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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权制度改革的财富结构变迁与“湿地”生态实现路径

2023-04-05伍中信祝子丽伍会之

财贸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湿地财产性产权

伍中信 祝子丽 伍会之

(1.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79;2.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中等收入人群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是构筑“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基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中低产群体财产性收入成为破解我国财富两极分化困境的必要手段。只有将社会财富共享于广大人民群众,扩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才能构建出稳定合理的财富分布结构,维持财富生态的多样化,形成财富“湿地”。而让中产群体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关键在于产权问题,财富分配关系与产权关系具有内在关联性。

马克思财富理论和劳动价值论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视角论述了财富创造与社会进步的关系,强调劳动时间和技术发展的重要作用(刘荣军,2006)。贾俊雪(2019)、李建军等(2019)、李清彬(2019)均从效率与公平视角论证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影响因素与制度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居民收入不平等和贫富差距研究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相关研究多基于现实因素分析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并论证收入不平等的形成逻辑与经济后果。其中,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伍中信 等,2019)、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王一鸣,2020)、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周浩波,2020)、加大公共产品投入(何翔,2021)、减贫治理(黄征学 等,2021)等观点成为主流,但现有研究较少从社会产权结构去分析收入分配问题,对财富分配格局缺少系统的脉络梳理。鉴于此,本文基于产权制度变迁视角,从财产性收入、隐性贫困与财富“湿地”之间的内生关系着手,深入梳理产权制度变革中的财富生态演进历程,并提出构建我国财富“湿地”生态的实现路径和具体措施。

本文首先分析财富生态的内涵与形成机理,论述具有保值增值功能的财产性收入对居民财富积累的重要性,增加社会大众的财产性收入有助于中等收入群体提质扩容,从而形成财富“湿地”生态。其次,梳理我国产权制度中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明晰界定,从产权共有和共享化的改革历程,阐释此过程对我国居民财富生态结构的重要影响;再次,梳理我国财富分配结构形成和变迁历程,从多维视角深入剖析产权界定与共享过程中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变化,验证了我国建立财富“湿地”生态的目标。最后,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入手,设计财富“湿地”生态实现路径。

一、财富生态的内涵与形成机理

生态(Eco-)一词通常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况以及与其他生物、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持生态系统稳定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及其关系的稳定性,依共生而共治,形成不同生态结构的有机互依样态(王雪梅 等,2020)。财富是人类需求多样性的反映(马克思,1995),其合理创造和均衡分配是实现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作为人文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富生态是指不同财富创造方式、财富主体、财富数量、财富生产环境和分配方式等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与其他生态系统一样,财富生态需要充分维持多样化的生态结构,保持财富主体的多样性,缩小贫富差距,形成资源分配均衡的良性财富生态环境。

(一)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财富生态发展的有效途径

孟子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恒产者,田里树畜,民则恃以长养其生者也。有土地、田园、房屋等固定产业的人会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恒产即家庭财富。财富是一个广义概念,有价值的事物均可称之为财富,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财富首先是使用价值,诸多不可辨认的资源也是财富;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可以实时转化,财富更多表现为交换价值。与财富概念相关的是财产,主要涉及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等物质财富,关注事物的交换价值和产权关系。财富与财产均为静态的概念,是居民某一时点拥有资源的总和。而财产性收入则是一个动态概念,是居民使用其财产权利获得的利息、红利、租金、专利使用收益等具有产权性质的收入,即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通过产权契约、金融票据等形式将财富资本化的所得。

财产性收入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收入在抵扣支出后存在储蓄性结余,或者劳动报酬覆盖劳动成本后仍具备拥有财产的可能性;二是作为收入来源的财产具有增值保值的资本性功能,能作为生产(消费)要素参与社会财富创造,其产权所有者则根据贡献参与收益分配,可持续地获取财产性收入。可见,财产性收入本身即为居民财富拥有量的集中体现,更是财富增加的重要指标。“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应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增加居民财产数额,丰富获取收益的财产种类;二是扩大财产享有的主体范围,扩展中产群体数量,确保越来越多的居民享有财产权利;三是缩小居民之间的财产差距,抑制财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前两者是居民财富总量持续增长的基础,后者则是形成财富“湿地”、维持财富生态平衡的保障。因此,为推进良性财富生态系统的形成,以财产性收入作为切入口,在设计收入分配格局时,适度增加中产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形成以财富湿地为特征的财富生态系统。

