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文化治理的国家嵌入:逻辑、路径及其限度
2023-04-16陈勇军郭彩琴
陈勇军,郭彩琴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乡村是中国社会之基础,乡村文化是乡村社会之灵魂。随着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乡村文化治理已成为公共文化和乡村治理领域研究的学术热点。
围绕乡村文化治理的研究,目前学界主要从三个视角展开:一是乡村文化转型视角。有学者指出乡村转型期乡村文化的道德治理功能正在弱化[1],陷入了治理的错位,出现了外在的繁荣和内在的凋敝,[2]主张通过乡土文化的历史延续和民间信仰的乡土传承,应对社会空间转型和文化空间消失导致的本体性不安和个体化焦虑。[3]有学者提出通过“传播自觉”、[4]治理结构优化、[5]“回灌工程”、[6]“治理组装”[7]等方式,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公共文化的互嵌与重构。[8]二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视角。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公共文化的供求错位,阻碍了农民群众对公共文化的有效参与。[9]有学者指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功能性失灵问题,应从供给逻辑、主体、路径等层面系统进行优化。[10]还有学者指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内卷化”逻辑和“无主体”逻辑,应建构国家资源与村社组织协同的公共文化发展模式。[11]三是乡村文化振兴视角。有学者认为文化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内在意蕴,[12]与乡村振兴存在价值耦合,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文化推力和精神动力,[13]应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思考如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14]有学者提出从现存问题出发,精准定位乡村文化,打造文化产业体系,[15]更好地促使地方政府回归角色本位,[16]通过文化的教化作用浸润人心,构建基层协同治理机制。[17]
当前有关乡村文化治理的研究取得了较多成果,但国家嵌入乡村文化治理的研究成果还不多。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下,国家嵌入乡村文化治理能够充分发挥乡村文化的教化社会、形塑乡风、调适秩序、振兴文化等多重治理功能。深化乡村文化治理中国家嵌入的研究,对于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乡村文化治理的国家嵌入逻辑
所谓乡村文化治理的国家嵌入,是指党和政府综合运用各种资源、调动多元主体,以主流文化及其核心价值观嵌入乡村社会,对乡村文化进行治理以及利用乡村文化治理乡村社会。乡村文化治理的国家嵌入逻辑是乡村文化变迁演进的历史逻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治理的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是赓续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和实现乡村文化振兴的必然选择。
(一)历史逻辑:乡村文化治理变迁演进与现代国家建设
乡村文化的历史变迁,隐匿着文化、社会与权力的复杂的政治关系,表征为国家嵌入逻辑与乡村内生逻辑的博弈、调适和互嵌。皇权时代的乡村社会虽然由礼俗主导乡村治理,但是国家并没有缺位,国家依然可以通过其主导的县衙及其派生系统和职役性基层组织以及地方权威(乡绅或宗族)势力共同分享权力,维护其权威治理体系。[18]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国门被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国家被纳入现代世界体系,开始了艰难的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其中乡村及其文化的转型尤为困难。国家政权渗入乡村、主流文化重新整合乡村文化,是现代国家建构进程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合法性等问题,清末及民国时期的政权下乡也未能挽救颓败的乡村文化,民间的探索因其注重乡村内生主体的培育反而取得一定的成绩。中国共产党是振兴乡村及其文化的主导性力量,创造性地运用传统文化资源因而获得持续的生命力,[19]重新了整合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最终夺取了全国政权。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随着“政党下乡”、服务下乡、文化下乡等多重方式的国家嵌入,乡村文化治理突破了“国家—社会”的二元分裂,逐步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与乡村的协同治理,引领乡村文化转型,推动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首先,深厚的礼治传统维系国家与乡村的秩序。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个安定的、缺乏流动性的“熟人社会”,它以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一种“差序格局”。其人伦关系、交往理性、心灵秩序的维系依靠礼俗。而礼俗作为乡村居民们的价值规范,“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主动服膺”。[20](P55)乡规民约、民间信仰、风俗习惯、家风家训等是乡土文化的重要形式,也是礼俗秩序的基本要素。从行政管理上看,“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乡村处于自治、半自治的状态,国家对于乡村文化没有实施直接控制和管理。但实质上,由于政治上的皇权支配社会、人才选拔上的科举制、文化上的家国同构,国家依然可以通过显性或隐性的权力以乡村文化作为手段或对象治理乡村。一般而言,通过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倡导乡贤精神,对有名望或贡献杰出的乡贤以赐匾、石碑和建乡贤祠等方式给予荣誉嘉奖;二是遏制不良风俗,尤其对于政权危害较大的地方宗教迷信活动进行整治。乡村文化、礼俗秩序与国家权力的高度协调,形成了我国封建时代国家与社会的“超稳定结构”。
