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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现实困境与制度优化

2023-04-17左崇良湖南衡阳421002

边缘法学论坛 2023年2期
关键词:惩戒学校教育

左崇良 (湖南 衡阳 421002)

[内容提要]

现阶段我国学校教育惩戒遭遇信任危机。探索教育惩戒的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能够激发制度活力、形成制度合力,促使整个教育制度系统得到优化,实现学校教育的“良法善治”。

教育惩戒 理论反思 制度优化

教育惩戒问题关系到立德树人的大战略,关系到学校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意味着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进入了法治轨道。这一《规则》的实施,使教师教育惩戒有规可依。通过法规规范教师惩戒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有助于学校和教师依法依规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促进教育达到最佳效果。

一、教育惩戒的现实困境

现阶段我国中小学的教育惩戒陷入困境,学校和教师施行的教育惩戒遭遇信任危机。教育惩戒是我国学校教育的痛点和难点,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存在多重困境。

(一)当老师难,当班主任老师更难

在中小学教育中,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近年来,教师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矛盾冲突增加,由于教师惩戒学生而引发的教育纠纷事件屡见不鲜。2021 年1 月,武汉一小学教师用尺击打学生手心的惩戒方式,引发地方政府高度重视。2019 年山东省日照市五莲二中班主任杨守梅老师因用课本拍打两名逃课学生,家长纠缠不休,教师受到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的两次重罚;安徽省枞阳县陈瑶湖中心学校的班主任老师周安员因处理学生纠纷之事,家长蛮横不满于学校,要求其“尽快向家长道歉”,周老师无奈从大桥纵身跳下。当老师难,当班主任老师更难,难的是老师不知道如何对学生进行教育。

现在社会上存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学校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早在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没想到,这样这一句话引发了社会的热烈讨论,包括许多言辞激烈的批评意见。许多人对班主任教师的批评权表示不理解或表示担心。在学校教育中,教师连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都不敢了?实在是不可思议。

(二)教育惩戒“惧用”与“滥用”的两难困境

我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存在“惧用”与“滥用”的现实困境,包括教师易将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混淆、“惧用”课后留校教导惩戒形式、点名批评易受到学生非议等;教育惩戒实施困难受到相关法律规定严重缺失、中小学校危机治理体系不健全等多重因素影响。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出现两种极端行为:部分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性质认识不清,教育惩戒把握不当,引发了诸多的争议;部分教师在不知如何惩戒的情况下干脆不对学生施行惩戒,导致学校和班级难以形成严谨的学风和正常的秩序,教学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具有众多难处,如教师的畏惧心理、难以灵活使用教育惩戒权等,种种压力之下,一些教师干脆完全放弃使用惩戒权,另一些教师却剑走偏锋用力过度造成不好的社会后果。

(三)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失范问题

中小学教育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教师惩戒的失范问题。国家相关立法已明确规定教育惩戒在学校教育的适用范围,但是实践中教育惩戒依然遭遇信任危机。严苛的教育惩戒被认为是非人道、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如果教师施行惩戒时重“蛮”力,往往会造成“教师处罚、学生受伤、家长投诉”等不良局面。棍棒式教育、罚写式教育、强迫式教育等管教方式在我国由来已久,现实中也比较常见,但这些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与现今“以学生为中心”的生本教育不相容,很容易成为矛盾冲突的“导火线”。

近年来,因人们对教育惩戒理念和方式的不同理解,常常导致师生矛盾和家校矛盾,有学生因教师“体罚”引起身体、心理严重不适,也有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处分、解雇,甚至引发极端事件。2019 年河南“学生20 年后打老师”事件随着视频的疯转等裂变式传播逐渐升级,引爆舆论。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等行为,是《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所严厉禁止的,教师因“教育惩戒行为”而受到学校和教育局的处分之事经常出现在各种媒体之上,教育惩戒的“范围”及“尺度”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教育惩戒的争议思考

