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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背景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功能审视与法律构造

2023-04-18宋艳丽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双碳机制价值

宋艳丽

(1.贵州商学院 人事处,贵州 贵阳 550014;2.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2020 年9 月,我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解决全球性气候问题等方面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双碳”目标的提出也彰显我国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大国担当。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1]生态产品具有绿色、低碳、节能、减排、降碳的功能价值,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两山”理念在实践中的续写[2]。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在“双碳”目标背景下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自2021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纷纷出台了符合地方特色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地方性意见。各地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碳汇交易、水产品交易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其中江苏、福建、贵州等省份最为典型。

我国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探索起步较晚,尚存在基本法律制度缺位的问题,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陷入了无法律依循和无法律保障的困境。因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发展进程相对缓慢,由此带来的生态红利也难以长效保持。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离不开系统规范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双碳”目标的确立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构造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实现“双碳”目标的相关要求,客观审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思想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对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制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其法律构造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定位、立法原则、法律构造的关键问题进行全面探讨。

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和政策梳理

(一)生态产品的概念

本文通过对已有的关于研究生态产品概念的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学者们对生态产品的概念研究经历了不断演进的过程。“八大公害事件”“公地悲剧”使世界各国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同时提出了“生态系统服务”“环境产品和服务”等概念,进而随之开始探索生态资源的价值实现机制。国外学者对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研究源于20 世纪末,主要是从生态系统服务的功能和供给等方面进行研究。国内学者以“生态系统服务”为研究基础,并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引导逐步过渡到对生态产品及其价值实现机制的相关研究,其内涵和外延也不断丰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人类需求既包括对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品的需求,也包括对清新空气、清洁能源、宜人气候等生态产品的需求”①,这是在国家层面提出“生态产品”的概念。以此作为研究的政策起点,国内学者们围绕生态产品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学者们普遍认可的有关生态产品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态产品是指: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清新空气、清洁能源和宜人气候[3]49。广义的生态产品是指: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生产共同作用所产生的、能够增进人类福祉的最终产品和服务,是维系人类生存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必需品[4]。关于生态产品的概念的研究,是将生态产品的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并促使生态产品的概念趋于成熟。本文认为在实现“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应当进一步厘清生态产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已有的关于生态产品概念的基础上,将固碳释氧的概念元素纳入生态产品的范畴,用概括加列举式的定义方法将生态产品的概念定义为:存在于自然环境中,或者由自然环境与人类生产共同作用所产生的,能够维系人类生存发展以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必需品,包括生态环境、生态物质、生态文化、生态空间等相关生态产品。

根据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目前被学者们普遍认可的生态产品的分类主要有三种:其一,根据生态产品的公益性程度划分,主要包括公共性生态产品、经营性生态产品和准公共性生态产品;其二,根据生态产品消费属性划分,主要包括生态私人产品和生态公共产品、生态准公共产品以及生态俱乐部产品[5];其三,根据生态产品的载体划分,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产品、生态物质产品、生态文化产品、生态空间产品[6]。本文认为,结合“双碳”目标,根据生态产品的载体进行划分,还应当增加生态固碳减碳产品,如碳汇产品、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等类别。

(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证成

国内学者主要从经济学、管理学、环境科学的角度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行研究,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4 个方面,即生态产品的内涵[7]89、价格形成机制[8]3-5、价值实现机制[7]89-90和价值评估机制[9]。目前,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主要有可持续发展论、生态环境价值论和第四产业发展论。可持续发展论在综合国家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提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为指导,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意识和绿色、低碳、循环、高质量的发展途径,实现可持续发展[3]50。生态环境价值论认为:作为生态产品的清洁的大气和水是人类的生存条件,能够为生产和经营提供资源,因此具有最高的使用价值[10]。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第四产业的观念的理论认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很好的基础和前景,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生态产品产业发展成新时期的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并形成第四产业[11]。

