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养老金的研究综述
2023-03-27魏福临
魏福临
摘 要: 对个人养老金的研究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议题之一。学界主要对基本内涵、国外经验、方案设计及可行性、试点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但是在目标群体定位、税收优惠模式等仍存在分歧,如何避免个人养老金的实施带来制度问题和公平问题,以及完善制度设计和加强组织实施仍是未来需要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 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综述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6.059
个人养老金是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的,当时的名称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拟建立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第三层次。因1994年世界银行将其名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故此后的学术文献中多以第三支柱代之。因人们普遍主张我国发展第三支柱应采取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只对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征税的EET模式,故又称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并于2018年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进行了试点。2022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首次将其命名为“个人养老金”,明确提出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对个人养老金过去30年(1991-2021年)的研究进行回顾,既有利于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发现不同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又有利于发现现有研究领域存在的问题与分歧,开阔研究视野,对于未来进一步推进个人养老金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 基本内涵的研究
1.1 必要性及可行性
在必要性方面,王永平(1992)指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能为职工退休后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创造了条件,提升了职工晚年的生活保障。在可行性方面,蒋恂(1997)指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是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有利条件。
1.2 发展方式
如梁学平(1997)指出想要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得到迅速发展,政府就应该给予税收优惠的支持。李友元(2003)指出通过税收优惠可以影响养老保险的成本以及预期的未来净收益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各经济主体的养老保险行为。
1.3 目标群体定位
许栩(2011)指出在研究税收优惠方案设计时,应该充分考虑对低收入者群体的优惠措施。相反,吴祥佑(2014)指出,实施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目标群体是中高收入者,而不是最需要社会保障的低收入者。另外,袁笛(2011)则认为,如果个人养老金采用税收优惠,应该面向所有国民,任何类型的企业,从事任何工作的人,所处任何地区的国民都可以没有门槛地参与其中。
2 国际经验的研究
发达国家在建设个人养老金的实践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不少学者对美国、德国、英国、韩国等进行了研究,希望通过借鉴学习他国的成功经验来指导我国个人养老金的发展,美国个人养老金的成功在于税收优惠的普及性、资产转换的便利性、运营成本的低廉化和生命周期基金的引入(齐传钧,2018);德国里斯特养老金和吕路普养老金两种计划在设计之初就考虑针对不同群体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对中低收入者直接补贴、免税,对高收入者延迟纳税,极大地激发了个人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热情(于秀伟,2013);英国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注重公平性以鼓励中低收入者增加长期储蓄,通过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分工,以税收返还的方式极大促进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江时鲲,2016);韩国个人年金制度得益于政府不断地在税制方面进行改革,以及养老金运营主体不断地开发出新的产品类型,增强产品吸引力(孙守纪,2016)。
3 方案设计及可行性的研究
这一主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两部分:一是方案设计的研究,二是方案可行性的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对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和税收优惠额度的测算,后者主要是方案带来的影响。
3.1 方案设计
