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光互补项目开发要点分析
2023-04-16杨文元宋瑞洋
杨文元,宋瑞洋,王 华
(中电建大运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 210019)
近年来,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的推进,我国能源结构持续朝绿色低碳方向发展。截至2023年6月,我国发电装机容量为27.1 亿kW,同比增长10.8%。其中,光伏发电装机容量为4.7 亿kW,同比增长39.8%,远高于火电、水电、风电、核电等其他能源的装机增长速率。随着光伏产业的高速发展,土地资源稀缺性逐步成为其发展的最大掣肘。我国淡水水面面积约为166 667 km2,海水滩涂面积约为19 980 km2,因此利用水面建设规模化的光伏电站有巨大发展潜力。“渔光互补”模式创造性地实现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联动发展,具有诸多优势[1]。一是对土地进行高效复合利用,通过板上发电、板下养殖提升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二是通过光伏发电收入反哺养殖业,实现养殖产业设施升级;三是利用光伏电站调节养殖环境,降低养殖水体温度,提高单位鱼塘产量;四是低温水面叠加组件大间隙可以营造有利环境,提升组件使用寿命和发电效率[2]。
1 开发阶段核心工作
渔光互补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前期开发、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等阶段[3]。其中,前期开发阶段主要包括场址选择、指标获取、手续审批和并网许可等工作。
1.1 场址选择
渔光互补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光伏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渔光互补项目的适宜土地类型主要包括坑塘水面和未利用的其他土地[4]。土地性质合规时,还应结合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开展全方位分析[5]。如果拟选址土地不合格,盲目开展后续工作将会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核实土地条件满足要求后,可与当地村集体或者产权方签订土地租用意向协议。待项目落地后,再签订正式的租用协议,并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周期在25~26年,但法律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因此建议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期届满后,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续签不少于5年。
1.2 项目指标与备案工作
项目开发前,须对接相关政府部门,深入了解当地光伏开发政策、允许建设的容量、是否有在建项目、已建成项目收益情况等。其间需要对接多个部门,取得相关要件。一是规划部门,取得站址符合城镇规划,与其他规划设施无矛盾等的协议;二是自然资源部门,取得站址区域内未发现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协议、站址区域内地面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协议;三是林业部门,取得站址是否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否涉及珍贵树种、古树名木的协议;四是文物部门,取得站址区域地面地下未发现有价值文物,不在旅游规划区的协议;五是生态环境部门,取得同意站址的建站协议;六是水利部门,取得同意站址的取排水协议;七是当地电网单位,取得接入和消纳的初步意见。取得上述部门的初步意见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逐级提交县级、地市级、省级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立项。若能够纳入当年的建设规模,则代表项目成功取得建设指标,可按照相关规定准备下步的开发建设。
1.3 获得项目批复手续
一是用地审批相关手续。建设用地手续主要指四证一书,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光伏区用地手续涉及环境评价批复、水土保持批复、洪水评价批复等。二是电力接入批复手续。要取得省级电网公司出具的电力接入批复手续意见。通过附近变电站,按照光伏装机规模、送出电压等级、接入系统距离和费用确定输出方案。如果没有合适的接入点,可以在地市级电网公司批准下进行T 接送出。
1.4 获得项目开工许可
获取上述前置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开工许可,随后进入项目建设阶段。
2 主要开发的商业模式
2.1 自主开发模式
自主开发模式由项目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开发工作,包括项目的选址、可行性分析、申报、获得批复文件、融资、建设、验收和运营等。该模式适用于经验丰富的开发企业。主要优势在于可全过程把控风险,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和整体进度。缺点在于项目前期开发周期长,短期内难以大规模扩张。
2.2 并购夹层公司模式