(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策梳理

自2010 年以来,我国在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面的政策探索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初步探索阶段、实际行动阶段、不断完善阶段。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初步探索阶段主要集中在2010 年至2014 年,这一时期主要的政策贡献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②,从国家层面提出了生态产品的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但并未在实质意义上提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行动方案和政策指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际行动阶段主要集中在2015 年至2016 年,这一时期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从政策文件应然层面落实到实然层面,主要表现为:在全国推行生态产品市场化改革,打造综合性资源环境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并开始在主要生态文明试验区进行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践探索。2017年至今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不断完善阶段,该阶段明确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方向和具体要求并进行了全面探索。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两山”理念写入了党章,提出了“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要求,将生态产品的供给提升到国家目标的高度[12]。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方向和具体要求,提出了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路径,并明确提出在长江经济带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的要求[13]。2021 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1 年《意见》”)全面提出了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战略原则和主要目标,并提出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机制的要求。2021 年《意见》的提出是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成果的总结,也是随后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纷纷出台相关配套的实施方案和行动方案。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专门提到了“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14],使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二、“双碳”目标背景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功能审视

随着生态产品的功能价值引起了包括学者们在内的广泛重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结合我国提出的实现“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人们应当客观地审视生态产品价值的功能。

(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经济功能

1.完成对生态功能区的市场化生态补偿

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可以使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资源优势和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实现对生态功能区的市场化补偿。为维护经济绿色持续高质量发展和区域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③。生态保护红线是对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的规定④。禁止或者限制开发的功能区,其资源开发利用受到相应的限制,应当充分发挥生态产品、生态服务的价值,完成对该地区的生态补偿[15]。2021 年《意见》明确提出针对主要提供生态产品地区的居民建立系统的生态补偿制度,提出以市场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比以政府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世界各国生态补偿的实施方式主要为以市场为主的补偿方式和以政府为主的补偿方式,我国主要是以政府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即通过生态转移支付的方式完成生态补偿[16]。2021 年《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针对主要提供生态产品地区的居民建立系统的生态补偿制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设立市场化产业发展基金和生态公益岗位,同时通过设立市场化产业发展基金、发行企业生态债券和社会捐助等金融手段建立相对完善的、以市场为主的生态补偿体系。与以政府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相比,以市场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在补偿上更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⑤。因此,促进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增加生态功能区居民的经济收入,在实现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方面更具优势。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河流发源地、原始森林资源丰富,被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生态功能区分布较为密集,它们在净化空气、保持水土、净化水源、调节气候、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了贡献。虽然生态功能区在净化空气、保持水土、净化水源、调节气候、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了贡献,但是因生态功能区发展受限,其分布与中国绝大部分的贫困地区存在高度耦合性。2019 年中国有贫困县573个,其中有516 个属于生态功能区,占比90.05%;贫困县的县城所在地与生态功能区重叠的占比达79.93%[17]。从国家统计局关于各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情况可知⑥: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东部地区差距大且差距呈逐渐扩大的趋势。如果不能有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以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为代表的绿色产业发展,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仍会长期存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充分利用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产品资源优势,如通过建立起三江源水产品、森林碳汇产品、生态旅游等区域特色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机制,将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可以增加中部、西部经济收入增收渠道,缩小与东北地区居民收入差距,逐步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3.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目的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可以优化生态功能区的经济结构,实现该区域的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区域应当保持经济增速稳定、实现经济发展的绿色可持续性。迈进新时代,单纯依靠传统产业实现保持经济增长速度和规模的稳定性的目标,已经难以实现。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经济发展也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生态产品因全过程清洁生产、循环利用、节能降耗,能够相应降低成本,使经济发展利润空间不断扩大,使其生态优势和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可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需求,尤其是对优美的生态环境的需要。

(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社会功能

1.对生态智慧的重要实践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认为,自然界对于人类的生产、生活与发展具有基础性地位[18]。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为“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而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正是对这一理论的印证。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是将人类劳动投入生态系统,使自然资源成为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产品并实现其价值的过程。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会造成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造成生态环境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入手[19]。生态产品取之于自然,放在交易市场进行实物向价值的转换,其实质是对物质生产方式的一种调整,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中国化实践。

纵观我国传承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古代先贤积淀了“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智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对中国古代传统生态智慧的传承。生态产品生产过程中绿色、低碳、清洁生产等要求,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表现。生态产品还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高了“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效率和转化质量,是实现经济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丰富了“两山”理念的实践蕴涵。同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所遵循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绿色发展的原则,也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具体实践[20]。

