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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野下受控数字借阅发展瓶颈问题及对策

2023-04-16张海舰王琪昕张晓琳陈立人汪聪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出版商著作权人纸本

张海舰 王琪昕 张晓琳 陈立人 汪聪

1 引言

受控数字借阅(Controlled Digital Lending,CDL)是一种新兴的数字化借阅服务,指图书馆将处于技术控制下的馆藏实体文献的数字化副本借给用户。它有三个核心原则:(1)图书馆必须收藏有实体文献的合法复本,无论是购买还是赠送。(2)图书馆必须保持“拥有与借出”一比一的比例,即同时借出的文献复本数量不得超过其合法拥有的实体文献数量,对于一本纸本文献,仅能将其一份数字化副本借给一个用户,而且在该用户的借期结束前,对应的纸本文献不得再出借。它实质就是把文献的数字化副本视为纸本文献进行流通,是传统纸本文献借阅服务的数字等效延伸。(3)图书馆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数字副本被复制或重新分发[1]。

受控数字借阅不但方便快捷,而且可以让那些稀有、易损坏的文献或者“休眠”文献找到更多读者,同时还可以在突发公共事件时提供应急服务,因此,深受图书馆和用户的青睐。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化借阅服务,受控数字借阅也引起了出版商、技术平台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高度关注,各种探索性实践不断涌现,各种讨论如火如荼。本文在简要介绍受控数字借阅发展历程及其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出版与流通生态系统中,各利益相关方的态度与博弈,并通过与纸本文献借阅合法性的比较,分析了目前受控数字借阅面临的法律困境,从管理、技术与法律等方面为国内图书馆开展受控数字借阅提供一些思考和借鉴。

2 受控数字借阅的起源、发展及相关研究

受控数字借阅起源于美国, 2010年6月,杰弗里·A·福勒(Geoffrey A. Fowler)发文,介绍了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以下简称IA)在线出借实体文献数字扫描版的新做法[2]。2011年,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图书馆馆长吴·米歇尔(Michele Wu)在《建立协作数字馆藏:图书馆的必要发展》(Buildingacollaborativedigitalcollection:anecessaryevolutioninlibraries)一文中,将数字化借阅作为有效支持高校法律图书馆馆藏建设合作和纸本文献保存共享计划的一种战略进行了阐述[3]。同年,IA的开放图书馆(Open Library)项目将“数字化和借阅”(Digitize and Lend)模式付诸实践,通过与波士顿公共图书馆合作,将有版权的图书数字化并出借[4]。但“受控数字借阅”作为一个术语则最早出现在杜克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大卫·汉森(David Hansen)、哈佛大学图书馆版权顾问凯尔·K·考特尼(Kyle K.Courtney)和IA政策顾问莉拉·贝利(Lila Bailey)等人于2018 年合作草拟的《关于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立场声明》(PositionStatementonControlledDigitalLendingbyLibraries,以下简称《立场声明》)以及解释其法律论点的《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白皮书》(AWhitePaperonControlledDigitalLendingofLibraryBooks,以下简称《白皮书》)中。《立场声明》简要说明了受控数字借阅的目的、法律基础和实施范围[5]。《白皮书》解释了受控数字借阅的法律和政策原理、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和现实考虑,是对《立场声明》的进一步支持[6]。《立场声明》和《白皮书》为图书馆界实施受控数字借阅提供了理论指导,也得到了图书馆界的响应。截至2022年12月底已经有69个机构(包括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图书馆学会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和139位个人(包括法学教授、图书馆馆长、图书馆员等)签署了《立场声明》,表示对受控数字借阅的支持[7]。

