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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2023-04-05段海强

法制博览 2023年6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审理借款

段海强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民间借贷,即为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相互间开展金融融通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由此也引发了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法可依”“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开展案件审判的前提基础,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最核心的问题在于通过举证查明事实。从人情社会的角度看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大多发生于亲友、同事、同学等熟人之间,由于碍于情面及其他因素考虑,借贷时很多仅作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具体协议;有的尽管有协议但未作明确详细的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难以提供有力证据。虽然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一些事实的认定提供了审判依据,然而其对有关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条文内容的规定不够明确,在不同法院对条文内容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会一定程度上降低借贷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进一步致使出现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并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结果不统一的现象。

一、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概述

(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举证责任含义的界定,主要可从行为责任学说、危险负担学说、双重含义学说等方面理论入手。其中,在行为责任学说看来,举证责任指的是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只负责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倘若不属于免证事实,则当事人即要提供证据。这一观点属于是一种诉讼行为,旨在确定由哪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若是双方当事人都举证,则举证责任将会来回转移;危险负担学说提出,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事实经审理难以查明真伪时,则担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审判的责任。这一学说将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与举证责任进行了有效结合,要求在当事人举证不能或无法证明事实真伪时,即要担负不利于自身的审判结果,这同时也为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情况提供了审判依据[1];双重含义学说认为,举证责任包含行为上的举证责任、结果上的举证责任双层含义,并且认为行为举证责任能够来回转移,结果举证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预先设定,在案件难以查清真伪时方可适用。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作为举证责任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学界对举证责任分配含义的界定一直存在有多种不同的说法,且主要涉及有事实分类学说、要件分类学说以及盖然性学说等学说。其中,事实分类学说讲究在所需证明事实的性质的基础上,开展举证责任分配。这里的事实的性质主要为积极事实、消极事实、外界事实及内界事实。消极事实无需对事实予以举证,积极事实则需要对事实予以举证。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一方可出具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对借贷关系予以证明,但被告一方不承认存在借贷行为,则原告要作进一步的举证。要件分类学说则将法律要件视为基础,以开展举证责任分配。也就是倘若认为权利存在,则便对此予以举证;而倘若不认为权利存在,则同样要做出相应举证。要件分类学说对法律进行了发生、消灭以排除的划分,法院可依照事实以判定属于哪种类型,最后结合法律分类以开展举证责任分配。这一学说缺乏对立法宗旨、内容的有效重视,进而不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在盖然性学说看来,举证责任分配应当建立在事实的盖然性基础上,即倘若事实真伪难辨,则应结合生活常理逻辑来进行裁判,相较于低概率,高概率更具说服力、可信度,盖然性低则应进行举证。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若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举证符合标准与否,是影响法院审判或坚定或动摇的关键因素。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难点

(一)借贷主体关系复杂化

从人情社会的角度分析,民间借贷大多发生于亲友、同事、同学等熟人之间,由于碍于情面,借贷时通常仅作口头约定,由于缺乏证据固定环节,为今后可能引发的纠纷埋下隐患。例如,有的当事人不承认存在借贷关系,有的当事人明明收到了全部还款但只说收到了一部分,更有甚者原本只是两方的借贷关系,因为双方在这一借贷关系之外还存在其他借贷关系,进而形成了多方的借贷关系,造成不单单是借贷内容的变化,连借贷主体也发生了转变[2]。借贷主体关系复杂化为法院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进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效果。另外,由于民间借贷缺乏足够完善细致的法律法规,使得不同地区法院可能仍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做出不同程度的变通,进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影响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二)借贷事实不确定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不断增多,一些借贷双方为规避法律管制,或赚取高额利息等目的,往往以签订其他名义的合同以完成借贷行为,由此让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合同性质与形式不相符的情况。例如,较为常见的即为利用房地买卖的名义以掩盖民间借贷的本质,抑或利用借款合同形式进行房地买卖。唯有对合同双方所担负的义务予以判定,方可有效评定合同实质上属于是借款还是房地买卖。而因为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约定并不完善,所以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便必须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以裁判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因而,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中,必须要开展好举证责任分配工作,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基本法律关系等予以判定。由此也表明了,审判主体提升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有效重视,对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判决尺度的统一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关键证据不充分

