富,同时村民们在共同创业、相互协作的过程中,会形成更亲密的人际关系和协作精神,并增强相互之间的认同,内生秩序就会从内“散”走向内“聚”。以上也就是内“散”外“聚”型村庄的治理思路。除此之外,在该类型村庄的治理过程中,还有两个方面的工作要加强:一是防止从“能人型”治理、“强人型”[20]337治理转变为“恶人型”治理。在经济发达地区、郊区以及能源型地区,因其强大的吸引力一般不缺乏治理人才,但是这些治理能人在经济财富的强大诱惑之下存在极大腐化堕落的风险,而由治理能人或治理强人变成治理恶人,为防止此问题的发生,必须要加强村庄法治建设。二是加强乡村文化建设,通过教育和宣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现代道德规范填补乡村社会价值“真空”,培育村民公共精神,从而重构村民共同价值根基。

(四)内外皆“散”型村庄的治理

内外皆“散”型村庄是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皆松散的村庄。该类型村庄中村民公共精神和共同价值根基缺失,相互之间各自为营、自私自利,对于村庄集体只想索取,不想付出。村庄治理主体组织动员能力低下,难以有效组织村民,经常无法统筹资源进行乡村建设和发展产业,甚至国家和政府资源下乡的项目在村庄建设中也会遇到重重阻力,难以收到预期成效。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内外皆“散”型村庄即是“原子化”村庄,目前在全国各地均广泛存在,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中部两湖地区。该类型村庄在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和社会文化方面都处于不上不下、不好不坏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一是自然条件既不恶劣也不优越,该类型村庄既不位于边远偏穷地区,但也没有优越的先天条件可资利用,在地理区位、资源禀赋、人地关系状况方面都处于中等水平;二是经济基础既不落后也不发达,依赖于其中规中矩的自然条件,该类型村庄一般能摆脱贫穷落后的状况,但是也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实现经济繁荣;三是社会文化既不传统也不现代,它既不像传统强大宗族村庄以传统伦理规范村民们的行为,也不像少数民族地区拥有浓厚的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把村民连在一起,更不像现代化村庄培育塑造了公共精神来维护良好秩序。正是以上各方面条件的中规中矩,使得村民缺乏相互合作的压力和动力,村庄中的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都不能得到有力激发,世世代代的獨立经营和“原子化”模式发展,再加之现今除了土地是集体所有之外,村庄集体资产基本空白的状况让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更显苍白无力,整个乡村社会犹如一盘散沙,村民各行其是。

在乡村治理场域中,“原子化”村庄是治理的最大难题,既没有强大的外生秩序可以依靠,又没有稳固的内生秩序作为基础。但梳理问题的中心点,在“原子化”村庄治理中,“原子化”村民是乡村社会的主体,也是解题的关键。“原子化”村民十分接近阎云翔所描述的“无公德的个人”[26],他们总是想方设法攫取村庄“公共池塘资源”,而又尽力逃避村庄集体责任。在治理过程中,只有把“原子化”村民重新联结起来,将他们重新嵌入社会[27],各种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根据由“散”到“聚”的逻辑,虽然“原子化”村庄中内生和外生秩序都亟须治理,但是在尚未提升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之前,共同价值根基的培育和塑造会因缺乏组织后盾和力量保障而致效率低下,甚至是无功而返,因此提升组织动员能力必须先行。提升乡村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在外无良好经济基础可利用,内无融洽村民关系可依赖的情况下,应努力做到:一是必须巩固和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依靠党组织强大的感召力和组织动员力,把“一盘散沙”的村民重新嵌入村集体。二是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经济利益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这是不可否认和无法忽视的,只有那些能给村民带来经济收益的村集体和治理主体才更有领导力、组织力和动员力。在村庄组织动员能力得到提升、外生秩序初步构建起来之后,加强村民文化建设和培育公共精神也要及时跟进,以筑牢村民共同价值根基,构建和谐的内生秩序。

四、总结与讨论

乡村善治决定乡村振兴的成败[28]。在当今乡村振兴时代背景下,构建良好的乡村秩序是乡村治理的中心目标。根据乡村社会中治理主体与村民以及村民与村民之间两对核心关系,乡村社会秩序对应分为外生秩序和内生秩序,其中外生秩序主要受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影响,而内生秩序则依赖于乡村社会共同价值根基的强弱。据此分析逻辑,乡村善治就是以“两种秩序”为中心,处理好两对核心关系,并优化两大关键因素,实现乡村社会由“散”到“聚”。在此基础上,基于目前已有的乡村类型学研究,从“两种秩序”的“聚”“散”状态进行观测,根据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和村民共同价值根基的强弱水平进行排列组合,可把我国村庄划分为内外皆“聚”、内“聚”外“散”、内“散”外“聚”和内外皆“散”四大类型,并进行针对性治理,从而为我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提供有益参考。

实现乡村社会秩序由“散”到“聚”的过程亦即是乡村共同体构建的过程。在我国基层“政社合一”的治理体制解体之后,村民逐渐从总体性社会中脱嵌出来,并逐渐变成“原子化”的个体。但是,在汹涌的市场浪潮和强大资本裹挟之下,“原子化”的个体势单力薄,根本难以抵挡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和难以预测的社会风险。马克思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29]在当前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手段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有效方式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乡村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由“散”到“聚”,将村民重新嵌入乡村社会并构建乡村共同体是农民适应时代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关键。只有实现乡村社会由“散”到“聚”,以“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为核心要求的“治理有效”的目标才能达成,进而乡村振兴总体要求中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和生活富裕的实现才有坚实的基础。

在此需要厘清和加以区分的是,本文所论证的由“散”到“聚”的治理逻辑,并不等同于将乡村社会“归大堆”[4]和重新回到“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体制。在外生秩序构建中,提升和加强治理主体的组织动员能力毋庸置疑是乡村治理的题中之义,但这并非意味着治理主体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全盘包揽和强迫压服,而是通过政治领导、政策引领、协商说服、宣传教育等方式把村民组织起来以形成强大合力,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内生秩序构建中,塑造村民共同价值根基并非要求所有村民的思想观念千篇一律、死气沉沉,而是要在具有公共精神、崇德向善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上百花齐放、个性鲜明。因而,乡村社会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的构建必须要做到张弛有度,避免过犹不及,以切实推进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事业发展。

注释:

① 主要包括《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30-31.

[2]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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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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