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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王拱辰传》史源考

2023-04-07王胜斌

嘉兴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长编庆历节度使

王胜斌

(上海师范大学 古籍所,上海 200234)

《宋史》卷三一八《王拱辰传》是今人研究王拱辰(1012—1085)以及宋辽关系的重要史料,由于其史源较为复杂,故存疑较多。为此,本文根据第一手材料《王开府行状》和《王公墓志铭》以及第二手材料《东都事略》《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名臣碑传琬琰集》等,对《宋史·王拱辰传》所据史料来源等情况作一考辨。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斧正。

一、《王开府行状》《王公墓志铭》与《宋史·王拱辰传》的比勘

关于《宋史·王拱辰传》的史源,现存史料没有明文记载。但在元修《宋史》时,史臣应有《王公墓志铭》(以下简称《墓志》)和《王开府行状》(以下简称《行状》)等材料可参阅。为探究《宋史·王拱辰传》是否继承了《墓志》和《行状》的传记文本,需将三者的内容进行比勘。

为方便、清楚地甄别材料的取舍情况,现把《宋史·王拱辰传》所载内容大致分为“初及第与仁宗赐名” “通判怀州与翰林学士” “对答契丹使刘六符” “权知开封府” “弹劾夏竦、滕宗谅、苏舜钦” “僧绍宗” “两次拜三司使” “出使契丹于混同江” “被王安石排挤出京” “北判大名府” “去世”和“撰者评论”12个部分。笔者将《宋史》的相关文字与《行状》《墓志》进行仔细比勘后发现,《宋史·王拱辰传》所载内容,除僧绍宗等个别事例外,大都可在《行状》与《墓志》中找到相关记载。《宋史·王拱辰传》与《墓志》《行状》对王拱辰的籍贯及仁宗赐名记载基本一致,《宋史》仅略去“少有大志”与“乡书之荐”。《宋史》未载《墓志》《行状》所云丁忧一事,另增“庆历元年为翰林学士”一条。关于王拱辰对答契丹使刘六符对宋太宗伐辽的责问一事,三者记载基本一致。对“权知开封府,拜御史中丞”一事,除《墓志》未载“权知开封府”外,三者记载一致。对于王拱辰接连弹劾夏竦、滕宗谅和苏舜钦等人之事,《宋史》与《墓志》《行状》的记载基本相同。对僧绍宗铸佛像惑众一事,《宋史》与《行状》记载基本一致,独《墓志》未载,故《宋史》此条当抄自《行状》。王拱辰两次拜三司使一事,《行状》与《墓志》记载相近,《宋史》略详,增加“出知郑州,徙澶、瀛、并三州”与“任学士承旨兼侍读”二事。

王拱辰出使契丹于混同江、出任吏部尚书及反对王安石变法之事,三者记载基本一致,独《行状》对王安石排挤王拱辰出京至应天府的过程记载较详。王拱辰晚年为官大名府一事,三者记载基本一致,但对于王拱辰所拜安武军节度使之名称记载有异,《行状》与《墓志》皆作“安武军节度使”,独《宋史》误作“武安军节度使”。最后,《行状》与《墓志》对王拱辰去世一事记载较详而《宋史》略。至于撰者对王拱辰的评价,《宋史》载:

论曰:方平、拱辰之才,皆较然有过人者,而不免司马光、赵抃之论。岂其英发之气,勇于见得,一时趋乡未能尽适于正与?及新法行,方平痛陈其弊,拱辰争保甲,言尤剀切,皆谔谔不少贬,为国老成,望始重矣。若方平识王安石于辟校贡举之时,而知其后必乱政,其先见之明,无忝吕诲云。[1]10361-10362

《宋史》与《行状》《墓志》皆为肯定评价,《行状》与《墓志》记载详细且大体一致而《宋史》稍略。

整体上,关于王拱辰的12项内容,《宋史》《墓志》《行状》三者所载内容基本一致的有10项,分别为:“初及第与仁宗赐名” “通判怀州与翰林学士” “对答契丹使刘六符” “权知开封府” “弹劾夏竦、滕宗谅、苏舜钦” “两次拜三司使” “出使契丹于混同江” “被王安石排挤出京” “北判大名府”和“去世”,占全文的83.3 %。《宋史》与《墓志》《行状》所载内容不一致的有两处,分别为 “僧绍宗”与“撰者评论”。其中,《宋史》与《行状》皆对“僧绍宗”有记载且基本一致,而《墓志》对此未予记载,可见《宋史》中此条内容采自《行状》。最后,《宋史》《墓志》《行状》的撰者对王拱辰皆为肯定评价,《行状》与《墓志》所载详细且大体一致,而《宋史》较为简略。《墓志》与《行状》分别由王拱辰的友人安焘、刘挚所撰,溢美之词较多且篇幅较长,而《宋史》列传则受制于篇幅,未能如《墓志》《行状》般多加着墨。但实际上,《宋史》评价之高不逊于《行状》《墓志》所言。