2.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

生态产品的不断市场化和资产化兼具减碳效果,“双碳”目标的提出也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政策机遇和内生动力[21]。目前,各地对碳汇产品、降碳产品、碳汇金融产品、碳汇保险产品等碳汇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和推广进行了试点。以2022 年9 月15 日宁波市全国首例湿地碳汇生态价值保险赔付案为例,该险种以湿地的固碳经济价值和修复成本,即碳汇富余价值为补偿依据,保障湿地因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原因受损进而导致湿地碳汇量减少的风险,对保护湿地的碳汇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典型案例⑦。因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社会功能。

3.实现乡村振兴的协同追求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改变了以往传统农业高耗能、高成本、低价值转换的发展模式,是在“双碳”目标的指引下,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的绿色发展方式。乡村振兴与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存在高度协同的表征,即地域上的耦合性、理念上的同源性、原则上的共同性。具言之,地域上的耦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实体领域上,乡村和生态功能区存在高度的重叠性,乡村也是提供生态产品的主要地域[22];二是在政策领域上,2021 年《意见》提出的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六种机制⑧中所体现的开发与保护的路径与理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提出的要求政府应采取保护制度与补偿机制等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存在政策理念上的协同。理念上的同源性主要表现为:乡村振兴规划提出的“五个振兴”⑨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念的提出都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践行。原则的共同性体现在:乡村振兴与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均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共同指引[23]。通过探索农村区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方式和路径,发挥农村地区生态优势,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进一步缩小城乡经济发展差距。

三、“双碳”目标背景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构造

基于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思想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客观审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和新兴产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尚存在不容忽视的诸多现实法制困境。因此,应当在正确认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构造的事实基础和价值定位的基础上,从立法原则和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上,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构造。

(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现实法制困境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制现状呈现出3 个方面的现实困境:其一,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目前尚未出台针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相关专项法律法规,相关立法仅是散见在部门指导意见、地方性指导意见和方案中。其二,现存的制度缺乏系统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尚需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评价、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价值考核等具体问题⑩,这些问题的解决亟须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规制。其三,法律效力位阶不高。现有的顶层设计和建章立制还停留在指导意见和意见层面,且只是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了总体部署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例如2019 年《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 年《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均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面临的现实法制困境导致了3 个问题的出现:首先,生态产品资源确权困难,生态产品资源产权主体无法确定,生态产品交易的权责归属不明确;其次,生态产品的价值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核算标准和核算规范标准,相同种类的生态产品交易价格无法统一;最后,一旦发生因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导致的生态产品损害,将无法量化生态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构造衍生出了4 个方面的需求,具言之: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的活跃性对适时性法律制度的需求,生态价值实现区域差异性对协同性法律制度的需求,生态产品开发利用正外部性对公平性法律制度的需求,生态产品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性对系统性法律制度的需求。

(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构造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定位

生态产品涉及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林学、环境学、自然科学、农学等多学科领域,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概念,与之对应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构造问题也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对生态产品机制实现法律构造进行全面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定位,才能使其法律构造符合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总要求。事实判断是对客观事实的确认,是必须承认的前提,不存在可行性问题,否则讨论就失去了意义[24]。由自然环境所提供的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宜人的气候和适宜耕种的土壤等,均为人类维持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自然条件和环境要素,而这些要素均属于生态产品的范畴,生态产品得以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来完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立法应围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开,以推动“双碳”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旨归,以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为终极目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立法的最大意义在于建立完备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这就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构造提供了准确的价值定位。

(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立法原则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为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并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可持续发展,在进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法规制定时,应当坚持预防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和协同发展原则。

在制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法律法规时,应遵循预防原则,可从4 个方面进行规制:一是相关政府部门、参与主体对生态产品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事前作出全面的规划;二是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双碳”目标结合,制定科学的生态产品开发排污标准,减轻和消除生态产品开发过程中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三是对生态产品开发用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公众参与对开发利用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四是对目前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生态产品开发利用活动,制定严格的审批和开发程序及标准。

协调发展原则应当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立法原则中不可或缺的,这也是对当前“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实践。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到4 个核心要素,即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发展。协调处理好生态产品开发利用、生态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投资方向和技术开发方向的关系,提高生态产品满足当代和后代人的需要和愿望的能力。

