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会影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吗
2023-04-11郑石桥刘星锐
郑石桥 刘星锐
【摘 要】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和经济体检论,以2014—2016年沪深A股上市的中央企业集团(包括其子公司)为研究样本,从外部监督主体的视角出发,研究了政府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研究发现,相较于政府审计实施当年,政府审计介入的企业在审计实施后一年倾向于制定更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一步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会削弱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在其中起到负向调节作用。文章丰富和拓展了政府审计的经济后果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为政府审计发挥经济体检功能、企业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政府审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股权集中度; 委托代理理论; 经济体检论
【中图分类号】 F239.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3)08-0096-09
一、引言
内部控制鉴证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审计,本文主要从内部控制评价的角度展开研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企业对内部控制鉴证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综合分析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重要程度,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和分级,从而判断企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1]。因此,企业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它对改善企业内部控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重要作用。
美国于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法案》掀起了国内外对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热潮。而当时的我国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逻辑框架和相关标准较为缺乏[1]。2011年,由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11〕031号)首次提出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应该在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反映出来。2014年,证监会和财政部出台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识别、认定、披露和整改的具体制度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第1号)。我国逐渐重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制度规范也逐渐具体细化。
政府审计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政府审计发挥常态化的“经济体检”功能,不仅要“查病”,更要“治已病”“防未病”。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政府审计应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科学谋划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敢于深查细纠,体现政府审计的监督职能。根据近年的政府审计情况,政府审计机关会选取一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审计,但对于同一企业往往不会连续两年进行审计,这表明带给企业进行内部控制鉴证的压力在政府审计的实施当年和实施后一年是不相同的。在实施当年,企业可能会在接收到政府审计的信息后制定较严格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或是在接收到信息之前就根据去年的指标于年初确定了当年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而在实施的后一年,部分企业可能会因存在侥幸心理而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评价指标的临界值定得更高一些,使得企业出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比例减少,减少管理层的责任。由此推断,政府审计可能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定产生影响。
因此,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和经济体检论为基础,选取沪深两市A股上市的中央企业集团(包括其子公司)为样本数据,研究政府审计与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二者之间的直接关系。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拓展了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影响的研究。现有文献主要研究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是促进作用或是阻碍作用,但鲜有文献直接研究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本文将二者直接联系到了一起,拓展了政府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影响的研究。第二,丰富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影响因素的研究。现有文献主要研究了董事会治理、管理层特征与行为、行业与市场竞争环境三个方面,鲜有文献从政府审计的角度寻找影响因素,本文从政府审计切入,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影响因素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角度。第三,为新时代政府审计发挥经济体检功能、企业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文献综述
(一)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因素
随着对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深入,国内外学者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研究也逐渐重视。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大多认为目前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还没有结构清晰的逻辑框架,对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程度等级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1]。在实证研究方面,学者们大多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定量研究,采用重要性水平临界值对其进行衡量。现有关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董事會治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和战略决策的核心,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方面,外部董事主导型企业的董事会监督职能更加突出,董事会成员与股东都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倾向于制定更严格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从而提升内部控制质量[2];在董事会的咨询职能方面,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影响董事会发挥咨询职能的作用,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的企业倾向于制定更严格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3]。在外部董事方面,董事专业背景的不同也会影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定[2];在内部董事方面,由于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有互通的信息优势,大股东缺乏监督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激励动机,因此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倾向于制定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4]。