(二)财富生态文明的实现需要扩大财富“湿地”

财富理论着眼于解决国民财富的各种源泉和充分涌流问题,其最终目的是形成良好的财富生态(洪银兴 等,2009)。湿地是介于水生和陆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是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物质结构平衡、能量循环和自动调节能力的重要形态。若将财产性收入比为水,那么财富“湿地”代表的就是财富分配的一种均衡化,通过制度约束和政策指引,将“水”储存于“湿地”之中,即将财富分散于多数人之手,形成适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财富生态系统。当多数群体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时,即可认为形成了财富“湿地”生态结构,且“湿地”面积随着财富主体人数及其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持续扩大。

(三)增加中产群体财产性收入是形成财富“湿地”的实现路径

财产性收入具有保值增值功能和湿地效应,有利于培育中产群体规模。一方面,中产群体是维持财富生态平衡的生力军。随着我国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中低收入者将享有更多的改革红利,中产群体将持续扩大。通过产权制度变革和收入分配改革,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形成财产性收入的正态分布,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另一方面,增加财产性收入是预防隐性贫困的有效手段。目前关于隐性贫困的研究,多关注政策尚未惠及、具有较大隐匿性的城市低收入人群,包括农民工、高校学生、老弱病残家庭、妇女等(赵艳霞 等,2018),本文所涉及的隐性贫困是指个人或家庭的财富创造能力和可持续性低于社会公认水平,未来可能出现无法维持自身(或家庭)生存需求状况的贫困,主要从财产性收入和总收入两个方面进行衡量,隐性贫困人群指总收入高于显性贫困,但财产性收入较低的人群。不同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货币性收入需与居民消费水平综合考虑,高收入高消费人群仍可能面临贫困危机。财产性收入与“财产”关联,是居民将其货币性收入购置房产、金融资产、小汽车等财产,并将其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市场,出让财产使用权获得租金、股息等财产性收入,从而形成稳定和可持续的收入来源。目前,财产性收入尚未成为中产群体发展致富的重要保障,这也是中产群体存在“隐性贫困”的重要原因。因此,增加中产群体财产性收入是消除隐性贫困、扩大财富“湿地”、实现财富生态文明的重要路径。

二、产权制度改革对财富生态演进的作用机理

改到深处是产权,产权制度改革从财富总量(做“蛋糕”)和财富结构(切“蛋糕”)两方面影响财富生态的形成。一方面,产权关系不同会带来资源配置方式的差异,形成生产积极性和生产内驱力,影响生产效率和财富总量的增加。另一方面,财富分配的核心问题即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财富的直接分配主要由市场决定,而市场经济即为产权经济,其资源分配结果受到初始资源禀赋的影响,容易造成贫富不均的现象,此时需要政府发挥“守夜人”角色予以干预,进行财富的间接分配。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构,能直接制定宏观层面的收入分配政策,并通过所有制性质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整收入分配结构。

(一)私有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保护是财富价值创造的基本要求

相比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具有经济物品排他性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排他性权利的确立能有效提高社会的净财富总量。私有产权在有限理性支配下做出私人财富最大化的资源决策安排,积累自身财富量,具有较强的财富创造效率。但私有产权默认了产权主体在初始资源禀赋上的差异,这种初始禀赋直接影响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在资源分配零和博弈的情形下,可能导致财富的两极分化。而公有产权则可通过非排他的公共财产权利进行收益和机会的二次分配,缩小因初始资源禀赋不同而带来的贫富差距,扩大财富“湿地”主体范围。譬如乡村产业振兴,即将具有公有产权属性的财政资源所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至当地农民,通过农业供应链发展,增强其资本积累能力,形成产权清晰的私人财富(Shen et al.,2018)。可见,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都是建立财富生态系统的基本产权权属,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达成财富创造效率与分配公平之间的均衡。

(二)产权分割与流动有助于做大和分好社会财富“蛋糕”

