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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地理学研究—我国不同地理环境的法律治理

2023-04-17李润杰江西南昌330045

边缘法学论坛 2023年2期
关键词:法律研究

李润杰 (江西 南昌 330045)

[内容提要]

在过去的法律研究中,法律学者多是研究人与法律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涉及范围的不断扩展,地理与法律的关系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法律地理学 地理环境 法律治理

我国各地自然地理环境差异明显,形成了不同地域特点各异的历史文化、思维方式、社会制度,地理风貌和资源能源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同,导致了我国不同地域的法律治理出现许多差异。地理环境的巨大差异,需要我们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法律治理措施,使法律治理真正落实到当地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的实处。既不要劳民伤财,也不要妄自菲薄,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治理方式和途径。

一、法律地理学的研究现状

从国内外有关学术研究情况看,法律地理学作为学科还处在萌芽状态,很不发达。但是近几年来,关于法律地理学零星研究开始出现,研究论文不断产生,为我们研究法律地理学创造了条件。

(一)国外法律与空间研究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14章《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中开篇便第一次明确提出并且论述了地理环境对法律和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影响。他认为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等物质因素对于法律治理的作用是十分重大的。虽然孟德斯鸠有关地理、环境等与法律的议题对后来的法律研究诸多方面都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却未成为法律地理学研究的重要来源。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他的有关论述对法律地理学研究起到了启蒙作用。

尽管今天西方学者不太赞同孟德斯鸠关于法律与气候关系的学说,但当下的学者并没有比这位三百多年前的前辈走太远。只是孟德斯鸠直接叙述法律与气候的关系,今天西方学者更加术语化,即法律和空间的关系。20世纪70年代,西方地理学家开始关注空间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批判法学家们也开始注意把空间引入法学领域,法律与空间研究逐渐兴起。直到1994年,布隆里出版《法律、空间、权力地理》一书,他从法与空间交融视角研究法律地理学,其崭新的思想为法律地理学开辟了新的领域,有力地拓展了法律地理学的学术空间。大卫·德莱尼于1998 年出版《种族、地域与法律》,探讨了种族、地域和法律问题,使种族、地域和法律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加快了法律地理学走向学科的步伐。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理查德·福特的《法律的领地:领土管辖权的历史》一书,代表法学界对法律地理学的领地范围进行了勾勒描述。2016 年[美]爱德华·W·苏贾出版《寻求空间正义》一书,把空间与正义紧密联系起来。玛丽安娜·瓦尔德在最近出版的《法律时空体》一书里,也在尝试打破横亘在法律的时间研究与空间研究之间的极大隔阂。当然,这些研究都仅仅是法律地理学的具体问题研究,并没有建立法律地理学的打算。从现实看。国外法律地理学研究侧重于法律的空间研究,以布隆里的思想作为代表,很有市场。

关于法律地理学研究,2001 年尼古拉斯·K·布隆里、大卫·德莱尼及理查德·T·福特编辑出版《法律地理学读本》,2003 年珍妮·赫德尔和卡罗琳哈里森编辑出版《法律与地理》一书,它们分别收录了近年来一些学者有关法律地理研究的论文。2006年威廉·泰勒编辑出版的《法律地理学》,也收录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丰富了法律地理学的内涵。通过西方学者们近些年的不懈努力,西方法律地理学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力促进了法律地理学的进步。

(二)国内法律与地理研究

我国的法律地理学研究起步与西方大致相同,1994年6月刘妙龙、孔爱莉、张伟发表《法律地理学与中国犯罪行为研究》一文。2007年11月孙峰华发表《当代西方法律地理学研究的几个问题》的论文。2010年4月石立元发表《法律精神”的科学建构——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的法哲学意义初探》的文章。2014 年10 月李德荣、王梓安发表《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一文。这些论文对我国法律地理学的研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整整20 年,我国只有4 篇法律地理学论文,这些论文其中一篇介绍西方法律地理学,一篇是讨论孟德斯鸠地理学说,两篇是研究我国法律地理学问题的。

2011 年,笔者因为考博士需要制订攻读博士计划开始初涉本领域,当时中国知网还只有一篇关于法律地理学领域的研究论文,另外两篇是讨论西方法律地理学的。多年过去了再登录中国知网,已经有多篇本领域的研究论文,真的是可喜可贺。说明法律地理学已经被许多法律学者所关注。近些年由于笔者所处的现实环境要求,主要从事了法律生态学研究,没有再涉足本领域。笔者把以前收集的有关资料和自己对本领域的不成熟认识,整理成文,与志同道合者共勉。

我国学者把西方法律与空间研究介绍过来比较晚,从2017 年以来,我国国内的法律地理学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布隆里1994 年提出法律与空间的内容进行,崇洋媚外风气甚嚣尘上。时代已经进入21 世纪20 年代,在我国崇洋媚外早已被国人所唾弃,但是我们的许多学者仍然在崇洋媚外的睡梦中没有醒来。这里不仅要问,为什么中国人不能挺起胸膛,作为中国学者偏偏要匍匐在西方人的脚下亦步亦趋走别人的路?学术各有国情,要根据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研究不是更有价值吗?