民间借贷的资金多以民间闲散资金为主,借贷主体通常为亲友、同事、同学等熟人之间。由于借贷主体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复杂性,使得借贷行为通常于私人渠道完成,并出于情面很多只作口头借贷约定,并不会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借贷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会出现缺乏关键证据的情况,使得当事人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法院通常会依照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力的强弱,以审理案件事实。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针对大部分民事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会尽可能通过调解的途径以完成结案,仅有小部分案件要经由审判结果。这实质上是为了尽可能降低由于关键证据不充分,而影响对案件的审判,有效规避贷款人因无法举证或者举证负担过重面临的损失,进而一定程度上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完善对策

(一)提升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性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仍较为缺失,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也缺乏配套完善的法律法规。鉴于此,应立足于实际,对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整理优化,建立起不同法律法规内容之间的协调关系,基于此建立一套面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法规,以实现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为审判机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法律准绳,在借贷事实难以辨别时,对当事人举证责任予以合理分配。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规定中,应对民间借贷定义、具体适用范围等相关内容进行翔实推定,同时对民间借贷、民间投资概念进行有效区分,进一步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推动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序健康发展[3]。

(二)有效发挥司法解释作用

法院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倘若法律出具有相关条文规定,则法院应率先遵照条文规定,以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倘若在审理实践中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抑或条文规定模棱两可,则可利用法律解释的方式,以为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指导,使法律规定不足得到有效弥补。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责任仅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为让法律条文变得更具操作性,应有效发挥司法解释作用。历经长期的实践探索,通过对国外成功发展经验的学习吸纳,以及对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民事审判经验的不断总结积累,我国施行了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间借贷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有力指导[4]。司法解释规定内容凭借具象化、高度可操作性等优势,在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的情形下,可为法院审判案件提供必要依据。现阶段,我国尚未颁布“证据法”、民间借贷配套法律规范,为保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广泛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相关部门理应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效发挥司法解释作用。

(三)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法律要件事实

首先,明确借贷关系事实。对于借贷关系事实的明确,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借贷双方基于信任关系建立借贷关系,在此过程,应尽量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以此规避将来可能引发纠纷的风险。对于涉及较大数额的借贷活动,应尽可能通过汇款、转账等移动支付方式以完成交付,进而留下借贷交付证据痕迹。因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重中之重在于证明借贷行为已实际完成,倘若无法提供借款交付证明,则难以明确借贷关系事实。而移动支付方式有助于保留证据,在发生借贷纠纷后,提供书面借贷合同及借款交付证明,即可明确借贷关系事实。另外,在借贷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可能做到规范严谨,包括对合同签订方式、借款交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有效防范借贷纠纷的发生;其次,明确借款履行事实。对于借款履行事实的明确,一条有效途径即为要求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履行情况。基于此,借款双方在建立借贷关系时,倘若可有效规范合同形式、借款方式、履行方式等,即可实现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规制,并促进当事人留存借款履行证据,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也就是在借贷事实难以辨别时,借款履行的证据可为法院裁判案件事实提供有力依据。鉴于此,借贷当事人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应有意识采集留存借款履行的相关证据,以此防止在引发借贷纠纷后因证据缺失,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5]。

(四)合理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通常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鉴于民间借贷合同有着高度的实践性,借贷当事人要产生借贷合意从而签订借贷合同,同时借贷交付完成后借贷合同方可成立。所以在案件审理实践中,当事人只是通过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过程中,应对借据真伪、借款交付情况等予以审查,进而裁判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与否、借贷行为合法与否等情况。倘若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只有借据,并提出借款交付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的,同时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事实,但无法提供实质证据进行正面证明,与此期间,法院基于对借贷行为、交付方式、当事人经济水平、工作性质、双方关系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得出当事人交付借款存在高度盖然性,则能裁判借贷事实存在[6]。而倘若当事人无法提供书面凭证,但提供的汇款、转账等相关证据可证明贷款事实存在,同时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事实,并可进行可靠说明,当事人又难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则法院可裁判借贷事实不存在。另外,为实现对高度盖然性规则的有效限制,在审理实践中,法院应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再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及利用案件审理实践经验,最终实现对高度盖然性规则的合理运用。

四、结束语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对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分析,切实统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使用规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平正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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