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模式对比
2023-03-30郭艳,庆凌,关怀
郭 艳,庆 凌,关 怀
(1.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河南 郑州 450018;2.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 郑州 450014)
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更迭,行业发展迅猛。中美两国在医疗器械上市前准入及上市后监管模式上同中存异。本研究中比较了两国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管模式,旨在为我国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管提供新思路。现报道如下。
1 美国医疗器械监管概况
1.1 组织机构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隶属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HHS),是美国唯一的医疗器械管理(行政)机构,其基本职责是帮助安全有效的产品尽快上市,并继续监测其上市后的安全性,以促进和保护公众健康。FDA 由生物制剂评估研究中心(CBER)、设备与放射健康中心(CDRH)、药物评价研究中心(CDER)、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FSAN)、烟草制品中心(CTP)、兽医中心(CVM)、国家毒理学研究中心(NCTR)、法规事务办公室(ORA)和业务厅(OO)组成[1],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CDRH负责。
根据FDA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流程,CDRH通过制订并实施上市前审批和上市后监测计划,使医疗器械从设计、上市使用到更新换代,形成了一个能维护公众健康安全的全链条系统。主要职责: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促进公共卫生水平提升;确保患者和提供者能及时、持续地获得安全、有效和高质量的医疗设备产品;为患者及护理人员提供有关医疗设备的科学信息;推进监管科学,为行业提供可预测的、一致的、透明和高效的监管途径,并确保消费者对美国在售医疗器械的信心,促进医疗器械创新。下设机构:中心主任办公室(OCD)、产品评估与质量办公室(OPEQ)、管理办公室(OM)、科学与工程实验办公室(OSEL)、交流与教育办公室(OCE)、政策办公室(OP)、战略伙伴关系和技术创新办公室(OSPT)[2]。
1.2 相关法规
193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医疗器械法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但仅对医疗器械作了简单规定[3]。1976 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医疗器械修正案》,确立了由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监管的原则,这也是国际上首个有关医疗器械监管的国家立法[3]。1990 年通过的《医疗器械安全法案》新增许多上市后监管内容[3]。《联邦法规汇编》(CFR)是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在《联邦公报》中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法律法规汇编,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应。FDA 依据法律制订了大量的技术法规,汇编于《联邦法规汇编》第21 篇的第800~900部分[3]。
1.3 医疗器械管理分类
根据风险等级、上市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需求及管理程度,FDA 将医疗器械分3类管理。Ⅰ类,大多数风险较低,仅需进行普通管理,如听诊器、压舌板等;Ⅱ类,实行普通管理+ 特殊管理,如CT 等;Ⅲ类,一般为风险较高、危害较大或属于维持生命的产品,如人工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等,三者分别约占全部医疗器械的30%,62%,8%[4]。
2 美国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管机制
2.1 上市后监测体系[5]
2.1.1 上市后安全性问题识别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1984 年建立了医疗设备上报系统;1997 年底建立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数据库(MAUDE),并向公众开放(其特点见表1),适用于使用者和医疗器械制造商的医疗器械报告制度开始生效。自此,国外医疗器械制造商也必须遵守FDA 医疗器械报告制度。
表1 中美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模式对比Tab.1 Comparison of post-marketing supervision models of medical devic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安全监测网络:FDA 建立了严密的医疗器械安全监测网络,目前对外公布的监测数据库有10个,其中法规数据库(SD)、产品类别标识数据库(PCI)、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UDI)和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库(TPLC)等应用较广泛。不同的数据库在不同角度和方面记录了基本信息、不良反应、全生命周期信息,为医疗器械监测提供了庞大的数据基础,提高了监测决策效率。
2.1.2 上市后安全性问题评估
