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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思维的三个维度

2023-04-17陈立云浙江宁波315801

边缘法学论坛 2023年2期
关键词:嫌疑人犯罪案件

陈立云 (浙江 宁波 315801)

[内容提要]

侦查思维是糅合思“他”、思“己”和思“维”之优点的集合体。无论何种思维方式,只要能将其优势发挥出来并在思“他”、思“己”和思“维”之思维中寻得契合点,则一定能激发侦查主体的思维创新,使之在案件侦破中取得积极功效。

侦查主体 侦查思维 侦查维度

侦查思维是侦破过程中侦查主体的大脑对侦查客体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性关系的反映。在案件侦查中,侦查主体是主导,侦查客体是方向,侦查思维起重要作用。它是侦查主体认识侦查对象的工具,也是其侦查目的得以实现的手段。依据侦查主体的思维习惯,可以在三个维度上重新审视侦查思维。

一、侦查思维之维度一:思“他”之思维

(一)思“他”之思维的内涵

思“他”之思维是指侦查主体以“他”人之思维来认识案件的过程。“他”主要是指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广义上还包括被害人、证人或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在思“他”之思维中侦查主体将其化身为犯罪嫌疑人,以其所作所为、所思所想为凭借,推测犯罪嫌疑人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行为倾向及心理变化。

思“他”之思维在于侦查主体与犯罪嫌疑人在某方面有相似的社会阅历和心理特质。首先,侦查主体和行为人可能会在某行业、某领域具有相近的社会阅历,这为思“他”之思维奠定了物质基础。其次,侦查主体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心理在时空交集上由异质化发展成同质化状态。案件侦查初期,由于事实和证据不明晰,侦查主体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激烈的争斗、博弈,矛盾重重;案件侦查中后期,鉴于事实和证据的不断完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会妥协、让步,直至配合侦查主体完成任务。此种状态为思“他”之思维的微观切入提供契机。

(二)思“他”之思维的方法

思“他”之思维是回溯性思维。回溯性思维是由现状思及过去,由表象思及本质的由果溯因思维方法。试图对经验数据提供最佳解释的理论并由此寻找潜在的因果机制,把我们从事物的表象带到它的本质和成因。在案件侦查实践中,回溯性思维分为几种类型:

其一,倒推法。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顺序倒推,由侦查主体思及危害行为的发生过程,探求、确定犯罪嫌疑人异常危害行为的发生阶段及其心理状态。

其二,析因实验法。通过侦查实验找寻犯罪嫌疑人的犯意生成、危害行为以及犯罪思维过程。

其三,纵横比较法。通过摸底排队在横向上推测重点嫌疑对象,进而对其行为前后进行纵向比较,确定犯罪嫌疑人。

其四,再认识。对已经过回溯性思维确认的犯罪行为,根据新的信息重新加以认识,以确保认识的准确性,摒弃过往认识的不当之处。

(三)思“他”之思维的途径

侦查主体回溯推理真正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需要凭借有法可循和行之有效的思维途径从而确保方向与结果的准确性。

首先,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指导侦查主体判断犯罪事实,在业已判定的嫌疑事实基础上以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为主线揭露犯罪事实。危害结果或危害行为表现直接且最易为常人识别。侦查主体以涉嫌危害行为及其痕迹信息为思维切入点可以在脑海中构建犯罪嫌疑人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况,推断犯罪嫌疑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犯意生成、流露、表达等,预测犯罪嫌疑人未来的犯罪企图。以一年轻女性出租屋被害案为例侦查主体可以展开以下思维过程;犯罪嫌疑人是因情(财、仇或其他)而杀人吗?如果我(侦查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我会因情(财、仇或其他)而杀人吗?如果是因情杀人,我会因恋爱(婚外情或感情纠纷等)而杀人吗?根据初步获取的案件材料,基本确定是因恋爱纠纷而杀人,此时可以溯往推理嫌疑人及被害人恋爱时的心理状态及嫌疑人实施危害行为由爱生仇的心理转变历程,确定嫌疑人行为之时的罪过状态,同时也可以依据案发现场痕迹信息推断嫌疑人的性格、气质、体型等诸多与犯罪心理关联的影响要素。当然,侦查主体还可以在已有思“他”思维的基础上超前思考、判断嫌疑人未来的心理变化及行为倾向。办案实践中侦查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知识背景、能力特长、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等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客体等方面展开思“他”之思维。