我们认为中国人不必要照搬西方的提法,称谓法律与地理的关系更加让人一目了然。所谓空间包括自然空间和人文空间。与我们称谓的地理只是称呼不同,地理包括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自然地理包括山川河流、气候物产,人文地理包括民族习惯、历史传统、社会风俗等。这些都涉及地与法、人与法的关系,内容更加具象化。由于空间的边界比较模糊,用地理使人更加明白、准确。不象空间比较抽象,很容易造成研究范围的扩大化。

2017年之前,我国有关法律地理学的论文只有四篇,2017年至今有关法律地理学的论文增加到20篇,这是法律地理学在我国兴起的前奏,为法律地理学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017 年以来,我国关于法律地理学的研究论文大约20 篇,其中一多半都是研究西方法律与空间问题的。一少半研究在于解决法律地理的实际问题。在我国,无论是研究法律与空间理论问题还是研究法律地理学实际问题,都没有建立法律地理学的动力。在我国发表的全部法律地理学论文中,真正关注法律地理学学科建设的仅仅有三篇,那就是2017 年6 月朱垭梁在《学术论坛》发表的“法律地理学:渊源、现状与展望”一文;2017年9月张绍欣在《北京日报》发表的“亟需重视法律地理学”论文;之后2021年4月谢遥在《交大法学》上发表的“法律地理学论纲”论文,他们为法律地理学的建立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二、法律地理学的基本认知

对于人口众多的国家来说,不同地理环境、不同地域风情,不同民族特点、不同传统文化,都会对特殊地理区域和地域单元提出不同的法律要求。这就要求法律必须适应现实要求,对特殊区域进行特殊对待,运用不同的法律治理模式,防止一刀切造成的社会硬伤,引起特殊地区社会的混乱。

(一)研究基础

法律地理学以法律与地理的关系为认识前提,作为研究法律与地理互动的基本任务。法律地理学的研究是社会现实需要的产物,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它受到国情和时代的影响,是国家法治高度发展、法律活动不断扩展进程中时代赋予法学研究的历史使命。

1、学科对象

研究法律地理学自然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地理。这是这门学科建立的基础。离开法律,无法建立法律地理学,离开地理,也不能建立法律地理学,这两门学科缺一不可。法律地理学是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的新兴学科。在法律地理学出现之前,法律和地理互不相干,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地理不可分割,合为一体,是新的学科生命体。

法律地理学是以法律地理为研究对象。法律与地理不能分割。法律与地理的关系是法律地理学研究的核心,这种相互关系影响着法律地理学的走向。从研究对象出发,法律地理学特别强调自然环境对法律的影响。通过自然环境形成的特定形态或制度结构进而影响法律的运行。通过自然环境研究其对法律活动的限制,进而分析其如何影响司法制度运行的。同时强调人文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不同区域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宗教等因素和地理环境结合形成的特殊条件对法律实施的影响都是法律地理学关注的。比如西藏地区的民族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经济条件、政治氛围与我国大部分地区不同的样态,导致法律实施受到阻碍。

2、学科性质

法律与地理分属不同的学科范畴。无论法律下的地理,还是地理中的法律,都不过是一种跨学科的初步思考。在人们的认识中,地理、法律的关联、关系并不清晰,仅仅是一些片段和碎片,这为我们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可能。法律下的地理和地理中的法律,这两个研究方向为法律地理研究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方向动力。这正是当下法律地理学研究者所关切的重要内容。

法律地理学是法学和地理学交叉产生的新兴学科。它不是法的地理学研究,也不是地理学的法研究,而是法律学与地理学的交叉研究。法律地理学关注法律地理间的相互影响。地理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客观存在,由于法学研究长期注意人对法律的影响,忽略了地理对法律的影响,导致了特殊地区法律实施的困难。法律地理学揭示了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法律人缺乏地理正义思考这一事实。如涉及民族、宗教,牧区等独特场景下的法律纠纷解决,国家法及其实践多少都会遭遇一些困难。

法律地理学研究要迈向新发展,就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理论框架。法律地理学研究离不开“人—法律—地”,要正确处理好人、地、法三者关系。科学阐释城市与乡村、平原与山区、沙漠与丘陵、湖泊与盆地、山川与河流等不同地方以及不同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特殊地区法治建设等功能。

3、学科范围

法律地理学是一个新兴的学科领域。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它在领域界定等基本范畴问题上并没有成熟的共识。法律地理学的学科范围涉及城市与农村之间、沿海与沿边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区域的法律治理。由于地理环境上存在的差异、文化观念上出现的差异、不同民族之间风俗、历史传统、发展水平上存在的不同,都可能对法律的实施构成一定的影响。法律地理学通过揭示特殊地理环境造成的法律不平等,以寻求地理法律正义,更好畅通法律实施的渠道。

