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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研究进路与未来走向

2023-04-16陈达婷

学习与探索 2023年2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农村

陈 宇,陈达婷

(广西医科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南宁 530021)

一、农村互助养老的新时代背景及研究聚焦

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8004万人,占总人口的19.8%,65岁及以上人口为20978万人,占总人口的14.9%。(1)数据参见王萍萍:《人口总量略有下降 城镇化水平继续提高》,http://www.stats.gov.cn/tjsj/sjjd/202301/t20230118_1892192.html。按国际通行标准划分,我国现已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与当前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形成了鲜明对照。随着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无论是血缘支撑下子女担责的家庭养老、制度支持下国家担责保障全民的社会养老,还是资金支撑下的专业化机构养老,都难以应对老年人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关怀三个方面日渐凸显的需求。在新时代背景下,建设更健全、更高质量的养老服务模式与体系迫在眉睫,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了“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要求。由此,互助养老作为一种具有低成本性、社会支持性、情感慰藉性、文化适应性的养老策略,被视为能够突破当下农村养老问题的资金困境、服务困境、被动式养老困境和老年人力资源浪费困境之养老新良策[1]。各级党委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互助养老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明确鼓励发展互助性养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构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并将完善养老体系纳入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范畴。因而,研究作为我国现代养老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农村互助养老,既是理论所需,也是实践所向。

目前,作为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互助养老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学界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农村互助养老展开探讨:一是从服务需求的角度,对农村老年人互助养老的参与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探析,对互助养老实施的必要性及意义进行讨论;二是从服务内容的角度,对具体运行模式进行经验性总结,尤其以“时间银行”、幸福院为典型代表;三是从服务实际运行的角度,分析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困境并提出优化策略。尽管上述成果对理解农村互助养老的本质属性、厘清实践困境根源、探索适宜推进策略有着积极借鉴意义,但既有研究成果多囿于单维线索,在机理阐释和理论反思的系统性上稍显不足。故本文尝试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内涵与功能、供需意愿、运行模式、现实困境及解释理路作进一步分析,借以展望未来之互助养老领域研究方向,以期对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二、农村互助养老的多维内涵与功能定位

作为一种具有实践性、探索性的新兴养老方式,互助养老被定义为在互惠互利和社会交换基础上产生的同代或代际之间的养老资源、服务的交换行动[2]。这一概念涵盖了互助养老的理念、手段、主体和内容,是对“互助养老”行动的描述性总结,这种界定的方法是已有文献中大多呈现的。通过文献梳理,笔者发现关于“互助养老”概念的界定虽然没有达成统一,但对于互助养老在基本理念、服务主体、优势效果上的态度已基本形成共识,只是因为侧重点、参考价值的不同而呈现同中有异的话语体系。

(一)互助理念:乡土传统内生价值的复兴与回归

作为一种养老模式,很多学者认为,互助养老模式不仅借鉴的是西方养老经验,是“舶来品”,更是一种具有深厚历史渊源和传统色彩的本土性观念和实践。互助养老的价值观是在我国数千年历史的互助实践传统中生成的一种思维取向和价值取向[2],是一种由血缘、亲缘、地缘延伸出的层级性互助理念和实践[3],蕴含着“尚德、仁爱”为主导的传统价值理性运行逻辑[4],最主要的发展核心起源于乡土本色的“自助—互助”(守望相助)的理念[5]。

(二)老人本位:互助实践中老年人的主观能动性

相对于过往研究在看待养老问题上的问题化视角切入,“互助养老”转向了老年群体为本位的“主体性视角”,认为老年人是具备自我改变意愿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生产性主体[6],具有主观能动性与潜能、群体意识以及社会资本。互助养老是对传统养老观念和养老关系系统的修正、重置,贺书霞从发展福利的视角看,认为应将老年人作为自立自强的福利主体从被动供养转变为主动参与发展的角色[7]。杨静慧认为,老年人在互助过程中同时作为服务的供给者和接受者,能够达成“自立自治”的独立状态,实现由家庭和社会的“被动依赖者”到“互助自治者”的角色转变[8]。