受控数字借阅在国内外图书馆界和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相关讨论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版权和图书馆领域专家就受控数字借阅合法性展开的讨论,国外代表性人物包括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图书馆馆长兼法学教授吴·米歇尔、杜克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大卫·汉森、哈佛大学图书馆版权顾问凯尔·K·考特尼、IA创始人布鲁斯特·卡利(Brewster Kahle)以及IA政策顾问莉拉·贝利等,他们起草了受控数字借阅《立场声明》和《白皮书》,并通过撰写文章,参加会议和各种论坛,阐述受控数字借阅的基本框架,关注受控数字借阅法律和政策的最新发展及其与图书馆借阅规则的融合。其中,吴·米歇尔还于2021年出版了专著《重新平衡版权:考虑技术对图书馆和公共利益的影响》(RebalancingCopyright:ConsideringTechnology’sImpactonLibrariesandthePublicInterest),该书对图书馆的版权进行了深入讨论,她认为图书馆的使命与版权维护的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建议根据技术的发展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8];奥贾拉·玛丽迪(Ojala Marydee)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受控数字借阅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9];加拿大的查德·柯里尔(Chad Currier)等指出合理、公平和前瞻性的版权法有助于图书馆和图书馆联盟规避开展受控数字借阅面临的风险[10];商建刚分析了受控数字借阅模式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并给出了修改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11];余祥等结合合理使用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合法性,提出版权视角下构建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几点建议[12]。

二是对受控数字借阅理念、图书馆的受控借阅服务等问题的分析,例如,李春卉介绍了受控数字借阅的起源与发展历程、服务优势、实施的法律依据和遵循原则,为大学图书馆馆藏的广泛数字访问提出了若干建议[13];李艾真对受控数字借阅的适用条件、构建依据进行详细分析,并对该模式在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中的适用性进行探讨,然后从法律、技术以及应用层面为我国构建受控数字借阅提出建议[14];肖燕珠等分析了支撑受控数字借阅合理性的法理依据并对国外经典案例进行法理辨析,并针对受控数字借阅模式存在的多方利益冲突,从降低对市场影响的角度探讨了风险防范路径[15];刘嘉淇等根据不同应用场景,将受控数字借阅分为单馆借阅服务、多馆共享服务、教学支持服务三类典型模式进行介绍,并建议以受控数字借阅方式积极推进实体馆藏的数字化服务转型[4]。

三是相关实践社区的各种讨论。在探索和实施受控数字借阅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受控数字借阅实践社区。例如,2020 年4月,由部分图书馆、财团、软件开发人员和资源共享领导者发起建立了受控数字借阅实施者( the Controlled Digital Lending Implementers,CDLI)社区,CDLI 通过开发受控数字借阅共享模型、最佳实践和基于标准的方法来支持和促进参与机构受控数字借阅服务的顺利开展;又如受控数字借阅信息与推荐合作组(The CDL Information & Recommendation Cooperative,CIRC) 由一群图书馆专业人士组成,致力于发现、评估受控数字借阅的工具和解决方案(如Alma Digital, Occam’s Reader)。另外,Ex Libris与其客户社区共同建立了受控数字借阅咨询小组(The Controlled Digital Lending Advisory Group),旨在提供建议、案例、工作流程,并分享受控数字借阅相关领域的经验。

以上这些研究从不同方面对受控数字借阅进行了探究,但受控数字借阅打破了出版生态系统的平衡,使得各相关方利益失衡,从而引发了很大争议。

3 利益相关方对受控数字借阅的立场和态度

受控数字借阅作为传统借阅的数字等效形式,打破了出版生态系统的平衡。出版生态系统是由出版系统及其社会环境相互作用构建而成的。出版系统包括出版媒介、印刷复制企业和批销发行网络,社会环境则包括相关管理部门、作者群体(著作权人)、读者群体(图书馆的终端用户),他们共同构建了出版生态系统[16 ]。具体而言,受控数字借阅改变了图书馆及其相关组织的知识传播模式,触及了出版商、作者群体、平台提供商等的利益,引发了各方博弈。

3.1 图书馆及其相关组织

受控数字借阅作为一种新兴借阅模式,顺应了数字时代用户需求,拓展了图书馆的纸本文献借阅服务,深受图书馆和用户欢迎,不少图书馆致力于受控数字借阅的研究与实践探索。基于首次销售和合理使用原则,2019年,杜克大学图书馆进行数字化借阅项目探索[17]。2020年7月,斯坦福大学图书馆联合Project ReShare宣布成立受控数字借阅小组,探讨和协调受控数字借阅的部署计划[18]。2020年卡耐基梅隆大学图书馆采用受控数字借阅模式提供实体教学参考文献的数字借阅服务[13]。2020年秋季,波士顿图书馆联盟对联盟控制下的数字借阅模式进行了探索[19]。2021年,加州理工学院图书馆开发了基于网络控制的数字借阅系统(Digital Borrowing System,DIBS),旨在帮助师生在新冠疫情期间继续学习和工作[4]。