确立协同合作原则可以解决因生态产品的正外部性特征导致的在使用中容易出现的“搭便车”现象,同时也可以解决因生态产品的负外部性的特征导致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根据主体划分,协同合作原则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参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同合作;另一方面,各相关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公众之间的协同合作。

(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构造的几个关键问题

1.厘清生态产品的相关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25]31。因此,统一生态产品的概念是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构造的首要之举。厘清生态产品的法律概念,不仅是进行法律构造所要思考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厘清权利义务主体、确定权责边界和完善产权和价格管理体系的前提。因此,应当充分借鉴目前学界对生态产品概念的研究成果,从立法的视角,对生态产品的概念进行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同时要以生态产品的公益性程度分类为依据,对各类生态产品的概念加以明晰。

2.确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权利义务主体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般是指公民、普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以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法人的权利,也可以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所具有的、与其职务相关的个人权利[25]61。这一概念中的“公民、普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以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法人的权利,也可以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就是权利主体。生态产品价值在实现的过程中存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所有权和使用权边界界定不清的问题,使部分自然资源因无法明确价值所有者从而无法进入生态产品交易市场。最为突出的是林地确权制度,林地确权一山多证、山证不符、界址混乱等集体森林资源的生态产权遗留问题突出,政府指令性分配公益林管护任务,使承担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农户并非实际受益者,这就造成了生态产品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剥离,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应当制定以自然资源产品确定为核心的生态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明确林业产品、水产品等各类生态产品的确权规则和标准,并明确相应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明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权责边界

以生态产品确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为前提,在明确生态产品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后,应当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权责边界进行明确划分。首先,应当明确政府的权责边界,明确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自由的生效范围。由于生态产品机制实现存在法律法规的缺位,因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生态产品交易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生态产品交易市场主要受调控制度的影响,因此交易主体发挥主体功能的空间较小[26]。从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应当明确政府的权责边界,明确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自由的生效范围,充分发挥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功能,在边界之内做好交易监管和市场服务,从而促进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应当明确生态产品产权主体的权利边界。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初衷,旨在通过实现绿色、低碳和清洁生产,从而加快“双碳”目标的实现[27]。因此,应当明确生态产品产权主体的权利边界,防止出现因权利滥用而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形。

4.建立健全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价格的法律规制体系

就法理内涵而言,生态产品定价权主要表现为特定主体对生态产品价格决定或主导的法定权限,也可理解为对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最为直接、最具决定权的“法律之力”[8]3。生态产品确权制度和价格管理体系长久缺位,导致生态产品交易无法实现同质同价和科学定价,严重影响了生态产品资源配置和交易价格机制的形成,阻碍了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的发展11○。目前,我国还未建立成熟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交易价格机制,生态产品交易主要靠政府定价。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价格形成机制的确立,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积极发挥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不同作用[28]。建立健全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价格的法律规制体系,使生态产品交易的各主体能够在一个明确的价格法律规制框架内实现交易活动的规范有序运行。

四、结 语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是“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客观审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带来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是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构造的前提。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制体系,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法治保障,用法律规范调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是建立成熟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构建和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构造,也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29]。解决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构造所面临的突出现实困境,即专门性、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撑和实践经验的累积,更须与实现“双碳”目标同频共振。可以预见,在“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功能价值将会更加凸显,由此引发的对生态价值实现法律构造的思考和法治实践也将不断取得进步。

注 释:

①国务院于2010 年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二章第一节开发理念中提出“人类需求既包括对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产品的需求,也包括对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宜人气候等生态产品的需求。从需求角度,这些自然要素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产品的性质。保护和扩大自然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过程也是创造价值的过程,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的活动也是发展。”

②《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于2010 年12 月21 日由国务院印发。

③《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 年4 月30 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2016 年5 月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

⑤《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在第五部分“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⑥详见国家统计局官网编制的2022 年《中国统计年鉴》。

⑦参见http://www.tanjiaoyi.com/article-41099-1.html《全国首例湿地碳汇生态价值保险获赔付》2022 年9 月16 日。

⑧2021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六种机制: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机制。

⑨“五个振兴”是指: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⑩2021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⑪目前,我国还未建立成熟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交易价格机制,生态产品交易主要靠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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