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视域下互联网洗钱犯罪的侦查
2023-03-28魏祚程
魏祚程 李 莉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互联网洗钱犯罪日趋增多,本文就区块链技术视域下的互联网洗钱犯罪侦查对策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洗钱犯罪、区块链技术概述
(一)互联网洗钱犯罪的概念
“洗钱”一词最早出现在1973年美国“水门事件”时期,后又有对外国餐馆清洗油污硬币的行为的理解,因此,早期使用的这个概念并没有一个法律定义。在二十世纪初,AL CAPONE(美国黑帮成员)利用走私来隐藏非法收益在事实上成立了洗钱概念。从洗钱罪综合立法的历史进程来看,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制定了关于洗钱的多国家间的定义,将洗钱从行为正式纳入犯罪范围,但仅限于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收益,并未规定洗钱的手段以及存在上游犯罪的防范与打击问题。后来,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以及各国刑法都通过多种形式将洗钱犯罪进行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本文所研究的“互联网洗钱犯罪”是在上述洗钱犯罪的基础上,基于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如资金流通、多方转账等金融模式,对上游犯罪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合法化掩盖、隐瞒的行为。由于该类犯罪具有跨区域性、技术隐蔽性等特点,侦查难度大,有进行理论探讨的必要。
(二)互联网洗钱犯罪的现状
基于洗钱犯罪以及互联网洗钱犯罪的概念特点,笔者认为洗钱实质上是一种将犯罪伪装成正常经济现象的经济运行机制,洗钱犯罪行为人通过该种机制将自己犯罪活动收入进行收益最大化。以互联网洗钱为主要行为方式的洗钱犯罪具有隐蔽性强、跨国跨地域、打击难度大等特点。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专家的估计,每年洗钱的金额占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3%。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GDP的统计数据,可以计算出世界上每年的洗钱金额至少为22,000亿美元[1]。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整理的数据,2018—2021年我国网络支付使用率从72.5%开始逐年稳步增长,到2021年6月,网络支付使用率达到了86.3%。中国银行的统计资料显示,2015—2020年我国移动支付业务1232.20亿笔,金额432.1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48%和24.50%(见图1)。换而言之,在我国移动支付已经基本上取代了现金以及银行卡的支付手段。由于网络支付的天然快捷性,使得洗钱犯罪只需要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的移转而不易留下痕迹。故在该种支付终端方式的推动下,互联网洗钱犯罪在整个洗钱犯罪体系中占比逐渐加大,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
图1 2015—2020年全国银行电子支付业务情况
(三)区块链技术概述
区块链是一种旨在促进网络业务、资产交易跟踪流程共享、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可以存储任何事物数值的数据储存形式,其将每一次交易过程都存储在区块链中的一个块中,并将其添加到现有的记录链里,区块链的各方都可以同时看到所有通过公共验证过程进行验证的更新,具有高安全性及效率性。这种分布式账本有如下特征:一是去中心化,从比特币作为一个点对点的数字资产和支付系统被应用开始,区块链技术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广泛使用点对点技术,确认数据、形成共识等过程都不需要依赖第三方的介入,各节点之间的运行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二是高安全性,区块链以密码学基础的加密技术来保护各节点之间的数据,各个区块及其链接都依赖于Hash值的运算[2],所有网络成员都需要就数据准确性达成共识,并且所有经过验证的交易都将永久记录在案,不可篡改。没有人可以删除交易,即使是系统管理员也不例外。三是高信任度,在区块链网络里,各节点通过点对点技术以及网络共识机制建立起联系。通过使用区块链,用户可以确信自己收到准确、及时的数据,并且其机密区块链记录只能与其特别授予访问权限的网络成员共享。换而言之,在智能合约的应用下,数据一旦上链,便无法被逆转或篡改,这有效保障了各项活动的可信任度。
二、互联网洗钱犯罪侦查面临的问题