其次,政权下乡的失败促使乡村文化建设进行新探索。清末及民国时期,国家政权开始向乡村渗透,企图通过建立新的权力及其文化体系以巩固国家统治,遂逐步将区、乡在内的下层行政职员官僚化,这极大地削弱了乡村宗教及宗族组织等地方权威的基础。然而,由于长期的战争、分裂状态和合法性问题,原有的乡村权力、文化体系被破坏,而官方推行的文化建设措施很难落到实处,致使乡村礼俗失序、文化凋敝、经济衰败。在中国农村濒临崩溃之际,以晏阳初、梁漱溟等为代表的先进知识分子在各方力量的支持下,积极开展乡村建设的探索和实践,其中,乡村文化建设是乡村建设的中心工作。晏阳初将乡村建设运动的意义提升至担负“民族再造”使命的高度,倡导以农民为重点的平民教育运动。通过河北定县的调查,他指出中国农村存在“愚、贫、弱、私”四大基本问题,主张用文艺教育去愚、生计教育去穷、卫生教育去弱、公民教育去私,开展“新民”教育。[21](P267)梁漱溟倡导重建乡村文化,指出乡村建设的真正意义就是“要从中国旧文化里转变出一个新文化”。[22](P611)他在山东邹平的文化建设实验中,一方面采用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移风易俗;另一方面通过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等方式丰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这一时期的乡村文化建设实践表明,国家政权的强嵌入使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23](P5)遭受冲击和破坏,乡村治理呈现内卷化的困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间的乡村建设运动由于针砭时弊、扎根乡村,在培养乡村主体——农民的文化素质、丰富其文化生活、改良乡风民俗方面,为转型期乡村文化治理的可能路径作出了有益探索。
最后,党在乡村文化领导权的巩固推进现代国家建设。中国共产党长期在乡村环境下成长、发展、壮大,并最终夺取全国政权,一直非常重视对农民的动员和乡村文化建设的领导权。在延安时期,根据地的文化建设欣欣向荣,党的文化政策也渐趋成熟,最终确立了“文艺为政治服务、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双为”原则。新中国成立初,党和国家权力全面进入全国乡村,重新整合乡村社会及其文化,开始全面领导乡村文化建设,主流文化及意识形态开始重构乡村社会及其文化生态,促进了乡村文化的转型,使之成为乡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三大改造”完成后,国家开始以全能主义权力介入乡村文化建设,存在过度化、运动式治理的隐患,随着破“四旧”运动的开展,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极端化,乡村文化秩序被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市场主体对乡村文化的影响力持续增加,国家权力不再是乡村文化治理的唯一的主体,乡村文化进入多元化阶段。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乡村文化也日益被城市文化、网络文化所解构,加之大规模的农民进城,乡村文化主体流失,导致乡村文化内生性功能衰退。随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党的组织权威和国家的行政威权通过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传统文化传承、移风易俗等形式重新嵌入乡村文化治理,乡村社会日益呈现出秩序稳定,文化繁荣兴盛的发展态势。纵观中国共产党领导乡村文化治理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党有机链接了国家与乡村社会,是乡村文化治理的主导力量;党对乡村文化领导权的实现、治理能力提升的过程,是国家权力及其主流文化对乡村社会及其文化整合的过程,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国家建设的过程。
(二)实践逻辑:文化权利、文化自信与乡村社会的软治理
国家嵌入乡村文化治理的必要性是保障农民的文化权利,可能性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其目标是通过文化治理,繁荣兴盛乡村文化,增进乡村认同、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进而实现乡村社会的软治理。(1)软治理是在约瑟夫·奈“软权力”概念基础上衍生的一个学术概念。奈强调,“硬权力”是指以军事、经济、法律等硬性命令方式存在的权力;“软权力”是指与文化、意识形态和制度规训等软性方式存在的权力。
首先,保障农民文化权利是国家嵌入乡村文化治理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所言“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意味着人的主体性得到充分的发挥,而文化权利及其实现程度是制约人的主体性发挥的关键因素。为此,恩格斯曾在考察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时批判道,“统治阶级控制了一切知识的来源,他们向工人灌输的只是宗教的狂热和偏见,严重地忽视了一切理性的、精神的和道德的教育”。[24](P423)文化权利作为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无产阶级斗争的产物,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一般来说,公民的公共文化权利包括享有文化服务、参与文化活动、从事文化创造等权利。在我国,作为国家嵌入乡村文化治理主要形式的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农民文化权利的基本制度设计,也是维护并增进农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均等化供给的价值取向,既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发展理念,也意味着党和政府全面履行自身的文化职责。
