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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尊到多元:晚清社会救济机制的结构性演变及其意涵

2023-03-23

史学集刊 2023年1期
关键词:义仓慈善活动

朱 浒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北京 100872)

按照现代的定义,“社会救济”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民众提供各种形式的救助。虽然“社会救济”是一个现代概念,但传统中国早已发展出了与其相对应的内容,其主体是救荒、仓储和慈善等活动。对此,先秦典籍《周礼》中关于“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以保息六养万民”的总结,便是明确的反映。清朝建立以后,集历代救济经验之大成,以强大国力为依托,形成了较前代更为发达的社会救济机制。以往研究表明,这种国家掌控下的救济机制对于18世纪以降大一统国家的发展与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迨至国势严重衰落的晚清时期,尽管社会救济事业的发展水平较盛清时期有巨大落差,但这并不意味着晚清时期社会救济事业只是处于保守和衰败的一面。事实上,在西方的外力冲击和社会转型的内部需求的双重作用下,晚清时期的社会救济事业也出现了以往时代所没有的新兴气象,主要表现在救荒机制的多元化、备荒仓储的社会化和慈善事业的公益化上。这三个方面的发展,都远远超出了传统救济事业的范畴,对新兴救济机制的形成具有结构性影响。以下即围绕这三个方面的情况做进一步的说明。

一、救荒机制的多元化

在中国历史上,由国家力量所主导的荒政体制,长期在救荒机制中占据主体地位。自秦汉以降,荒政基本上呈递进式发展。清代开国后同样很快继承了这一传统。特别是在被称为“盛清”时期的康熙、雍正和乾隆三朝,荒政体制的发展远超前代。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清代荒政集历代之大成”,其救灾举措更加周密完备,救灾支出数额浩大,救灾能力达到较高的水平。①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191-193页。海外学界中同样出现了对盛清时期荒政的高度评价。法国学者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通过对乾隆初期直隶地区赈灾活动的考察,认为18世纪创造的那些救荒制度和程序“仍代表着一种有效的政府行为模式”,它们“散发出了一抹有关救荒政策总面貌的令人拭目的光亮”。①[法]魏丕信著,徐建青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及第223页。可以说,18世纪的中国在人口空前增长、人地关系紧张与生存压力倍增的情况下,大体维持了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其中肯定有这套荒政体制的保障作用。与其形成对照的是,盛清时期的民间力量很少能够独立发起较具规模的救荒活动,总体上只能处于官赈的附庸地位。

大约从18世纪末期为始,随着清朝中衰之势日渐显著,主要以官力为救荒主体的“盛清模式”,越来越难以普遍维持。在这种局面下,清朝救荒机制出现了一种裂变态势。一方面,在京畿等重点区域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官赈仍然竭力维持着较大的力度,如嘉庆六年(1801)和道光三年(1823)直隶水灾、嘉庆十五年(1810)甘肃旱灾的赈济活动,都是突出事例。另一方面,在江南等经济发达区域,官府越来越多地借资民力,甚而逐渐形成了一种官民共建的捐赈体制。例如,在嘉庆十九年(1814)江南旱灾、道光三年和道光二十九年(1849)江南大水的赈济活动中,皆可看到对这种捐赈体制的大力应用。总的说来,19世纪上半期荒政体制的实施效果已经大不如前,但国家的主导地位尚可勉力维系。

