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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音乐美学文化视角下孔子与毕达哥拉斯音乐“和谐观”比较研究*

2023-04-15李甜甜胡炜光

大众文艺 2023年5期
关键词:毕达哥拉斯礼乐学派

李甜甜 胡炜光

(1.长江师范学院音乐学院,重庆 400000;2.西南大学,重庆 400000)

中国的先秦时期与西方的古希腊时期都处于中西方音乐美学思想的萌芽阶段。孔子(前551-前479)与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约前570年-前475年)几乎生活在相同的时代,是这一时期两位伟大的哲学家、音乐美学家。他们的音乐美学思想是其哲学思想、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位哲学家不仅生活的时代相同,且对于音乐都提出了“和谐美”的重要范畴。在不同的哲学思想和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两位哲学家提出的“和谐美”虽然都代表着一种审美准则,但却各自有其不同的内涵。这一审美准则不仅影响了东西方人们的基本审美观念,同时也贯穿了中西方文化早期音乐美学思想的发展过程。研究音乐的“和谐美”,实际上是在中西方早期哲学思想差异性下探索音乐审美的差异性问题,以及梳理两种音乐的“和谐美”对人的精神和内心世界的重要影响。

一、“和谐美”——中西方音乐审美之准则

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和西方古希腊时期,孔子和毕达哥拉斯的思想几乎代表了世界哲学文化的源头,其中“和谐美”不仅代表了中西方的音乐审美理想,同时也折射出中西方早期哲学思想以及音乐美学思想的差异。“和谐”这一词仅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具有“协调”“配合恰当”“和睦”等含义。而音乐的“和谐美”在中西方文化源头代表着一种审美准则,实则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文化差异。它不仅包含了人们对于音乐的态度及观念,更多的是对于整个世界的看法和价值观。

(一)孔子的音乐“和谐观”:“中和”与“平和”

孔子的音乐“和谐观”是在“仁”的基础上,结合儒家“礼乐”内涵发展起来的“礼乐和谐观”。儒家哲学思想中“仁”是对“礼”的补充,而“乐”也是对“礼”的补充。“礼”从社会价值体系、伦理规范的角度为整个封建社会构建了一套严苛的等级制度,以此达到社会阶层稳固、长幼尊卑分明、社会和谐的状态。如果说礼是从理性的层面给予的不容撼动的准则和要求,“乐”或者“礼乐”则是给予人们感性渗透教育。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提出的音乐“和谐观”有两个重要目的,一是社会中各阶层的人们通过听“和谐的”音乐能够修身养性,节制心中的欲求。“和谐的”音乐即礼乐,是符合“仁”的标准的,也是符合社会的道德体系和价值标准的。“和谐的”音乐也是为人们树立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的。二是“和谐的”音乐对于稳定社会阶层,巩固社会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和谐的”音乐作为“礼”的补充,稳固人们的社会道德意识、阶级观念和礼仪观。

孔子的音乐“和谐观”,有两层重要的内涵,一是“中和”,二是“平和”。首先,是关于“中和”。孔子曾经在《论语·八佾》中提出“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观点。其意为:快乐而不要失去节制,悲伤而不要伤害身心。这意味着儒家学派在对音乐的表现问题上提出一系列准则,即音乐对表现情绪或对象一定要有节制,必须讲究适度,对快乐和悲伤等情绪的表现必须“有节”“合度”,必须“和”而不“淫”。这里的“和”便是“中和”,“淫”是过度的意思。所谓“中和”就是“适度”“节制”“不过分”。在儒家礼乐中不过分追求喜乐之情的极度表现,“平和”“恬淡”的音乐是符合“礼乐”的审美标准的,儒家“礼乐”并不以倡导情感表现为目的,而是通过音乐来约束人的情绪、道德以及欲望为价值标准。所以儒家礼乐所倡导的是一种“适度”的音乐,是一种“适性”之乐。孔子一向认为,情感表现的“适度”,有利于节制情感、约束各种感官欲求,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和谐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从音乐审美准则这一角度来看,“中和”的首要内涵是“节制”,有“节制”才能表现“合度”,才能构建人们内心世界的“和谐”,人心“和谐”社会环境才能和谐。

其次,是关于“平和”,所谓“平和”,子曾经曰:“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其意为“增补不足,去掉过多”的,事物中的各种要素都不过分地突出自己,达到一种“和乐如一”的状态。从这一层面来讲,“和”是保守的,不能凸显各种因素的个性,各种要素不是在对立和斗争中达到和谐的状态,而是都不能过分彰显自己,不足的要补齐,多余的要去掉,从而使矛盾双方达到较为一致的状态,从而形成一种平衡、统一的局面。这样的“和谐”并不是矛盾双方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下形成的,而只是在调和矛盾的各个方面,使矛盾的各个方面都不彰显自己的个性,以维持旧的统一。