教育惩戒是一个小小的切口,反映了我国教育领域的矛盾纷争。教育实践的矛盾错综复杂之时,便是反思这些实践的理论基础之日。

(一)教育惩戒的争议

教育惩戒作为教育的辅助形式,本应是教师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常手段,近年来却遭受社会舆论的口诛笔伐,重拾与废除教育惩戒权的争论不曾停歇。

教育惩戒的性质、边界、必要性、实施依据等方面在我国都存在争议。有关教育惩戒行为性质的争议聚焦在教育惩戒是教育手段还是管理手段,惩戒目的指向育德为主还是秩序维护;教育惩戒边界的争议集中于惩戒对象是否应包含学业问题行为,以及惩戒方式是否应有体罚;教育惩戒实施依据围绕动机还是后果发生争议。针对教育惩戒的必要性,我国教育界存在否定论与肯定论的不同看法。教师应否具有惩戒权?部分学者持反对意见,有研究者认为学校不应该提倡惩戒教育,在民主科学的精神下教师应采取温和的教育方式来达到教育目的。一些学者认为教育惩戒是必要的手段,通过惩戒可以矫正学生的失范行为,维护教育的正常秩序。檀传宝在其所著《浪漫:自由与责任》一书中指出,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是教师的权力和职责所在;董新良认为,作为学生不良行为“矫正器”的教育惩戒,对于学生的成长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教育惩戒的认可度,历史上也争议不断,时有反复,经历了从绝对惩戒教育到“无批评式教育”再到强调惩戒合理性的演变过程。

学界对教育惩戒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法学界学者一般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中规定的学校“处分”学生的措施视为教育惩戒;而多数教育学者将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区分开来,强调教育惩戒是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教师的教育惩戒不同于学校惩戒,通过对2019 年《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研读可发现,《意见》中所使用的“教师教育惩戒”一词与广义上包含了警告、退学等学校处分在内的教育惩戒不同,而是属于狭义上的惩戒概念。教育惩戒权有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两者的性质和实施形式有所不同,因此,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针对学生违纪行为建立相关法规是当前教育部门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事情,需要辩证地看待。自《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发布以来,10多年的时间内,社会各界关于教师如何批评学生、如何实施教育惩戒的讨论和争议,始终不绝如缕。但是,舆论的风向在慢慢发生改变,人们从最初的批评、质疑到慢慢开始接受。正是随着这样的观念嬗变,教育惩戒权被写进中央文件。人们开始认真讨论,教师究竟需要怎样的教育惩戒权?有关教育惩戒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认识层面,如何明确教育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实操层面,教师如何实施教育惩戒才能规避风险;效应层面,教育惩戒的利与弊,如何做到扬长避短。争议之处反映的正是教育惩戒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教育惩戒的反思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到底出了什么问题?问题与现象又反映出怎样深层次社会原因?回顾这场处于风口浪尖上针对“教师惩戒权”的批评,深层次的问题是自媒体的发达,“人人都可批评教育”的尴尬,致使中国教育面临着一场信任危机,“尊师重教”传统逐渐式微。

教育惩戒是教育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教师对学生施行惩戒教育面临的困境来源于教师、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等多方面。教育惩戒被排斥的原因,固然有我国数十年独生子女政策造成的家长对孩子的过分溺爱,以及一些媒体的片面报道和过度渲染,但深层原因还是教育惩戒背后的社会文化心理认同缺失。在教学实践中,一些教师为了正常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仍会对违纪学生采取罚站、打扫卫生等惩罚。不过,这对于教师来说依然存在“风险”。我国传统教育中,一直存有“玉不琢,不成器”、“严师出高徒”的说法,但随着“快乐教育”深入人心,一些家长采取不科学、不理性的方式对教师正常的惩戒行为,过度“维权”,教师群体中弥漫着一种管教学生的“无力感”,“只能教知识,不敢教做人”更是引起教师群体的共鸣。面对违规学生,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教育惩戒权正在悄然流失,教师不敢举“戒尺”、不想扬“教鞭”已成为常态。惩戒权的丧失,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诚然,现实中存在一些素质不高、职业道德低下的教师借行教育惩戒权之名对学生施以拳脚,使“适度惩戒”变为“变相体罚”,也有少数教师要求家长请客送礼,牟取巨额补课费,这削弱了教师群体的权威感,使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底气不足。教育惩戒的式微无助于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

