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间逻辑的数字化转型及其制度走向
2023-04-06王苏野秦锋砺
王苏野 秦锋砺
(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2.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深入,城市治理和城市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推动城市健康发展的过程,也是城市治理民主化和空间正义化的过程。 研究城市治理问题,离不开对城市发展历史和发展逻辑的关注。追溯历史可知,自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人们对城市问题的主要关注点体现在城市问题的空间转向。这一转向为当下人们研究城市发展、城市治理、城市空间正义提供了新的视角。支持城市问题空间转向的学者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以往的地域空间,城市空间和乡村空间都是非辩证的、非运动的、机械的、刻板的事物[1]。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也就很少有学者能够关注到将地域空间同社会治理相联系,将其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展开研究。 将地域空间视为“容器”的传统观点已经无法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更无法解答城市空间治理和城市正义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学科知识体系的完善,学术界积极探索城市发展规律并尝试构建实现城市空间正义的治理体系,最终提升人们对空间的认知水平。 其中最具影响的认知便是空间的社会化转化,也即生活在地域空间中的人的社会关系既是社会空间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空间的实质成分。 在空间的社会化转化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就“地域空间具有社会性并对社会再生产产生影响”这种观点达成共识,也即地域空间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根据上述城市空间的观点可知,空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或言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的双重属性可被视作传统城市发展的逻辑基底和思辨基础。 就城市发展的前提条件而言,自然空间是城市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众所周知,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地域空间和自然资源来自自然空间,并且人类的城市化进程也是人们改造自然空间和利用自然空间的过程。 进一步地,城市的发展也是在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完成的社会空间再生产的过程。 根据西方经典城市理论,空间是一种产物(社会空间是社会化的产物)[2]。 鉴于前述空间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城市的发展必然受到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的制约,这为城市发展和城市治理提供了一种思维方式——空间资源的分布不均导致不同城市在实现城市空间正义时面临不同的境况。 从现实情况来看, 当前我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城市空间中的自然资源呈现出分布不均衡的状态,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也进一步加剧了资源分布不均衡。 因此,面临这种境况,如何缩小城市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差异? 如何实现城市空间正义? 思考这两个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结合当下的时代背景,随着数字化和信息化相关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一些城市治理方面的创新思维和新式概念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为人们所接受。 例如 “智慧城市”“数字化城市”“云端城市”等,这些新概念背后体现了数字化对城市发展和城市治理的赋能。详言之,数字化不失为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根据前述可知,城市治理的传统思路在数字化城市的加持之下,能够实现城市治理策略的创新转型。相比较而言,数字化城市较传统城市的优势体现在:数字化为城市空间建构起信息空间,在这个空间内,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和区块链技术普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最终提升城市空间的生活质量。 反观前述城市空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们在城市空间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数字化技术的推动下,转移到数字空间。同传统城市空间相比较,数字空间不再受限于资源分布不均的自然属性,也不再受限于传统城市空间的地域和时空限制,为城市空间正义创设了有利条件。 综合来看,数字化城市的优势在于资源分配在空间上是均衡的,弊端在于资源的均衡分布削弱了人们对城市资源的可感知性。 在数字城市的信息空间之中,所有的居民都生活在“信息茧房”里,以往发生在身边的事件、出现在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也通通失去了可感知性和可考察性。 