因此,在“中和”“平和”为主要内涵的“和谐观”下,儒家崇尚的音乐是和“平和”的,不主张过多地表现“或悲”“或喜”的情感,即“和谐的”音乐不是用来的宣泄情感和表达情感的,而是要在很大程度上节制人们内心的“情感”,使人们的内心达到一种“平和”的状态。以“中和”“平和”的音乐来构建人们内心世界的“平和”“和谐”,以人内心的“和谐”构建社会等级、秩序的“和谐”。这也是孔子提出音乐“和谐观”的重要价值和目的。

(二)毕达哥拉斯的“和谐观”:“差异”与“调和”

从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的哲学根源上来讲,他们提出的音乐“和谐观”最重要的内涵是在“对立因素”中构建的“和谐统一”。这种“和谐统一”的基础来自该学派提出的核心观点,“数是万物的本源”,即宇宙之中所有的“和谐”都是基于完美的数的比例。而音乐的和谐类似于宇宙的和谐,因此,“和谐的”音调、“和谐的”声音都是建立在一定数的比例之上的。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认为,“和谐起于差异的对立,因为和谐是杂多的统一,不协调因素的协调,……音乐是对立因素和谐统一,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①毕达哥拉斯是西方音乐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和谐”的人,他从数的角度解释和谐,从毕达哥拉斯的学说中,我们可看到西方哲学思想源头中“和谐美”建立的基础,其两个核心原则是“差异”与“调和”。首先,这一学派承认世界中万物的“差异”,在音乐领域中,音调中也包括各种要素的“不同”。其次,该学派认为对“对立关系”进行适当的“调和”就会造就“和谐关系”。由此,以这样的哲学观念来看待音乐领域中的问题时,我们便能理解毕达哥拉斯著名的论断:“音乐中的‘和谐’体现为不同音调之间具有的一定比例的数量关系”。在这些数量关系中,数量的多少是固定的、稳定不变的,正是由于数量之间的差异才会形成乐音与乐音之间的一种平衡关系。例如,当琴弦弦长比为2:1时会发出相隔八度的两个音高,当琴弦弦长比分别为4:3、3:2时,则发出纯五度、纯四度的两个音程。毕达哥拉斯把和谐的音程归结为简单的数量关系,而简单的数仅仅限定在4以内的数,4以内的数量关系的比例发出的音程为纯音程,在毕达哥拉斯学派看来,只有纯音程才是高度协和的音程。

从毕达哥拉斯学派音乐的“协和”观来看,其充分体现了其哲学思想的核心观念,即“差异”与“调和”。也就是说,毕达哥拉斯学派阐述的音乐“和谐”思想,是建立在“差异”和“调和”的基础上的。所谓的“差异”指的是“不同的数的比例关系”。在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观点当中“和谐”并不是联合同类的事物,而是由于调和不同事物而达到的一种和谐。“在音乐中,音调的差别表现为不同的数的关系,数的关系是唯一规定音乐的方式”。②因此,正是由于数的不同比例、不同的弦长比造就了音乐的“和谐美”。而在这其中“比例”便是真正意义上的“调和”。作为西方最早的哲学思想源头,这种“和谐观”的核心是承认不同、肯定差异、肯定对立因素的存在,最后这些不同、差异可以共同存在,达到“和谐”的状态。

二、两种“和谐观”之核心内涵比较

中国的先秦时期和西方的古希腊时期,基本上都处于世界文明的初始阶段,都不约而同地将“和谐美”视为音乐的审美准则,但两个世界对于“和谐美”都有不同的内涵和价值取向。儒家“礼乐”的宗旨是配合儒家“礼教”规范人的行为,约束人的“欲望”,其核心是强调“节制”和“修身养性”。由此,儒家礼乐的“和谐观”重在强调音乐能够“节制”人的欲望,平复人的情绪,而不是用音乐过度地表现或悲或喜之情。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将“和谐”建立在数的基础之上,更强调的是矛盾双方在对立和斗争之中达到和谐,强调的是“斗争”和“对立”相互转换后的“和谐”,音乐的“和谐美”是一种数量关系的体现。而孔子的“和谐观”是建立在儒家“礼乐”思想基础上,以“仁”为核心的理论思想体系中。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毕达哥拉斯学派以及孔子的音乐“和谐观”在哲学根源上的差异,导致其在审美理念、审美标准上的差异性。

从社会层面来看,孔子的音乐“和谐观”更多是对儒家文化中“仁义”和“道德”的体现,通过艺术的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维护阶级稳定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治国安邦,以实施“礼乐”便于从构建人们内心平和、规范社会等级秩序、再到构建社会的和谐。毕达哥拉斯学派的音乐“和谐观”建立在数的基础之上,这种和谐有自己赖以形成的法则和基础,那就是“数”,但是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却进一步将这种音乐的“和谐”上升为一种“普遍的和谐”理论,这种普遍的和谐又称之为一种“宇宙的和谐”,这种“和谐”不仅仅是构建音乐和谐的法则,也是构建整个宇宙的法则。因此,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认为,“数”是万物和谐之源,“由于他们在数目中见到了各种各类和谐的特征与比例,而一切其他事物的本性就其整体本性来说都是以数目为范型的,……整个天就是一个和谐一个数目”。③并且他们认为,人内在的灵魂“和谐”是受到音乐“和谐美”的影响的,而外部“宇宙天体和谐”也是受到音乐“和谐”的制约和影响。由此来看,“和谐”其运行的内在机制和法则在万物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谐美”不仅仅属于音乐,也是万物及天体的自然属性。