产权具有可分割、可分离和可转让等属性,同一商品的不同权利可分配至不同个体,可独立流动和交换。一方面,产权权能的可分离与流动能实现要素市场配置的专业化,使稀缺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当商品产权分离、形成多项独立的产权束且能自由流动时,产权主体的收益方式会更加多样化,能促进社会分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协同创新能力和财富创造能力,提高要素生产率和交换价值,做大社会财富“蛋糕”。另一方面,产权权利束的分化和流动能形成混合产权和共有产权,是分好财富“蛋糕”的前提。产权的稀释和自由流动将一项资产的收益权利分散于不同个体,使其形成相关的财产性收入,意味着将有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和分享财产权利,能有效缩小贫富差距,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扩展中产群体数量提供了赋权保障。

三、产权改革进程中的财富分配结构变迁

纵观我国40年的改革开放历程,财权逐步向更为微观的产权主体转化,通过资产权属的流动和分享,逐步实现财富的分享,进而形成财富“湿地”。梳理财富生态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一直朝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扩大财富分配主体范围等目标迈进,收入分配政策也由“先富论”向“共富论”再到“共享论”转变(王朝明 等,2019)。第一,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分配层面,通过分权加大地方公共服务投入、明确央地财权事权划分、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为强化地方政府公共资源配置、形成社会公共财富提供财力支撑;第二,实体经济发展层面,通过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战略等,推动我国民营资本发展,实现“藏富于民”目标;第三,收入分配层面,通过建立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创新和多元化资本要素供给方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国家战略实现收入分配均衡、中产群体扩容提质;第四,城乡二元结构方面,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乡村振兴等政策有效促进劳动要素、技术要素和农村土地的资本化程度,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结构变迁:集权向分权转变

财政集权与分权程度对社会财富创造影响巨大。集权模式下,中央政府拥有绝对的财权,经济调控能力和财富再分配职能得以有效发挥,能集中力量干大事,有利于公共服务规模经济的发展,实现现代政府对财富的虹吸效应,但也会形成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现象,加大纵向间的财政能力差异。而分权模式则能形成财富的“正反馈”效应,地方政府拥有足够的财力和自主性,将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入通过教卫文体科、社会保障、城镇化建设等公共服务投入回馈给当地居民,带来社会财富增加(Ma et al.,2018)。不过财政分权难以保证财政政策的全局把控,易造成地方“内部人控制”问题,加大财政监管成本。

我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演变历经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分灶吃饭”—分税制改革—国地税合并—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过程。新中国建立后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夕,为满足计划经济时代统筹的财力需要,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财政统收统支模式,地方生产积极性有待提高。1980—1994年改革开放春风激发了基层经济主体的发展活力,为促进地方政府组织生产的积极性,央地财政关系也由“一灶吃饭”转变为“分灶吃饭”,通过划分收支范围和税种,实行分级包干、自求平衡的财税体制,逐渐形成“强地方、弱中央”的财政格局,中央调控能力渐弱。为改变这一困局,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分设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配以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税系统,从而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提高“两个比重”。至此,中央财政再分配和区域协调能力得到有效加强,财权再次集中。而在2012—2016年间持续推进的“营改增”试点改革,被视为又一项集权改革。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被提上日程。2018年国地税在分家24年后又迎来了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央地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旨在降低税收管理与遵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姚东旻 等,2017)。

可见,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历经“集权→分权→集权”的螺旋式上升循环演进过程,由最开始的绝对集权,到基于税收共享的相对集权,再到税收结构性改革中的地方税种培育和明确事权支出责任的制度安排,试图构建一种权责明晰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财富价值创造的最大化和均衡化。随着我国市场化运作和分享经济的推进,必须加大财政分权程度、扩大地方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中的作用。因此,在保证中央政府区域调控能力的前提下,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的财政分权制将是未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旋律(贾康 等,2016),地方政府将拥有更多的财力和自主权,以支持地方性的公共服务,将财政收入用之于民,形成社会财富。

(二)国企与民企的财富结构变迁:“国富”向“民富”迈进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2003—2012年我国开始了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和股权分置改革。通过资本市场的同步改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推动国有股和法人股自由流通,从而有效实施国有股减持战略。国有股减持的实质是让产权明晰的民营企业、国企管理层和员工通过市场化方式拥有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在公司层面形成多元化产权的治理结构,实行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机制,弱化现存的国有股内部产权主体虚位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保护企业的产权结构和财产收益。在此期间,我国保护和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营企业的产权结构也开始多元化,利益相关者网络日趋复杂,累积资本也持续扩张,市场地位空前提升,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逐渐成为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