其次,坚定文化自信是国家嵌入乡村文化治理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自觉和自信。国家嵌入乡村文化治理的合法性,根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自信,体现在通过对传统乡村文化的批判性继承、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自觉引领乡村文化建设。一方面,对于国家治理而言,文化“不仅是政治秩序、社会制度、群体行为的核心,更是形成集体认同、提升群众精神风貌、构建内在秩序最基础的保障”。[25]国家通过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活动开展、文艺创作等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嵌入广大乡村,使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及其核心价值观占领农村文化阵地,进而整合乡村社会、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于乡村社会而言,全球化、城镇化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异质性文化及其价值观冲击、解构了我国传统的乡村文化,致使主流文化与地方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城市文化与乡土文化、本土文化与域外文化间的张力加剧,动摇了农村文化的根柢,给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意义世界带来新的挑战。面对这些严峻挑战,乡村社会自身的内在系统无法抵御,唯有国家的适度嵌入才能挽回乡村文化式微、异化和边缘化的趋向。
最后,实现乡村软治理是国家嵌入乡村文化治理的逻辑归宿。软治理是指以建构国家认同为中心,通过对精神、文化和价值等形态的有效治理影响人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行动,创造国家共同的理念和价值,实现国家整合和社会团结的治理过程。[26]硬治理和软治理构成国家治理能力实现的两种方式,硬治理是基于刚性的权力,而软治理则强调文化、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等柔性力量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乡村文化的创造和发展,不仅是满足村民自身日常生活和精神需求的需要,也是共同体维系和发展的纽带,[27]它还具有教化社会、形塑乡风、调适秩序等治理功能,故而,乡村文化治理具有软治理的特性。一方面,国家嵌入乡村文化治理可以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潜移默化地强化农民的文化认同、价值认同和政治认同,从而构建乡村社会治理的共同价值基础。另一方面,加强乡村文化建设、重构公共文化空间,能够增进以信任、规范、网络为基本要素的社会资本,增强乡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而推动乡村共同体建设。
二、乡村文化治理的国家嵌入路径
(一)价值引领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凝聚着社会的共识,反映了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葛兰西强调,国家的文化领导权主要通过社会团体,将符合其利益需要的世界观、价值观灌输和渗透到大众意识之中,通过掌握文化来赢得民众服从而达到自身目标。[28]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乡村文化治理中,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文化建设,巩固其在广大乡村的文化领导权。在乡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通过乡村文化治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乡风民俗、村规民约、家规家训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旨在内化为村民的道德情感,外化为行动自觉。
其次,文明乡风的营造。埃利亚斯说过,人类文明的演进,是社会控制机制、自我控制机制和国家控制机制三者交织与复合,并逐渐形成的特殊秩序的结果。[29]也即是说,人类文明的发展充斥着社会、个体和国家间的复杂博弈,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以反缠足为例,自晚清开始,历经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直至新中国成立后,年轻女子缠足现象才逐步绝迹。可见,移风易俗、文明乡风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具体的做法有,一是依据村规民约治理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等不良社会风气,发挥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农村自治组织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强农民的道德教育,推进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幼、勤俭持家。三是加强对孝道式微等现象的批评教育,加大对不赡养、虐待父母等行为的惩处力度,重点整治利用婚丧嫁娶敛财等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乡村公共性的再生产。人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物,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以共同体的形式维系着个体及类的生存与发展。