(三)资源再生:老年群体内外资源的开发与建设

互助养老使老年人群自身具有的智力、体力及社会关系等各类资源得以充分整合及利用[9],老年人内在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得以有效引导和调动[10]。老年人在互助互动、社会参与的过程中对其自身能力及资源进行再审视,是对老年人力资源的再开发利用[1], 使老年人的角色由资源的“拿来”者转向拥有者和建设者[8],实现老有可为。

(四)互利互惠:双向持续交换下的利益有效实现

作为一种思想共识与利益耦合并存的养老模式[6],互助养老既需要利他取向的互助价值理念,又有别于“纯粹利他”的公益志愿活动。互助养老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交换行为, 参与主体的内在行为逻辑在于资源的相互给予[11]。当今农村人际关系已从价值理性转向工具理性,从合作生产理论视角来看,互助养老活动之可能离不开老年人以自我中心导向的利己动机和集体导向的利他动机的有机结合[12]。互助参与方因各有所“图”而结合,各有所“为”而促进机制可持续运行,最终达到各有所“获”的制度目标[13]。

关于互助养老的内涵,其定位是学界争论的焦点,而其纷争大多聚焦于互助养老能否作为一种新的、性质独立的养老模式而存在。杨静慧等认为互助养老属于性质独立的新型养老模式,是介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是家庭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之外的第四种养老服务方式[8]。刘妮娜以养老资源的提供者作为划分依据,认为互助养老属于社会养老服务模式的发展形式之一[14]。欧旭理则认为互助养老是对现行养老体系中存在的家庭照料式微、政委承载力有限、市场养老逐利等现象的超越性补充[15]。事实上,关于互助养老的定位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学者们探讨的侧重点、出发点不同。强调互助养老的社会属性,旨在整合和发挥家庭之外的社会网络力量的资源助推老年人养老动能;而将互助养老归属于新的“过渡模式”,则侧重于其超越性补充功能。互助养老与其他传统养老模式之间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不同养老模式相互补充、发挥合力,才是我国积极应对老龄化的健康发展态势。

总体而言,现有的互助养老内涵研究多为基于现象、内容对互助养老的外在优势、功用进行的描述性总结,从学理上对互助养老内生性、本质性理念的抽象提炼还比较少。

三、农村互助养老的供需意愿表征及其内生逻辑

作为互助养老服务的行为主体和服务对象,农村老年人有向他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意愿是互助养老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16]。近年来不少学者将关注点聚焦于农村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的意愿问题。目前,学界关于互助养老参与意愿研究基本聚焦于两个问题:一是探究农村老年人的参与互助养老意愿的影响因素,二是探究能够有效助推农村老年人互助养老参与意愿的可行机制。

(一)供需错位:难以激活的农村互助养老参与意愿

从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层面看,由于家庭养老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经济支持等方面的功能日趋弱化[17],传统的“救济型”集体养老模式难以适应当前农村的社会现状[18],而建立由国家承担主要保障责任的高水平“普惠型”农村保障体系可能性尚微[19]。有鉴于此,我国目前正面临养老需求日益增加、传统养老模式日渐式微、养老资源供给相对不足的严峻形势,探索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养老路径已成为迫切需求。同时,互助养老能够从本质上同时满足老年人群的经济供养需求(资金互助)、日常生活互助需求(服务互助)以及情感交流需求(文化互助)[20]。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外部的养老环境还是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来看,农村老年人对于互助养老的需求强烈而迫切,学者们对发展农村互助养老的必要性已然达成共识。但与之矛盾的是,理论上切实可行的互助养老在某些地区农村老年群体中却表现出低靡的参与意愿[1][8],且在农村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的意愿上还存在供需意愿不一致的现象,辛宝英在调查中发现,老年人对于成为互助养老的受助者的意愿要高于成为养老服务提供者的意愿[21]。

关于农村老人参与互助养老意愿的影响因素,已有研究主要运用定量研究方法,对个体层面、家庭层面、社会层面等传统自变量进行分析,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个体特征、生活保障、行为认知及支持力度四个特征[22]。这些研究主要从“需求侧”的角度关注老年群体的参与意愿及影响因素,这些影响因素的个体化特征明显,因而在政策调控上的改变成本较高、影响较小,针对这些影响因素出台的调控政策也难以为激活互助养老参与意愿提供有效路径。