2013年至今分类分层加速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员工持股、公开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混改方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形成股权制衡,促进国企经营决策市场化。2020年6月深改委发布《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竞争领域率先推出优先股,建立健全员工持股制度。并配以供给侧改革,优化资源供给结构,实现资本、制度、创新等要素向民营企业倾斜,并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以高科技产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迅猛发展,民营企业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同时,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和PPP模式,放宽行业和领域准入机制,在诸多以往属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领域实行市场化改革,引入社会资本,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和充满活力的营商环境,真正实现“藏富于民”。可见,国有企业改革历程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过程,围绕明晰公有产权和保护私有产权这一目标推进,是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同一市场环境进行平等竞争、从“国富”向“民富”迈进的历程,更是引导民营企业价值创造、实现其产权主体多元化、财产收益分散化的重要阶段,数量众多的民营企业及其庞大的多元相关群体将成为新时期财富湿地生态的构成要素。

(三)国家与居民的财富结构变迁:中等收入群体扩容提质

相比财富创造,社会更为关注财富分配问题,具体包括国家与居民、居民与居民之间的财富分配。国家与居民之间的财富分配可用财政收入与GDP之比来反映,自2015年起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说明政府在GDP中的分配份额持续降低,而企业和居民的分配份额相对提升。居民与居民之间的财富配置方面,2020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68(1)资料来源:2021年《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超0.4的警戒线。党中央高度重视我国社会财富分配问题,将其作为国家战略持续推进。早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即提出了以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发展战略,设置了“提高三个比重”的改革目标。2016—201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6.5%(2)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gov.cn/ztjc/zthd/dsxxjy/fzcj/202108/t20210826_1821135.html。,中等收入群体由2010年的1亿多人增加到2019年的4亿多人(3)资料来源:光明网https://m.gmw.cn/2020-10/31/content_1301745232.htm?source=sohu。。 “十四五”发展规划更是以促进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为重要目标,争取用15年时间实现中等收入群体翻番,由现在的4亿人扩大到8亿人,到2035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将达到44.3%,真正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群体扩容提质。

在扩容提质的效果上,一方面,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成效显著。目前我国在财富初次分配领域,一是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健全财产处置、征收、产权纠纷等政策,营造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保护各种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创造的财产分配权利。二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让投资者花自己的钱,为高投入、低产出买单,进而谨慎投资,有效解决中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供给不足等供给侧结构性失衡问题。三是推行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众筹平台、共享经济等发展战略。我国渐进式地通过直接税杠杆效应和法律制度、产业政策等调整财富创造结构,扩大技术要素在市场财富分配中的份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形成更多的资本要素拥有者参与财富分配,扩展中产群体范围,有效实现“藏富于民”。

另一方面,税收和支出工具协调发力。以市场为主体的财富初次分配重点解决效率问题,能者多劳、多劳多得、有产权者得之。政府主要通过税收工具和支出工具对财富进行再分配,有效解决整个社会或某一群体的突出或长远问题,维护财富分配公平,缩小财富差距。一是税收工具,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等方面。个税模式正式由分类制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税制,综合范围和程度持续扩大,最大程度地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水平,个税改革所具备的提低扩中抑高、防抑两极分化的财富再分配功能也将逐步凸显(赵艾凤 等,2020)。与此同时,房产税的开征也能通过增加房产持有成本,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囤房投机行为,放缓房价上涨速度,提高中低收入人群拥有房产、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可能性,达成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二是支出工具,表现为应对社会福利不平等的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策略,持续加大基本民生、公共事业、公益基础性服务支出规模,逐步实现国家财富向社会财富转移,进而缓解地区和城乡差异、降低不同群体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不平等,推进财富生态良性发展。

(四)城乡财富结构变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

2020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仅占其全部收入的2.44%(4)资料来源:2021年《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财产性收入差距成为城乡居民贫富分化的重要原因。不仅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水平和相对比重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且财产性收入来源也相对较少。受限于资产规模、市场环境、专业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地处偏远地区的广大农村居民通常只有银行储蓄利息这一财产性收入来源。为改变这一状况,国家通过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多重措施,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财产权利,持续增加其财产性收入渠道。