并购夹层公司模式适用于项目公司上层设立产权清晰、无其他资产的夹层公司,已取得核准(备案)且尚未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开工前通过收购夹层公司,项目开发单位获取项目的实际开发权。并购夹层公司模式适用于项目资源优良、设备采购价格合理、主要边界条件已落实、工程建设风险可控的情况。优势在于可以在开工前完成股权交割,可发挥项目开发单位在融资、工程管理、区域协同运营等优势,实现较高收益。劣势在于收购夹层公司需要较长时间履行并购流程,存在项目无法及时建成投产的风险。
2.3 预收购模式
预收购模式适用于已取得核准(备案)且尚未正式开工建设,工期紧张的项目。相关方明确以项目并网投产且取得预期电价作为项目收购的前提条件,在取得项目核准前可商签无法律约束的项目预收购意向协议,在项目取得核准后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收购协议,在项目建成且预定收购条件满足时,按照预收购协议约定完成收购。该模式通常由开发方协助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合作方将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给融资方。预收购协议通常需要明确项目电价、静态投资上限、项目投产必备手续、融资方式、主要设备选型,并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职责划分、项目投产需要满足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预收购模式优点是在项目投产并网并取得电价后完成股权交割,规避项目工期、电价等风险,同时规避非法倒卖路条的政策风险。但是,一般项目合作方不愿意或无法独立完成融资,这就需要以融资租赁、担保等方式完成项目融资。若项目未按期投产或未达到预定收购条件,存在融资退出困难的风险,因此要在项目设计和建设中加强过程管控,确保按期投产,达到预定收购条件。
2.4 已投产项目收购模式
已投产项目收购模式为常规收购项目公司股权方式,经过项目开发单位内部决策流程后,以协议方式或公开市场摘牌方式获得项目公司控股权。此模式适用于合作方投资的并网投产型项目,项目的整体收益能达到要求。已投产项目收购模式优势在于并购投产并网项目,规避项目建设风险。劣势在于项目转让价格比预收购模式高,存在拖欠补贴电价无法到位或补贴政策调整的风险。
3 主要开发风险及应对措施
3.1 “重光轻渔”风险
目前,部分渔光互补项目存在“重光轻渔”现象,因为电站开发方通常并不具备专业的水产养殖团队和水产品的市场渠道,不能充分体现渔光互补的综合效益。若缺乏养殖技术或者市场渠道,项目开发方可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养殖运营管理,或者将水面返租给养殖户,获取养殖利益分成。根据当地渔业发展情况、民众消费习惯等,合理选择养殖品种。根据项目实践,最好选择一些喜阴或者深水鱼类进行养殖,如小龙虾、大闸蟹等,遮阳低温利于充分生长,易于捕捞。有条件的还可种植茭白等喜阴菜种,实现鱼菜共生,综合效益更佳。
3.2 土地获取风险
渔光互补项目土地获取的边界条件复杂,可能带来较大风险。其中,光伏方阵所涉鱼塘常通过3 种租赁方式取得。一是鱼塘还未发包,直接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项目公司;二是鱼塘已经由集体内部成员家庭承包,项目公司与该承包户、村委会签署补偿协议及转租协议;三是鱼塘已经由集体外其他第三方承包,项目公司与第三方、村委会签署土地流转合同。若采用第一种模式,直接通过村委会发包,并经过法定的民主表决程序,各方的权利边界较为清晰。第二种模式、第三种模式涉及鱼塘的二次流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项目公司需要确保本集体组织其他成员放弃优先权。此外,若鱼塘的剩余承包期限无法覆盖光伏项目的生命周期,鱼塘剩余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户的承包合同能否自动续期,存在不少争议。鱼塘较其他一般农用地的经济效益更高,其土地承包及租赁较为活跃,投资主体在开发渔光互补项目时应特别留意鱼塘的流转手续及流转期限。
3.3 投资回报不达预期的风险
目前,新能源开发市场竞争激烈,投资渔光互补项目同样面临较大的经济回报压力。众多企业纷纷进入新能源开发领域,导致获取项目资源的门槛越来越高。同时,新能源项目的大量上马会对电网带来冲击,不能保证发电量全额上网,导致项目收入来源不稳定。对于不能全额上网的分布式渔光互补电站,就地消纳能力是决定收入来源的最大因素。因此,要重视选址,控制成本,充分调研,预估风险,严格履行项目决策流程,保证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办理好项目上网手续,在项目建成后保证能够尽快顺利并网,获取项目现金流。
3.4 项目并购法律风险
针对并购和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或参与已有的项目,在正式收购之前应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对项目公司基本情况、项目规模指标、核准/备案情况、批文取得情况、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用地情况、项目电价及补贴、后续运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选取合理的资产评估和股权交易价格。审慎参与存在法律纠纷的项目投资,防范交易风险。精心设计并购合同条款,对交易方案的实施、各方权利义务的划分、潜在风险的承担做出安排,切实防范并购法律风险。
4 结语
渔光互补项目将新能源开发与传统渔业养殖结合,在光伏用地日趋紧张的情况下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该行业也面临政策法律变动、市场经营、开发条件复杂等风险。因此,在项目开发阶段,扎实做好技术方案,严格办理法律相关手续,针对不同项目类型选用不同的商业模式,对主要项目开发风险制定应对措施。项目开发阶段的成功是决定后续项目稳定运行的关键。本研究分析了渔光互补项目的前期开发要点,可为后续渔光互补项目的开发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