(二)理论延伸:农村互助养老参与意愿的内生逻辑

随着学界对互助养老参与意愿问题关注度的不断加深,一些学者开始从不同的理论视角讨论互助养老参与意愿的内生逻辑。聂建亮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认为社会网络在结构(网络异质性)和关系强度(网络关系交往频率)两个维度上,通过改善信息获取状况和增进互惠机会,对农村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提供意愿产生影响;互助养老带有明显的信用产品性质,信任(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可以通过认知、情感、行为三个维度影响农村老人互助养老参与意愿[23]。辛宝英从社区支持的角度,认为社区通过组织生活照料、健康支持、精神慰藉等主题的老年人互助服务活动(即社区支持),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社区信任,从而显著提高老年人的互助养老参与意愿[21]。郑沃林则从身份认同的视角,认为身份认同、团结规则能够使农村老年人群自主践行其中衍生的养老互助义务,其中村规民约是导向农民形成身份认同的关键机制[20]。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笔者发现目前不同地区的老年群体互助养老参与意愿呈现差异性,因此,基于不同地域展开个案研究对于不同地区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已有研究大多聚焦于中、东部地区的农村地区,对西部地区的研究较少。此外,已有研究对互助养老供需意愿的研究多侧重于老年群体提供互助服务的意愿研究,对于供需意愿不一致的老年群体的参与方式研究不多,对不同地区的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参与互助养老的动机的比较差异性研究也较少关注。笔者认为,不同文化背景、经济状况、政策支持、生活环境的老人各具独特的养老需求,有多少农村老年人愿意提供互助养老?多少老年人愿意接受互助养老服务而不愿提供服务?其原因何在?如何协调供需意愿不一致的老年群体的参与动能?何种互助形式能够有力促进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行动的意愿和主动性?如何平衡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以实现普遍供给下的精准供给?此类问题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四、农村互助养老的典型模式及实践成效

关于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运行模式,已有研究大多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切入,即对我国互助养老实践的历史演变进程及不同地区互助养老实践经验进行梳理、分析,从而对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进行总结和归类。

已有研究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我国主要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进行类型界定。蒲新微根据推动主体的不同,将互助养老分为政府推动、党组织推动、民间志愿者组织推动、乡贤精英推动、宗亲家族推动等模式[24]。贺雪峰依据支付方式的差异,将互助养老分为依靠个人自愿的无偿志愿服务模式、依靠即时付费的有偿服务模式和依靠延时付费的“时间银行”模式[19]。钟仁耀根据互助养老服务发起者或组织者的不同,从制度化的普适性与稳定性两个维度,将互助养老模式分为宗教慈善式互助养老模式、血缘和姻亲式互助养老模式、地缘式互助养老模式、时间储蓄型互助养老模式和互助幸福院模式五种互助养老模式[2]。向运华依据资金来源和组织性质的不同,将集体互助养老模式概括为纯福利型、纯公益型(包括志愿者帮扶型、宗族邻里互助型和社会组织互助型三种模式)、“公益+福利”型(以农村“互助幸福院”模式为代表)、“市场+”型(以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的“幸福老人村”模式为代表)四种模式[25]。通过梳理已有文献,现有研究对“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及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这两类典型模式关注度更高。

(一)“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

“时间银行”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传入我国并成为学者们重点关注的一种互助养老模式,国内现有关于“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概念界定、发展优势、发展困境及建议等方面。

目前,国内学界对于“时间银行”的概念尚未形成定论,不同学者对“时间银行”的定义由于理论依据、地方经验和侧重角度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化。目前学界比较认可的是王泽淮从参与群体的角度对“时间银行”所作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其在概念界定中涵盖了“时间银行”的参与主体和运作方式。(2)时间银行从广义上是指不同年龄的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在给予他人服务的同时为自己以后享受同等服务积累时数;从狭义上讲则指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参见王泽淮:《时间银行——社区志愿者服务的新形式》,《社区》2003年第12期。很多学者依据王泽淮对“时间银行”的狭义定义对这一养老模式展开具体实践研究。张文超综合以往学者关于“时间银行”的概念界定,将“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内涵概括为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以时间作为衡量服务的标准和兑换依据,二是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服务,三是与志愿服务相结合[26]。