到19世纪下半期,特别是历经了延绵十多年的太平天国战争后,清朝的国力进一步衰退,其救荒能力更是急剧下降。例如,对于咸丰五年(1855)黄河在河南铜瓦厢决口造成的大改道事件,当时深陷战争泥潭的清廷基本上采取了弃之不顾的态度。②贾国静:《黄河铜瓦厢决口改道与晚清政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47页。同治十年(1871),直隶地区发生堪比嘉庆六年的大水灾,官方所能提供的救济物资却远为逊色,以致直隶总督李鸿章只能采用“以抚为赈”的办法,以便尽可能降低救济标准。③Lillian M.Li, Fighting Famine in North China:State, Market, and Environmental Decline, 1600s-1990s,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268 -272.而更加严峻的考验,来自光绪三年(1877)至五年(1879)席卷华北地区的特大旱灾“丁戊奇荒”。对这次极其惨烈的灾荒,尽管清廷和地方官府付出了极大努力,但鉴于千万以上的人口损失,其救灾成绩显然不能高估。④关于这次官赈的总体状况及其成效评价,可参见何汉威:《光绪初年(1876-1879)华北的大旱灾》,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的荒政体制才不可避免地受到非官方力量的强烈冲击。

强烈冲击荒政体制的第一股非官方力量,是民间义赈活动。义赈原本常常被作为地方性社区赈济形式之一,在嘉道时期的江南地区有较为广泛的应用。“丁戊奇荒”爆发后,以一批江南士绅为主体的民间人士自发掀起了针对华北灾民的赈济活动。这次义赈活动前后历时四年有余,从社会上募集并散放赈银100多万两,赈济区域包括山东、河南、山西、直隶四省50余受灾州县,救济灾民总数超过百万,为此前所有民间赈灾活动所不及,为从来未有之义举。⑤参见朱浒:《江南人在华北——从晚清义赈的兴起看地方史路径的空间局限》,《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5期,第114-148页。此次行动集结资源之多,活动范围、规模之大,社会影响之深,皆称空前。而其所以能够超越以往区域性民间赈灾活动的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其发展出一套较为完善周密的组织体制。在持续四年多的助赈活动中,各处义赈力量完成了从分散到联合、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各处义赈同人和组织机构通过多方联系与沟通,使得募捐、收款、调度、解运、放赈等诸多环节丝丝入扣,保证了赈灾活动的顺利进行。义赈实施的赈灾措施亦自成一体。这些措施既对官赈办法之合理处有所遵循,又对以往民间社会种种救荒及慈善经验多有借鉴与改造,故其内容之丰富,超过以往的民间赈灾活动,尤其是注重改善民生以增强御灾能力,在很多方面甚至优于官赈办法。因此,这一时期兴起的新型义赈,便与当时深陷疲敝状态的官赈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以“丁戊奇荒”时期为起点,义赈迅速发展成为在整个晚清时期都具有广泛影响的一种大规模民间赈灾形式。其间一大关键,乃是许多主办义赈的士绅如谢家福、李金镛、经元善等人,得到李鸿章、盛宣怀等人赏识,得以成为洋务企业的重要经理人员。借助新兴事业和新生产力的支持,义赈活动的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成为大批近代绅商界人士积极参加的一项社会事业。大约自光绪九年(1883)起,义赈活动的基本架构大体固定下来,基本形成了以上海绅商社会为中心,针对全国范围内重灾地区开展“民捐民办”的赈济方式。在此后数十年中,义赈活动的救助区域覆盖了从东北到广东的广大地区,募捐范围则遍及全国以及欧美、日本和南洋等地。作为义赈领袖之一的经元善曾自信满满地声称,“海内成为风气,一若非义赈不得实惠”。①(清)经元善:《筹赈通论》,朱浒编:《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经元善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7页。可以说,这种超越地方社会的义赈活动不仅大大打破了传统民间赈灾活动所受的地方限制,而且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动员,从而标志着中国赈灾机制的重大变动。②参见李文海:《晚清义赈的兴起与发展》,《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27-35页。