没有教育惩戒权,教育管理就失去了有效抓手。“教师不愿管、不敢管学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权利义务不匹配。现有教育法律法规只要求教师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责任或义务,不赋予其明确具体的教育管理职权和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惩戒权,让教师们无所适从、心存顾忌,这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201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着力解决教师惩戒权问题。教育惩戒由批判到回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实践和教育观念的转变。惩戒教育的关键在于“戒”而不是“惩”,教师实施“惩”的手段,达到“戒”的目的。我国现阶段仍存在教师因惩戒方式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教育事件,问题产生的原因有法律规定不清界线不明,家长、学校对惩戒教育的不支持以及教师自身道德素养偏差等多种原因。

在教育实践中,教师要么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要么滥用教育惩戒权。这一现象除了与我们长期回避教育惩戒,对其研究不够、研究不深有关之外,还与我们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不足有密切关系。教育惩戒在现实中面临着“过度惩戒”中“度”的边界难以厘清、“侵权惩戒”中“权”的规定模棱两可、“不用”与“滥用”的“随意惩戒”时有发生的困境;教育惩戒的合目的性、合规律性、合存在性确证了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明晰教育惩戒的正当性,保证教育惩戒的教育性,是教育惩戒走出困境的理性选择。

三、教育惩戒的制度优化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对教育惩戒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优化,科学地规范教师的批评教育权或惩戒权,不仅很有必要,而且越来越迫切。

(一)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化

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理应是教师诸多权利中的一项。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据。教育惩戒权源自学校的特别管束权,具有合法性;除了法律规定,即使父母也不能限制这一权力的行使。但是,我国教育法律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仅在《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惩戒权给予肯定。教育惩戒权入法在我国早已达成共识。要赋予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利,免除教师合法合规行使惩戒权的后顾之忧。

通过法律,赋予学校和教师以必要的教育惩戒权,是严肃课堂纪律、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现实需要。因此,如何对教育惩戒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避免惩戒的任意、武断、错误或不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正当之权益,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2020 年《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公布,使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得到教育部的“维权”,得到了部门规章的“授权”。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规则》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于2021 年3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此项举措让教育惩戒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法治轨道,也让长期困扰家校间的许多剪不断、理还乱的教育惩戒难题有了刚性准绳,为众多学校、一线教师提供了一部实操手册。

国家依法治教、学校和教师依法执教是法治化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要求学校和教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学校、教师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惩戒规则》,合理合法行使教育惩戒权。一方面,学校、教师要适应新时代发展,摒弃“不打不成才”的旧有教育观念,慎用“教育惩戒权”;另一方面,学校、教师要对学生负责,敢用“教育惩戒权”,大胆管理,真抓实管。做到对学生合法权利的尊重保护,教育惩戒权不能与学生的人格权、受教育权等相冲突。

(二)教育惩戒制度的科学化

教育惩戒不仅需要有法理依据,还讲究惩戒的科学性,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采取的罚站、打手心等惩戒方式应被禁止。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师和家长对此一般都无疑义。

最近几年,教育惩戒出现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之中。2017年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2019 年4 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在“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部分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公众对青岛和广东立法的质疑,主要在于教师惩戒权利相关规定太过“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这些地方立法,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没能作出详细规定,所以执行起来很难。由于没有科学明确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出于现实考虑,教师们只能继续“明哲保身”,不敢启用教育惩戒权。

因而,确立教育惩戒权的关键在于明确其法律边界,有效防范教育惩戒权的越界。一方面,要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权行使的主体、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以使教育惩戒权区别于其他权力;另一方面,要明确惩戒的具体形式以及惩戒权行使的原则、程序,防范在教育惩戒权行使过程中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侵犯;同时,还要建立教育惩戒权的监督、救济机制,以应对越界的教育惩戒权。