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以土地为核心的熟人社会,是物质生产的共同体、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也是精神文化的共同体。乡村共同体以公共性为内核,体现在“公共空间、公共活动、公共精神和公共舆论”[30](P293)四个方面。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的意识形态是通过“人民公社制”来灌输的。个人的生产与生活全部依赖于公社集体,个人与村集体间形成了依附——庇护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通过公共空间营造、公共活动开展、公共精神塑造和公共舆论引导等策略,不断维系和生产乡村的公共性。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城镇化的极速发展,乡村社会原有的结构开始消解,经济与文化间的张力加大,乡村的公共性开始衰落,乡村精英流失,出现了所谓“386199留守部队”。村庄公共事务无人问津,农民越来越趋于个体化、原子化的存在。乡村公共文化建设是乡村文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公共文化,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个人价值观念的影响,潜移默化地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使个人的价值取向符合集体的价值期待;另一方面可以使村民“将其文化生活置于群体意识、 公共观念和共同文化价值观念的规约之下”,[31]重塑乡村的公共精神,培养乡村居民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组织领导
首先,强化党和政府领导乡村文化治理的责任。在我国涉及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的文件中,都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文化治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1995年《关于深入开展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若干意见》强调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领导作用。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负有重要责任,并将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2019年《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强调落实地方党政一把手责任,对文明乡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可见,各级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乡村文化治理政策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提升党的组织力、领导力和凝聚力的关键所在。
其次,以基层党建引领乡村文化治理。在传统的社会治理中,乡村社会的治理主要依赖权力的文化网络,借助熟人社会的地方性知识,形成简约治理的社会治理体制。随着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政权不断向乡村渗透,科层制逻辑逐步成为乡村治理的主导逻辑,权力的文化网络日益被权力的组织网络所取代。尤其是2006年农业税被取消后,国家开始由从乡村汲取资源转变为向乡村输入各种资源,逐步形成以项目制为特征的技术治理体制。在乡村文化建设领域亦是如此。显然,技术治理将科层制的权力运行效率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但是其弊端也日渐凸显,表现在乡村治理中乡村干部动员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和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的双重缺失。党建引领能够克服乡村党建悬浮和党组织的过度行政化,有效弥补乡村文化的技术治理缺陷:一方面,基层党组织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特征,党建引领践行了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能够在文化治理中去感知、体悟和矫治乡村文化存在的衰落、畸变和边缘化等问题;另一方面,农村党员具有双重身份,能够建立党组织和群众之间的有机联系,通过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通过血缘、面子等传统文化资源,引导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文化治理。
(三)制度嵌入
制度是由符号性要素、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构成的持久的社会结构,它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和资源,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32](P56)制度嵌入的效果取决于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契合程度。国家试图通过文化制度顶层设计,以项目驱动、考核评比等“评比表彰”方式,强化乡村文化建设力量,改变基层文化治理中的“悬浮”状态;以文化下乡、权利保障等服务吸纳方式,增加乡村文化资源供给,满足农民的基本文化权利。