2020年7月, 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 (The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ARL)、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 (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 SPARC) 携手数百家图书馆与支持者共同签署了支持受控数字借阅的公开立场声明。美国最大的区域性联盟之一—东南研究图书馆协会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ern Research Libraries,ASERL) 编写了《未来思考:ASERL的研究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资源指南》[20]。2021年6月,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发布了强烈支持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声明[21],敦促各国制定相关法律,允许图书馆在合理许可条款下,按“拥有与借出”的一比一比例,将馆藏纸本文献数字化,并将数字化版本借给读者,以充分发挥图书馆在数字时代满足读者学习、研究与文化需求方面的潜能。2022年2月,加拿大图书馆协会联合会(Canadian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CFLA) 版权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加拿大图书馆的受控数字借阅》(ControlledDigitalLendingofLibraryBooksinCanada),探讨加拿大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的法律考虑[22]。美国国家信息标准组织(National Information Standards Organization,NISO)成立专门工作组,旨在开发一个支持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的共识性技术框架,即受控数字借阅互操作体系(Interoperable System of Controlled Digital Lending),该框架将描述现有实践并定义最佳实践的技术元素,以快速推进受控数字借阅的实施[23]。

3.2 其他非营利机构

IA是受控数字借阅最早的积极倡导者和推进者,早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IA就与美国和加拿大多家图书馆合作,探索受控数字借阅服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IA宣布启动“国家应急图书馆(National Emergency Library)”项目,该项目临时取消了一个复本只能借给一个用户的限制,并打破了“拥有与出借”一比一的比例,最终被四家出版社以故意侵犯版权提起诉讼[24]。为此,IA也提前结束国家应急图书馆项目,恢复常规的受控数字借阅服务模式。

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项目疫情期间也推出了应急临时访问服务( Emergency Temporary Access Service,ETAS),成员馆的合法用户可以访问HathiTrust 数字图书馆中与他们自己的图书馆所收藏的实体文献相匹配的特定数字副本,既可通过浏览器在线阅读,也可在有限的时间内按照“拥有与借出”一比一的比例借出数字副本;同时,还可为已借阅文献提供自动续借功能[25]。HathiTrust的ETAS实质上也是一种数字化借阅模式。

3.3 平台提供商

受控数字借阅的实施必须依靠技术平台的支持。图书馆技术平台提供商如Ex Libris、EBSCO等都有将受控数字借阅功能集成到其整个服务平台的计划。

Ex Libris 发布了《负责任地、有效地实施受控数字借阅》白皮书,概述了受控数字借阅的愿景,以及未来它将以何种方式集成到 Ex Libris 的产品中。Ex Libris受控数字借阅发展的重点领域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通过Alma Digital实现课程资源的受控借阅,即依据在架纸本文献数量,限制数字副本并发用户数量,保持原始纸本文献“拥有与借出”等比例,将浏览时间限制为几个小时,启用访问数字副本用户后补名单管理。第二,通过Alma实现受控数字借阅副本长期借阅、在满足“拥有与借出”等比例情况下,同步数字/纸本资源借阅信息。第三,通过Rapido探索图书馆联盟和单个图书馆如何共享受控数字资源,只有受控数字借阅的数字副本返还给图书馆,且遵循“拥有与借出”等比例原则,才能流通纸本文献,用户可以通过资源发现服务获取受控数字借阅资源,实现Alma和Alma Digital的无缝集成[26]。

EBSCO与Knowledge Integration合作,承诺在图书馆服务平台FOLIO上开发受控数字借阅模块,使用FOLIO平台的图书馆和用户将可以直接在该平台上开展受控数字借阅服务。