“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自1998年以来在我国多地不断探索发展,并逐渐因地制宜形成本土化的运作模式,学者们大多从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及社区三个视角对发展“时间银行”的优势及可行性展开阐释,普遍认为发展“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具有老年人力资源充分利用、老人身心健康有效促进、多元化养老需求有效满足、社区社会资本培育及和谐社区形成等诸多优势[26]。但在总体上,我国“时间银行”仍处于长期未能发展的状态。在规模和政府支持上,仍处于“乡规民约”、自下而上的发展状态[27],大多规模较小,以街道为基本单位展开,缺乏政府的有力支持和政策保障;在组织方式上,多以短期性、小型化组织为主;在管理上,以时间作为统一衡量尺度容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缺乏标准的评价体系来规范服务质量;在服务内容上,公益性和收益性混淆不清,志愿群体的公益性行为理念与“时间银行”的服务有偿性之间存在矛盾;在认知层面上,时间银行的普及程度不高;在发展困境上,由于志愿劳动成果通过“储蓄”后在收益兑换上存在“延期支付”的特点,因此“时间银行”在信任度和认同感、服务存储量的规范计量、风险防范和“时间货币”的转让、继承及通存通兑等方面存在困境[28]。

总体而言,现有关于“时间银行”的研究大多是基于针对具体运行困境提出的经验性反思,学界主要从分析“时间银行”发展的具体环节存在的问题入手,试图通过“对症下药”来化解“时间银行”的发展困境,基本上形成了困境—对策的研究逻辑。但已有研究对“时间银行”运行模式的内在冲突及其原因剖析的系统研究和理论支撑相对缺乏。此外,“时间银行”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的实践中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但现有关于国外运行模式和本土化发展之间的对比研究、国内地区经验的个案探究还较少。笔者认为,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将“时间银行”的运行机理与我国文化特色及传统相结合进行研究,对于探索具有可实施性的、符合中国特色的“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

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以2008年河北省肥乡县的探索经验为代表。农村幸福院具有理念积极化、方式自治化、服务个性化、角色多重化的特征[29],是中国农村的重要养老资源。国内有关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的研究以地区实践经验为本的个案研究居多,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幸福院运行现状、发展意义、发展困境及对策等方面。韩振秋基于山东、河北、湖南、浙江、山西五省的调研,指出农村幸福院存在建用分离、供需错位、服务单调及经费难等典型问题,需发挥村党组织及党员的作用、实现与脱贫和乡村振兴的对接、创新服务内容和形式、加强医养结合建设等[30]。朱火云借助X市的典型个案,从合作生产理论的视角,认为造成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生产困境的原因在于政府主导的纵向整合机制与民主协商基础下的横向协调机制的脱嵌和力量失衡,导致了参与主体间“中心—边缘”权力结构固化、多重目标冲突与互信质量低下等问题[31]。李希玮以山东省淄博市Y 村幸福院为例,认为幸福院运行过程中存在资金短缺、参与主体互助意识不强、互助服务单一化、管理存在漏洞、运行效率不高等问题[32]。针对这些问题,学界普遍形成了问题—对策的研究逻辑,但现有文献中呈现的发展困境、形成的结论、提出的对策存在趋同性高和体系化弱等现象。

总之,目前学界关于互助养老的模式研究多为对国内实践经验和现象的概括研究,主要集中于优势探讨、模式运行机制概括、实施困境及对策分析等方面,相似性较高,缺乏多元视角下对运行模式内在逻辑的深度研究,不同新型农村养老模式之间的对比分析也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农村互助养老的现实困境及解释理路

