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遭受工伤怎么办?
2023-04-05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案例详情
田某国于2013 年4 月25 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监理师。公司仅于2014 年2 月至2014 年5 月、2018 年2 月至2018 年6 月期间为田某国缴纳工伤保险。2017 年3 月16 日,田某国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田某国与交通事故第三人张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良乡大队认定为事故同等责任。田某国未向张某要求交通事故赔偿责任。2018 年1 月30 日,田某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8 年3 月30 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认定为工伤。2018 年8 月10日,田某国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经工伤认定后依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田某国缴纳工伤保险费,田某国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该用人单位也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在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