3.4 出版商

首先,美国大部分出版商因担心受控数字借阅损害其经济利益而强烈反对图书馆开展受控数字借阅,他们认为,尽管图书馆采取技术措施和控制流程,但仍无法彻底防范用户的保存、复制和分发行为,潜在的盗版风险可能会损害文献销售市场。其次,受控数字借阅模糊了纸本文献销售市场与数字资源许可市场之间的区别,损害了出版商在数字资源许可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因为在数字资源许可市场中,出版商通过各种价格策略以及对图书馆实施定量许可政策(Metered Licensing Policy)等措施[27],可限制图书馆使用数字文献的期限与出借次数,限定图书馆在某一数字文献出版后一定期限内的购买数量等,而受控数字借阅打破了出版商在数字文献市场的竞争地位,影响了正常的文献销售市场,给出版商造成了经济损失。再次,由于数字文献不容易磨损或损坏,图书馆购买新文献替换丢失或损坏文献的几率大大降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纸本文献销售。尽管不同规模和类型图书馆以新剔旧的数量差异很大,但根据研究,仅丢失的文献通常就能占图书馆馆藏的3%到 8%[10]。为此,不少出版商诉诸法律抵制受控数字借阅。

美国出版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AAP)强烈反对《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白皮书》对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阐释以及让图书馆复制和传播整本书给公众的宣传[28];国际出版商协会(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Association,IPA)认为受控数字借阅模式是对版权和作者权利的公然侵害,呼吁作者、出版商和图书馆员就如何以充分尊重作者权利的方式启用和创建大家期待的数字图书馆进行对话[4]。2021年,美国马里兰州政府颁布了新的图书馆电子书保护法,该法规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根据这一法规,只要出版商在马里兰州出售电子书,就必须以“合理”的条件向本州公共图书馆提供该作品的借阅许可,而且要确保许可条款的公平。新法规的目的是避免对图书馆过度收费和设置严苛的许可限制,但这无疑会迫使出版商将畅销书和最优质的电子书提供给图书馆借阅,其对图书销售市场的影响不可小觑[29]。为此,美国出版商协会在2021年12月9日提起诉讼,认为新法规违反了美国宪法和联邦版权法,要求阻止此法执行。2022年2月16日,美国出版商协会在美国马里兰州的联邦地区法院赢得了诉讼。该法院批准了美国出版商协会关于禁止执行马里兰州新图书馆电子书保护法的初步禁令请求。但马里兰州总检察长布赖恩·E·弗罗什(Brian E. Frosh)发表声明:州政府正在考虑下一步措施,并将继续为马里兰州公共图书馆寻求公平待遇[30]。

3.5 著作权人

跟出版商不一样,著作权人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美国作家协会(Authors Guild, AG)、美国作家联盟(The National Writers Union, NWU)、美国记者与作家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Journalists and Authors, ASJA)、英国作者协会(The Society of Authors, SoA)等多个作者团体表达了明确反对受控数字借阅的态度,认为它侵犯了作者的权益。但美国作者联盟(Authors Alliance)和部分著作权人则强烈支持受控数字借阅,认为:(1)受控数字借阅并不会影响图书销售市场,因为图书馆已经为这些图书付费,即使没有受控数字借阅,若由出版商通过电子书许可方式将这些书提供给用户,由于大多数出版合同的结构和预付款机制,大多数作者也不会收到这笔钱。(2)受控数字借阅帮助这些图书找到了广泛而多样化的受众,提高了图书的公共可用性,这也是版权法的目标。事实上,出版商对受控数字借阅的图书几乎没有兴趣,因为它们在商业上没有丰厚的利润,而图书馆愿意数字化和托管这些图书。(3)受控数字借阅有助于保护和保存文献。如果没有受控数字借阅,图书馆和读者将面临一个被动的选择:要么将脆弱的原件锁起来,以免它们被毁坏;要么冒着永远失去它们的风险让它们继续被使用,两者都不符合版权法的目的,而受控数字借阅可以解决这一冲突。(4)受控数字借阅是确保读者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开展研究的重要工具。(5)出版商提出受控数字借阅扰乱了电子书的“生态系统”和“市场平衡”。电子书市场远未达到平衡状态,相反是不平衡的,且是有利于出版商的,受控数字借阅有助于恢复该市场的平衡,并确保作者以合理的方式将他们的作品提供给更多的读者[31]。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达恩顿(Robert Darnton)认为:“许多学者并不依靠图书版权获得收入,他们更想把自己的思想分享给广大读者,受控数字借阅为作者提供了接触广大公众的机会,特别是如果他们的书已经绝版……我的几本书可以通过受控数字借阅访问,我对结果很满意[32]。”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和名誉教授保罗·布雷斯特(Paul Brest)说过,“我写作是为了让人们读我的书。这是我支持受控数字借阅的足够理由”[32]。