各地不断为我国互助养老模式的制度化建设作出实践尝试,此中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但在其实施效果、实践过程上也不免存在许多问题。学者们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对互助养老从不同角度的现实困境作了描述和解释,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参与程度上,村民参与互助养老的意愿淡薄,对于互助养老的认可度、参与度普遍较低。另外,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的意愿还受子女的“面子”观念影响,部分家庭中子女因认为老人参与互助养老会让其“没面子”,对老年人参与持消极态度[33],使得老年人在互助养老的参与上一定程度上失去社会支持。二是在服务质量上,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内容单一,互助内容也多停留在情感慰籍方面, 而“互助”中相互照料的作用则被削弱[9],服务供需不匹配和专业化水平较低。三是在资金投入上,当前我国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缺乏稳定的外部资金注入,资金主要以政府财政扶持为主,来源渠道单一。少数资金来自社会组织、企业和乡村精英的捐赠与募集, 但这种捐助具有偶发性和阶段性[34],还可能存在“弹簧门”现象[35],村民自身无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较少给予支持[36]。对政府财政扶持的绝对依赖,也导致农村互助养老在运行管理上忠于行政性指标,出现重建轻管,重指标考核轻实际需要的现实问题[37]。

针对困境及其原因分析,以往研究从初期“从现象中找问题”的简单分析逻辑发展到深入的内在机制剖析,形成了政策无力说、资源零散说、文化偏移说、供需失衡说等互助养老发展困境的成因分析角度。

(一)政策无力说

农村互助养老的现有政策多为宏观性目标和规划,缺乏具体的、针对性的指导意见[33][38],在政策设计上只有扶持导向而无扶持措施,只有外在规则引导而无切实的具体化运作指导[11]。从政府和组织层面对互助养老制度中的规划建设、政策扶持、资金投入、机制构建、主体责任履行等外部原因进行路径探讨[29],使用的是“揭示问题—形成结论、提出对策—责任落实”的分析逻辑,导致对于互助养老困境的分析存在高度的趋同性,以此为据所作的对策建议缺乏指导性、有效性和体系化。

(二)资源零散说

互助养老是一个多主体自主运作的属地养老模式,其建设与发展包含政府、村委、老年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复杂的成员结构在羸弱的横向秩序协调机制下难以协调、整合多重目标冲突[31],使得“劲儿难往一处使”。当前的农村互助养老供给资源在身份、区域、运作等三个层面上处于“条块分割”的碎片化供给之势,一方面,农村互助养老中诸如医疗、教育等外部资源被分布在不同外部主体中且多为“一次性”配送;另一方面,内部主体间的社会资本禀赋、形态具有异质性且质量参差不齐,处于“有什么供什么”的供给状态[38],当代农村老人的社会资本处于低信任度、规范非均衡性和参与网络低密度状态[39],资本固化、个人化倾向在客观上远重于互助的意愿和行为选择,服务资源难以得到有效整合。

(三)文化偏移说

随着现代性对乡土社会的冲击,我国农村由“凝聚型熟人社会” 逐渐走向 “无主体熟人社会” 的后乡土时代,乡村社会的“小传统”面临消解[33]。一方面,“礼俗“约束力褪化,行为难以被传统伦理道德约束,子代对于赡养老人的责任与义务感不强,村民互助思想逐渐弱化[40]。在农村土地确权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存在着“资源分配失准—主体心态失衡—自利性情强化—合作共治困局”这一内在运行逻辑链条[6]。另一方面,村庄乡土公共性缺失,现代村庄中集体共识建构、合作信任维系都变得困难[29],老年人在身份认同上并未成为公共性的生产主体,在理念上并没有把“互助”内化于心以超越个人、家庭本位, 在行为上偏向于私人利益而忽视村庄养老公共利益,参与村庄发展的意识淡薄[36]。

(四)供需错位说

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供给不匹配,在“自上而下”的供给逻辑下,作为需求主体的农民缺少相应的需求表达机制,受到以“普遍主义”作为理性选择的思维惯性驱使[41],农村老人在面对幸福院所供给的健身类、娱乐类等非刚需服务,即使未形成主观上的需求,但仍对政府主导的互助养老制度表现支持态度和政府信任,农村老人深陷于内生性需求与表达性需求相互矛盾的境地[12]。在制度化的纵向秩序整合机制驱动下的供给主体以行政化指标的完成为目标,与老年人在生活照料、 健康、 娱乐等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存在严重偏差[31],互助养老出现了需而不供、供非所需、供后俱需、任务所需等供需错位问题[42]。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之于现代乡村养老体系是一种嵌入模式,这决定了互助养老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出现适应性、接受性、可行性等问题困境,这也给研究者提供了启示:即在探讨研究农村互助养老发展过程中受到的影响和制约时,不能仅从制度安排和养老问题等宏观层面去探讨,还需要结合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社会历史条件以及参与主体的特殊属性去探讨。