一方面,通过优化农村土地产权配置,增加宅基地增值收益。随着我国农耕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工作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赋予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抵押、担保权能,并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村居民房屋使用权,将农村居民的土地权利由直接支配权转变为土地收益权,极大扩展农村居民的资本收益渠道,是增加其财产性收入和财富积累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通过产权合作模式多元化,增加股权收益。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我国在财政衔接资金投入等外源推动的基础上逐渐实现农村地区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探索政府、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电商平台、科技公司、农户等不同经济主体的合作组合模式,最大限度激发农村地区产业链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达成“授人以渔”的产业振兴目标。目前我国农业产业链合作模式可归纳为两种:一是市场模式(企业-农户模式),这一模式衍生出“公司+基地”、“公司+基地+农户”、“市场+合作社+农户”等具体形态,表现为政府引导开展企业帮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地区经济建设。二是行政模式(政府-农户模式),各级政府通过政策供给、财政扶持和资源倾斜,给予农户各种农业种植经费补助和平台建设,并且所有政府部门、国企和事业单位均参与定点帮扶行动,全面覆盖所有县、乡、村。不管是自发还是政府引导下的股权投资,都能为农村居民带来稳定的股利分配收益。

可以发现,改革开放40年以来党中央所做出的农村发展战略围绕明晰产权、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扩大中产群体范围的目标前进。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社会整体财富结构也处于持续演进和转型之中,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ISEI图形所显示的“倒丁字型结构”(农村居民基数大,在下方形成长长的“一”),到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的“土字型结构”(农村居民人数减少,上方中产群体的“一”骤增,但城乡差距仍较大),再到现在或未来预期形成的以“财富湿地”为主的“橄榄型结构”,生动地体现了我国财富结构的转变,这与我国财富生态建设的目标和路径相一致。

四、基于产权制度改革的财富湿地生态实现路径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和财富“湿地”生态文明的制度导向。但是,在具体落实方面尚存在较大困难,需要进一步明确财富“湿地”生态的实现路径,从群体人数最多、最需要扶持和发展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入手,通过合理界定中产群体划定标准、持续推进就业优先战略、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构建“产权链+供应链”共享平台等措施,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实现乡村振兴和财富分享,扩展中产群体数量,逐步发展成为以财富湿地为特征的财富生态模式。

(一)将财产性收入水平纳入中产群体界定标准

中产群体财富拥有量、财产结构和变化趋势是决定我国财富生态文明的主要方向标。需要在对中等收入群体合理界定和具体量化的基础上,准确分析其数量规模和财富特征,抓准相关政策的实施对象范围,有效提升我国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一是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需充分考量其财产性收入状况。目前对中产群体的判定标准有绝对收入标准、相对收入标准、复合标准等方法,不管是哪种方法,其收入的测算均认定为总收入,没有考虑收入结构。结合前文有关财产性收入与财富湿地关系的论述,中产群体应在考虑总收入水平的同时,充分考虑其财产性收入的总量和发展状况,即其“中产”应为财产性收入的“中产”。二是对中等收入人群的规模进行合理测度。一方面,要提升我国社会群体划分的国际可比性,动态反映全球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变动的新趋势,需要借鉴国际测度标准,以全球中位数收入水平为基准,设置中产群体收入水平的划档划线标准;另一方面,应从收入分布结构来设置测度指标,即设置总收入水平、财产性收入水平、财产性收入占比三方面的综合量化指标体系。三是重点关注现有中产者中的隐性贫困群体。若将财产性收入状况纳入中产群体的考量范围,则那些总收入水平高但财产性收入低(即隐性贫困)的人群将降为低收入群体。财产性收入的缺失将致使其财富增长极具“脆弱性”,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应首先着力于此类人群,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确保其通过财产性收入的增加,稳定列入中产群体。