之所以说这种义赈活动对官赈体制形成了冲击,首先是因为连官方都高度认可义赈活动的正当性。简单地说,就是指义赈不仅得到了国家的许可,而且还被国家明确承认为有必要加以借助的社会性救荒力量,从而为义赈提供了在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的合法性保障。大约从光绪九年起,官方认知义赈的角度与此前有了很大的不同。许多官员都出于救荒的实际考虑高度重视义赈的作用,而不是将其视为一种无足轻重的民间义举。他们或者鉴于官赈力量的不足而主动要求义赈给予援助,或者直言不讳地在朝廷面前强调义赈对救荒事务的重要性,甚至不少地方大员还坦然承认义赈优于官赈而有必要加以借助。特别是在光绪庚子时期的陕西旱灾期间,当时流亡西安的朝廷面对官赈严重不足的情况,竟然直接谕令义赈人员在南方筹集物资,来陕办赈。③参见朱浒:《地方系谱向国家场域的蔓延——1900-1901年的陕西旱灾与义赈》,《清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27-38页。这一事例表明,这种由民间力量主导的新兴义赈活动已经上升到中国救荒体系的最高层次,因此完全不同于那种仅仅作为官赈附庸的民赈活动。

义赈冲击官赈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义赈的救荒方式对官赈产生了制度性的影响。这种影响的第一个体现是“化官为义”,是指一些官赈活动的办理向义赈看齐。其具体内容大体有二:其一是官方仿照义赈的灵活方法来开展赈务,而不再拘泥于荒政体制所规定的一系列严格程序;其二是有些地方的官员委派或邀请义赈人员主持当地官赈事务,并且这些人员亦大力推行义赈办法。在这方面,李鸿章是一个格外突出的例子,其主政直隶期间,义赈人员在赈务活动中始终被委以重任。义赈影响官赈的另一个体现是“官义合办”。这方面最典型的事例,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三十三年(1907)之交的江南北水灾赈务。在这次行动中,官赈和义赈形成了有机的联合,两者完全按照同一个框架协调行事,彻底打破了以往横亘于官义之间的界限。并且,这种“官义合办”形式明显地向义赈倾斜,即义赈办法和义赈人员在其中处于最为关键的地位。这套办法彻底打破了官民界限,将两者统一办理,成为一套国家与社会合作救灾的新体制。④朱浒:《地方性流动及其超越:晚清义赈与近代中国的新陈代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4页。就此而言,这可以说是晚清时期义赈活动改造官赈体制的最成功案例。

晚清救荒机制的多元化面相,除了本土义赈力量的兴起之外,还体现在西方对华赈灾活动的兴起和发展上。根据现有资料,西方对华赈灾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道光二十九年江南大水期间。其时,当上海开埠之后,以耶稣会传教士为代表的西方人士在上海及邻近地区起而办理救济事务,并向西方世界开展募捐,是为西人首次在华举行具有组织规模的赈灾行动。⑤[法]史式徽著,天主教上海教区史料译写组译:《江南传教史》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165-183页。至“丁戊奇荒”时期,西方人士甚至在义赈兴起之前,便已有组织地发起了赈灾行动。凭借当时西方世界的技术优势,在华西人迅速将灾情及赈务信息广泛传播,形成了广泛的行动网络,使得包括传教士、商人、政府官员乃至平民在内诸多西方人士皆参与此次赈务。据赈灾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显示,西方此次募捐总数为20万余两白银,前往灾区办赈的西方人士共达70余人,其救助范围为山东、山西及直隶三省境内30余州县。除个别领事官及中国海关之外国雇员外,其余皆为英、美两国之新教及天主教传教士,其中又以新教传教士出力最大。①The Great Famine: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f China Famine Relief Fund, Printed at the American Presbyterian Mission Press,Shanghai, 1879.这不仅是西方首次深入中国腹地举办空前规模的救济事务,更是西方力量深刻影响中国赈灾事业的发端。