六、农村互助养老长效运行的实现路径

如何构建农村互助养老的制度化长效运行机制仍是我们需要不断探讨和探索的问题,在对已有的地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探索中,学界主要归纳出了四条路径。

(一)借助村庄语境“理念先行”的路径

学界普遍肯定从认知层面出发推动互助养老制度有效展开的重要性。在认知层面形成共识是实现互助养老制度化的第一必备条件[2],中国农村发展互助养老的核心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必须要建立起对村庄的信任、认同、预期和价值感、归宿感[19],建立起村庄内人际间的“守望相助”认知[5]。

从建构乡土互助理念的角度,孝文化和互助文化是古代的互助养老实践的文化基础[43],刘妮娜提倡以互助文化补充孝道文化,让互助和孝道共同成为新时代乡村文化的逻辑主导[44]。但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将互助养老的对象限定在家庭、家族当中,不利于互助养老向外扩展。应从道德义务的角度,以超我的、利他的、值得称赞的超道德义务作为互助养老的伦理基础,宣扬“兼相爱”“村落命运共同体”的伦理价值[45]。黄健元认为可以依托新时代乡村振兴的背景,借助传统文化基因的有效载体并冠以现代化传播技术和表现形式,以激活传统宗族文化中尊老敬老、友睦相邻、守望相助等内在的互助情感基因[40]。米恩广则认为可以将新时代 “以民为本” 的政治立场与 “守望相助” 的伦理道德文化底蕴相融合,建构起农村互助养老社会责任价值认同[4]。

从重构乡土公共精神的角度,一是可以强化身份认同,身份认同促使农村老人把自己归属于组织从而更关注集体价值观和他人利益,以村域为单元提升农民对组织的身份认同,以村规民约为约束机制,强化团结规则的效力[20]。二是以传统文化为载体构建村庄成员的归属感、认同感和价值感,培育乡村共同体精神, 使共享的文化成为公共精神的根基[36]。三是加强村庄信任[19],地缘信任能显著提高农村老人的互助养老参与意愿,可以依托农村老人的社会网络,从亲缘到地缘到其他村民群体,层级性向外展开互助养老服务,推广“能人”带动型互助养老,形成群体示范效应[23]。

(二)依托外部手段“外力助推”的路径

外部力量的支持是互助养老得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持续性发展的动力和保障,不少学者从制度规范、政策支持、技术助力等外部手段探讨互助养老在规范组织、有效激励、管理监督上的可行性路径。一是在顶层设计上明确定位和标准。刘妮娜认为互助养老不仅要明确定位、内容和路径以及各级各类互助服务的相关规范、标准、价格、要求,还要明确基层组织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概念、定位、因地制宜探索的模式等[46]。文丰安指出互助养老制度化、常态化的发展新路须要顶层设计先行,因地制宜建立法律法规、总体实施指导方案、相应配套设施标准、监督评价考核机制,做到立法在前,职责清晰,合法合规[35]。二是在资金投入层面的激励和支持。政府发挥鼓励和引导作用,在财政上给予稳定性补贴和地区间分类补贴支持,设立相应的服务质量表彰激励机制[2]。但也有学者注意到,中国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遵循“福利偏向为主、市场为辅”的走向,不能只是化约地依靠政策和资金投入对互助养老进行市场化推动,而应从乡村内部破题整合资源与精准支持[29]。三是服务质量上借助技术工具。米恩广认为互助养老可以通过引入大数据信息、第三方机构承接等现代化技术来优化服务供给,同时能够加强老年人的“技术反哺”力度,通过现代技术为农村老人赋能, 以积累“弱关系”资本, 拓展社会支持的额外渠道[47][48]。