因此,数字化城市的空间转化就像一把双刃剑,为城市空间正义的实现提供支撑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当下,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也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空间和乡村空间的人员往来及资源调配也变得日益密切起来。 加之,全面脱贫的完成和乡村振兴事业的开展使得城乡发展差距也在逐渐减小,更多的乡村居民也享受到城市发展带来的红利,因此城市治理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面向的议题。 从国家主要矛盾的角度展开分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具体到城市空间,城市生活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因此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实现城市的空间正义具有现实必要性。 本文立足城市数字化转型,分析数字空间下城市权利的构建和保障问题,为实现城市空间正义提供一种思路。
二、自然与社会属性叠合:前数字化时代城市发展的两种空间逻辑
分析城市空间逻辑应当首先从人们对空间的认知入手。从概念上看,目前学界尚未形成关于“空间”的具有普遍认同性的概念。 加之,“空间”概念在多个学科领域的广泛使用,使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义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可知,“空间”一词很难被定义,根本原因在于空间的内涵是多元的、实质内容是复杂的,但能够肯定的是,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框架之下的城市空间是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研究当下的城市空间数字化转型和城市治理问题也应当从城市作为自然空间和作为社会空间这两个角度出发。
(一)自然属性:城市发展空间逻辑的第一性
追溯西方哲学发展历史可知,从古希腊时期开始,西方哲学家们已经开始关注空间这个概念,他们将空间看作一切事物存在、发展、变化的场所,这是早期哲学领域关于空间的朴素的研究。 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物理学、化学和天文学的发展推动了自然科学的进步,这一时期的“空间”通常被赋予“容器”属性,成为“盛放”事物的“容器”。 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角度展开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对空间的研究展开始萌芽,囿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局限,马克思、恩格斯的空间理论必然带有传统空间认知的色彩,也即无法同空间的自然属性完全分离。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空间的自然属性极具重要性,自然空间的存在意义尚且不能够被抹去。空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人类生活的两个面向,两者缺一不可。
根据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可知,自然属性是空间的第一性体现。 恩格斯认为:“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 时间以外的存在像空间以外的存在一样, 是非常荒诞的事情”[3]。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出发,物质具有第一性。 相对于人类出现的时间,自然空间便是存在着的客观实在。 自然空间是承载人类活动的载体,同时也体现出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自然空间。 由于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主动地改造世界和认识世界,因此人类的发展过程也是改造自然和拓展自然空间的进程,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实现自我突破。 从城市发展逻辑的本质上来看,正是人类在空间的聚集促成了城市的形成和发展。也就是说,城市空间是人类聚集活动的场所,同时城市空间为人类聚集活动设定了具体的、自然上的边界,这也是前述的城市权利的实施范围。 简言之,传统城市同空间的自然属性密不可分,研究城市空间治理应当关注这一客观实在。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工业化的发展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此时的城市在工业化的助推下得以扩张和发展,城市人口逐渐增多起来,城市治理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之下,资本家和工厂主凭借资本的力量,不断突破空间地域的制约以实现扩大生产和拓展市场的目的。他们通过扩大原材料和劳动力供给的渠道,生产更多的商品,并通过对外贸易等手段销售更多的商品。 在这个过程中,打破了自然空间对人类活动的限制。 根据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的观点可知, 城市建筑在城市空间中的集中和发展的动因在于生产效率的提升。 更为详细地,马克思主义地理学批判城市建筑的失序发展,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源是资本通过“时间消灭空间”的手段促逼生产效率的提升。 值得强调的是,前述的资本与空间的融合的发生场域便是地理空间[4],这也为资本扩张、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创造了基础。 城市空间中集聚了大量的资本、物流、通讯资源,使得信息、货物、思想能够便利地从城市向四周传播出去,对四周区域产生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影响。 纵观全球城市分布格局,人类生产和再生产所需的资源要素大多集中在城市地区,因此世界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超级城市和大城市。