(一)互联网洗钱犯罪证据收集固定难度大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五十条明确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及智能设备的广泛应用,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信息交流日益频繁,这意味着网络中将会有更多的电子痕迹。因此,在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已然成为“证据之王”,这一点在互联网洗钱犯罪的侦办中也不例外。然而,受限于电子数据的特点以及侦查机关有限的技术能力,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难度较大,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导致后续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多问题。首先,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在互联网洗钱犯罪中,资金流动多以“0”“1”的形式存在[3],需要依托特定的设备与技术才能展示,只有将电子数据用特定技术进行转化、固定,其作为证据的审查与采信才能顺利。电子数据具有不稳定性、短时效性,极易遭受篡改与破坏。在互联网洗钱犯罪中,为了躲避侦查机关的侦查,犯罪分子通常会在作案后对电子数据进行破坏,更是增加了犯罪侦查的难度。
(二)各机构间存在壁垒,不能及时交换有效信息
互联网洗钱犯罪侦查难度大,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公安机关与税务部门等行政执法机构、银行反洗钱监管机构之间有壁垒,导致侦查信息来源不充分、不及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有效掌握网络洗钱行为的有关数据。对于互联网洗钱犯罪,最有可能发现线索的通常不是公安机关,而是进行网络转账及其他金融活动的载体——银行。但由于银行对于此类犯罪的弱识别性以及与公安机关之间并未建立完善、高效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使得有关互联网洗钱犯罪的诸多证据被忽略,从而失去最佳取证时机。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的陈某枝洗钱案,尽管上海公安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作,成功调取了陈某枝洗钱犯罪的线索与证据,构成了完整证据链,但在此案件初期,陈某枝及其妻子多次将其名下财产通过银行转往境外,而银行并未及时给侦查机关提供有效线索,导致侦查机关没有在第一时间感知到陈某枝及其妻子洗钱行为的存在,延缓了侦查进程。
三、利用区块链技术优化洗钱犯罪侦查对策的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感知互联网洗钱犯罪,收集固定证据。由于互联网洗钱犯罪的涉众化、隐蔽性等特征,使得侦查机关总是滞后于洗钱犯罪的发生而感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洗钱形式千变万化,其中以比特币为首的加密数字货币形式深得洗钱犯罪行为人的“宠爱”,但由于加密数字货币所具有的加密性及匿名性,使得侦查机关发现、收集和固定证据的难度加大。因此,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侦查工作有助于解决侦查活动与洗钱犯罪发展水平不对等的问题。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可溯源性,其链上的所有信息数据都是按时间戳顺序排列的,每个节点都会完整保存在此节点生成的链上的所有数据。除此之外,区块链网络中各节点所进行的数据活动都会被记载在链上且不可被破坏、删除,故将大数据侦查措施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把追踪到的洗钱犯罪信息分级分类整理并上链,同时观察区块链上所有动态实时交易记录,可以精准地从广泛信息中锁定可疑地址[4]。
二是有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打破信息壁垒,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在上述目前互联网洗钱犯罪的侦查困境中已经提到,公安机关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壁垒。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基于其透明性在公安机关与银行等机构之间建立传递信息的桥梁,且由于其具有高可信任度的特点,该数据信息传输平台的安全性可以得到多方参与者的信赖。信息在侦查工作中属于第一手资源,据了解,目前洗钱犯罪的主要线索来源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的移送,这意味着侦查机关作为非金融机构对于洗钱行为的运行并不敏感,因此利用区块链这一介质在司法机关与金融等机构之间搭建起传递信息的平台,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势必会对侦破洗钱犯罪起到基础性作用。
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建强精通区块链技术的专业警务队伍
在整个诉讼活动的视角下,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环节是固定证据的重要环节,对于后续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中对于洗钱犯罪行为人违法情节及违法事实的认定有重要基础作用,对后续的定罪量刑发挥着举足轻重的效用。因此,侦查人员只有对于利用区块链技术中的点对点技术、加密算法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的操作合法合规,其形成的证据才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在区块链电子数据取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要先提取电子数据,并将其进行哈希运算得到唯一的Hash值,再将其进行线性打包、广播认证等,最后将其写入区块,将获得的证据以多节点的方式分布式存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在整个取证过程中,区块链承担着多元的角色,即其既可以作为传输信息的载体,成为侦查人员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的对象,获取证据,也可以作为储存信息的载体,帮助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将电子数据上链后及时保存,促进后续证据的审查与采信(见图2)。