2.管理层特征与行为。以“人”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中,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而管理层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和评价过程的重要参与者。管理层的许多特征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管理层的工作心态以及对工作标准的把握和权衡程度,从而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定。例如,新上任的管理层会更愿意制定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从而减小自己面临的管理责任压力[5-6];相对于年轻的高管,年长的高管更倾向于制定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7];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薪酬水平越低,更倾向于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4]。另外,以CEO为代表的管理层出于防御目的的行为程度越高,他们对风险的态度就越谨慎,企业越倾向于制定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来降低对潜在内部控制风险的事前规避难度[8]。
3.行业与市场竞争环境。除了企业内部因素,行业与市场竞争环境作为企业外部因素也是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重要制约因素。不同类型行业之间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差异较为普遍。同一行业中,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会使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越严格[9],环境敏感性在其中起到正向调节作用[10]。
(二)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现有的大部分文献研究表明,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具有促进作用。政府审计向社会提供包括内部控制缺陷的审计结果公告,利用外部监督的形式提升企业内部控制质量[11]。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改善作用的滞后性和连续性使得政府审计仅在审计完成后的一年短期性地产生效果,因此,经常性的政府审计是长期性地提升企业内部控制运行效率的有效方法[12-13]。政府审计还可以借助媒体关注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更好地提升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14]。但也有极少部分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政府审计机制问题以及企业本身内部控制运行效率低导致政府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没有显著影响[15]。
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文献大多从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市场环境的角度探究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因素,并且已有文献大部分认为政府审计的介入对内部控制是具有促进作用的。然而,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证研究,国内外均鲜有学者直接研究政府审计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二者之间的关系。基于此,本文将从理论和经验数据两方面探究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政府审计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寻找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缺陷进行等级划分是内部控制鉴证的核心内容,对内部控制缺陷划分等级的过程称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需要一定的判断标准,判断标准由人制定,因而标准差异归根到底来源于个人特质和利益关联[16]。以往的文献主要从董事会、管理层和外部市场环境的角度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这些影响因素通过不同的路径都会与标准制定者的利益产生关联,标准制定者出于对自身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综合考虑,会制定出其自身认为合适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政部于2010年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提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这表明,企业根据自行制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委托代理关系中固有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监督和惩罚机制尤为重要。政府审计机关每年选择部分国有企业检查其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对于审计发现的不合规、不合法等问题,有些事项会移送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有些事项会直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因而具有很强的震慑性。政府审计在其中发挥了“查病”“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由于政府审计的权威性和震慑性,它往往能够起到外部监督和保障的重要作用,常常作为介入企业的国家力量。因此,政府审计会因其权威性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产生影响。
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审计通常采用事后审计的监督方式,对企业上一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这其中存在的时间差使得这些问题并不能同步被处理。因此,政府审计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往往具有滞后性,从而对企业下一年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由于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滞后性和连续性[12-13],本文将对政府审计实施当期和政府审计实施后一期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分别进行分析。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在国内尚无统一规定,它是由各企业管理层自行制定的。企业通常会依据上一年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来制定本年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果企业事先知道本年度会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则可能制定更加严厉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但是,如果事先并不知道这种信息,或者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已经确定之后才获得要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的信息,则政府审计对本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就不会产生影响。所以,整体来说,政府审计介入的当年,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然而,政府审计介入之后的年度,情况就会发生变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指出,政府审计机关需对国有企业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机关每年选择进行审计的企业是采用抽查的方式。根据这个规定,政府审计机关通常不会连续两年对同一企业进行审计。以审计署为例,根据审计署官网发布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很少连续两年审计同一家国有企业,基本保持着三年一次的審计频率。在政府审计实施之后的一年,企业管理层可以推断政府审计机关不会连续对本企业进行审计,就会倾向于制定较为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从管理层利益的角度看,由于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会给管理层带来潜在的负面后果,管理层有选择宽松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17]。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会直观反映出企业管理层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方面,而外部投资者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十分重视的,这会导致他们对本企业产生负面的印象而减少投资,进而影响企业的声誉以及长期发展。政府审计的监督是一种保障外部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方式,通过发挥“查病”“治已病”“防未病”的审计功能,查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相较于政府审计实施当年,在政府审计实施的后一年,管理层受到的来自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下降许多。他们出于谋求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承担过于重大的责任,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制定较为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更少地披露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从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由于披露重大内部控制缺陷需要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用[18]、承担更高的权益资本成本等等[19],企业出于成本效益原则会选择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政府审计机关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的后一年一般不会再对该企业进行审计,在这样的情况下,从企业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管理层会视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降级认定,以此减少企业对内部控制评价中披露重大缺陷的可能性,进而避免因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带来的审计费用、权益资本成本的增加。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政府审计介入的企业,在审计实施后一年倾向于制定更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二)股权集中度对政府审计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之间关系的影响