(二)社会属性:城市发展空间逻辑的再表达
马克思主义空间观和马克思主义地理学,一方面关注城市空间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也强调城市空间的社会属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可知,物质决定意识。 具体到城市空间场域,人类先于城市社会空间而存在,因此城市社会空间具有社会性而不具有物质性。 比较而言,自然空间是人类生产生活所依赖的前提,而社会空间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集合。 后继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上述城市空间逻辑进行发展和补充,虽然并非所有的学者都关注到城市空间社会化转化条件下的空间正义和城市空间权利,但这些研究者基本对空间的社会属性和城市社会空间达成一致,也即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社会空间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对上述观点进行剖析可知,城市空间具有社会性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城市空间是人类进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的场所,因此也就具有实践性。这就理所应当地证成,城市空间从客观物质领域向社会历史范畴的转化[5],最终也促进人们对城市发展逻辑认知的提升。
根据传统观点可知,城市社会空间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得以维系的基础前提是建立在人的主观能动性上的,更进一步地,是建立在特定的人造物质景观上的。在这种情况之下,相比于经济规划,城市空间的规划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包含城市用地规划、城市地域划分、城市地域管理等方面。如前述论证,资本逐利性促成的经济往来促进了资源在城市中的集聚,并推动超大城市和大城市的形成,故而城市空间的规划也要自觉地尊重资本发展的规律。根据“资本的三次循环”理论可知,资本的第二次循环对城市景观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非凡的意义[6]。具体而言,第二次循环以发展城市固定资产为主,其中涉及商业中心、交通道路、购物中心等方面。 投资城市固定资产存在两方面的益处:其一,这类固定资产的投资需要大量的货币,因此可以促进资本流通;其二,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相关理论可知,经济不景气时期投资兴建基础设施,有助于促进社会就业,缓解经济危机。在城市空间治理的视域下,投资这些固定资产还能够促进特定人造景观的建设,最终扩大城市的规模和体量。基于以上分析,城市空间的发展规划也应当遵循资本的发展规律,以资本为主导力量,尊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现实情况。当然,这仅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城市规划被资本完全主导而忽视人民群众意志的情况。
除了前述的城市空间非正义问题之外,当前城市治理还面临着城乡发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城市发展不均衡之间的问题。也就是说,城市空间的非正义形态具体表现为三个面向:全球范围内的城市空间非正义、区域之间的城市空间非正义以及城乡之间的空间非正义[7]。
前文已提及资本的逐利性对城市空间发展的影响。根据马克思的空间生产思想可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在城市空间这一不平衡的体系中发生转移,去追逐更多的利益。 同时,工业资本获得利益之后投入生产和再生产中,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创造条件,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指的“高效的生产与便利的交通迫使所有民族按照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成为资产者”[8]。由此,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国际、城乡和城市分工便应运而生了。 另有学者指出,资本主导下的全球化分工尚未缩小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国家、地区和城乡之间的“无差别的统一体”更是无从谈起。 更加不乐观的情况是,资本的逐利性导致投资活动和资本流向更加倾向于拥有廉价劳动力的落后贫困地区[9],这也就进一步加剧了空间的不正义。
总的来看,由于经济实力较弱,落后贫困地区的人们的话语权无法受到重视和关注,只能进一步沦为资本助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手段。 在社会空间生产逻辑的视域下,资本主导的地区分工和经济发展都是建立在自然空间基础之上的社会空间的生产关系。 一方面,自然空间中的资源分布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实现理想中的均衡状态;另一方面,社会空间中的社会关系和资源分配不均,都将导致空间资源分布不均衡甚至加剧城市空间资源不均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资源、生产资料集中于少数人的手里,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这些垄断资源的人群将会进一步寻求政治上的集中,也即以政治为手段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 这一历史时空下的正式手段无法消解空间非正义,相反地,反而促使垄断阶层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最终使得城市治理陷入困境。 值得关注的是,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为城市空间逻辑和城市治理提供新的治理思路,因此思考数字城市治理问题具有现实必要性。