我国法律地理学的学科范围与西方法律空间认知有一定的差异,西方空间理论把性别空间、公共私人空间、社区空间以及城市空间规划以及土地管理、法律移植也纳入法律地理学,这明显是无限扩大了法律地理学的范围,使法律地理学范围泛化。这些与我们理解的法律地理学是不相干的。

从宏观上看,法律地理学研究地理对法律的影响、法律对地理的影响、地理与法律相互影响以及法律地理学科四个方面。法律地理学关注人、地、法之间的关系,着重考虑地理环境、人与法律的互动,借助地理学领域资源,为不同语境中的法律现象提供一种地理分析或者地理解读。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区域权利不平等、以及河流水域、山川戈壁的法律治理与保护等问题,可以通过法学与地理学研究者共同合作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研究意义

不同地理环境的法律治理是国家法制化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深化与实践,能够保证法律治理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法律治理的顺利实施,为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法律地理学建立的重要意义在于:

1、有利于充分实施法律

我国地理条件千差万别,民族地区广阔,区域的自然状况和环境条件差别很大,因此通过法律治理的灵活运用,能够避免法律人员的机械执法,使法律贯彻到每一个可能落实的地方,有力地推动法制建设的顺利实施。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针对地域客观情况的特殊性,特别的地区就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特定状况,根据当地的特殊状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使法律能够真正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融合。

2、有利于发挥地方优势

不同地区各地的自然状况和传统习惯千差万别,法律制定和法律文本的实施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便扬长避短,使法律效益能够达到最大化。法律只有充分照顾不同特殊地域和各个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才能推动当地的社会发展。靠山、靠海、靠湖、靠河以及草原、牧场、沙漠、戈壁滩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都需要扬长避短,因此法律实施也需要根据不同的地理特征灵活运用,不能照搬照抄。

3、有助于维护民族团结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由于历史、传统、习惯和信仰的不同,不同民族地区的法律实施必须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更不能统一模式。法律治理必须充分照顾各个民族的习惯和传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维护我国民族之间的和谐和社会稳定。维吾尔族、藏族、蒙古族、回族、苗族、壮族各有自己的民族传统和民族习惯,法律实施必须考虑这些民族的不同传统习惯,避免造成民族地区法律治理的夹生饭。

4、有利于保护宗教自由

我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宗教教派不少,在我国常见的有道教、儒教和佛教,国外新传入的有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教派,这些不同的宗教教派信仰各有不同,在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小的影响。针对这些特殊情况,法律治理必须考虑这些不同宗教教派的不同特点,因宗教制宜区别对待实施不同地区的法律活动。特别是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有着相当的社会影响,并且与阿拉伯世界紧密相连,开展法律活动务必要尊重这些不同的宗教教义和戒律,因势利导。

(三)研究内容

法律地理学以问题为导向,将法律地理学研究视为一种关于法律世界的外在观察与描述。在本世纪,研究者更多地投入制度建设之中,都把政策性研究、规范性研究与批判性研究视为当今法律地理学的组成部分。如果只关注地理对法律或者法律对地理的影响,都是片面的思维,只有打破两者相互分离的状态,探索二者如何相互影响,才是目前法律地理学可能的突破。

1、法律地理学的广度

法律地理学的研究主要作为跨学科的项目来研究的,而不是作为法律或者地理学的附属领域来进行的。法律地理学包括不同的地理对于法律的生成、运行以及实效的影响,也包括法律对不同地理的塑造与改变。

法律地理学包括国外法律地理学与中国法律地理学,由于东西方的历史传统、思维观念、认知方式不同,其区别还是比较显著的。西方法律地理学主要是法律空间研究大行其道,也很有市场,但在我国,法律地理学研究比较现实,主要针对不同地理条件的法律治理,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思维观念、认知方式,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习惯。

无论是西方的空间研究还是我国的地理研究,都包括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两个方面,本文也分为自然法律地理和人文法律地理两部分内容。自然法律地理包括不同地形、气候、资源、物产地区的法律治理,人文法律地理包括特殊历史、文化、风俗、宗教等内容的法律治理。

自然法律地理涉及的方面比较多,地形、气象、资源、物产都是制约法律治理的重要条件,地形中有山区、平原、沿海、沙漠等不同,气象有水区、风区、震区和雷区等地区,资源有煤矿区、油气区、采盐区和金银区等,物产有农业种植区、河海渔业区、草原放牧区、狩猎区以及同时的烟叶、茶叶、造酒、养蚕等不同的种植业、养殖业、狩猎业、放牧业等。这些不同的行业都需要在法律治理中体现出来,区别对待,充分展示法律治理的强大动力。