(三)自主治理的路径

自主治理强调老年人本位的内生性动力,“自治”是农村互助养老的精髓所在,老年人积极参与互助养老的合作生产,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供需资源最优配置[49]。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必须从内部破题,以内为主、以内带外、内外结合,以农村闲置劳动力资源、老龄资源的开发为切入点[29],以老年人为核心主体,通过老年人自主组织来整合农村互助养老中的资源与力量。发挥村庄精英作为村庄中内生力量的示范、动员作用,将自上而下的指令完成转化为自下而上的“榜样带头、全员行动”的集体行动[12]。从合作生产理论的角度,建立以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协商制度为载体的制度化民主协商机制,达成协调一致的共同目标,实现政府主导的纵向机制与民众共谋的横向机制的有效衔接[31]。

(四)多元协同的路径

多层次社会力量参与互助养老的发展路径已成为学界普遍共识。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必须打破单一主体供给碎片化态势,形成一种兼具“融合—互嵌”与协同合作特点的供给方式[38]。要扩大互助养老服务主体,农村互助养老的志愿服务者要从单一老年群体延伸到代际群体[2],拓展互助的资源和范围,从“一元互助”到“多元互助”,从“老老互助”到“代际互助”[9],形成政府、村集体、村委会、市场/社会组织、自主组织、家庭、老年人的多支柱资源供给体系,以确保互助养老制度的长效发展[49]。从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助力的角度,李翌萱提出加强与院校合作、建立城市医疗资源向农村集体养老场所倾斜的机制[50]。郭笑雨主张引入社工参与力量,发挥“三社联动”、多方联动的优势[51]。刘妮娜则认为可以借助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力量,链接外部资源并拓展服务,搭建互联网和物联网的资源链接平台、发展平台,保障农村互助型养老的多圈层、多规模运营[52]。

总的来说,已有文献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就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困境提出了优化建议,对我国互助养老长效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但很多研究提出的发展路径同质性较高、体系化较弱,这主要是因为当前大多研究对中国农村互助养老制度化建设的整体性、根源性问题缺乏更深入的追问。比如多数学者认为应当拓宽筹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以推动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但对于如何吸引、以何种渠道吸引多元化筹资、维系多元主体持续参与的相关激励机制如何可为、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同时相应协调管理和监督机制如何可为等问题,目前的研究还较少涉及。

六、未来走向与研究展望

近年来,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重视,而互助养老服务研究在我国更是方兴未艾。学界对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理论思考和政策建议为中国式互助养老发展提供了借鉴意义,但该领域研究仍有很大发展空间。首先,国内有关理论研究多偏向于借鉴国外的概念工具和理论观点,与国内实际情况尤其相关政策结合不够紧密。而在为数不多的应用研究中,也存在提出的对策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其次,尽管一些国内学者从区域范围上探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问题,但没有解决好宏观与微观、共性与个性的关系问题,也使应用价值打了不少折扣。再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有研究多是根据国内实践的经验概括,尚缺乏系统讨论城乡老龄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关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系统研究更为缺乏,导致研究成果普适性不强。为推进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未来相关研究可以作以下尝试。

第一,从现象价值转向现实可行。围绕互助养老的既有优势和现象问题容易使研究视角狭窄化,导致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趋同性、同质化,所作的对策建议悬浮于现实可行性之上。只有把农村互助养老重置于中国传统农村乡土语境中,对互助养老的理念内涵及农村老人的行为机制进行历史回溯与理论分析,不仅能加深人们对中国本土性互助养老行动的内在机制的认识,也有助于探讨切实可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互助养老路径。

第二,从供需单侧到多元结合。对互助养老供给方或需求方单侧的研究,使得在此基础上所作得政策制度难免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农村互助养老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发力的过程,未来研究可以突破需求侧,从供需结合的角度对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协同合作机制展开研究,对“多元主体之间如何有效联动”“如何保持参与的积极性和持续性”等问题不断发问。

第三,从宏观视野到具体分析。普遍契合实际上就是不契合。探寻互助养老的制度化建设不意味着“一刀切”地思考问题和制定政策,而应把研究方向从对互助养老问题的整体性把握落回具体研究分析,展开地区性个案研究,关注地区差异性比较,因地制宜对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路径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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