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部署 适应新要求 服务新发展
——财政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2023-04-15本刊编辑部
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公告称,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有关单位征询意见,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截至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
增减调整了哪些会计科目?
《征求意见稿》共有8章71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征求意见稿》本着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分章节重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收益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统一全面规范,删减了财务管理等其他非会计核算内容,并通过新增部分条款对删减的内容作原则性规定。
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了增加、调整或删减,并对相关会计核算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修订后的会计科目也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主体的有关会计核算更协调一致。
一是增加了有关会计科目。为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丰富的资产类型的会计核算需要,新增了“无形资产”会计科目,并明确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围和账务处理;为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规范化的需要,新增了“待处理财产损溢”会计科目,并明确相关会计核算要求等;为满足对政府给予的不同类型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需要,在保留原会计制度中核算经营性补贴的“补助收入”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本次修订针对具有专项或指定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新增了“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用工的不同类型,本次修订细化了“应付工资”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并新增了“应付劳务费”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为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关于集体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计入成本费用的具体要求,本次修订在会计制度中相应新增了“公益支出”“运转支出”会计科目;为满足涉税业务核算的实务需要,新增了“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会计科目,并补充了相关涉税业务会计核算内容等。
二是调整了有关会计科目。出于满足实务中多种类型生物资产的会计核算需求,本次修订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农业资产”(仅针对牲畜资产、林木资产)修订为“生物资产”,并区分消耗性、生产性、公益性生物资产三个类别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概括更加全面、表述更为严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发包及上交收入”会计科目内容按其经济实质分别调整纳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并对相关科目核算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是删减了有关会计科目。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不再提取应付福利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本次修订删除了“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农业农村发展现状,本次修订删除了“农业税附加返还”会计科目。
《征求意见稿》强调,此次修订是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进行的。新制度能够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同时也进一步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
对编制会计报表有什么新要求?
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运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信息要更好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协调衔接好。为此,《征求意见稿》修订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表和附注要求,根据修订后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等要求,本次修订对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增加了会计报表附注相关要求,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以全面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修订过程中有哪些考虑?
与以往相比,《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调整体例,统一规范会计核算。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修订相关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三是突出“农”字属性,在会计核算上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特点。四是协调衔接,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表和附注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原会计制度中除了规范会计核算的内容外,还包含了财务管理、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内容相对庞杂,并且其中有些具体规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已不再适用。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原会计制度中关于财务管理的内容,删除了原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等的具体内容,在附则中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在会计核算上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的这个特点,还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习惯做法。因此,此次修订在保留原会计制度中“内部往来”“一事一议资金”等会计科目的同时,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内容,不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适当保留务实简化的会计核算要求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等相关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此在修订中相应删减了接受投入资本的会计核算内容,更加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有的集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