人文地理涉及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不同地理特征。法律治理必须重视这些特殊地区的意识形态特点,根据这些特殊的人文特征来开展法律治理活动,比如各地法律规定传统春节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改变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习惯。农村人死亡后不准土葬,必须进行火化,也同样改变了历史传统。这些法律治理虽然是习惯改变和移风易俗,但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亵渎,颠覆了历史。

因为法律治理在不同情况下必然产生一定的变化,当然也不能不考虑这些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制约,必须适时适地地进行必要的变通,不能固步自封、墨守成规,貌似坚持法制统一,实则破坏法制实施。

2、法律地理学的深度

地理变化引起法律张力,法学地理学主要是研究地理变化与法律之间的张力,比如治理雾霾与限行、关停工厂等。总的来说,法律地理学开篇的绪论研究不同地理法律治理的意义、内容、研究方法、实施途径。第一部分自然法律地理包括地形对法律治理的影响、气候对法律治理的影响、资源对法律治理的影响、物产对法律治理的影响等内容。第二部分人文法律地理包括历史对法律治理的影响、文化对法律治理的影响、风俗对法律治理的影响、宗教对法律治理的影响等内容。第三部分是法律治理的转向,立法、司法、执法、护法和普法如何围绕不同地理环境开展活动,努力使法律治理的力度最大化。最后是研究学科建设,体系建构,新环境、新形势的法律适用等。

因为法律地理学无法离开法律与地理的典型研究。因此需要从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司法地方性。法律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会随地域、区域等的差异表现出相应的地方特征。在这方面区域研究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二是司法城乡差别。我国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律研究主要关注城乡差别,在重视城市问题的同时,对农村发展需要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整。三是法律地理扩展。主要是地理原因导致法律争议,而地理扩展又使得法律被不断突破。涉及地理变化对法律的影响,法律出台对地理的影响。四是司法资源分配。应该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科学地分配法律资源,使不同地理环境的社会协调发展。因为在不同的地理情景中,司法资源的配置可能出现一定偏差,甚至形成不公。

因此法律地理学首先要具体化研究,其次个案研究要兼顾法律,这是法律地理学研究取得突破的关键。法律地理学思维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有其独特的一面,能够改变法律人传统的法律认知。通过地理视角认识到法律适用的差异性,了解国家法与特别法的特殊意义,使我们对习以为常的认识盲区给予新的解释,帮助我们对法律治理的全面理解。

三、法律地理学的进路思考

不同地理环境,人们的生活方式不同,对事物的认知理念各异,法律治理的一刀切必然出现夹生饭,甚至可能成为阻碍当地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妨害平民正常生活的障碍。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任何法律活动和法律行为都必须考虑当地社会现实需求。

(一)主要思路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必须充分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史制宜、因俗制宜,这是不同地理环境法律治理的现实选择。研究法律地理学其着重点应该从这些方面进行。

1、因地制宜,就是不同的地理环境有着不同的法律要求。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既有城市与乡村不同、又有平原和山区的区别,千差万别的地理环境,在条件恶劣、地理局限的地区,法律治理必然做出许多不得已的改变,以此实现法律治理的良好效果。我国地理地貌的多样性,是法律治理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靠河的地方多依采沙为生,靠海的地方依捕鱼或制盐为生,靠山的地方多是挖煤或采植山果为生,当然也有检石头,玩玉石的等等,这些不同的地形特点,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这些不同特点给法律活动提供了不同的选择。因此在不同的地理环境中法律治理不能简单从事,必须根据不同的地理特点和生活方式呈现的特殊情况认真考虑,区别对待,一地一策,充分挖掘法律活动中最有效的法律治理方式,灵活运用,不要墨守成规、因循守旧,以崭新的法律思维创新法律治理模式,以便达到不同地区法律治理的最佳效果。

2、因人制宜,就是要重视不同的民族、人种与群众主体的区别。由于不同民族形成背景不同,其思维方式、认知水平有着一定的差异。他们的特殊思维方式和认知水平影响着当地的法律治理效果。我国民族众多,有56个民族。不同的民族差异由于诉求的不同给法律治理带来了许多实际困难。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各有许多不同生活背景,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还有着不同的社会生态环境,需要开展法律治理中考虑不同民族存在的差异。比如计划生育制制度在我国广大地区一直在严格执行,但是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却从来不提倡。民族不同,思维方式不同,对问题的认知不同,如果实施与我国广大地区相同的法律要求,必然引起某些民族地区的社会动荡,造成民族群众对国家政策的不满,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应本着尊重、平等和团结的原则,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开展法律治理。