三、音乐“和谐美”的共同价值取向:对心灵的“净化”和“陶冶”作用

孔子和毕达哥拉斯的音乐“和谐观”产生的哲学根源不同,其核心内涵也不尽相同,但却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即两者都不约而同地看到了音乐的“和谐性”对人类心灵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在儒家音乐思想中孔子认为音乐的“和谐性”对人的性情具有“陶冶”作用,而在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的理论中,这种“和谐”表现为对人的心灵所具有的“净化”作用。

《论语·季氏篇》中曾提及,孔子曰 “益者三乐,损者三乐。乐节礼乐,乐道人之善,乐多贤友,益矣。”其意为,孔子说:“有益的爱好有三种,有害的爱好有三种。用礼乐调节自己为乐,以称道人的好处为乐,以有很多德才兼备的朋友为乐,是有益的。”在孔子看来,礼乐对人是最有益处的,礼乐能够调节人的内心,能够陶冶人的情操,规范人们的言行和举止,帮助人们修身养性,成为“有德”的人,这样才能使自己发自内心的快乐。所以,从这一层面看,礼乐最关键的作用在于帮助人们“塑造”心灵和“修德”,利用音乐来修身养性,提高个人修养,也是对人的本性进行“净化”和“过滤”。

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相信数学是净化灵魂的最佳方式”④因此,他的音乐“和谐”理论都是建立在“数”的基础之上,且对人的身体和灵魂都具有“净化作用”。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认为“最核心的问题是和谐,而要达到和谐,就要考虑比例和限定。在音乐中存在着一个数的比例,不同的音调必须按这个比例分布以便达到音程的协调”。⑤而且毕达哥拉斯还提出“数学乃神的语言,是神的体现。”⑥且数的和谐也始终贯穿着音乐的和谐、宇宙的和谐甚至是人的灵魂的和谐。而“灵魂和谐美则是被音乐‘净化’后的美和善的结合”⑦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在数的基础上构建了音乐的和谐美,并认为这种具有和谐美的音乐对人的灵魂具有净化作用,使人的身体和心灵达到和谐的状态,避免于混乱。

孔子与毕达哥拉斯都认为音乐具有“净化”的功能,“净化”主要意味着“引导”“节制”,能够使人的内心能够“向善”“平和”和“趋于稳定”,使人的性情能够在音乐中得到陶冶,以和谐的音乐构建和谐的内心世界,并以此来造就心灵和谐、有修养的人。

结语

孔子和毕达哥拉斯的音乐“和谐观”形成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和哲学根源,其核心内核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孔子的音乐“和谐观”重在强调音乐的表现要有“节制”和“陶冶”人的性情,不主张在对立和差异中调和矛盾,主张矛盾的各种因素都不要彰显自己的个性,各种因素都处于一种“和乐如一”的状态。因此,其“和谐观”具有“平和”“中和”的内涵。而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的音乐“和谐观”是建在“对立”和“差异”中进行“调和”而建立的,强调的是将不和谐的因素转变为和谐的状态,也强调矛盾的对立及转化。虽然二者音乐“和谐观”的核心内涵有所差异,但是却都有着共同的价值内涵,即都对人的内心世界进行塑造,构建和谐的心灵,完善人格和人的内部世界。因此,中西方早期孔子和毕达哥拉斯关于音乐的“和谐美”其理论落脚点最终在于“塑人”,在于构建人们内心世界的和谐、规范思想及行为素养。从总体来看,和谐的音乐对人的心灵进行的“净化”“陶冶”或“节制”,实则显现出在中西方文化初始萌芽阶段不同哲学思想下,音乐对人实施的潜移默化的“审美教育”。另外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在中西方文化发展的早期阶段,孔子和毕达哥拉斯在关注音乐的“和谐性”时,已经关注到音乐的美育功能、社会功能,并且关注到音乐的自身法则和形式独有的美,这是十分难得的。孔子和毕达哥拉斯的“和谐观”几乎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了中国和西方音乐美学思想的发展历程,其价值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回顾历史中的音乐观的必要条件,同时也奠定了中西方人对于音乐的基本审美准则和美学原则。

注释:

①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学教研室编著.西方美学家论美感.北京:商务印书 馆.1982:13.

②贺麟、王太庆译,黑格尔.哲学讲演录.(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38.

③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7.

④撒穆尔·依诺克·思通普夫、詹姆斯·菲泽.西方哲学史.北京:联合出版有限公司,2019:08.

⑤撒穆尔·依诺克·思通普夫、詹姆斯·菲泽.西方哲学史.北京:联合出版有限公司,2019:13-14.

⑥贵州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贵州省文艺理论家协会.坚守与跨越-今日文坛第12辑.93.

⑦贵州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贵州省文艺理论家协会.坚守与跨越-今日文坛第12辑.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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