在城市的权利配置中,存在着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的区隔。 自然空间是社会空间的基础,社会空间是自然空间的正义表达。当今城市权利空间的配置在数字时代的技术洪流中衍生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运行规则,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的区隔被削弱,数字空间成为唯一,因此便引发了数字化时代城市空间逻辑的转向问题。 不过,数字空间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被完全取代了,其只不过是城市空间在数字化时代下的新面向,基于这一面向展开的权利辨析与空间逻辑讨论是本文的核心内容。
三、生活与生产空间蝶变:数字化时代城市空间逻辑转化的理据与样态
新时代的到来,直接将生活生产拉入了数字化时代,使得传统意义上城市空间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也在发生逻辑转变。
(一)数字化时代城市空间逻辑转化的理据
在工业社会乃至更早的社会形态中,人类的属性一直是物理时空中的固态社会[10],社会关系也只有在时空之中才能够发展延续。 在数字化时代未曾到来的时候,工业社会的进步与生产效率的提高基本上都依赖于城市空间的规划水平。 在城市化的百年进程中,一方面城市空间的改造、扩张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了资源开发和利益分配上的更多可能;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的效益追求也反过来推动城市空间的合理规划,因此可以说城市空间规划的发展逻辑是在人类突破自然空间限制和利用社会空间效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数字化对人类社会的改造最初便是在城市中进行的,这一点是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所谓数字化转型,是指通过结合信息、计算、通信和连接技术,对实体的属性进行重大更改,从而改进实体的过程[11]。 在城市之中,这种数字化转型体现为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储存的大规模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行业变革。 具体而言,数字化带来的根本不同体现在人们对传统社会自然空间依赖性的弱化,即以往自然上的地理空间对社会空间的发展以及社会生产生活有着近乎决定性的指引作用,各项活动都需要在自然地理空间的基础上进行,因为无论是生产关系还是生活关系都无法脱离时间和空间的基本条件限制。 但是数字化时代下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便极大地弱化了这种对时空的依赖、弱化了时间与空间的关联性,从而让距离不再是问题[12]。地理上的边界在数字时代的高效便捷中逐渐模糊,实体化的城市样态也在数字化模式中发生了适切性的改变,正如马克思所比喻的那样,传统的商品交换模式在一般等价物出现之后就被颠覆了,同样在数字空间中城市的地理空间遭受了巨大的冲击,而这种时空关系上的变革必然会对城市空间规划理念的发展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又会映射到城市空间发展的逻辑改造中,成为数字化时代重塑城市空间的直接驱动力。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通过“城市空间正义”的概念辨析来更加清晰地了解数字化带来的巨大冲击。在传统的城市空间中,城市空间正义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着丰富的理论内容,所谓正义体现在城市空间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例如改造城市空间和更新城市样貌的权利、城市间访问交流的权利。 不过,已经有学者指出了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中体现的正义范围是非常狭窄的,它只能从宏观的角度上代表城市发展规划的形态学基础, 而缺少了在与城市相关的论题上如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城市发展对农村空间的影响以及农民生活水平在城市空间发展过程中会产生怎样的变化等。 简言之,即这种理论本质上还是在城市自身边界性的基础上展开的,是狭隘和不全面的。
综上而言, 城市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上的边界已然成为城市发展相关讨论的话语范围或思想界限,导致城市发展的完善路径上仅考虑了与城市有直接联系的群体而忽略了其他的重要方面。由此,城市数字化进程中,传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利主体确定标准都表现出了滞后性,这使得打破传统边界对城市数字化发展限制的需求更加紧迫,城市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的数字化形态也在逐渐建立。
(二)从自然到数字:数字化时代生活空间逻辑的形变