3、因史制宜、就是要重视不同地方历史传统的特点对法律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历史传统要求法律治理必须根据历史特点来实施,不能按照大多数普通地区的方式开展法律活动。我国许多地方的历史来源不同,形成方式和途径也有许多差别,直接导致了当地百姓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带有特殊地理的特点,因此,法律治理不能忽视这些重要的地方因素,根据历史形成的不同特点开展法律活动,才能使当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活力。一个地方的历史是长期形成的,与许多发生的历史事件或者地理特征有直接的关系,这些历史传统已经根深蒂固地在当地社会扎根,成为当地群众的潜意识,法律治理必须针对这些特殊的具体情况采取特殊的法律治理措施。我国宁夏是回族区,在这些地区发展饲养牛羊应该会受到欢迎,但如果政府号召发展养猪事业就是大忌,因为猪等同与祖,是他们心目中的神,是这些民族的信仰和精神寄托,因此在这些地区无论是生活还是生产,法律治理都必须考虑他们的历史传统和信仰追求。

4、因俗制宜,就是要重视不同地理环境中的风俗习惯。不同地区的不同风俗习惯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影响着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视野,因此不同地区风俗习惯的差异也要求法律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风俗习惯不是短期内形成的,往往是耳濡目染、口耳相沿、代代传承,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很难在短期内改变。因此法律治理不能不重视这些重要的地域社会风土人情。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婚姻是固定的,男婚女嫁是常态。这与我国大部分地区历史上以固定的农业为生活方式有关。但是在我国边远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走婚制是常态,还有的是离婚不离家等现象。在我们看来有些不可思议的事情在我国某些地方依然大行其道。这是这些地区风俗传承的结果,是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法律必须尊重这些地区的风俗习惯,法律治理必须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要求。另外,我国春节大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是边远地区并不禁止。所以,法律实施必须考虑这些社会风俗的现状。针对这些特殊地方的现实情况,需要我们冷静分析社会风俗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法律治理上必须按照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实施。

(二)主要途径

不同的地理地貌、地形特征、气象物候、资源能源以及民族特点、风土人情、传统习惯,历史传统、文化背景,都可能导致法律治理从内容到形式呈现许多个性化要求。这些不同的法律治理选择,深化了国家法制化的内容,完善了法律治理的内涵,推动了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避免了国家法制文明的割裂。作为法律地理学研究,其着力点应该从以下方面展开。

1、从当地社会特征出发

我国地理环境千差万别,高山、戈壁、草原、湖泊的多样性地理条件,决定了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从当地社会特征出发,重视不同地理条件的差异,有的自然条件恶劣、有的生态环境较差,所以必须根据当地的客观情况变通法律规定,不能机械执法,使法律执行适得其反。在我国平原地区,国家不允许百姓随意烧秸杆,以避免造成大气污染。而森林地区,传统上就是以燃烧劈柴烧火做饭,不让烧木材是行不通的。我国大部分人口稠密地区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在民族地区却不能实行计划生育,这与当地的人口稀少和民族习惯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法律治理差异化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必须考虑的现实。

2、从当地发展水平出发

我国地域广阔,各个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是自然存在的。法律的实施,务必要考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发展状况。边远地区和高寒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下,经济不发达必然造成法律的滞后,法律活动开展比较困难。在这些边远地区和高寒地区,由于交通不便,气候条件恶劣,水利灌溉不畅,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威胁。自然条件的限制,发展工业企业往往污染严重,法律治理必须考虑当地的环境条件,灵活地从宽从轻实施法律政策,区别对待。不能实行我国大部分地区治理污染的严厉措施,以便能够尽快发展当地的经济,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

3、从当地民众认知出发

在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要区别对待,法律治理在发达地区应该严格,因为群众觉悟已经可以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在不发达地区要多加宣传教育,因为群众还不能充分理解法律的重要意义,因此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避免在人民觉悟低的情况下硬性实施,造成群众的反感和对抗。群众的生活认知,不仅与当地社会习惯和历史传统有关,还与接受文化教育水平,在不发达地区实行法律治理必须考虑当地人们的认知水平。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刀具是严格管制的,不允许百姓私藏,但是在新疆维吾尔民族许多人都有刀具,是普遍现象。因为他们平时会使用,而且有时吃饭也使用。这就不能要求他们与大部分地区同样进行刀具管制,因此法律实施应该与当地的群众认知相一致。

(三)主要措施

要实现法律地理学的目标,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应对不同区域、不同地理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到细致入微,符合不同地理单元和不同民族特征的历史传统和民族习惯,使法律能够顺利地在特殊地区得到实施。其法律治理着眼点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1、立法活动因地制宜

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地方由于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就必须有所变通,避免因为各种环境条件的差异破坏当地的生产生活。立法内容应当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和历史传统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要因地制宜,就是要准确认识当地的环境条件,根据特定的生态环境对法律内容进行变通,按照当地的地形地貌等自然客观情况,制定不同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为不同地理环境的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给当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极大的便利。因此,不同地理环境条件就必须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特殊的法律治理措施。