其次,案件构成要素理论有七要素理论之说。七要素指案件中的“何时、何事、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从动态上包括犯罪动机形成、犯罪预备活动、犯罪实施、犯罪之后的活动整个过程;从静态上则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现场(空间)、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犯罪带离物等要素方面。思“他”之思维可以在前述案件构成要素理论中选择适宜该案侦查实际的理论以其内容逐一或择一展开。以思“他”之思维即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思考:我因何事与他人产生纠纷并心生嫌隙(何事)?报复他人的动机是什么(何情)?报复他人要达到什么目的(何故)?是单独作案还是结伙作案(何人)?选择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比较合适(何时、何地)?使用什么工具能造成什么后果(何物)?什么人可能知道我要干这件事(何人)?干这件事如何筹划其过程?会留下什么痕迹或造成什么影响(何情)?以思“他”之思维为突破口,推理嫌疑人犯罪前行为和心理,探求嫌疑人的犯意生成及危害行为,推测重点嫌疑对象。

二、侦查思维之维度二:思“己”之思维

(一)思“己”之思维的内涵

思“己”之思维是指侦查主体以“己”之侦查思维为研究对象,通过科学方法检视其思维从而优化侦查主体案件认知的过程。

思“己”之思维在于侦查主体对于案件事实认知的自我局限性。首先,侦查主体面对的案件事实常呈“过去时”状态,其认识过去事实之思维活动必然受自然、社会环境等影响。其次,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决定了侦查主体在揭露、证实犯罪事实的活动中极易形成思维定势,这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侦查主体以旁观者思考认识案件的机会。最后,侦查主体在“常思己过”推动侦查思维创新,从而在疑难案件侦查中寻求思维突破。借助于“反省式”的思维“体检”,协助侦查主体“扫描”侦查思维“盲点”又推动了案件侦破的向好发展。

(二)思“己”之思维的方法

侦查主体在长期的案件侦查实践中极易因职业习惯、行为嗜好等形成较为固执的、侦查思维,在案件侦查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这类侦查思维似乎不太奏效。所以,思“己”之思维在于以侦查主体的自身思维为视角自我检视、修正,从而完善侦查思维。在案件侦查中,思“己”之思维的方法有两种类型:

其一,反思法。反思包括个体反思和集体反思。个体反思是指侦查主体在案件办理陷入困难之时可以视情暂停案件办理而对其之前的侦查思维活动进行详细梳理,以反思查漏补缺先前侦查思维的不足。个体反思可以是纯观念上的侦查思维梳理,也可以是付诸实践的行动验证。集体反思是指侦查组织在案件侦查陷入僵局之时以案情分析、会议总结等的形式反思此前侦查思维的活动。集体反思是对之前侦查活动、侦查思维等大梳理、大检视,是融入集体智慧的思“己”之思维。

其二,对比法。对比法有两种方式,一是指侦查主体在思维中就正在侦办的案件与其曾办类似案件进行对比从而引发其思维的触动、创新;二是指侦查主体就其办案思维与同行或其他执法办案行业部门思维进行比对,寻找异同点,通过求同存异、求已存同的反复比较以激发侦查主体的思维灵感。