图2 区块链电子数据取证的具体流程
要贯彻落实科技兴警的理念,重视区块链技术培训。组织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区块链技术操作培训,引导参训人员增强程序意识和业务能力,对电子数据进行合法合规提取,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侦查机关要重视引进专业区块链技术人才,拓宽人才引进的渠道,除警校生外,可采用共建的方式,从非警校生如计算机专业毕业生中选拔专业区块链技术人才。注重对于该类学生的警务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区块链电子数据取证模式,将区块链技术和侦查工作充分融合,为提高互联网洗钱案件侦破能力奠定基础。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洗钱犯罪电子数据的存证
在互联网洗钱案件侦查过程中,区块链技术无疑是电子数据取证的利器,但对于非区块链技术获取的电子数据如何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是公安机关要接续思考的一大重点问题。后续的审查起诉、法庭审理过程必定会对各种技术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充分审查,因此公安机关在存证方面的工作举足轻重。对于电子数据同步上链存证的可靠性,侦查机关无需进行过多论证,但对于非同步存证到区块链上的电子数据,要着重检查是否有木马病毒、脚本以及VPN服务器是否对事后上传到链上的证据进行攻击破坏或是改变了原始IP地址[5],从而使证据丧失完整性,失去证据效力。就与案件的关联性而言,区块链存证载体之间的电子数据要有关联性,即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与其对应的时间戳顺序、电子签名及链上其他信息之间相互印证、补强。最后,区块链存证平台上的信息要能充分对洗钱犯罪行为人的身份进行同一认定,为后续司法审查打下牢固基础。
(三)搭建公安机关与检法系统的联盟链,推进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由于区块链电子数据并无现行法进行规制,存在立法缺失的问题,因此法庭在审查采信该类证据时会有顾虑,严格的证据审查给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挑战。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检法系统各自独立、垂直领导,电子数据不能顺畅流转,有些证据资料甚至需要人工打印出来进行报送,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利用区块链网络在公检法三大机关之间构建联盟链是在审判中心诉讼主义下的高效之举。
公检法联盟链的基本运行原理如下:侦查机关对于侦查过程中取得的电子数据及取证过程及时上链,利用区块链网络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性并通过Hash值运算过后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通过公检法之间共享数据库和联盟链对取证获得的电子数据及相关文书进行传递;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官可以对存储在联盟链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同时与侦查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相结合,审查其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补强,后续法庭审理阶段同理。构建公检法系统的联盟链可以充分体现公检法系统之间相互制约的地位,削弱传统侦查机关强势的诉讼地位,通过区块链网络展示侦查取证过程的细节,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从而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
五、结语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洗钱犯罪天然具有的隐蔽性、复杂性,我们可以预见到互联网洗钱犯罪势必会成为未来洗钱犯罪的主流形式。本文从互联网洗钱犯罪的概念及现状入手,深入探究互联网洗钱犯罪目前面临的侦查困境,并根据具有去中心化、可溯源性及不可篡改性的区块链技术对互联网洗钱犯罪提出具体之侦查对策优化建议。对于上述侦查对策,在实务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继续充实:一是侦查人员要转变思维模式,对于洗钱犯罪更要贯彻“由案到案”的侦查模式;二是要切实加强侦查人员业务培训,及时总结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相信警务人员会在案件侦办中总结出互联网洗钱犯罪的特点所在,有足够底气应对多种形式的互联网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