人类对空间的要求根本上来源于人类对资源的需求,城市发展的传统模式就是依循着自然空间中资源的分布来发展的。但当下随着自然资源开发程度的加剧和社会资源分配的细化,城市的空间规划逐渐失衡,诉求城市空间正义的声音愈发强烈。这体现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城市空间的科学规划抱有期待,渴望城市空间内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和平等,进而也推动了人类活动载体从自然空间到数字空间的过渡。 在这一背景下,城市的数字化发展便有了大展拳脚的可能。首先,数字化时代的城市空间不再被地理空间紧紧钳制。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中的电子媒介为人类生产生活创造了独立于自然空间之外的虚拟空间,可以使人们突破时空限制来获取、使用城市资源。其次,原本存在于城市内的各类功能性场所也可以借由互联网平台实现其社会功能在虚拟空间上的扩展,人们可以在信息网络中更加高效、便捷地利用城市功能。最后,城市空间的数字化转型开辟了新的生产生活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世界范围内的空间都被拉近,距离不再是社会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各类数据信息的流动更加频繁,人际交往和国际交流都在新的空间形态中更加便利[13]。
在技术的角度上,数据时代,较发达的城市空间内数据的广泛收集和精细处理成为可能。城市的数字化转型在此基础上得以稳步推进,城市中的各类客观指标在信息技术的加持下得以可视化,而这些可视化的数据可以用来服务于优化城市空间,这也契合有些学者认为的城市从客观实体转向信息化表达的过程[14]。在资源的角度上,城市中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在经过了数字化、信息化的过程后,已然可以建构出一套城市空间内的资源分配新模式,上文所述的城市的边界被打破,资源可以实现更加公平的分配、权利结构也可以得到完善,以往忽略掉的边缘群体在数字化时代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总而言之,数字时代重塑了城市空间中的资源分配和社会关系。 人类活动从自然空间转向数字空间的过程中,数字时代为数字空间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载体。
不过,数字化时代同样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显然,数字化时代是广义上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但是数字化时代的数字经济又提出了如何分配数据资源的新议题; 虽然克服了传统地理边界限制下资源获取的难题,但数字资源的分配还需要数字基础设施的支撑。 在这个层面上,便进一步衍生出了如何实现传统城市空间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如何利用数字基础设施实现数字资源的获取;又如何使数字资源的分配不陷入传统资源分配不公的窠臼中等问题。 由上不难发现,似乎传统城市空间中的资源问题转化为数字时代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和其项下的分配问题。 因此可以说,虽然空间阻碍在数字化的进程中被逐渐瓦解,但是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带来的是设备限制和技术门槛成为当下新的空间阻碍。 一个很好的例证在于城市和农村的数字化水平必然是存在差异的,城市的数字基础设施和农村的数字基础设施无论是在建设、维护和更新上都不可相提并论。 在这个角度上,是否意味着上文提到的数字化对边缘群体的照顾是一个伪命题;是否数字化转型非但不会考虑到城市和农村中的边缘群体,反而会加剧城市中心化和农村边缘化的程度;是否农村可能因其自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限制而无法享受数字时代的红利以及是否边缘群体的权利及其衍生的数据权利更加得不到保障,这些都是城市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三)从社会到数字:数字化时代生产空间逻辑的形变
前文已述人类活动的载体在数字化时代发生了变化,而生产活动同样进行着从社会空间到数字空间的转化。 数字技术对社会生产活动带来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结合便是社会生产活动适应新时代的具体措施。 其一,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和社会生产活动的适应过程中,产生了新的运行逻辑。 社会分工的方向、行业发展的目标以及科学技术的应用都受到了数字化的影响,因此生产方式和运作逻辑必然要在这个过程中改造自身,以搭上信息化的时代便车继续巩固自身的效益追求。 其二,传统行业的生产模式也被数字化进程解构。 以往的经验或者规则必然会逐渐滞后于时代发展,甚至有些传统行业会在数字时代中走向消亡,电商行业对线下销售的冲击便是最好的证明。 其三,数字化时代为资本的财富积累和扩张提供了机会。 信息技术的技术门槛决定了其必然被少部分人掌握,因此掌握了前沿技术及开发应用措施的群体便可以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攫取巨量的财富[15]。 由此,数字化转型拓展了城市发展超越时空的可能,对利益和效率的追求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膨胀。 大数据技术下社会生产的运作模式和基地逻辑都会在伦理上发生改变,无论是城市空间正义还是数据权益分配都有可能在数据资本的引导下走向未知,甚至有“代码即是法律”的可能,因此,需要社会治理的有力介入。
在上述背景下,算法黑箱、算法歧视、数据权益分配不公等问题都会逐渐暴露出来。 虽然城市空间涵盖的范围逐步扩大,但是这一过程中数据资源的垄断会让城市空间优化的努力前功尽弃。借用哈维的理论,资本会控制这类数字资源,以此作为其获取财富的垄断形式。一方面,数据要素和数字资源属于新兴种类,这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资源模式天生就带有着技术阻隔而与社会生活产生距离,因此这类资源在社会中的普及实际上是一个被资本控制的过程。另一方面,在资本控制了数字资源后,数字化时代和数字化转型会变成资本扩张的帮凶,其可以不受法律上传统的权利体系的限制而肆意侵犯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16]。进一步讲,城市数字化的转型过程中, 互联网经济平台建立起的虚拟空间因独立于现实空间存在而可以从法律规范中逃脱出来,虚拟空间中的资源分配、信息交换都被蒙上的技术黑幕而阻隔了法律监管的介入[17]。