(三)思“己”之思维的途径

侦查主体思“己”是以其内心想法为探求对象而展开的思维活动。思“己”之思维必须从案件事实的侦查诊断为起点并依此为基础产生侦查启发。

侦查诊断是侦查主体在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使用的、融合了事实判断和思维分析的综合手段。以诊断之法优化思“己”之思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其一,重新诊断案件事实,为思“己”之思维指明方向。侦查主体须抛弃原有不合时宜的案件事实认识方法,诊断过去不当侦查思维的顽疾,依据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在确定案件某个要素真实性的基础上,认定正确的思“己”之思维起点,为局部或全局的侦查思维做好向导。其二,分段诊治不合理的思“己”之思维。用中医之“望、闻、问、切”四诊或西医之挂号、问诊、检查、用药等确定病情之法。侦查主体在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等环节均伴随有类似侦查计划和决策式的侦查思维,前一阶段侦查思维不合理,后一阶段之思“己”之思维可以将其修正、替代。此途径能使思“己”之思维日益精细,但也有繁琐和缺乏整体性、大局观的弊端。其三,侦查主体深度检视自我并纠正思维之错,促进思“己”之思维高效开展。侦查主体是思“己”之思维的主体,其在侦查思维中的错误决策极易导致案件侦查失败,为尽量避免此不利情形就需要侦查主体能够在内心深处检视自我,承认、纠正自身思维之错,以科学、有效的思“己”之思维指导、促进案件侦查。

侦查启发是指侦查人员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借助自身所拥有的各种方式、方法、手段、措施和经验等,在选择侦查方法时产生新的判断、观念、思想、行动方法等方式或途径。以侦查启发优化思“己”之思维需深度发掘侦查主体的思维潜能。不可否认的是,侦查启发常常能“昙花一现”地激发思“己”之思维并使之另辟蹊径地助力案件侦破。以侦查启发优化思“己”之思维可以做两方面尝试。一方面侦查主体可以以证伪思维启发自我。侦查主体的职业特性和办案模式使其在工作中形成了证实的思维偏好,即使在反思、对比等诸多方法的综合运用下侦查主体依然会遵循思维习惯去确认犯罪嫌疑人是谁?他为何实施该行为?他要达到什么目的?他在什么时间、地点实施该行为?……一系列思维围绕证实展开。实际上,侦查主体在内心深处进行思维诊断时可以尝试以证伪之法自我启发。比如,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时,通过摸底排队可以逐步确定嫌疑程度最大的人是谁;在犯罪时间、地点确认上,通过其他时间、地点逐一排除可以逐步确定真正的作案时间和地点;在目的、动机确认上,也可以通过类似证伪方法逐一展开;只有将“伪”的部分去除,才能逐步存“真”。另一方面侦查主体可以拼图思维启发自我。上述反思法、对比法总能使侦查主体在内心深处“感悟”出一定数量的、不同寻常的、有利于案件侦查的思维“碎片”或“片段”,侦查主体依据侦查诊断运用排列组合规律可以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结构的思“己”之思维“碎片”(“片段”)予以优化从而由思“己”之“此岸”达到思“己”之“彼岸”,即通过拼图实现思维质变。寻求思维之“灵光一现”,继而将该思维与常规思“己”之思维排列组合,从而为案件侦破“拨云见日”般地指点迷津,并在思维层面寻找案件的突破点。

三、侦查思维之维度三:思“维”之思维

(一)思“维”之思维的内涵

思“维”之思维是思维方法上的创新,须跳出侦查思维的藩篱并置身事外地重新审视它。所以,思“维”之思维是指突破思维局限,通过其他认知工具或凭借产生新思维,助力案件侦查的创造性思维活动。

思“维”之思维的基础可做以下理解;其一,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在侦查主体和犯罪嫌疑人思维之外产生对案件侦破有意义的直觉、联想、想象,甚至是即时心理刺激产生的幻象,都有可能产生助力案件侦查的积极思维。其二,新的生产工具能促使人们产生新的思维。近年来,大数据、虚拟仿真技术、人工智能等一些列技术工具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影响了人们的思维习惯。研究大数据思维、虚拟仿真技术思维、人工智能思维,甚至是应用软件App的运行思维等,将其转化利用至案件侦查思维或许能完善侦查主体的思维“武器库”。