据此,可以看出,王拱辰的《行状》与《墓志》当为元修《宋史·王拱辰传》的主要史料来源。在此基础上,我们仍有必要将南宋王称在《东都事略》中所撰写的《王拱辰传》与《宋史·王拱辰传》进行对比研究,以考察清楚《宋史·王拱辰传》是否与《东都事略·王拱辰传》有承袭关系。

经考察,二者有三处内容一致,分别为王拱辰名号与及第情况、回应辽使太宗伐燕师出有名和僧绍宗铸佛像惑众聚财三事,此三处除个别字词外,文辞的记载基本一致。《墓志》和《行状》仅记载前两事,对第三件事未予记载,且《宋史》与《墓志》《行状》所用词句并不相同,故《宋史·王拱辰传》以上三处的记载并非抄自《墓志》与《行状》,而是径直抄自《东都事略·王拱辰传》。对于废后郭氏、益广南五管、安抚益梓路、辽索关南地、李用和除宣徽使五事,《东都事略》有载而《宋史》无,当是元人有意为之。而滕宗谅贬至岳州、奏请免北京第五等户保甲二事,《东都事略》未载而《宋史》有载,则《宋史》应是根据其他史料所记。

尽管二者记载虽互有详略,部分内容此有彼无,《东都事略》的内容较《宋史》更为丰赡,但两者大部分内容以及整体的叙事结构是一样的,且《宋史》成书于元代,晚于南宋的《东都事略》。由此,可认为《宋史·王拱辰传》重点参考了《东都事略》所作传记叙事的框架结构。但毕竟两者之间存在一些此有彼无的史料,所以《宋史·王拱辰传》的史源并非仅限于《行状》《墓志》以及《东都事略》,应该还有其他史料。

二、《宋史·王拱辰传》的史料来源

庆历二年(1042),契丹使臣刘六符指责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伐辽之事,王拱辰出面得以化解。此条乃《宋史》引自《东都事略》,而《东都事略》又引自刘挚所作的《行状》,仅有个别字之异,当不误。十二月,王拱辰权知开封府。《王公墓志铭》与《宋史·王拱辰传》云拱辰“权知开封府”[1]10359,[2]307,而《东都事略》与《行状》云“知开封府”[3]473。北宋时期,开封府尹属于非常设职位,仅亲王有资格担任开封府尹,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太宗以晋王的身份担任府尹。而对于非亲王之官员,若担任开封府知府,则称为“权知开封府”。因此,刘挚所作《行状》所言“知开封府”则实为“权知开封府”。

庆历三年(1043),王拱辰谏止夏竦除枢密使一事,《宋史·王拱辰传》载:

拱辰言:“竦经略西师,无功称而归。今置诸二府,何以厉世?”因对,极论之。帝未省,遽起,拱辰前引裾,乃纳其说,竦遂罢。[1]10359-10360

《行状》载:

夏文庄公经略西师久无功,移疾归淮西。未几,召为枢密使。公言竦无忠谅之节,专为身谋,当要重之任,不深惟报效,而以疾为辞。近遽擢起,是避事为得计也,无以厉世。又入对极论之,而仁宗未省,遽起,公因帝裾毕其说,遂罢竦。[4]473

《东都事略》未提及“仁宗未省,遽起,公因帝裾毕其说”之事,而《宋史》与《行状》所载细节相同,仅有字之别,故《宋史·王拱辰传》此条当引自《行状》。

庆历四年(1044)二月戊申,滕宗谅遭到王拱辰弹劾被贬一事,《行状》载:

天章阁待制滕宗谅帅庆州,以边事用度无艺,军费几屈,公累疏之,逐宗谅岳州。[4]474

此事仅见于《宋史·王拱辰传》和《行状》,《东都事略》无载,故《行状》为《宋史》此条的史源之一无疑。然《宋史》所言较《行状》略有不同,可见另有出处,但考现存文献皆未载,故存疑待考。