不过,从光绪初期到庚子年间,西方赈灾力量总体上与中国政府及民间社会都存在较大隔膜,甚至在灾区其亦往往遭受抗拒。直到日俄战争爆发后,中西人士为了开展战地救援发起了上海万国红十字会,这才使得上海的义赈人士与西方人士实现了在救济领域的深度合作。光绪三十二年江苏北部水灾期间,中西人士更有创设华洋义赈会之举,会务完全遵照中西对等合作的原则,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救济行动,总共筹集了125余万银圆的赈款。②此次华洋义赈会活动概况,参见Central China Famine Relief Fund Committee,Report of the Central China Famine Relief Fund Committee,Shanghai:North-China Daily News and Herald Limited,1907.关于该会筹集的赈款总数,参见《华洋义赈会经收捐款总数报告》,《申报》,1907年7月10日,第20版。此次华洋义赈会除仿照义赈做法外,亦充分发扬西方救灾举措的长处,形成了一套系统的运作办法。该会的出现,不仅使西方对华赈灾力量与中国本土义赈力量实现了密切合作,而且构建了一套既超越义赈框架又超越早期西方对华赈灾模式的新兴赈灾体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这次华洋义赈会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对西方而言,都称得上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救荒实践。

辛亥革命时期,中西合作的华洋义赈会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1910年、1911年间,长江中下游地区连续遭受洪水侵袭,此时国势因政权变换而极度动荡,无论是覆亡前的清政府,还是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以及袁世凯时期的北京政府,皆未能对受灾地区提供足够的救济。1910年秋间,上海中西人士便达成再次设立华洋义赈会的共识。其后虽然经过两次改组,但这次华洋义赈会的救灾活动始终未曾中断,一直延续到1913年才告终止。③黄文德:《非政府组织与国际合作在中国——华洋义赈会之研究》,台北秀威资讯科技2004年版,第29页。清末民初的这次华洋义赈会在体制上较光绪末期亦有重大发展。在干事会之外,复将组织功能细加分解,成立了公关委员会、财政委员会、采购委员会、防灾工程委员会以及医疗委员会等一系列分委员会。在此期间,中西合作原则亦始终未变。④Central China Famine Relief Committee, Report and Accounts, From October 1, 1911 to June 30, 1912, Shanghai:Printed by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Herald, Ltd, 1912, pp.8 -10.不仅如此,华洋义赈会还更加广泛地涉足了中国赈灾事务。南京临时政府与清廷议和谈判之际,华洋义赈会的中西董事特地上书双方首席代表,请其转达各自政府,以表达为民请命之意。其后,该会除先后向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袁世凯上书外,又刊发时评,催促政府应尽救灾义务。⑤《华洋义振会办事董事上议和代表唐、伍二君书》,华洋义赈会编:《华洋义振会灾振文件汇录》,1912年刊本,第1-3页;《论国民今日当注重灾振》,《申报》,1912年2月1日,第8版;《上海华洋义振会电》,《申报》,1912年5月26日,第2版。这些活动表明,该会已明显具有非政府组织的意味。因此,辛亥时期的华洋义赈会,堪称民国华洋义赈会的先声。

二、备荒仓储的社会化

在中国传统仓储系统中,其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类型以备荒防灾为主旨,这就是以常平仓、社仓和义仓为核心的三仓制。第二种类型以应对国家专项需用为主,这主要包括存储漕粮之京仓、通仓和各地漕仓,以及存储俸粮军粮的营仓、旗仓等。在社会救济事业的范畴内论及仓储时,实际上主要指涉的是第一类即备荒仓储。至于第二类仓储,实质上属于国家专用资源,与民众日常生活有较大距离,故而不属于社会救济事业的范围。早在先秦时期,积谷防荒便已成为救荒要政。而从西汉时期设立常平仓开始,备荒仓储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特定机制。隋唐以降,备荒仓储的系列中又出现了义仓、社仓等形式,从而使得备荒仓的种类进一步丰富。

