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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附条件不起诉“瑞安模式”探析

2023-04-20杨林霈刘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3期

杨林霈 刘艳

摘 要:结合基层办案经验来看,醉驾需要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以不起诉的方式处理部分醉驾案件具有比较优势。醉驾不起诉“瑞安模式”是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和为营商环境提供法治化保障的积极探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醉驾不起诉“瑞安模式”的本质是相对不起诉。在立法完善中,可总结“瑞安模式”等司法实践的经验,增设成年人轻微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做好公开听证和检察宣告工作,为醉驾不起诉提供程序保障。

关键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附条件不起诉 瑞安模式 公开听证

醉驾入刑以来,在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各类案件中占比连年居于首位。通过对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野县院”)办理的醉驾案件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特点,发现该类案件的办理在基层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难点。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助力办案质效的提升,更好地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类案件办理的特点及难点

(一)案件特点

新野县院自2011年至2022年12月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类案件1021件1021人,其中提起公诉951人,不起诉70人。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案人数由少到多,近两年又逐步减少。新野县院受理的醉驾案件由2011年6人逐年增加到2018年230人,达到最高值,占2018年全部刑事案件受案数的将近三分之一。2019年开始逐步减少,占全部刑事案件受案数的将近十分之一,但所占比在办理的各类案件中仍居于首位。

2.涉案车型由原来的小型轿车为主,发展为摩托车、农用车为主。这主要是由于公安机关查获方向和县城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早期公安机关查获醉驾案件往往是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报警后才案发,属于被动办案,后来基于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及考评任务的增加,酒驾查处变成了常态化模式,查获方向也由县城转移到农村,因此近两年摩托车、农用车成为醉驾案件的主要涉案车辆。

3.醉驾案件不起诉率较低,起诉后法院判实刑居多。新野县院自2011年以来,对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醉驾案件的1021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仅有70人,不起诉率为6.85%,远低于本院整体刑事案件不起诉率10.5%的标准。提起公诉的951人中,法院判处拘役实刑的占80%左右,当事人很多从轻情节无法体现。

(二)存在的难点

1.司法成本过高。醉驾案件最多只能判处6个月拘役,属于典型的轻小案件,侦查时最重要的定罪量刑证据是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测,这必须通过专业机构和人员来进行司法鉴定并得出准确结论。而血液的采集、保存、送检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保证了案件质量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同时也极大增加了司法成本,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特别是对一些没有任何危害后果或者虽有轻微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已达成谅解协议的案件,仍要追究刑事责任,群众的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不高。无论是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都不尽人意。也有违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修复受损法律关系的精神。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法院对危险驾驶类案件判处拘役缓刑的案件屈指可数,量刑上偏“重刑化”,没有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对比同为机动车犯罪的交通肇事类案件,缓刑适用率达95%以上。危险驾驶类案件属于故意犯罪的行为犯,较过失犯罪处罚要严苛。但结合行为后果看,交通肇事罪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驾驶罪不一定有结果发生或者仅有轻微后果,同样在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极有可能判缓刑而危险驾驶罪不一定能判缓刑。司法实践中,因上级法院对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判决有原则性规定,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往往也不会考虑提拘役缓刑的建议,导致危险驾驶类案件的量刑普遍偏重,不能很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醉驾综合治理中不起诉的比较优势

在以往“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影响下,传统刑事追诉模式以追诉权、求刑权为核心,检察机关更倾向于采取积极的追诉模式,批捕率、起诉率一直较高。即便在属于轻微刑事犯罪的醉驾类案件中,也容易产生“构罪即捕”“一捕了之”“捕了就诉”“诉了就判”的简单、机械做法。醉驾案件数量猛增且长期居于高位导致司法负担沉重,说明刑事规范与政策调控对醉驾犯罪的刑事打击边际效应已现端倪。前科消灭制度等配套治理的缺失滞后还可能产生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利于行为人回归社会,这也与醉驾刑事治理的初衷背道而驰。[1]最高检于2020年12月发布了“醉酒驾驶”不起诉典型案例,明确醉驾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传递了注重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关注和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注重社会危害性实质审查以及注重以程序公开助推实质正义的司法理念。醉驾不起诉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2]的重要指示精神,也是在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和为营商环境提供法治化保障的积极探索。可以说,检察机关对部分醉驾案件以不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对醉驾案件综合治理中具有比较优势。