庆历六年(1046)冬,王拱辰除翰林侍读学士,兼龙图阁学士、知亳州,不久改知郑州。而关于他除职的时间,《行状》《墓志》与《长编》记载互有不同。《行状》仅云“是冬请补外”,未提年份。《墓志》记为庆历六年(1046)十月,而《长编》载:

(庆历六年十一月)戊子,翰林学士、兼龙图阁学士、权三司使王拱辰为侍读学士、兼龙图阁学士、知亳州。翌日,内降指挥,留拱辰侍经筵,而中书执奏不行,拱辰因请改知郑州,从之。[5]3851-3852

《行状》虽未提及具体年份,但是其下文云 “明年三月,转给事中”[4]475。根据《墓志》记载,拱辰迁给事中的时间为庆历七年(1047),《行状》云“明年”,即庆历七年(1047),则本年应为庆历六年(1046)。《行状》“公言”二字之前,漏记庆历六年(1046)之年份。由此可知,王拱辰知亳州、郑州的年份应该是在庆历六年(1046)冬天无疑。至于是在十月还是十一月,存疑待考。由此得知,拱辰迁给事中当在庆历七年(1047)三月。七月,到澶州任职。

《宋史·王拱辰传》中关于僧绍宗的记载,独见于《包拯集》。《包拯集校注》卷一《请安置鹿皮道者》载:

窃见兴国寺僧鹿皮道者绍宗,自残支体,稔怀奸诈,煽诱聋俗,聚集凶党,创修寺宇,熔铸佛像,糜费货宝,不知纪极。方国家多事,财用窘急,岂容此辈恣行掊刻![6]

关于此事,现存史料可考者仅此一处,故元代史臣所依据的材料很可能是包拯所记此条。但由于王拱辰的文集材料早已亡佚,无法得知王拱辰是否在文集中记载了此事,也不能确定元人是否采自王氏文集。因此,姑且认为此条材料的史料来源是包拯文集。

关于《东都事略》与《宋史》所载不同之处,如王拱辰因举荐富民郑旭受到连坐而出知郑州一事,《长编》载:

拱辰自三司使出知亳州及中书执奏,史皆不详。至和二年七月,赵抃劾拱辰旧掌计司,以举豪民郑旭得罪被黜,当考。改知郑州乃十二月己酉,今并书。[5]3851

此事仅有《长编》一处记载,且至李焘之时,已属于孤证,难以考证。至元修《宋史》之时,所引此条亦当更无其他记载,其所引之源头当于此处。但仍存在问题,李焘明言 “以举豪民郑旭得罪被黜,当考”,纂修官仍不加考证而因之,可见其修史之草率。关于王拱辰遭贬黜的原因是不是举荐豪民郑旭,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姑且不做论述。可以明确的是,《宋史》所引此条,当出于《长编》。

皇祐元年(1049)十一月,拱辰转户部侍郎、河东安抚使、知并州。关于此次贬黜的原因,《长编》卷一八〇载 “拱辰旧掌计司,以举豪民郑旭被黜。前知并州……”[5]4358但仅以此不能将“举豪民郑旭”作为此次贬谪的原因,因为王拱辰曾于皇祐元年(1049)与至和二年(1055)两次在并州做官。但据《长编》言“知并州”的“知”字,我们可以断定王拱辰“举豪民郑旭被黜”一事发生在皇祐元年(1049)而不是至和二年(1055),因为在皇祐元年(1049)王拱辰是“知并州”,而至和二年(1055)是“判并州”[5]4353。由此可知,王拱辰在皇祐元年(1049)因“举豪民郑旭”被贬官知并州。

皇祐四年(1052),仁宗于迩英阁置《太玄经》、蓍草一事,《东都事略》未载,《行状》载:

仁宗于迩英阁置《太玄经》、蓍草,顾曰:“宫中每阅此。卿亦知其说乎?”公具对本末,因曰:“愿垂意《六经》、正史,此非帝王所宜学。”翌日已彻去。[4]475

《宋史》与《行状》所载字句近乎相同,实乃《宋史》因之于《行状》。

至和元年(1054),王拱辰任回谢北朝国信使出使契丹一事,《宋史》与《东都事略》皆有记载,然二者所记互异。《行状》载:

(王拱辰)见敌主于混同江,敌每岁春帐于水上,置宴钓鱼,惟贵族近臣预,一岁盛礼在此。每得鱼,必亲酌劝公,又亲鼓琵琶以侑之。谓其相刘六符曰:“南朝少年状元,入翰林十五年矣,吾故厚之。”使还,除宣徽北院使。[4]475