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教师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面对学生的违纪违规,施以一定的惩戒教育是教育者的正当职责。同时,也让学生明白自己如果做出了违规的行为,该承担的后果、该负的责任。教育惩戒的总要求是依法惩戒、立德树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确立了教师惩戒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明晰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完善教育权利救济机制,同时强化教师的法律观念,依法行使教育权利。

教育惩戒应是实现教育目的的必要手段,为了在教育惩戒与学生权利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教育惩戒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学生所犯过错与教育惩戒应符合比例原则,针对违纪学生,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使教育惩戒更为科学规范,以实现“惩”“戒”和“教育”价值。

(三)教育惩戒措施的标准化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要制定出一份科学合理而具有可操作性的教育惩戒实施办法,确保教育惩戒科学性和公平性。

教育惩戒措施标准化的难点之一在于,教师在施行教育惩戒之时具有自由裁量权。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教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有采取不同矫治措施的权利。教育惩戒权在实施过程中离不开教师根据具体教育情景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具有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个体正义等价值。比如,对付顽皮的“熊孩子”,一节课时长的罚站,一天最多可惩戒几次?对小错不断屡教不改的,是否可以惩戒升级?如此种种,教师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境,教育惩戒的方式也难以穷尽。

教育惩戒措施标准化的难点之二在于,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难以区分。严格区分体罚和惩戒的边界,是法律界和教育界都感觉棘手的一个核心问题。在我国,通过法律制度明确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将使教育惩戒更好操作。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教育惩戒处罚缺乏相关规定,批评教育和教育惩戒容易被混淆于体罚、变相体罚,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教育惩戒处罚的尺度不易把握,不仅无法保障学生的权利,也使教师常常难以正常行使自己的教育权,甚至有被控违法的风险。2020 年12 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专门对教育惩戒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这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教育惩戒的边界,同时规定了教育惩戒的方式、程序。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严守戒尺的“界”与“度”,是维护良好教学秩序、做好教育工作的使命职责。

教育惩戒措施的标准化依赖于教育惩戒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教育惩戒的“程序正义”体现在惩戒程序的规定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不仅对惩戒的范围和适用条件及惩戒的具体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对教育惩戒实施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如采取一般教育惩戒,教师可以当场实施,事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如采取较重教育惩戒,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如采取严重教育惩戒,学校必须事先告知家长,且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阶段实际存在较大差异,《规则》规定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制定校规校纪规定相应教育惩戒措施,但相关措施限定在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

(四)教育惩戒实施的体系化

教育惩戒的施行,需要建立相互衔接、分层对接、顶层贯通、底层发力的制度执行机制,实施系统性治理,加强执行力管理,以维护制度权威,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和执行效能。

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是教师、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家长各司其责的体现,同时也提出了各责任主体通力合作的要求。按照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主管教育部门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要履行指导、支持、评价和监督的职责。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教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社会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方能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氛围。

教育惩戒之后如何形成“育人合力”,《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务行为,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即使因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家长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追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制、组织层面的管理规制和教师层面的人员规制之间不协同,是导致困局的深层次原因。学校可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和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依法惩戒的关键,在于教师把握好惩戒教育的尺度。魏书生的“以法治班”、郑州二七实验小学的“温馨班规”、郑立平老师的“弹性惩戒”,是40年来教育惩戒权管理规制的三个典型案例。将教育惩戒放进制度的笼子、树立以德为先的惩戒教育观、确保惩戒举措具有可接受性、建立预防惩戒权异变的机制,是管理规制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管理的痛点和难点,为了解决教育领域的矛盾和冲突,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努力。在教育实践的中各类教育主体可以进行跨界创新,探索教育惩戒的方略。学校对有打架斗殴、偷盗等行为的学生教育手段有限,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应承担起“社会转介”、督导管教的责任,扭转“家长管没用”“学校不敢管”“社会管不了”的局面。教育惩戒具有两面性,运用恰当可以起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作用,运用不当则会侵害学生权利。恰当的教育惩戒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促使其社会性形成与个性发展,而且有助于家长形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并且维护教师正常的教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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