2、司法行为要因人制宜

司法行为关乎当地法律治理的面貌。合理合法的司法行为有助于促进当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司法行为要根据不同民族地区的传统习惯进行变革和变通,按照人族人种的具体情况实施司法行为。我国除了壮族、回族、藏族、蒙古族和维吾尔族较大民族以外,还有苗族、彝族、傣族、黎族、羌族、侗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成分不同,政策也不同,司法行为必须符合当地群众的实际要求,切实为不同地区的群众作好法律服务。背离民族人种存在的不同情况,司法行为必然受到当地群众的反对或者抵制,引起当地群众的不满。

3、执法方式要因史制宜

执法方式一般来说,有固定的路数,但是在特殊地区应考虑当地的社会状况切实作出适当调整,不能千篇一律。少数民族地区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这些历史传统根深蒂固地刻在他们的骨髓中,在这些地区必须按照他们的历史传统进行执法,努力得到当地群众的积极配合,务必防止引起他们的反感或者强烈反对,给严肃的执法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我国地域差别很大,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历史背景,这些历史传统在当地有着天然的优势,执法方式一定要符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解放后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在建设社会主义,而西藏还在实行农奴隶制度,在这样的民族地区,不可能与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同样的执法方式,因为这是不符合当地社会实际的。

4、护法形式要因习制宜

护法形式有多种多样,在特定地理环境条件下,护法形式要根据当地的特殊社会状况进行改变,不能千篇一律,应按照风俗习惯的特点把法律内容融入其中。在护法活动中努力把法律与他们的传统习惯结合起来,在习惯中运用法律,尽可能把法律融入习惯,才能较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居住区,这些地区流行的各种社会行为规范足以反映出民间法和习惯法强烈的地域性特征,将这些特点与当地风俗习惯融合为一体,用最真实的案例说服群众,教育群众,才能有力地体现法律的尊严,使当地群众敬畏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5、普法途径要因势制宜

因势制宜就是根据当时的国家需要以及当地的社会风气特点行使权力。因为不同地区人们的法制认知能力有一定的差异,普法必须根据当地民众的基本认识水平和社会风气倾向以及国家形势的要求,围绕他们最急需的要求和渴望做起,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努力提高他们的认识水平,激发他们学习和了解法律的兴趣和热情,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存在客观上认识差距以及法律意识淡漠,不能用汉族地区的认识水平要求民族地区人们,必须考虑民族地区人们认识水平较低的客观事实,以普遍最简洁的方式告诉他们最有用的法律知识,不求全面当求实用,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四、法律地理学的相互影响

法律与地理的关系是法律地理学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地理学讨论的核心,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崭新的学科版图。研究法律地理学,是通过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新思维,指出固有法律分析方法的局限以及对法律本质的再认识,使法律活动更加全面、更加科学。

(一)特定区域地理因素的影响

不同地理环境制约法律的实施方式,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只有灵活的法律实施方式才能够促进不同地理单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国家法律治理过程中,地理因素制约着法律的实施效果,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方式。

1、地理风貌的影响

我国地域广大,有各种各样的地形地貌,有的地方维度很高,气候非常寒冷,或者极其严热,有的海拔很高,生活非常困难,这些不同的地理环境直接影响群众的生活生产。当地的地形地貌、山川河流、气候特征都可能对法律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对于产生消极影响的法律必须根据当地的特殊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当地特定生活条件的法律规定。比如大山深处、森林边缘、河谷旁边、海岛周围等特殊地区,法律的实施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需要国家法律进行适当的变通,根据情况的不同而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治理。

2、风俗习惯的影响

不同的生活地域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都是当地群众长期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被当地群众广泛接受并作为生活指南。壮民族地区盛行吃狗肉,回民族普遍禁止吃猪肉,在四川彝民族又流行走婚制度,这些特殊的风俗习惯,在当地法律治理中都应该充分注意,避免引起当地群众的逆反心理,给当地开展法律治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民族地区视某些东西为“圣物”,比如西藏山为圣山,湖为圣湖,如果在这里开发矿山必定遭到当地人民的激烈反对,引起不必要的民族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对国家开展法律治理产生消极的影响。

3、文化传统的影响

我国地域广阔,有南方与北方的地域差异、东部平原与西部山区的地理区别,不同的地区由于受到自然环境和气候影响,存在着许多极其明显的差别,因此不同地理环境的法律治理必须考虑当地的传统文化。因为这些地方文化具有鲜明的地方特征,不同于我国广大地区的普遍情况,在这些地区开展法律治理应该充分注意这些特殊情况,宗教文化、人情世故、吃饭文化、喝酒文化、婚姻文化以及生活习惯等文化文明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在此基础上因势利导,作出符合当地文化特点的法律治理模式,使法律治理能够切实得到执行。

(二)法律对区域发展的促进作用

法律具有地方性的特点,法律个别性可能是基于自然地理,也可能是基于种群等方面。对于因自然地理差异而要求的法律区别往往被转化为一定的司法治理问题。因特殊地区民族种群等提出的法律个别性请求,通常都会受到诸多限制。当自然环境发生改变时,地理与法律的关联则可能表现出差异的转变。

