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林撷思
2023-04-06陈银珠
罗兰·巴特在研究“零度写作”阶段已表现出消解作者的思想倾向,强调作家要进行一种直陈式、新闻式、非语式的写作,即零度写作。零度写作消除了主体的创作意识,作家的主体性开始退场,这便是巴特作者理论的开端。之后,随着“作者之死”理论的提出,作者终于被“谋杀”。那么,这一理论是如何消解了作者的权威呢?巴特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从叙述作品的主体来看,作者并不是作品的唯一来源。罗兰·巴特在《作者之死》的一开始就以巴尔扎克的小说《萨拉辛》为例,探讨某一句话的说话者是谁:“这是谁在说话”。巴特认为,说话人不止一个,它可能是小说的主人公;可能是具有不同思想的巴尔扎克;也可能是普遍适用的慧言,等等。因此,不能将叙述作品的所有语言都看成是由作者发出的。……
从历史上看,作者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而是社会历史及文学不断发展、演变的产物,作者成为写作中的主宰人物还是近代以后的事。罗兰·巴特指出:“作者是现代人物,我们社会中的产物,它的出现有一个历史过程:它带着英国经验主义、法国理性主义,到基督教改革运动的个人信仰,从中世纪社会产生出来。”在相信作者的时代,作者在文学作品中居于支配地位,人们研究作者的生平、情趣、爱好等是一种流行的文学现象。如今,作者是“现代撰稿人”身份,
作者跟文本同时诞生,没有先后之分。撰稿人在写作时总是手势在先,然后去摹仿手势,这种无限的摹仿和不停止的写作,目的只是为了完成写作任务,而不会掺杂任何的情感因素。由此得知,“现代撰稿人”这一新身份取代了作者的地位,也就是说作者的地位被撰稿人的身份消解了。
另一方面,是从文学语言观的角度来消解作者。结构主义语言学家索绪尔认为,语言是一种符号系统,符号的意义产生于能指符号间的差异,即语言创造了意义。结构主义在文学领域的主要表现是运用语言学理论去研究文学问题,而罗兰·巴特的思想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索绪尔与结构主义思想的影响。巴特也认为,文学不是关于人类感情的科学,主体的话语起不到决定性作用;文学是关于人类语言的科学,其中代表着历史传统和法则的语法才是文学的关键。因此,巴特说:“写作再也不能像古典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叫做记录、标示、表达、描写的‘操作’,而恰恰像语言学家说到牛津哲学时说的‘一个表演性的罕见的语言形式’。”可以看出,与传统的作者中心论不同,作者的地位被移到了语言系统之后,他不再是作品的主人,语言才是文学作品的创造者。
从作者与文本的关系来看,“文本是来自文化的无数中心的引语构成的交织物”。文本由能指构成,同样地,作者也就不是文本的主人。再者,文本是一个多维的空间,如果一定要给文本安插一个作者,就是给了文本一个固定的所指,从而限制了能指的延伸、封闭了文本意义的开放性,同时也抹杀了读者的阐释自由。所以,巴特拒绝把意义固定化,主张在构成文本或理解文本时,都应该“谋杀”作者,“要给写作以未来,就必须推翻这个神话:读者的诞生必须以作者的死亡为代价”。巴特在此直接宣布了作者的“死亡”。
……巴特“谋杀”了作者之后,作者便正式“离场”,随之换来的是读者的诞生。“文本由多重写作构成,来自许多文化,进入会话、模仿、争执等相互关系。这种多重性集中于一个地方,这个地方就是读者,而不是迄今所说的,是作者。”在传统的作者理论中,作者是作品的源泉,文学诠释都是从作者的原意中进行挖掘,但巴特构建了新的读者来代替作者在写作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认为读者才是构成写作的所有引文的空间。如果作者真的被“谋杀”了,那么,居于主体地位的读者获得了怎样的自由呢?一方面,作者的“死亡”彻底解放了读者。传统的文学阅读活动需要把握作者的原意、文本的主旨,但现在作者已销声匿迹,那读者就可以不用考虑作品的原意、文本的逻辑性等要素,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趣味来解读文本并任意阐释。
——摘自陈银珠《从“作者之死”到“作者回归”——对罗兰·巴特作者理论的思考》,《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虽然研究者对教育公平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均认为要想彻底地认识教育公平,先要了解“公平”及其相近的平等、公正等相关概念,然后才能更好地认识教育公平。因此,许多研究者都是先从公平这一概念入手,然后辨析公平与公正、正义等概念的区别,最后再分析教育公平及类似概念,从而理解教育公平。