首先,以“评比表彰”制度强化乡村文化建设。“评比表彰”是指上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或特定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特定标准和原则对地方政府行为和效能进行的一种评比的制度设计。[33]评比表彰制度是非经济领域的政治达标赛,[34]“在依据既定标准进行测评后通过排序,优胜的地方政府或组织可以获得相应的表彰和荣誉”。[35]在乡村文化治理中,评比表彰的主要形式有全国及省级文明乡镇、文明村、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的创建、评比活动。各级文明镇、村、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评比活动能够有效贯彻中央的乡风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方面的方针、政策,对照评比标准和指标,驱动乡镇政府和村组织充分履行自身职责。一方面,评比表彰具有激励作用。全国文明镇、村、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产生较为持久的推动力,在镇、村之间形成“锦标赛”的竞争机制,通过营造竞争环境,有效激发基层组织的工作干劲,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推动本区域的文化建设。另一方面,评比表彰发挥着导向作用。全国文明镇、村、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等荣誉称号,为基层组织树立了典型、标杆。获得殊荣的乡镇或村成为其他镇、村学习的榜样,通过学习交流、经验分享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其标杆形象,其示范效用推动整个区域的乡风文明建设。
其次,以服务吸纳制度提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转型期乡村文化衰落、乡风异化、治理失序是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公共性消解相伴而生,而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及人们的基本文化权利,是乡村文化振兴、乡风文明和乡村有效治理的基本保障。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一是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在全国实施文化信息共享、广播电视村村通、农家书屋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文化工程。二是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将公共文化资源重点向乡村倾向,加大对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文化扶贫力度。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文化行政和服务吸纳社会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善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严重短缺的不足,既传播了主流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乡村文化衰退的势头。
三、乡村文化治理中国家嵌入的合理限度
乡村文化治理中的国家嵌入是通过国家的资源输入逐步激活和培育乡村文化的内生机制、创造能力,使之成为乡村振兴、乡村社会治理的软力量。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文化的内在要求和当务之急不是否定国家力量介入文化建设,而是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力量的有效介入,需要考量的是因农村地域差异性,国家力量介入方式和力度的调整。[36]国家嵌入应把握好以下三个边界。
(一)坚持价值嵌入的一元性,但不损害乡村文化的多样性
文化和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在葛兰西看来,文化无法脱离政治,“因为政治作为改造现实社会及结构的一种手段,由于其自身构成的特殊性,它要求必须对文化的相互关系有一种极其强烈的意识”。[37](P76~77)质言之,文化治理具有政治性。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整合我国社会文化、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精神性力量。在乡村文化治理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涵育新时代文明乡风。
通观乡村文化治理的历史和现实,易于产生两种错误倾向,即泛政治化和去政治化。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革”时期,“政治挂帅”是衡量文化生产和建设的唯一标准,乡村文化建设也是如此。改革开放后的很长时期内乡村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地方党和政府忽视主流文化及其意识形态对乡村文化建设的领导权,去政治化色彩较浓。对于乡村文化治理而言,无论是泛政治化和去政治化都是没有正确处理好文化与政治的关系。乡村文化治理亟需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前置和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没有价值导向或者被错误价值观支配的文化管理必定造成社会思想的混乱,导致文化建设的停滞,甚至倒退,从而危及国家文化安全”。[38]
文化治理属于软治理形式,乡村文化治理应回归“文化”和“治理”元概念本质,既要尊重乡村文化的发展规律,又要充分发挥乡村文化的治理功能。俗语讲“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乡村文化属于地方性知识,是多样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主流文化及其核心价值与乡村文化多样性是能够兼容的。一方面,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尊重并保护乡村文化的多样性。可以借助于文化下乡、农家书屋、村史馆等活动或设施巧妙地、潜移默化地融入到农民的精神世界中;重视农村传统文化、乡风民俗的凝神聚气作用,使乡村文化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避免泛政治化以意识形态的一元性驱逐乡村文化的多样性。过于强调乡村文化的意识形态性,往往会脱离村民的实际需求,导致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被悬置。