股权集中度是衡量企业全部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导致的股权集中或分散程度的主要指标,是企业内部治理环境的重要影响因素。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代理问题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第二类为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在股权相对分散的企业中,由于股权的不平衡分配,拥有相对较少股权的股东不愿意花更多的费用对管理層的潜在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由于缺少股东的监督,管理层会更倾向于自利行为。而在股权相对集中的企业中,股份较多的股东有较强的动力监督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发挥其较强的监督作用[20]。因此,相对集中的股权有利于股东对管理层的自利行为进行更好的监督和约束,避免管理层为谋取私利而影响其责任的履行。
在企业自行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时,管理层会偏向于考虑自身利益,以维护自身职位的稳定。他们为了承担更少的责任,倾向于制定较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尤其是在政府审计介入后的一年,管理层预期政府审计机关不会连续两年审计本企业,出现机会主义决策的可能性更大。在股权分散的假设下,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更加突出。由于公司小股东们不愿意为监督管理层的行为而出资出力,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没有得到约束,制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相对宽松。而股权的相对集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管理层的代理问题,降低代理问题带来的成本。在股权集中的企业中,持有较多股权的股东们有较强的动力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层,约束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即使是在政府审计实施后,持有较多股权的股东也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来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尽可能避免管理层因卸责而放宽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股东们的这种监督使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被发现并改进,企业内部控制活动更加有效地运行。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
H2:股权集中度能负向调节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股权集中度越高,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越弱。
四、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由于2014年以前公司财报披露定量重大缺陷评价指标的上市公司较少等因素,数据获取受限。因此本文以2014—2016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的中央企业集团(包括其子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将政府审计实施年份2015—2017年作为研究期间,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样本的筛选:(1)剔除金融类公司;(2)剔除ST和?觹ST类上市公司;(3)剔除样本区间内上市或退市的公司;(4)剔除未披露重大缺陷评价指标的公司;(5)剔除控制变量严重缺失的样本公司。最后得到272家央企子公司的883个公司-年份观测值。
本文使用的政府审计数据是根据审计署官网于2016—2018年发布的2014—2016年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即审计实施年份为2015—2017年),并根据各中央企业集团官网信息手工整理,公司定量重大缺陷评价指标数据来自DIB迪博内部控制数据库,中央企业的上市日期和所属证监会行业代码数据来自万得(WIND)数据库,其他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为了消除离群值的影响,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数据在1%水平上进行了缩尾(Winsorize)处理。本文使用的统计计量软件为STATA16.0。
(二)模型设定
为了检验政府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以及进一步检验股权集中度在其中的调节作用,本文建立如下回归模型:
DEFICIENCYt=α0+α1AUDITt+α2SIZEt+α3LEVt+
α4CCFt+α5INDEPt+α6DUALt+α7LISTAGEt+α8∑YEAR+
α9∑IND+α10∑FIRM+ε (1)
DEFICIENCYt+1=α0+α1AUDITt+α2SIZEt+α3LEVt+
α4CCFt+α5INDEPt+α6DUALt+α7LISTAGEt+α8∑YEAR+
α9∑IND+α10∑FIRM+ε (2)
DEFICIENCYt+1=α0+α1AUDITt+α2AUDITt×TOP1t+
α3TOP1t+α4SIZEt+α5LEVt+α6CCFt+α7INDEPt+
α8DUALt+α9LISTAGEt+α10∑YEAR+α11∑IND+
α12∑FIRM+ε (3)
模型1—模型3中,DEFICIENCY表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AUDIT表示公司在样本期间是否被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SIZE、LEV、CCF、INDEP、DUAL、LISTAGE表示一系列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因素,同时还控制了年份、行业和公司固定效应。模型1是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都取政府审计实施当年的数据,反映政府审计在审计实施年份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模型2是被解释变量取政府审计实施后一年的数据,而解释变量依然取政府审计实施当年的数据,反映政府审计在审计实施后一年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模型3中的TOP1表示股权集中度,用于检验在政府审计实施后一年时股权集中度在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影响中的调节作用。
(三)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DEFICIENCY)。参考以往研究,本文选择定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实证研究。对于定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计量方法,本文借鉴杨婧等[4]的方法并加以改进。他们将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评价指标(包括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和税后利润总额等)分别与其对应的临界百分比相乘,得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评价指标临界值,如果公司有多个评价指标临界值,则均取其中的最小值作为该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但这种衡量方法忽略了由于企业规模不同导致的评价指标临界值的差异,为了消除规模效应的影响,本文将上述得到的指标临界值的最小值与该公司资产总计的比值作为最终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值。
2.解释变量
本文的解释变量为政府审计(AUDIT),参考郑石桥等[21]的衡量方式,根据审计署发布的中央企业审计结果公告,如果该企业在当年由政府审计机关审计过,则取值为1,未审计过则取值为0。这里提及的当年是否有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是指审计实施年份,而非财务收支年份或审计结果公告年份。
3.调节变量
本文的调节变量为股权集中度(TOP1),参考周美华等[22]的衡量方式,采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调节变量的衡量指标,股权集中度可以表示一个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分布形态。