1、法律治理能够改善当地生产模式

在特殊的地理单元,法律实施的方式必须进行必要的变通,不能按照通常的实施方式开展法律活动。不同地区的生产方式是由历史形成的,由于落后的生产方式制约了当地的快速发展,需要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改善当地的生产模式,以改变当地贫穷落后的面貌。这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许多地区,历史上的社会生产由于传统认识的局限性形式非常单一,群众主要是靠天吃饭,造成了大量的贫困人口。通过法律治理的因地制宜和利好政策的有力干预,使当地群众开展多种经营,促进了当地的社会发展。不仅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改善了当地发展的落后面貌。比如在我国沿海地区,人们的生产生活与海相连,与打鱼为生的不在少数,但是单一的生产模式可能存在相互竞争,通过法律的强力干预,既能使群众避免在单一生产方式的相互不正当竞争,又能够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

2、法律治理能够变革当地生活方式

在不同的地理区域,法律实施的途径必须进行改革,按照新的形势灵活实施。法律对地理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生活,比如华北地区为应对雾霾,空气污染而出台的限行、同一法律在我国农村和城市的地理差异化、海区修养生息的季节性休渔、草原牧场的季节性休牧、紧急状态下地理空间限制、军事禁区、宗教场所的人为限制,都在一定裁定上改变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迫使人民群众适应新的法律治理要求。在少数民族地区,发生案件后审判中既要尊重民族地区语言使用习惯,又要以普通话为基础,展开审判活动。除了少数民族地区,在方言壁垒严重的地方,也要充分照顾地方群众的语言运用习惯,做好方言与普通话的转化工作,使审判活动能够得到顺利开展。在不同的地区,由于法律治理的要求,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在法律强制下发生了变革。这其中法律规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法律治理能够改变当地文化陋俗

因为在国家制定法之外不同地区都大量存在特殊的习惯、习俗等。这些不同的习惯和习俗直接影响着当地法律治理。法律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改变传统习惯,通过法律强制地方移风易俗,比如春节不让放鞭炮,虽然地方群众会有不适应,但是通过长期的坚持会逐渐改变人们的传统习惯,从不适应到适应,逐渐形成新的社会风俗。在民族地区实行双语制,从娃娃抓起,逐步改变民族地区单纯使用民族语言的传统,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普及普通话,使民族地区与外界交流更加便利。在历史上,汉族地区殡葬多实行土葬,由于国家以强制的方式迫使民间实行火葬,经过几十年的强制执行,许多农村地区已经成为常态。法律治理由于国家权力的保障,有力地改变了历史常态下形成的社会陋俗。在历史发展中移风易俗,法律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保证了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风俗习惯得到革新,为建立新时代的社会文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我国法律地理学的研究实践

中国是一个大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民族成分复杂,迫切需要针对特殊社会区域进行不同的法律治理,方能使法律发挥积极治理作用。

(一)有关法律地理学的社会实践

不同地理环境的法律治理是把“地理-人-法律”三因素相互联系起来,根据不同地理环境和不同地理环境中人们的不同社会认知、思维方式建立符合具体情况的法律治理模式,为国家法律治理的深入进行创造条件,促进法制现代化的不断进步。

1、国家对不同地区的法律治理

我国历来重视民族地区和特殊地理环境区域的不同法律治理,新中国建立后,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许多有关区域自治的法律规定,这为特殊地区和特别区域提供了法律治理的依据。这虽然是法律地理学研究的范围,但仅仅是法律实践的延伸,并不是法律地理学研究的重点。

高其才、罗昶的《历代中央政权对瑶族的法律调整略论》一文,2007 年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期发表。文中认为:历代中央政权对瑶族的法律调整,基本上是从征服、同化的目的出发,而非基于民族尊重、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政治上特别治理、经济上优免治理、文化上同化治理为历代中央政权对瑶族的法律管治的基本原则。

高其才的《国家政权对瑶族的法律治理研究》一文,2008年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3期发表。文中讨论了中央政权如何把法律灵活地应用到少数民族地区,使国家法律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要求。

2、民族地区风俗习俗与法律适用

纵观我国法律地理学研究,由于起步很晚,迄今为止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都研究得还非常肤浅,内涵也非常狭小,深度和广度都有待加强。

方慧的《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一文,2006 年在《学术》上发表。本书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为实地考察地,围绕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问题为主题,从与各民族人民生活相关的民间纠纷解决、村规民约等方面进行国家法律治理。

蓝海滨的《民族习俗与刑法的冲突与调适》一文,2011 年在《西南大学学报》上发表。文中认为,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普适性,是基于汉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基本情况及特征制定而成的,对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宗教信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无法详尽考虑,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从法律地理角度提高认识。

