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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首日受伤,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2023-04-12高冈

妇女生活 2023年3期
关键词:上诉人水暖一审

高冈

员工应聘后第一天上班即受伤,由于尚未办理任何用工手续,工厂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员工未签约,上班首日即受伤,双方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闹上法庭

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某水暖厂(以下简称水暖厂),是一家从事金属制品制造的企业。2021年七八月份,水暖厂在陆埠便民平台发布招聘信息,联系人为水暖厂老板陈胜华的妻子周亚娟。

2021年8月15日,刘秀丽看到相关招聘信息后,联系周亚娟求职。

第二天早上,刘秀丽在未办理任何用工手续的情况下,先来到水暖厂工作。

当天下午,刘秀丽在工作岗位上操作时受伤,被水暖厂工作人员送至陆埠卫生院治疗,水暖厂垫付了当天的医疗费。之后,刘秀丽就再未到水暖厂上班。

因为刘秀丽是第一天上班,尚未与水暖厂签订劳动合同,水暖厂也未给刘秀丽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双方因此对刘秀丽的身份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刘秀丽认为自己已到岗上班,即已与水暖厂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水暖厂则以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事发后,刘秀丽向水暖厂讨要医药费,周亚娟认可刘秀丽是第一天上班,表示会根据发票支付医药费。

周亚娟以为付清医药费此事就了结了,水暖厂与刘秀丽也再无瓜葛。谁知,刘秀丽却在2021年8月27日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余姚仲裁委)提起仲裁,拿到确认她和水暖厂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后,要求水暖厂赔偿她的损失。

水暖厂不服裁决,于2021年9月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刘秀丽与水暖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成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水暖厂称,2021年8月15日,刘秀丽曾与水暖厂老板娘周亚娟联系面试,但周亚娟并未答应其可以上班。8月16日,刘秀丽自行前往工厂,在老板陈胜华和老板娘周亚娟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工厂工人要求安排操作机器,并在操作机器时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事发当时,刘秀丽并未被水暖厂正式聘用,且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考勤手续等,故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刘秀丽基于水暖厂的招聘信息,与负责招聘的周亚娟联系应聘事宜,并于次日上午到水暖厂上班,下午在操作机器時受伤。鉴于在刘秀丽受伤后,周亚娟认可她是第一天上班,并同意支付医药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水暖厂称刘秀丽系自行前往车间干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地内的实际工作人员负有监管义务,不应当让非本单位职工在岗位上工作。刘秀丽于2021年8月16日进入水暖厂车间,在冲床岗位上进行操作,实际工作时间半天左右,其间均无管理人员予以制止,明显与常理不符。

关于水暖厂提出的刘秀丽未被聘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考勤手续等,一审法院认为,因刘秀丽是第一天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相关入职手续亦属合理。

鉴于以上分析,余姚法院做出判决:一、驳回水暖厂的诉讼请求;二、确认水暖厂与刘秀丽于2021年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水暖厂不服,于2022年3月18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水暖厂上诉称,被上诉人刘秀丽系自行到工厂干活,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商定工资数额、未确定考勤和作息休假等内容。因此,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上诉人愿意承担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这不应该成为被上诉人步步相逼的理由。被上诉人刘秀丽在伤势并不严重,也不影响再就业及生活的情况下,指望在本案中“赚钱”而不是“维权”,若法院支持此种行为,那么此后类似情况还会出现,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双方矛盾的解决。

刘秀丽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水暖厂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上诉人基于上诉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与负责招聘的周亚娟联系应聘事宜,并于次日到上诉人单位上班,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用工关系达成了合意。上诉人主张双方未就用工关系达成一致,被上诉人系自行前往提供劳动,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二,被上诉人上班当日,其工作任务由上诉人单位其他员工(工厂师傅)安排,表明被上诉人在工作中与上诉人存在管理支配关系。第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适格主体,并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属于上诉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考虑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实际工作量,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的签订劳动合同缓冲期。双方争议发生于建立用工关系第一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未确定,属合理情形。上诉人据此主张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劳动争议,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被上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上诉人提起诉讼和上诉一样,均是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正当权利。上诉人以被上诉人通过本案“赚钱”为由,主张不应该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2022年7月5日,宁波中院公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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