(二)思“维”之思维的方法和途径

思“维”之思维依附于人的意识或承载于工具,思维方法和途径往往融为一体。目前,能形成共识的思“维”之思维类型有侦查直觉思维、大数据思维和人工智能思维。

1、侦查直觉思维,是指侦查主体以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从整体上跳跃地、直接地、迅速地达到对刑案本质把握的思维方式。直觉思维依赖人的灵感,侦查主体在案件侦查中因事境、情绪、感觉、个性、经验等因素的触发而“突然顿悟”并获得了案件侦破的思维启示。侦查直觉思维之“灵光乍现”主要通过想象、预测和顿悟等方法途径实现。想象,表现为脑海中漫无边际的思维拼凑,侦查主体依据案情在其脑海中回忆、勾连过去之办案经验,任其在脑海中自由闪现,以过去、现在和将来之案情模拟,成功越过案情表象,直接认识案件关键信息的思维方法。想象之途径,或因侦查主体受案件事实之某一方面,比如时间或地点等的诱发而产生,也可能因侦查主体主观方面的情感、性格、气质等的刺激而产生。预测是在想象的基础上建立的假说,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法,侦查直觉思维中的预测正好与想象所模拟的案情一致。实案中,湖南株洲警方挫败的一起恶性持刀抢劫案就是侦查人员通过先想象后预测并提前干预而制止的。顿悟,属于较高层次的侦查直觉思维,意指侦查主体通过冥思等方法透过现象看清了事物的本质,不为一时一景、一人一物等局部现象遮蔽双眼,通过一个细小的情节、一种微弱的联系等就可以在思维层面确定案件侦查的突破口。

2、大数据思维是指依托数据化技术获取海量数据、抓住高度相关性这一逻辑内核、进行数据开放与整合的思维方式。在大数据时代,万物皆与数据关联,犯罪活动也不例外。犯罪主体之产生、犯罪行为之谋划、犯罪过程之伪装等一系列活动都可在大数据之虚拟空间实现,此类情形倒逼侦查主体必须具备大数据侦查思维能力。大数据侦查思维之方法,需要侦查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养成数据意识,通过治安防控、犯罪预防等活动收集大量数据,在数据整理、分析、挖掘中形成大数据思维习惯,能让大数据成为侦查主体破解思维难题的“天眼”。大数据侦查思维的途径可做以下尝试:其一,以大数据间高度相关性之大数据为中心,逐渐向相关性大数据展开思维拓展;其二,大数据侦查思维之场域需由现实空间向虚拟现场延伸;其三,大数据侦查思维需反映、诠释案件事实。

3、人工智能思维,也称AI 思维,大意是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和核心算法,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预测,从而实现智能化决策和行为的思考方式。人工智能思维集软硬件运行逻辑优点于一体,在某些领域已远胜常人之思维,如职业围棋领域的阿尔法狗(AlphaGo)、OpenAI研发的聊天机器人程序ChatGPT 等极大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与思维习惯,这启示侦查主体在案件侦破中应具备了解、掌握、利用人工智能思维为案件侦查服务的能力。侦查主体思人工智能之思维的方法和途径可做三方面把握。首先,侦查主体需在其业务范围内自主、深入学习人工智能的基本知识,知其运行逻辑和核心算法。其次,侦查主体需把握人工智能对海量数据提取、分析、处理与预测的内在逻辑,知其运行规则和技术规范。最后,侦查主体能利用人工智能思维之优点启迪案件侦查思维,或者侦查主体在技术、能力胜任的情况下适当探索、开发适合我国侦查实际的人工智能软硬件,使其服务于案件侦查。需要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思维可能会诱发意识形态风险,侦查主体在学习、使用时需以科学的价值理念对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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