4 受控数字借阅面临的版权困境

由上文可知,受控数字借阅打破了出版生态系统的平衡,而在这一生态系统中,内容版权无疑是推动这一系统运转的一个最大的动力源[33]。 在纸本时代,图书馆出借纸本图书对于出版商的图书销售市场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因为通过借阅渠道获取作品的读者其购买图书的意愿就大大减弱,但著作权人(本文中与版权人是同义语)和出版商并未对图书馆出借图书的服务做过多限制,主要是因为图书馆作为公益机构,其物质条件的有限性和使用规则的可靠性使得出借服务对著作权影响很有限,因此,他们可将图书馆作为终端消费者对待。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即首次销售原则),著作权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销售或赠与了。根据这一原则,作为购买者的图书馆在购买纸本图书后,因著作权人的发行权用尽,图书馆就可以自由处分所购买图书,因此,图书馆出借图书给用户未受到异议。图书馆和出版商也在这样的体制下长期共存,出版生态系统维持平衡。

“发行权用尽原则”解决了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实现了著作权人专有发行权与图书购买者自由处分其财产之间的平衡,但是购买者取得的权力仅限于物权,不得延及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力,尤其是作为著作权人最基本权力的复制权。而受控数字借阅首先涉及的就是复制权。关于图书馆的复制权,各国版权法都有“图书馆例外”的规定,“图书馆例外”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体现。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对著作权人而言,合理使用不但限制了其专有权,而且排除了获得报酬权;对使用者而言,合理使用意味着自由免费使用。合理使用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对著作权的限制,在不损害著作权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公众保留获取信息、学习知识的自由空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8项,“图书馆例外”指的是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34]。另一项“图书馆例外”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 条规定的,该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数字化作品。此项合理使用也称为“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将图书馆享受的合理使用从纸本时代的复制权延伸至数字环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使图书馆从保存文献到提供信息都有了合理使用的空间。但“图书馆例外”范围的扩大无论在图书馆界还是出版界一直存有争议。

实际上,法律为图书馆提供的例外情况都有一定的制约条件,《著作权法》第24条第8项限定了图书馆复制实体书的目的要件,即限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不包括受控数字借阅的“借阅”模式。《条例》规定,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虽然受控数字借阅重点是20世纪绝版和很少流通的书籍,但仍包括一些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图书,显然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图书馆例外范畴。一言以蔽之,从现行法律的视角看,对于所购买的实体文献,图书馆无权制作、借出或分发数字副本,因此,受控数字借阅是存在侵权风险的。国外关于受控数字借阅的争议和法律纠纷从未停止,国内对受控数字借阅还处于探讨阶段,尚没有成规模的相关实践,但在数字化转型时代,数字借阅势不可挡,因此,思考其可行性和做好应对措施势在必行。

5 法律与技术相结合,重构利益平衡,推进受控数字借阅发展

受控数字借阅发展遭遇困境主要有几个因素:一是人们对受控数字借阅服务的概念、适用范围等不清晰;二是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图书馆例外等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数字转型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三是人们对数字版权技术在防止复制和重新分发的可靠性有疑虑;四是缺乏版权保护监督机制。为此,需采取相应对策,确保受控数字借阅的顺利开展。

5.1 厘清受控数字借阅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首先,受控数字借阅仅适用于公益性图书馆,这是该框架的核心。使用受控数字借阅,用户对整个作品的数字访问权是临时性的,在借阅期过后,用户就不能再访问该图书,除非再次借出该书。如果图书馆仅拥有作品的一个实体复本,则其他用户必须排队等候。这与图书馆借出实体图书的流程一样具有合理性,因此,不会对作品的正常利用造成损害[11]。其次,受控数字借阅只允许授权用户访问,例如特定大学的学生和教师。每个实施受控数字借阅的图书馆应该进行自己的合理使用分析,以确定哪些书可以借给哪些人,它绝不是一个“一刀切”的服务;再次,在当前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下,为减少侵权风险,受控数字借阅可优先考虑下述这几种文献:(1)绝版图书;(2)出版年代久远、在市场上很难获得、也不太可能存在电子版的图书[6];(3)仅用于教学和科研的教学参考书等。