三、醉驾不起诉“瑞安模式”探索

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历史演变的角度来看,在刑事实体法层面,我国从压力维稳型社会治理进入到现代化社会治理阶段,犯罪分层随之从重罪轻罪二元化走向重罪轻罪和微罪三元化,但微罪却“准用”了之前重罪和轻罪二元化的附随性后果,直接导致轻微犯罪带来的负面评价在形式上看起来轻缓但实际上比较严苛。[3]在刑事程序法层面,不起诉制度畸形发展、抑制发展等历史因素、社会治安形势和不起诉内部工作机制的影响都制约了适用不起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4]在顺应刑事诉讼“非诉讼化、轻刑化、非刑罚化”趋势的今天,在强调诉源治理和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制约检察官不起诉的环境因素已经发生了改变,完善微罪不起诉制度能够真正发挥相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功能,也能更好地解决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与诉讼资源失衡的司法困境。醉驾不起诉“瑞安模式”[5]是对微罪附条件相对不起訴的探索,常州、盐城、资阳、福州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以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的做法。这些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正是现代化刑事治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

有观点认为,在适用罪名上,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不具有相容性。因此,“瑞安模式”只能折中解读为一种相对不起诉。[6]“瑞安模式”的核心在于检察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公益服务判断其对醉驾行为的悔过态度,以此酌定是否有必要起诉。虽然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立法本旨。概言之,醉驾不起诉“瑞安模式”有附条件不起诉之形,而其本质仍然是起诉便宜主义下的相对不起诉。

四、醉驾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完善

(一)总结“瑞安模式”经验完善不起诉制度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完善过程中,就有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后上升为立法的制度沿革历史。例如,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我国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设了刑事和解程序。虽然该程序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案件类型,但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对这一特殊程序的适用早已突破了立法限定的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罪名,出现了寻衅滋事罪、信用卡诈骗罪和生态环境类犯罪中适用当事人和解而不起诉的典型案例。[7]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借鉴了2001年就已出现的对未成年人破例缓诉,这又是一个司法实践推动立法的典范。这与醉驾犯罪嫌疑人以公益服务换取不起诉的“瑞安模式”可谓殊途同归。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可将醉驾不起诉“瑞安模式”的经验加以总结,在立法中完善不起诉制度。“瑞安模式”中,是否起诉并非以“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为判断标准,而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完成公益服务判断其悔罪表现并决定起诉与否。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不论是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还是德国、英国基于公共利益因素的考量做出不起訴的自由裁量,都是可以附加一定义务或者条件的,可为我国醉驾不起诉制度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可以说,“瑞安模式”是对完善微罪不诉制度的有益探索。经过“瑞安模式”等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在适当的时机设立成年人轻微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瑞安模式”中的附条件相对不起诉的经验做法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加以明确。

(二)做好醉驾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保障

“瑞安模式”的适用条件和公益组织职能定位需要经验积累不断完善,在修法之前,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关注醉驾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保障,做好公开听证和检察宣告工作,用公开保障公平公正。

1.做好公开听证工作。根据最高检发布的醉驾不起诉典型案例传达的理念和精神,检察机关在探索醉驾附条件不起诉的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进行公开听证。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充分暴露问题和交换意见,集思广益消除分歧,使检察机关能够根据公益组织的评估报告、司法行政机关的抽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意见进行综合权衡,对犯罪嫌疑人的公益服务做出客观评价以确定是否起诉,体现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2. 做好检察宣告工作。检察宣告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将办理业务中形成的检察法律文书,以面对面的方式,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宣读和送达,让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通过公开宣告知悉检察机关办理业务的过程和结果,感受检察机关实施和适用法律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客观性。[8]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公开宣告,能够更好地将案件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展现出来,利用检察宣告进行释法说理,不仅能更利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受检察机关办案的结果,也能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和价值引导,以程序保障实质正义。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102200]

**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473500]

[1] 参见王敏远: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综合治理的实证研究——以浙江省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法学》2020年第3期。

[2]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人民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gb/n1/2022/1020/c1008-3254850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27日。

[3] 参见敦宁:《醉驾治理的司法困境及其破解之策》,《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

[4] 参见成懿萍:《事不起诉率偏低之实证分析——以某地2003- 2010年刑事不起诉案件为分析对象》,《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8期。

[5] “瑞安模式”的主要做法是,允许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醉驾嫌疑人参加30小时以上的社会公益服务,由“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嫌疑人的服务表现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由司法局定期抽查犯罪嫌疑人的服务情况形成抽查报告,检察院根据评估报告和抽查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最终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6] 参见简筱昊、段甜甜:《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的定位与完善》,《政法学刊》2021年第4期。

[7] 参见陈卫东、程晓璐:《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配套规定之评析与建议》,《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7期。

[8] 参见庄永廉等:《如何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人民检察》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