(二)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行,旨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力量,催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扩容中产群体数量及其财产性收入。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放大中小微企业这一市场主体的创新力量和财富聚集能力,使之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拥有者。一是持续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现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了人才、知识、信息等创新要素的供给力度,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执行更是护航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但中小微企业的营商环境仍不容乐观,特别是融资环境尚未明显改善,需要政府通过高新区(园区)的针对性融资政策支持其创新创业活动,并为产业集群融资活动提供制度保障,具体可通过构建集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集群信用担保机制、构建集群风险投融资体系等措施降低捆绑风险,构建中小微企业集群增信机制。二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混合所有制改革导致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单一产权与共有产权、原始产权与派生产权之间存在诸多的产权归属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各种产权界定规则和法律,对不同权利进行合理界定,明确产权关系。特别是对兼具公权和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应进一步加强对协同创新环境下技术秘密的保护,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与创业的产权诉求。三是强化新信息技术的应用。大智移云物区等新兴前沿技术的发展,为资源供需多方之间搭建了便捷的信息共享平台,大幅改变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格局。目前我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发展尚处于基础层面,还未实现应用层面的广泛拓展,特别是信用数据库建设、垂直行业应用、中小微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面尚显不足。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各领域应用的治理、监管和标准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信息共享与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为中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群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降低其信息获取成本,扩展其财产性收入渠道。

(三)持续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目前“三权分置”已基本形成土地集体所有权、成员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框架。农村土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在法律上赋予经营者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的耕作权利,能有效提升农村居民的土地收益权,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制度基础。农村宅基地和农用地作为农村居民拥有的主要财产,其产权优化配置能有效推进科学城镇化进程,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以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实现城乡“双赢”发展。一是明确土地产权分层归属和结构优化配置。宅基地和农用地所有权应始终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户,而农户不限于农村集体内部成员,也可扩展到农村集体以外的成员;农村宅基地和农用地既可为单一产权,也可为共有产权;农户既可将宅基地和农用地低于50%的使用权以资产化形式入股,又可将这部分使用权转让给集体内部成员或集体外部成员。转让后宅基地和农用地管理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户根据参股比例获取红利或使用权转让收益。二是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管理机制。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价格评估制度。在充分考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正常收益损失、潜在收益损失、间接收益损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准地价,形成价格调整机制。另一方面要构建土地流转信息中心,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通过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所和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中心,形成市、县、乡三级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信息沟通、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处理等一系列服务。此外,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选择和创新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通过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及其权责,确定流转后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管理等方式,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政策。

(四)基于产权链和供应链构建“政府+企业+农户+电商平台”股权共享模式

十四五规划期间我国贫困问题将由绝对贫困过渡至相对贫困,隐性贫困和精神贫困也将成为乡村振兴战略重心。必须坚持以持续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为目标的乡村振兴战略,力图将我国农村人口全面纳入中产收入群体,形成财富湿地,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目标。一方面大力推进产业振兴PPP模式(政府-农户-企业合作模式)。要将居民收入增长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以财政衔接资金、涉农资金等为引导,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另一方面构建基于“产权链+供应链”的共享经济综合平台。现行产业振兴模式仍以帮扶责任为纽带,存在产权关系弱化、帮扶存在“保鲜期”、缺少连续性等现象,其形成原因主要是农户与帮扶方之间没有建立产权关系,没有形成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因此,应立足于利益共享和诚信经营理念,在剖析三权分置改革后农村土地权能变迁的基础上,强化现有“企业+基地+农户”股份合作模式的产权纽带,构建“企业+政府+电商平台+农户”的股权分享模式。政府、农户、企业、电商平台可分别以财政资金、涉农资金、自有资金、土地、房产、农产品期权、人力资本、技术等方式入股,形成长效利益联结和共享机制。并建立以产权链为基础的农产品供应链系统,把电商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实施捆绑式经营,进而打通产权链和供应链两条渠道,发展农村共享金融服务,持续性增加农户的财产性收入,使其向中产群体迈进,扩展我国财富湿地范围。

五、研究结论

目前收入不平等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重要经济社会问题之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中低产群体财产性收入成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途径。通过剖析财富生态的内涵和形成机理,认为良性的财富生态应表现出“湿地”特征,呈现“橄榄型”社会结构,而增加中产群体财产性收入是形成财富“湿地”的重要途径。只有深入分析财富生态发展的产权逻辑,认识到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保护、分割与共享对社会财富创造与分配的作用,才能明确政府、企业、居民等不同群体产权主体的财富分配关系。因此,需要在现有战略指导上,从群体人数最多、最需要扶持和发展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入手,通过合理界定中产群体划定标准、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构建“产权链+供应链”共享平台等措施,逐步形成基于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财富“湿地”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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