《宋史》除将契丹每年春帐于水上置宴钓鱼之习俗删去外,基本照抄《行状》此条所载。而湖南转运判官李章、知潭州任颛市死商真珠之事,《宋史》乃抄自《东都事略》,但有抄错的情况,如《东都事略》云:“罢为端明殿学士、知永兴军,帅秦、定二州。”而《宋史》将“历秦、定二州”误抄成“历泰定二州”。[1]10361考《宋史·地理志》,泰州属淮南东路[1]2180,而王拱辰一生并无赴泰州做官的经历,又“秦” “泰”二字形似易混,故乃元人抄写之误。又《行状》载 “嘉祐二年,移秦州……知河南府,知定州”[4]476,王拱辰曾到秦州和定州任官,故《宋史·王拱辰传》中的“历泰定二州”宜改为“历秦、定二州”。

此外,不得不提的是关于此次出使契丹的时间问题,《宋史·王拱辰传》记为“至和三年”[1]10361,与《长编》所记辽重熙二十三年(1054,即宋至和元年)不同。但《长编》的史料价值颇高,其准确性亦然。而在二十四史中,《宋史》历来为史家讥为芜杂,成书过程极为潦草,错误之处可谓连篇累牍。

考《宋史·仁宗本纪》载:

(至和元年)九月乙亥,契丹遣使来告夏国平。辛巳,遣三司使王拱辰报使契丹。[1]237

《长编》卷一八〇载:

(至和二年秋七月戊辰)近充契丹使,多言生事,既当契丹主弹琴送酒之礼,又有兄弟传位之语,乃云用间夷狄,饰非矫诈,无所不至。[5]4358

《墓志》载:

至和元年,拜三司使,累迁尚书左丞。时北虏汛遣贵使来聘,以重讲好之义。上选公持礼报之,至则授馆于混同江。[2]308

据此,《墓志》与《长编》记载一致,皆为至和元年(1054)。再者,赵抃弹劾王拱辰出使契丹失仪之事发生在至和二年(1055)七月,即王拱辰于至和元年(1054)年末出使契丹归来。另外,《墓志》为时人安焘所撰,其史料的准确性大于近三百年后元人所纂的《宋史·王拱辰传》。综上可断定,《宋史·王拱辰传》所载的“至和三年”应为“至和元年”。

关于王拱辰在神宗登极至熙宁八年(1068—1075)之事,《宋史》据《行状》与其他史料抄之。然熙宁八年(1075),王拱辰还朝后到底任“西太一宫使”还是“中太一宫使”,《宋史》与《东都事略》所载各不同。《宋史》云:“八年,入朝,为中太一宫使。”[1]10361《东都事略》云: “召还,为西太一宫使。”[3]481考《行状》云 “八年,还朝,兼中太一宫使” “元丰元年,检校太尉,南院宣徽、西太一宫使”,[4]477王拱辰任“西太一宫使”的时间为元丰元年(1078)而不是熙宁八年(1075),因此《宋史》所载“中太一宫使”不误。

王拱辰之元丰年间(1078—1085)事,《东都事略》记载粗略而《宋史》尤详,考《行状》载:

秋大享明堂,诏入陪祠。既毕事,诏对曰:“北门常须旧德,而卿故治也,当再劳卧镇之。”又屈指数曰:“某年召卿归矣。”时三路籍民为保甲,下户皆不免,日聚教之,提举官禁令苛急,河北保甲往往为盗贼,百十为群,州县不敢以闻。公极论其弊,谓非止困其财力,害其农业,所以使为不良者,法驱之也。将恐浸淫为大盗可忧,愿蠲裁下户。于是主者指公沮法异国论。公曰:“此老臣所以报国也。”章入不已,天子始悟保甲之为盗也。六年三月,拜安武军节度使再任。[4]477

