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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AI“换脸”怎么办?

2023-04-16欧阳峰

莫愁·智慧女性 2023年4期
关键词:肖像权汉服肖像

欧阳峰

遭遇“换脸”

生于1998年的梓涵身材高挑,长相漂亮。大学三年级的寒假,梓涵和同学去湖北省武汉市德意风情街游玩时,走进一家汉服店,她试穿了几件汉服。汉服店老板给她拍了照,经她同意后,做了店里的展示照片。此后,梓涵经常拍摄国风造型的短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吸引了一大批粉丝。

2022年3月,梓涵发现某换脸App软件上发布了不少有关她的作品。视频上方配文“美人在骨不在皮”,下方有功能键选项“收藏”“一键融脸”。“这不是你在网上发布的短视频吗?”梓涵的闺密柳颖提醒道。梓涵发现,视频里除了五官不同,主人公的衣着、身材和舞蹈动作都与她的作品完全相同。

梓涵查了查,发现该App由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开发运营,App中有梓涵的古风造型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上传个人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成用户上传的人脸,除五官发生变化外,其余内容都与原视频保持一致。软件生成换脸后的古风造型视频,用户可以将其保存并分享到其他平台。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梓涵及时在个人账号置顶位置发布了声明:“尊重是一种美德,没有授权任何换脸!”与此同时,她多次联系信息公司,要求删除换脸后的古风造型视频,但没有得到回复。

状告侵权

2022年11月1日,梓涵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信息公司立即删除侵权视频、断开链接,停止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还主张信息公司赔礼道歉,在其运营的换脸软件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梓涵诉称,自己是网络红人、汉服模特,经常拍摄国风造型短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账号粉丝数达8.2万人,作品总点赞量93.4万次,个人形象及其作品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

梓涵提出,换脸视频内对信息公司具有引流宣传和促进用户付费以获益的作用,且信息公司未经授权同意,擅自使用带有她肖像的视频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活动,具有营利目的。该App通过AI换脸技术替换了原视频中的角色用于软件用户的娱乐,系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了她的肖像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梓涵向法庭提交了信息公司的侵权事实截图及视频,证明该App显示信息公司即为开发者、运营者,信息公司在涉案App中使用了她的肖像作品,并提供给用户换脸使用,同时收取会员费用以解锁换脸功能进行商业获利。

信息公司没有到庭应诉,而是通过书面答辩称,换脸App是对相关短视频的合理利用,用户对梓涵肖像的使用仅仅局限在动作部分,是有限度的,没有损害肖像权人的利益。同时,换脸App使用梓涵的原视频系通过算法自动生成而产生效果,该行为主要出于艺术欣赏之目的。

法院查明,信息公司系换脸App的运营主体。该App宣传“仅需一张照片,立即变成视频主角”“只需一张自拍,马上改头换面”。用户通过支付68元至198元不等的会员费,即可使用全部“换脸”视频模板。同时认定,信息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案件审理期间,换脸App已经将梓涵的视频模板及换脸视频下架,梓涵遂撤回了信息公司立即删除侵权视频、断开链接,停止侵害其肖像权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准许。

成功维权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梓涵具有一定网络热度,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资料中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平衡肖像权人与肖像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肖像使用人合理使用肖像是有限度的,不应损害肖像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该条旨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但从信息公司在其运营营利的软件公开使用案涉视频的手段和目的来看,案涉视频使用换脸功能的受众群体通常是被梓涵的整体形象和视频效果所吸引,包括人脸、服装、背景、氛围等,得到角色形象代入感。而信息公司通过收取会费的方式使软件用户可以使用该视频进行面部替换系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进行商业活动,明显已超出了在必要范围内单纯的艺术欣赏,其行为构成对梓涵肖像权的侵犯。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信息公司在其换脸App显著位置刊载致歉声明对使用梓涵肖像赔礼道歉,连续保留七日,内容须经过法院审核;信息公司应赔偿梓涵经济损失151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人脸信息受法律保护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星:AI“换脸”是通过深度合成技术获取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等图像、视频内容中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主要是指利用人工智能合成内容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即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以数字化方式创建或者修改图片、影像等内容,将某人的肖像换成他人的肖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度逼真且难以甄别的图像、视频等。

编辑 马哲 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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