5.2 扩大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范围

法律跟不上技术迭代的步伐,每一次表达与传播技术的变革,都会对著作权法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进而呼唤法律的革新[35]。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图书馆例外等方面,法律还有很大的可修订的余地。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图书馆复制权例外,只限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所需而进行的复制,只有将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数字副本的复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才能规避受控数字借阅的侵权。我们注意到,《著作权法》在2020年修订时,采取了“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增加第13项作为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款为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变迁可能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使用情形预留了空间。因此,可以将图书馆例外的范畴进行扩张,将只限于图书馆实施的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纳入合理使用,或者可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图书馆实施受控数字借阅模式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修改之前,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政策认定受控数字借阅模式属于合理使用。同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馆舍内”的地理限制无法充分发挥数字化借阅的优势,有待修正。法律修正过程中,还要考虑将馆际互借数字化副本的受控借阅也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总之,数字借阅是数字化社会必然的一种知识传播方式,用固化的法律条款来限制其发展是行不通的,图书馆和用户要行动起来,宣传受控数字借阅,并呼吁加快完善现有法律条款,确保其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能促进知识传播和学术交流。

5.3 创新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受控数字借阅实施过程中,通过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技术控制用户对数字副本的保存、复制和分发,杜绝潜在的盗版风险。目前国外图书馆常用的DRM软件有Occam’s Reader、Adobe DRM、Google Driver、Alma D、Digify、Open Library、Caltech DIBS等,图书馆在选择受控数字借阅平台时,除了考虑该平台的经济成本、技术操作的难易、安全性能等因素外,还要考虑与整个图书馆服务平台的集成性,即与纸本文献统筹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是从数字副本、阅读终端保护,再到盗版行为追踪的全链路版权保护体系。一直以来DRM比较注重解决数字内容的安全、权限描述、使用控制以及权限的转移等方面,对DRM中数字内容在终端(尤其是移动终端)中的执行安全关注不多。例如,一些安卓移动设备获取超级管理员权限(ROOT)后,可能绕过 DRM 保护机制;由于终端缺少必要的安全机制,数字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被用户恶意的破解和窃取,并进行非法的共享和复制。另外,数字版权管理在密钥管理、互操作性等方面还面临着诸多挑战。总之,只有创新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才能确保数字借阅的安全可行。

5.4 制定数字版权监管保护制度和治理策略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版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版权意识明显提升。但由于我国版权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版权社会环境和保护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完全相适应,版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仍然较为严峻[35]。在这一大背景下,图书馆要顺利开展受控数字借阅,需要在版权法律制度体系下,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政策,明确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效能。图书馆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版权治理,可与著作权人、用户、出版商等多方联动,全面落实治理措施,比如可将违规行为与个人信用、个人晋升、绩效评估、图书馆权限等现实利益挂钩,敦促用户尊重和保护版权,从而培育尊重创作、抵制盗版、诚信守法的版权文化,进而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形成图书馆监管、司法保护、用户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版权保护社会共治新格局。

6 结语

现行版权法律体系对受控数字借阅合法性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受控数字借阅服务开展的力度和广度。而当前的版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在出版、发行、传播、使用和盈利等行为间达成的一般均衡,在此均衡下,各方利益实现了一个相对的平衡[36]。 随着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种均衡事实上已经被打破。版权制度已经与现实出现了不小的冲突,亟待在对法理学、行为学、经济学以及数字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等做详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全面重估与修正。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可以针对前文所说的几种文献进行受控数字借阅服务的探索。同时,要协同用户一起呼吁有关部门对相关法规的修订。

由于国内鲜有受控数字借阅的实践,本文主要是借鉴国外实践,基于国内现有法律基础进行的探讨,亟待今后有实践案例来支持研究,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为受控数字借阅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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