3.1.1 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在2018年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之前,学者们对于采用哪种税收优惠模式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采用EET模式。如王莹(2010)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测量指出,EET税收优惠模式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最佳选择。张晶(2014)基于一般均衡的角度,探讨了不同税收优惠模式对商业养老保险需求、政府税收和消费者福利水平三者的影响,結果表明采用EET模式才是税收优惠的最优选择。二是采用EET和TEE并行模式。如郑秉文(2016)指出在庞大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和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条件下,开设TEE模式具有巨大的需求,所以开设EET和TEE的双向政策能够推动第三支柱的发展。
3.1.2 税收优惠额度的测算
2008年天津滨海新区试点方案中采用比例缴费,提出不超过个人工资收入30%的税收优惠额度,明显高于国际上百分之十几的平均水平,因不符合实际情况,最终被叫停。2010年上海市试点方案采用固定缴费,提出个人每月缴费700的税收优惠额度,经测算能够带来的替代率水平较低,方案最终也未能通过。那么,对于税收优惠具体该设定多少额度,学者构建了大量的研究模型进行测算。如黄华盈(2010)从投保者个人、政府和保险公司三方角度构建精算模型,认为最佳税收限额为工资收入的8%~10%。周建再(2012)以江苏省为例构建税式支出模型,认为缴费标准设定为上年度职工收入的10%,并且缴费上限为12000元/年合宜。周海珍(2016)以浙江省为例构建了税收杠杆模型,得出最优的税收优惠幅度为工资的11%。
3.2 方案可行性
对于方案的可行性,学者们主要从个人、企业和政社会的角度分析了实施方案带来的积极影响,从制度、公平角度分析了方案带来的负面影响。
3.2.1 积极影响
从个人角度看,由于在税前购买养老保险,就能减免部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员工能提高当前的收益(李良,2012)。从企业角度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为保险行业带来巨大政策红利(黄雪,2015)。从社会角度看,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也有重要意义(张霄临,2011)。
3.2.2 负面影响
制度问题。张霄临(2011)指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与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相抵触,这种前端免税的方式会对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产生影响。公平问题。王雅丽(2010)指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可能会和企业年金面临同样的问题,那就是容易产生马太效应,拉大贫富差距,造成社会不公平性。
4 试点内容的研究
2018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个人养老金的有益探索,正式落地试点,但随着三地试点的进程,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学者们主要从试点存在的问题和试点政策的优化两个部分进行了研究。
4.1 试点存在的问题
4.1.1 发展第三支柱的经济条件尚不具备
我国居民在缴纳社保、医疗保险的自缴费用之外,加上生活开支,结余资金比较少,购买力不足以支付额外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李子耀,2018)。
4.1.2 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较差的适用性限制政策空间和激励效果(齐传钧,2021)、税优政策设计不当、税前扣除额度计算方式复杂、税优流程操作繁琐(董克用,2020)、试点产品投资收益偏低吸引力不足(路锦非,2019)等。
4.1.3 组织实施能力不足
创新性产品供应不足(张细松,2019)、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不成熟(孙洁,2020)、养老保险基金面临面临投资风险(宋凤轩,2018)等。
4.2 试点政策的优化
4.2.1 加强顶层设计
个人养老金的建设从一开始要考虑好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与衔接机制(锁凌燕,2021),探索打通养老保险三支柱内部制度衔接与账户资金转移接续(孙洁,2020)。
4.2.2 完善制度设计
提高税延養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吸引力。明确个人养老金的目标和功能定位,设计的政策不仅包括特定人群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优惠政策(锁凌燕,2021)。引入TEE模式。将TEE模式作为EET模式的有效补充,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元需求,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姜丽美,2020)。满足居民对养老保险产品的需求。根据个人养老金的特点设计个人养老金的金融产品,并实现产品的差异化和多元化(董克用,2020)。
4.2.3 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对个人养老金的监督管理。要建立透明、高效、协同的个人养老金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效率,建立部门间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朱俊生,2020)。对国民进行养老教育的宣传普及。要加强养老金融教育,提升国民养老金融素质(董克用,2020)。
5 综合评述
总体来看,学者们在我国个人养老金这方面取得研究成果有目共睹,从理想变为现实,这个过程伴随着学者们对个人养老金基本内涵、国外经验、方案设计以及可行性、试点内容的研究。
但是,通过回顾文献来看,当前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这也是以后个人养老金在具体实践和政策制定时应该关注的方面。如前述讲到,首先对个人养老金的目标政策群体存在分歧,受益人群到底覆盖哪部分群体,即定位不够明确。其次对到底该采用哪种税收优惠模式仍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再次对税收优惠额度该如何动态调整,以最大限度降低因税收优惠导致的制度问题和公平问题。最后是如何加强三方组织管理,因为个人养老金的发展不是简单的一方负责,而是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协同发展的,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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