综上而言,城市数字化的进程会越来越隐蔽。 普通人无法感知这种过程,法律也无法实现有效规制, 因此社会中的不平等会加剧。 并且在智能移动终端设备普及化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大数据技术可以轻易实现对个体信息的把握和分析,一度成为讨论焦点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权益保护便是这一情况的风险面向。 简言之,尽管城市发展的基地逻辑在数字化进程中发生了改变,但是无法保证这种变化是否会朝着有益于资源共享和利益合理分配的方向进行,数字黑箱之下不仅是城市建设和空间规划,连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公民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治理都会受到影响[18]。 因此,要正视数字技术的双刃剑属性,利用其实现社会转型的同时,要警惕其中的资本渗透带来的其他问题。
四、数字化时代城市空间逻辑的制度实践走向
数字化转型具有促进发展和加剧风险的两面性,因此要回归到城市空间逻辑发展的角度上来,探寻数字化时代城市空间逻辑合理的制度安排方式。上文已述,资本会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朝着不可控的方向发展,由此应当从数字化转型的发展模式和城市空间发展红利的全民普及上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一)抑制城市确权失范现象
数字化时代城市空间逻辑的制度安排,首先要搞清楚城市的归属问题,只有明确了城市是属于谁的,才能够在此基础上进行后续的空间改造、数字改革和社会治理活动[19]。具体而言,这种归属问题可以归于三个方面。
第一,城市权利实质上是政治权力的延伸,是社会治理中改造城市、建设城市的合理性来源。但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下,这种城市权利还体现为对城市发展过程的真实控制[20]。马克思主义强调阶级理论,阶级理论就必然指向城市权利的归属,城市权利的归属便是城市属于谁的体现。 虽然城市化的进程或者城市数字化的进程,极大程度上都依赖数字技术的发展、依赖掌握数字技术的互联网公司的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成为城市的主人。 当下城市权利似乎有偏向数字企业的嫌疑,这种倾向不仅在阶级理论下站不住脚,也是对原有城市权利体系的破坏。 空洞的代码并不能成为数字企业试图撬动法律、改变分配规则的工具,其应当时刻保有政治意识和精神觉悟,应当在符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再去追求经济效益。
第二,面对数字化进程中资本的恣意扩张,城市空间的数字化转型中存在着数字垄断,因此需要明确数字垄断究竟侵犯了谁的权益。这一问题反映的是城市权利在资本扩展模式下发生的变化。显然,资本垄断一直在压缩着城市权利的运行空间,甚至城市公民的基本诉求和其对城市空间规划的期待都被资本垄断破坏了,这种破坏的源头在于城市数字化进程中引入的技术公司[21]。即互联网公司的巨头们,如阿里、腾讯等,它们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来实现对社会大数据的控制,并利用手中庞大的数据存量通过技术分析手段实现其数据垄断[22]。这个过程是较为隐蔽的,因为很多时候这种技术披着数字化转型的外衣,而让人难以发现其背后的垄断风险。
第三,城市的数字化进程中,技术滥用和隐私侵犯都是破坏城市归属的体现。城市是属于市民的(治理实践层面的城市权利主体,也是城市权利的“经验主体”),更是属于公民的(法律制度层面的城市权利主体,也是城市权利的“规范主体”),还是属于人民的(政治理论层面的城市权利主体,也是城市权利的“观念主体”)。 城市归属问题的最后一点也是关键之处,在于城市空间规划过程中人民意志的体现。 数字技术创设的虚拟空间有着比传统空间更广阔的范围,有着可复制性和超时空性的特点,其不仅有经济价值,更是国家层面上重要的战略资源。发挥国家战略资源功能的部分,自然要在国家的有序管理下实现自身的价值,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数字资源的经济价值滋生了通过滥用数字技术和侵犯个人数据权利来攫取利益的不法行为,这显然是违背人民意志的。因此,这种滥用会慢慢改造城市空间中的权利分配模式,作为城市主人的人民会在这一过程中逐渐丧失自身的话语权,跌入任由技术宰割的陷阱之中。 因此,仅凭传统的治理方式和手段难以快速有效地应对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愈发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技术变革引发的国家和社会结构的改变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23]。综上所述,当下急需市场监管和政府治理出面为人民的数据权益和城市权利发声,以此不至于城市数字化的转型最终走向黑暗。 正如有观点认为,城市的数字化转型也是政府的数字化转型,政府的数字化转型能够为城市提供经验,也能够在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起到引导的作用。 如此,数字权益、数据安全、城市空间正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规范。
(二)关注边缘群体权利状态
如上文所述,城市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存在着忽略边缘群体的状况。传统模式下边缘群体的权利就处于保护缺失的状态,本以为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够改善这一情况,但同时发现存在危机加剧的风险。 因此,应当从实践路径的角度,切实可靠地探寻城市边缘群体的权利保障之路。