4.控制變量
本文参考已有研究[3-4,6,10],选取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现金流量(CCF)、独立董事比例(INDEP)、两职合一(DUAL)和上市年限(LISTAGE)。另外,通过固定效应控制了年度、行业和个体的影响。在稳健性检验中还进一步控制了资产收益率(ROA)和公司成长性(GROWTH)。
上述变量设计归纳如表1所示。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中数据可以发现,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DEFI)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0.0452和0.0000(0.0000472),均值为0.0046,标准差为0.0065,表明各中央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政府审计(AUDIT)的均值为0.1586,表明国家审计署对占比15.86%的中央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实施过政府审计。股权集中度(TOP1)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0.8909和0.0714,均值为0.3881,标准差为0.1449,表明各中央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在股权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他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明也存在一定的变异性。
(二)相关性分析
表3Panel A列示了主要变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由表中数据可以发现,所有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中,最大为0.577,且Panel B的进一步检验表示,所有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值为1.24,最大值为1.78,表明本文选择的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基本回归分析
表4列示了本文的基本回归结果。其中,(1)列为政府审计实施当期以当期政府审计(AUDIT)作为解释变量,以当期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DEFI)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2)列为政府审计实施后一期以当期政府审计(AUDIT)作为解释变量,以后一期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DEFI)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由表中数据可以发现,政府审计实施当期,政府审计(AUDIT)虽然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而政府审计实施后一期,解释变量政府审计(AUDIT)的回归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以上结果综合说明相较于政府审计实施当年,企业管理层在政府审计实施后一年倾向于制定更加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分析其原因,在政府审计实施当年,企业通常会在年初根据上一年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微调来制定本年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而企业可能在标准已经制定好的情况下才得知政府审计机关要对其进行审计的消息,因此政府审计在当年不会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产生显著影响。而在政府审计实施的后一年,由于政府审计机关基本不会连续两年审计同一家上市公司,一方面企业管理层出于谋求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制定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可以减少审计费用,节约企业成本。由此,H1得到验证。
(四)股权集中度的调节作用
政府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可能与企业内部治理环境有关。在内部治理环境中,股权集中度是一个重要方面。股权相对集中的企业可以减少代理问题的出现,降低代理问题带来的成本。持股股东们愿意花费费用监督管理层的潜在机会主义行为,尽量避免他们为谋取私利、不承担责任而放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确保内部控制更加有效地运行。因此,本文选择了股权集中度(TOP1)变量,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来衡量。表5列示了股权集中度在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中的调节作用。由表中(2)列数据可以发现,在政府审计实施后一期,政府审计(AUDIT)和股权集中度(TOP1)的交乘项(AUDIT×TOP1)的回归系数在10%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股权集中度负向调节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作用。由此,H2得到验证。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使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的研究结果更可靠,本文采用改变被解释变量的衡量方式和增加控制变量的方法进行了稳健性检验。表6(1)列、(2)列列示了改变被解释变量的衡量方式后的检验结果,对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更换了衡量方式,采用重大缺陷评价指标临界值的最小值与所有者权益总计的比值作为衡量指标,重新进行回归。(3)列、(4)列列示了增加控制变量后的检验结果,在模型中增加了资产收益率(ROA)和公司成长性(GROWTH)这两个控制变量,重新进行回归。由表中数据可以发现,解释变量政府审计(AUDIT)的显著情况均与主检验保持一致,研究结果稳健。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核心要素,是保证企业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真实有效的底层机制[23]。本文从外部监督主体的视角出发,深入研究了政府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以2014—2016年沪深A股上市的中央企业集团(包括其子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政府审计在审计实施当期和审计实施后一期分别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以及股权集中度在政府审计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之间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相较于政府审计实施当年,政府审计介入的企业在审计实施后一年倾向于制定更宽松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一步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会削弱上述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起到负向调节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影响因素和政府审计的经济后果提供了经验证据。
本文的研究结论对政府审计机关、上市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具体来说,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建议政府审计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其“查病”“治已病”“防未病”的审计功能,推动审计的经济体检功能常态化发展,同时更大程度地利用其震慑作用,尽可能减少企业管理层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第二,建议上市公司严格按要求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的选取以及认定过程需要在企业内部控制报告中详细阐述,对于认定标准中进行了修改的地方更需要进一步说明,使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定透明化。第三,建议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优化关于企业自行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规定,可以考虑制定出台同一行业的企业选择统一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指标类型的政策,增加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关联性和可比性。
本文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样本量较少,数据的获取存在局限性。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本文仅选取了2014—2016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的中央企业集团(包括其子公司)为研究样本,对研究结论的支撑可能缺乏充分性。第二,对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定量化衡量缺乏普适化的衡量标准。由于我国尚未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形成统一的标准,本文仅在已有学者研究基础上借鉴他们的衡量方法并加以改进,形成了本文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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