张洪涛的《习惯的法律治理模式之比较研究》一文,2013 年在《民间法》上发表。文中认为,习惯的立法治理是一种集中于法律运行开端的批发式治理方式,制度运行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较低,而社会适应性以及对习惯的吸纳能力较弱,从效率看较适合于社会同质性高、自然地理环境较简单的国家。

3、法律地理学的社会应用研究

1994 年刘妙龙、孔爱莉、张伟的《法律地理学与中国犯罪行为研究》,认识到法律地理学与犯罪的关系。2014 年李德荣、王梓安的《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说明地理环境在法律的演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9年韩宝的《理解法律地理学——关于法律的一种空间思考和喻中的法的地方性与地方性的法——关于法律地理学的一个导论》,讨论了法律与地理的相互关系。张绍欣的《从法律地理学看“一带一路”构想》,把法律地理学研究放入更大范围。2020 年韩宝的《法律地理学的经验研究何以可能》提出了法律地理学实践的可能性。同年韩宝的《从河西走廊看大国司法的难题——一种法律地理学的视角》,指出了不同地域需要运用特殊法律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2021 年韩伟、赵晓耕的《中国地方治理的法律智慧——评沈玮玮著《中国古代地方治理法制经验研究》》,讨论了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治理的经验。2022年刘正刚、张柯栋的《法律地理学视野下的明代“口外为民”》,论述了明代特定地理环境下的法律治理。2023 年申惠文的《法地理学视域下的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以法律地理学视角论证了当代农村法律治理的具体问题。

(二)有关法律地理学的理论探讨

法律地理学研究的兴起,使人们看到了法律认识过程中地理维度的缺位、以及地理与法律之间的切实关联,也坚定了人们研究法律地理学的信心。

1、国外法律地理学介绍与研究

2007 年孙峰华的《当代西方法律地理学研究的几个问题》,2010 年石立元的《“法律精神”的科学建构——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的法哲学意义初探》,2017 年谭俊的《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2019 年鲁彬的《法律中的空间问题研究》,2020 年韩宝的《法律地理学的启蒙: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三编》和伊沙依·布兰克、艾希·罗森-兹维著杨静哲翻译的《法律理论中的空间转向》,2021 年封丹、李盼、李鹏的《国外法律地理学视角下的政治生态学研究进展》,2023年董新有的《布隆里的法律地理学思想研究——基于法与空间交融互构的视角》和徐亚文的《法律地理学及其空间想象》等论文,都对法律地理学理论研究贡献了自己的崭新学术思路,为法律地理学的建立奠定了学术基础。

2、关于我国法律地理学科建设

2017 年朱垭梁的《法律地理学:渊源、现状与展望》,论文分析了法律地理学历史演进及未来发展。同年张绍欣的《亟需重视法律地理学》,提出建立法律地理学的紧迫性。直到2021 年,谢遥的《法律地理学论纲》一文发表,提出了自己建立法律地理学的学科提纲。从发表的论文看,我国法律地理学学科建设还很不成熟,其理论的系统性还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入研究。

六、结束语

法律地理学研究发展到今天,可能还有许多学者对建立法律地理学持淡漠态度,这是因为他们还没有认识到法律地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地理学?那是因为法律活动受到地理变量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地理环境中法律活动存在着一定的改变。正是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造成了法律活动形式的灵活性。法律与地理的互动,孕育了崭新的法律气象,造就了新的学科思维。法律地理学的研究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法律与地理的内在关联,能够改变许多法律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认识误区。因为法律只有借助具体的地理环境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大限度的推动法律的落地生根,全面实现法律治理的目标。虽然目前的法律地理学研究,基本上都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开展研究,以追问建构何种法治能够达到对地理正义的追求。但是在法律与地理研究中,自人们从地理角度考虑法律问题以来,通常是通过地理思维来考虑某一法律现象。

在这样复杂的地理空间里,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都有着特别的关系秩序、有着特殊的行为规范,不能按照国家法律的一般要求去处理问题,必须根据特定地理环境的要求来因地制宜,才能达到法制的目的。实现法律治理目标,路径有许多,不能千篇一律,固步自封必然会被社会所诟病,法律地理学的研究就是学科创新的一种尝试。

我国地域广大,地理环境条件复杂多样,在不同的社会空间开展法律治理就必须独辟蹊径,方能真正体现法律的社会效果。法律治理要从战略上统一标准,但是战术上应该区别对待,做到灵活选择、灵活运用。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实施不同法律步骤,满足不同情况、不同条件、不同环境的法律治理差异化、个性化要求,为达到法制的全面覆盖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法律地理学研究要着眼当地区域具体情况,根据地理面貌、气候特征、民族特点、风俗习惯、文化背景,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因史制宜,不可逆当地实际情况,违背民族习惯和文化传统,必须顺地理特点、气候特征之势,因势利导,把当地传统习惯与有关法律规定紧密有机结合起来,并发扬光大,使法律地理学能够在不同地理环境条件下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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