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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权益保护有哪些变化?

2023-04-12张兆利

妇女生活 2023年3期
关键词:保障法生育权公婆

张兆利

实施30年,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10月再次完成一次大修,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此次修订,该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

1.针对性骚扰,预防处置机制日臻完善

案例:小芳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公司,因长相漂亮,很快引起部门经理的注意。该经理多次向小芳表达好感,被明确拒绝后,仍然不断言行挑逗并不时发送色情图片至小芳微信。不堪其扰的小芳果断向公安机关报警。最终,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该经理的劳动合同。

说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在对性骚扰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的同时,明确妇女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2.生不生孩子,决定权更多赋予女性

案例:耿女士与胡某婚后已育有两个女孩,2021年“三孩”政策落地后,想要孙子的公婆催促他们再生一个。耿女士怀孕后,因担心高龄产子有风险,在未征得胡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胡某以耿女士侵犯他生育权为由将耿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耿女士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看,女性在怀孕、生育、哺乳以及抚育子女方面承担更多风险,履行更多义务。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优先保护,还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从上述规定可知,女性生育权的内容包括受孕、怀孕、正常分娩自由和终止妊娠的自由。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在生育与否这一问题上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以体现生育权的共享性。

3.劳动合同,不得将性别作为限制条件

案例:女大学生小蔡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应聘合同时,其中一项条款约定:小蔡在公司工作3年之内不得怀孕生育,3年期满后怀孕须“排队”,不按工作计划安排生育的视为违约。面对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小蔡无奈之下只得签字认可。

说法:为积极应对“三孩”等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保障妇女更好地兼顾生育与事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4.“三期”女职工,新增特别保护要求

案例:沈女士是一名库管员,平时负责公司物品的出入庫和盘点、清理工作。去年年底确认怀孕后,沈女士以目前岗位不适合孕妇工作为由向单位提出调岗申请。公司经研究拒绝了沈女士的调岗要求,同时告诫她如不执行公司决定将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说法: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工作,可能会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轻则遭调岗降薪,重则被直接辞退。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两项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保护条款,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5.赡养公婆,丧偶儿媳亦享有继承权

案例:10多年前,赵女士的丈夫严某意外身亡。为了照顾公婆抚养幼子,赵女士一直没有再嫁。前些日子,赵女士的公婆相继去世,留有房屋、家具等遗产。赵女士打算继承这笔遗产时,遭到了她公公的侄子等人阻挠,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女士为其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说法: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丧偶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即没有继承权。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赵女士在丈夫去世后悉心照料公婆10多年,完全符合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条件。

6.家暴非家事,人身安全保护令“扩容升级”

案例:因婚前缺乏了解,陈女士和林某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春节期间,林某用烟灰缸击打陈女士,致其头面部、手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陈女士持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

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实施家暴者的一种强制措施,在保障妇女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该法还补齐原有法律规定的缺项,将关注视野进一步延伸、拓宽,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家庭婚姻关系中,还是在恋爱交友关系中,只要一方有暴力或者威胁行为,另一方都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7.维权遇阻碍,公益诉讼增加法律刚性

案例:女大学生小吴报考某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时,该单位称其虽符合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但因该岗位以驻村为主,工作强度大,且环境复杂,因此招录人员仅限男性。小吴对此感到不解,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无奈只好放弃。

说法:招聘员工男士优先,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上夜班,未制定或落实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的制度……针对职场女性维权经常遇到的这些难点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的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根据这一规定,女性遭遇侵权既可以向妇联等组织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举报。经调查属实后,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和整改检察建议,对拒不执行的,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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