(二)坚持组织嵌入的自主性,但不消解文化治理的协同性
国家具有潜在的自主性,斯考切波认为国家有“自身的逻辑和利益,而不必与社会支配阶级的利益和政体中全体成员群体的利益等同或融合”。[39](P27~28)马克思、恩格斯也指出,“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40](P164)国家的自主性和嵌入性是相互联系的,嵌入性增强自主性也随之增强,而自主性的增强往往需要嵌入性的增强来实现。埃文斯明确指出,仅有自主性,或仅有嵌入性,都不足以形成强大的国家发展能力。[41](P10~12)
在资源下乡和乡村治理行政化背景下,国家通过组织领导、党建引领等方式嵌入乡村文化以实现其对乡村文化治理的嵌入性自主。组织嵌入的自主性在实现文化治理的领导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及其核心价值观占领农村文化阵地的同时,要防止其对乡村文化的嵌入不足和嵌入过度。嵌入不足会导致主流文化及其核心价值难以深入到乡村文化之中,悬浮于乡村文化系统之外;反之,嵌入过度会影响其他治理主体积极性的发挥,无法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作用。无论是嵌入不足还是嵌入过度都会影响乡村文化治理的绩效。
组织嵌入的自主性与乡村文化多元主体作用的发挥存在着张力。在城镇化、信息化时代,乡村文化及其空间逐步被祛魅、解构,乡村文化内生主体的空心化隐喻着乡村人的“城愁”而不是“乡愁”。组织嵌入的意旨是重塑主体性认同,协调乡村主流文化和地方乡村文化间的关系,利用组织资源培育乡村文化的自我发展能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指导和融合乡村文化,促进乡村文化内生能力的最大提升。因此,组织嵌入的自主性要与乡村文化内生主体的能动性结合起来,避免组织的过度嵌入形成乡村文化治理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从而使本已缺乏文化创生能力的乡村文化主体更加衰微。乡村文化治理需要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党组织、政府、社会组织及农民的协同作用,调动农民传承文化、发展文化、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坚持制度嵌入的整体性,但不抑制文化需求的差异性
制度能够在人的社会化或再社会化过程中嵌入其心理结构,形成群体间习惯性的行为规范。[42]依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对乡村文化治理而言,国家的制度嵌入主要是乡村文化的强制性变迁的过程。“在很大的意义上,制度不过是一定价值理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结构化、程序化了的价值观。”[43](P91)以项目驱动的“评比表彰”方式、权利保障的服务吸纳方式构成了制度嵌入乡村文化治理的主要形式,体现了党和政府乡村文化治理的价值观。在乡村场域中,国家的制度嵌入为乡村提供了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其实现主要依靠普遍性、程序化的制度安排。
评比表彰、服务吸纳的考核中,量化指标成为文明村(镇)、公共文化服务、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验收的标准,这使得制度嵌入在乡村文化建设初期具有强大的动员和规塑能力,但是随着标准化建设达至一定的阶段后,制度嵌入的整体性和标准化在满足乡村居民的基本文化服务的同时,也面临需求差异化增长的压力。任平指出,我国已经进入差异性社会,人民的共同利益需要和差异利益需要,都必然通过经济表达、政治表达、社会表达、文化表达和生态表达来呈现。[44]在差异性社会里,乡村居民的文化生活日趋个体化,文化生活需求也日益差异化。其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体从“总体性社会”中“脱嵌”出来,成为“为自己而活”的原子化个体,[45](P30)加之网络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自媒体、短视频的便捷使用,个体化的文化生活方式逐步主导人们的闲暇生活方式。乡村文化生活的个体性倾向,并不是乡村居民没有了公共文化需求,而是意味着他们需要更多样化的、个性化的公共文化形式。因此,乡村文化建设方面的评比表彰制度的指标既要有共性化、标准化的要求外,更要注重评价指标的特色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安排在注重均等化、标准化的同时,更要根据乡村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差异化的公共文化设施、产品和服务。
调适乡村文化治理中制度嵌入的整体性与乡村居民文化生活的个体性间的张力,在完善现有的制度嵌入路径外,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化赋权。一是推动乡村文化市场的开发。市场是最活跃的因素,在文化资源和权力输入乡村场域的过程中,要利用市场机制,培育乡村文化市场的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引导资本下乡和鼓励乡村资本利用文化资源,推动乡村文旅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繁荣乡村文化市场。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激活乡村文化的内生性发展机制,减轻外部力量与内生力量的博弈程度。二是扶持乡村文化自组织及文化精英的发展。乡村文化振兴的实现最终在于调动乡村文化内生主体的积极性。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补贴等方式助力乡村文化自组织发展;要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乡村文艺爱好者、文化工作者和文化人才等文化精英的培养。三是完善乡村居民参与文化治理的机制。要建立健全乡村文化政策制定的协商机制、群众文化需求的表达机制、文化治理的监督机制,切实让乡村群众积极参与文化治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乡村文化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