主要包括内部数据分析、补充数据分析、批准后研究、问题评估和“522上市后监测研究”。其中“522上市后监测研究”是由《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22章节授权FDA 对部分Ⅱ类、Ⅲ类医疗器械实施强制性上市后监测的行为,由生产企业主动、系统、科学、有效地收集已上市医疗器械的数据,并对数据及其他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预测不良事件的实际发生率,属预防性监测。生产企业首先应提供相应的研究计划提交FDA 审批,以确定研究计划的可行性,还应向FDA 提交上市后监管的中期和最终报告。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器械(Ⅱ类、Ⅲ类)均需进行“522 上市后监测研究”:1)该器械的不良反应可能造成严重的不良健康后果;2)该器械预计在儿童群体中有重要用途;3)预计该器械将植入体内1年以上;4)该器械旨在为用户提供维持生命或支持生命的设备。FDA 据此将预防性的风险防控放在重要位置,利用各种数据识别器械生命周期的每一个潜在风险,从而提前防范,保证了监测研究的严谨性、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6]。
2.1.3 上市后安全性问题反馈
用于上市后风险管理和交流,分为2 个关键性步骤——风险交流和强制性措施。风险交流通过与器械使用者和公众互动交流实现,目的是使公众认识到可能的健康危害和需关注的安全性问题;强制性措施是基于上市后的风险识别与评价结果,通过行政或司法方式确保企业执行FDA 相关法律法规的措施,目的是使企业意识到上市后存在的潜在风险。
2.2 质量体系监督检查
检查周期见表1。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处理方式包括立即改正、重罚、吊销许可证。FDA 通过长期的培训实践和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培养起一支专业精通、综合素质较高且庞大(人数超过1 900 人)的专职检查员队伍,平均每年约4 个月出差检查,保证在FDA 监管下的产品符合相应的公众健康法律和规章。
2.3 行政手段
FDA 严密监控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状况,一旦发现违反法律,出现不良反应或抽检发现质量问题产品的,FDA 会督促企业自动纠正或召回市场上的问题产品。召回是对违反FDA 法律法规的产品进行清除或修正的有效方法,是制造商和销售商履行职责,保护公众健康不受存在风险的产品或缺陷产品影响的一种行为,也是FDA 行政行为的一种备选方法。如制造商和销售商不能或不愿自动纠正其产品问题,FDA 便予合法制裁,即行政处罚。FDA 可通过法庭的支持迫使企业召回有问题的产品并予以查封和销毁,在有正当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可同时行使犯罪调查与处罚,确保上市后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
3 中美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模式对比
虽然我国医疗器械监管体系是在学习、借鉴美国FDA 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起来的,但在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模式和方式上仍有所不同。在此,从监督抽验、技术支撑(检验检测)、质量体系监督检查、不良事件监测、行政手段等方面对两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体系进行了对比介绍,详见表1[7-8]。
4 对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启发
4.1 积极引导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FDA 的法规机制和监测体系在多个方面体现了“企业才是安全风险责任主体”的观念。如在FDA 质量管理体系对厂房设施和环境的要求中,FDA 把对环境的控制类型和决定权留给了制造商,由后者根据产品类型和特点来决定控制项目和监测频次。因为FDA 认为,制造商最了解自己的产品,理应对产品的风险控制拥有一定权力,故为其预留了较大的自我管理空间[9]。且制造商同时承担着保障公众安全的社会责任。提示我国考虑是否应通过积极引导企业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从而提高企业全过程风险管理意识。
4.2 建立信息数据库系统,助力及指导监管
从监测机制来看,我国现行不良事件监测系统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国外同类系统相比,来自企业的报告比例小,有效信息不足,报告的质量有待提高;追溯制度不到位,无法全面了解产品使用后的效果和不良事件。从召回机制来看,监管人员执行召回不到位的问题,其实也可归因于缺乏完整并运行有效的追踪体系。
美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机制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对医疗器械上市后安全性问题的识别、评估和反馈进行的。为此,美国建立了功能相对完善的医疗器械信息资源体系,主要包括法规数据库、产品类别标识数据库、器械标识唯一数据库等[10]。这些数据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有效运行,有利于各方对监管政策进行更深入全面解读,使沟通更加高效,也使监管活动更加公开、公正和科学。
近年来,我国建立了医疗器械注册、评审、标准、分类、不良反应、唯一标识等多个信息平台,但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产品分类和唯一标识方面,数据信息量小而散,且各个数据库相互独立,即使在系统内部也不公开,难以满足监管对数据信息的要求。如监督抽检作为上市后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其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由生产企业提供,建议单独建立相应要求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样不仅有利于简化抽样流程,且能有效避免检验机构使用虚假技术资料的情况。建议重视对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并在完善各数据库基础上实现互联互通,建成整体性、公开化、大的数据信息平台,为实现医疗器械监管的高效性和科学性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从而发挥数据库巨大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