将《东都事略》《宋史》以及《行状》三者进行比对可知,《宋史》所载王拱辰元丰年间之事皆抄自《东都事略》与《行状》。由于《行状》为最早的原始材料,所以《宋史》记载此事所依据的原始材料当为《行状》。然王拱辰所拜之官,《东都事略》作“安武军节度使”[3]481,而《宋史》作“武安军节度使”[1]10361,孰是孰非?据上所引《行状》,王拱辰于元丰六年(1083)再拜“安武军节度使”。单纯依据《行状》就否定《宋史》之“武安军节度使”之说还不够充分。考《宋史·地理志》云:“冀州,上,信都郡,旧团练。庆历八年升安武军节度。”[1]2123,[7]65《宋史·地理志》:“潭州,上,长沙郡,武安军节度。唐武安军节度。皇朝乾德元年降防御,端拱元年复节度。”[1]2198可见,宋代既有武安军节度使,也有安武军节度使。《宋史·职官志》云“武安军节度使”[1]3806而《宋会要辑稿》与《文献通考》皆作“安武军节度使”[8]3178 ,[9]1723。《墓志》与《行状》记载相同,皆为“安武军节度使”[2]309。即便如此,仍不能肯定王拱辰为“安武军节度使”,因为《行状》与《墓志》有记载失误的情况,仝建平之说论据不足。[10]58综观王拱辰一生的任职经历,他与潭州并无瓜葛,朝廷没必要将远在荆湖南路的“武安军节度使”强加给他。恰恰相反,王拱辰的任职经历皆在北方,在河北路的定州与大名府做官时间为最长,直到病逝在任上。结合《墓志》和《行状》的记载,再从王拱辰晚年治理朝廷北面的门户大名府的功劳来推断,朝廷赐予其为河北路的“安武军节度使”较荆湖南路的“武安军节度使”更为合乎情理。从哲宗即位当年,封王拱辰为彰德军节度使也可看出此种推断的合理性,因为彰德军亦为河北西路的节镇。此外,哲宗即位,为示以对老臣的礼遇,将王拱辰由安武军节度使升至彰德军节度使,相州的级别为望,较冀州“上”的级别为高。

综上所述,《墓志》《行状》《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以及《东都事略》的记载无误,为“安武军节度使”。而《宋史·王拱辰传》《宋史·职官志》记载有误,宜改为“安武军节度使”。

此外,关于此三路保甲的来源,《行状》中仅云“下户”,并无“于是第五等户得免”之句。考《长编》载:

是日,诏:不候造簿,免第五等户保甲事状,限令诏到三日内闻奏。[5]8242

据此可知,李焘在《长编》中明确记载了第五等户,且小字注云此条抄自《御集》,而《宋史》应当参考了《长编》而来。因难以考证元人纂修《宋史》时《御集》存否,故无法知道是否直接摘自《御集》,此处姑且认为《宋史》此条参考了《长编》。

三、结语

根据现存史料来看,《宋史·王拱辰传》有三大史料来源,即《东都事略·王拱辰传》《行状》和《长编》。《宋史·王拱辰传》的大部分史料来自第一手材料《行状》和《墓志》,其余部分则是从《东都事略·王拱辰传》和《长编》等其他史料中筛选、增补而来的,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宋史·王拱辰传》的全貌。

但是由于《宋史》仓促成书,纂修官多不暇查考,许多地方沿袭了前代的舛误,致使《宋史·王拱辰传》存在一些错误之处。实际上,《宋史·王拱辰传》的成书过程还是较为合理的。由于官修正史对传主生平事迹的完整性叙述要求,元代纂修官必须在《东都事略·王拱辰传》框架结构的基础上,从《行状》《墓志》出发,兼采《长编》等诸家史料的记载,进行筛选、对照而补上《东都事略》漏载的内容。传记的完整性与史料的多源性成正比,这些有着不同记载的史料,经过考证编排,最终组合成了完整性较高的总括王拱辰一生的《宋史·王拱辰传》。

概言之,《宋史·王拱辰传》是元代纂修官将有关王拱辰的多源史料依照时序拼凑而成的,其史料多源性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第一,正史人物传记的完整性要求。对于王拱辰一生事迹的记载,史官在选取材料时势必要考虑时间的重要程度和时间跨度的完整性,二者缺一不可。第二,《墓志》《行状》以及官方史料存在局限性。《宋史·王拱辰传》作为《宋史》列传之一,其史料来源与其他列传的一个共通性就是主要依据于传主的墓志、行状,但这并不能将传主的生平事迹全部囊括在内,仍然需要从同时期相关人物的记载中寻找蛛丝马迹。实际上,《宋史·王拱辰传》如此,整部《宋史》的列传亦是如此,《宋史·王拱辰传》的史料来源情况正是整部史书史源的一个缩影,对于系统研究《宋史》的史源问题提供了一个范例。尽管王拱辰的文集材料多亡佚,但由于其行状、墓志皆流传于世,所以《宋史·王拱辰传》对其一生重要事迹的记载是较为完整的。本文对《宋史·王拱辰传》的史料来源和舛误之处做了梳理和考辨,更系统的研究有待于将来的深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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