一方面,要讨论数字化进程是否会扩大中心和边缘的距离。中心和边缘可以体现为城市中心和城市近郊,也可以体现为城市与农村,这种由地理距离产生的区位问题实际上也蕴含着资本的逐利动机。 狂热的利益追求为资本建立了一套不同层次的剥削模式,在以城市为代表的中心地区,这种剥削体现为消费主义的泛滥;在以农村为代表的边缘地区,这种剥削体现为剩余价值的压榨。 而当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之后,资本可以通过个人画像来更加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人群采用不同的歧视措施,这便会使得“城市更加城市”“农村更加农村”,毫无疑问扩大了中心和边缘的距离。
另一方面,要讨论数字化进程中边缘群体权利的被侵犯状态。广义上城市权利指的是一切与城市发展有关的权利[24]。首先,当下的城市发展已经从传统的地理空间发展拓展到了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发展,因此过去那种对个人生存空间的侵犯,映射到虚拟空间中,就是对个人在互联网世界中自由、平等地享有数字资源,享受城市发展红利机会的阻碍。 其次,数字化时代,人们开启了数字化生存模式,生产工作也具有了数字化属性[25]。 实质上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变革侵犯了边缘地区的发展权。 具体来说,当下各类产业与数字技术的结合场景几乎全都发生在城市中。诚然,这是因为城市有着高水平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有着先进前沿的数字技术发展成果、有着高质量的数字技术人才,因此天然地具有产业与数字技术结合的优势,也更适合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顺利融合。但关键之处在于,数字化进程似乎直接放弃了在农村拓展的思路,呈现出一种受农村客观条件限制而在主观上不愿进行结合的因噎废食的态度,这毫无疑问侵犯了边缘群体的第二类人权——发展权。
综上所述,人的特点在数字化的进程中被逐渐放大,物理属性的弱化和虚拟属性的强化共同推动着社会中基于数字的信息不对称[26]。因此,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人民政府应保证不同群体生活逻辑的多样化。正如亨利·列斐伏尔所言,社会主义的空间是一个差异的空间[27],应尊重不同群体在空间正义上的不同诉求。
(三)打造开放共享数字格局
数字化时代城市空间的逻辑安排最终要落实在数据治理上。显然,城市的数字化进程暴露出了诸多数据权益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处于不断演化的过程中,有着解决和规避的紧迫性。因此,应当以数据合理的开放共享为切入角,开辟数字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首先,要完善城市数字化转型中信息存储的公共性。数字化基础设施的逻辑并不直观可见,智慧城市中的偏见被一直忽视[28]。这意味着信息不对等不仅为数据垄断、数据歧视创造了可能,也为城市发展中偏见意见的形成推波助澜。在此基础上,强调信息储存的公共性是根本之道。 一方面,数字化时代中,数字信息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都变得更加重要,但是数字技术在将自然空间中的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的过程中设置了技术门槛。 这样会使非专业的技术人员无法掌控数据处理的过程,上述权益便被暴露在侵犯的风险中。 所以信息储存的公共性就是在强调对这一处理过程的监督,以规范个人数据的利用,有效遏制数据权益侵犯的发生。
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数字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为了不让这种技术性较强的城市数字化进程成为只受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所控制的活动,政府需要充分发挥自身在数字监管上的积极作用。 为了避免数据垄断的产生,应当看到欧美国家已经在不断开辟数据开放的通道,用西方的观点来看,城市数据开放使软件开发人员有能力创造新的软件服务和商业机会。 这既能使城市数字化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也可以进一步开发数字资源在国际流动间的价值表达。 因此,政府应当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地发挥自身的管理职能,通过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等方式提升城市数字化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还要考虑到数据在国家安全、市场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多重意义,构建以保证国家数据安全为底线,以促进数据市场交易为目的,以打击个人数据侵犯为根本的数据发展模式[29]。
五、结语
当下,数字技术的发展为社会带来的巨大的冲击,传统的自然空间与社会空间都正在进行着虚拟化、数字化的改造。在新的数字空间中,社会生产生活的方式都会得到重塑,同时城市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底层逻辑都会发生适切性的转变。 在这一过程中,城市空间矛盾朝向整体社会矛盾演化,最终落脚在数字权益的分配矛盾上。
总言之,城市的数字化进程需要在考量经济效益的同时,考虑人民意志;在尊重传统空间逻辑的同时,开创数字空间的独特逻辑;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合理开放共享数字资源,抓住时代机遇、积极应对时代挑战、深入探索新时代数据发展模式,在数据时代的洪流中,顺利实现城市的数字化转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