研究者们通过对中西方社会文化中公平概念的思想史梳理和词源学追溯,对该概念有了进一步认识。比如,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曾痛斥当时的社会状况是贵族统治和奴役普通人。梭伦(Solon)则积极地提出要进行改革。在梭伦看来,“公平就是要做到在穷人和富人之间不偏不倚”。亚里士多德则区分了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前者是指城邦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后者则侧重于自然法意义上的公平。古罗马的先贤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曾指出:“公平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则认为,公平即为一种习惯。
而在中国,自古以来,人们就非常重视和讲究公平,如“公者必正”“公则万事平”。学者们还援引了相关词典的解释。例如,《伦理学大辞典》指出,公平“既是个法学概念,也是个道德范畴。作为道德范畴,公平同正义、公道、公正等道德范畴含义相近。从一般意义上说,公平着重指待人处事中合情合理的态度,即合乎人的正当感情和道义之理,是侧重调解人们交往关系的一种行为准则”。《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更为详细地提出,公平是“经济学、法律学和伦理学的重要范畴”。《现代汉语常用词词典》的解释是,公平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新华汉语词典》的解释与之类似,“处理事情没有偏私”即为公平。我们今天所说的公平,既可以指道德公平,具体体现在道德规范、道德行为、道德品质、道德意识等方面,也可以指经济公平,具体体现为有限的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合理分配与合理享有,还可以指制度公平、经济公平、政治公平等其他方面。
就平等而言,它的意涵非常清晰,即无差别、相等、相同、等同、同一等。当然,也有部分学者指出,平等这一概念更侧重于政治(政治哲学)意味,而且其概念意涵在不同的时代、地区、国家也不同。当我们提及平等时,不是指所有的方面,如个体的体质和体力、智力等,而是突出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职业等。当然,平等与公平既有一定的联系,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平等是公平的载体,公平是对某事物是否平等的一种价值判断……区别在于,公平是一种质的特性,而平等是一种量的特性。
就公正这个概念来说,它更具伦理学的味道,一般可以理解为公平正直、无偏私,也有认识将其释为公平和正义。汉班固在《白虎通义》中也提出过“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在英文的表述中,公正即justice,然而这个词还可以译为正义。
……研究者们指出,只有将教育公平与这些相近概念进行辨析、厘清,才能够更好地认识教育公平。首先,就教育公平与教育(机会)均等的关系来看,前者与后者不相同,前者所囊括的范围明显大于后者,即教育公平除了包含教育机会均等外,还包括教育权利平等
其次,就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的关系来看,前者也明显大于后者。教育平等更侧重权利层面,强调受教育者能够拥有同样的、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因此,并不涉及价值层面的判断,而教育公平则是一种价值判断,除了涉及到法律意义上的受教育权以外,还包括经济学意义上的教育资源及其分配等内容。就这个意义来说,教育平等是教育公平的题中应有正义,是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就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关系来看,其实是公平与效率这一社会问题在教育中的进一步延伸,但目前教育学界对这一关系各有说辞,教育公平优先论和教育效率论两种观点争论不休。前者主张“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后者则相反。此外,也有持折中论(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并重)的学者认为,并不一定非得在二者中选择其一,鱼与熊掌可兼得,效率与公平互构、互释、互促。
——摘自柯文涛《什么是“教育公平”:元研究的视角》,《上海教育科研》202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