清代备荒仓储不仅在制度上较为充分地吸取了前代经验,其成效亦大大超过从前。在基本完成全国统一的17世纪末,清朝即以常平仓为主体,展开了大规模的仓储建设。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从18世纪初到19世纪中叶的一百多年时间里,清朝始终维持着年均储量在3000多万石以上的备荒仓储系统。在很大程度上,这个系统保障了一个前现代农业国家对同时期世界上最为庞大人口的粮食供应,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长期稳定具有不容低估的意义。对于清代备荒仓储建设的成就,魏丕信和王国斌给出了高度评价。他们认为,清代“国家决非仅仅试图去积极干预人民生活,它实际上也成功做到了这一点”,即便“根据同期欧洲的标准,中国所做的工作也已相当之多”,因此,“中国在某场竞技中优于欧洲许多国家的表现提醒我们,中国的某些成功而非失败对于我们明智地理解中国进入现代世界的进程同样十分重要”。①Pierre-Etienne Will and R.Bin Wong, eds., Nourish the People:The State Civilian Granary System in China, 1650 -1850, 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1, pp.498, 524.

随着清朝国力在18—19世纪之交趋于衰落,清代仓储的发展亦越过高潮阶段,步入下行轨道。这主要表现在,自乾隆末年起,仓政不仅积弊丛生,而且在很难维持实贮在仓的高额储量。鉴于体量庞大的常平仓系统难以触动,嘉庆帝和道光帝皆试图通过改革社仓和义仓的管理体制,引入更多民间资源,以减轻国家财政和行政的双重负担。道光年间,陶澍、林则徐等人先后在安徽、江苏、湖北等地大力推行丰备义仓建设,以期达到“官倡民办”的效果,便是这种放开政策的显著反映。然而,随着太平天国的兴起,战事绵延十余年之久,且波及国内广大地区,大部分地区的仓储,不是毁于兵燹,就是挪为军需,消耗殆尽。清朝在全盛时期建立起来的庞大仓储体系,至此可谓是全盘瓦解。因此,以往学界论及清代仓储事业时,也就很少留意晚清时期的仓储建设状况。

事实上,虽然晚清时期深陷内忧外患,然而清廷并未放弃“食为民天”的传统养民理念;虽然该时期仓储建设的成效无法与盛清时期比肩,但也发展出了具有不同意味的新内容。当然,基于国力的不足,这时的建设已不可能恢复以三仓制为核心的备荒仓储体系,而是形成了一种新型积谷体制。这种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嘉道时期义仓改革的经验,进一步依靠民力,以向民间劝捐乃至摊捐为仓本的主要来源,并实行官督绅办的管理形式。②吴四伍:《清代仓储的制度困境与救灾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35页。从同治初年到光绪庚子年之前,在官方的倡导下,先后出现了三次较大规模的积谷运动。依赖于这种官民共建的积谷运动,晚清时期的备荒仓储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在官府借重民力的同时,民间力量主办的备荒仓储也实现了超越性的发展。正是这种积谷运动和民办仓储共同发展的局面,才使得晚清仓储建设表现出了社会化的势头,从而与清代前中期的仓储建设有了本质上的区别。

第一次积谷运动出现于同治年间。因军需及民食处处需要粮食,湖南省官府于同治元年(1862)即有札饬各属劝办积谷之举。晚清积谷运动的序幕亦由此拉开。至同治三年(1864),在湖南巡抚恽世临的督催下,全省已储积仓谷61万余石。此后,朝廷亦多次谕令各省督抚大吏认真整顿仓储,以求复兴仓政。因此,积谷活动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得到推行。江苏自同治四年(1865)起即有抽捐积谷之举,巡抚丁日昌更于同治七年(1868)要以青浦县章程作为样板,令各属参酌仿办,成效颇著。松江、苏州、常州三府及太仓州,除积谷达数十万石外,又收得用于购买谷本的经费为数甚巨。江西则自同治八年(1869)至光绪初年,全省14府州共贮谷约40万石。福建亦积谷达20万石。此外,四川、山东、浙江、安徽等省在同治年间亦先后实施了收捐积谷之举。但总体说来,由于这时大规模战争刚刚结束,有些地方的战事甚至尚未完全平定,所以同治年间仓储建设的整体成效难称可观。

第二次积谷运动的起因是“丁戊奇荒”。当灾荒席卷华北之际,灾区民食之不济,震惊朝野,于是力兴仓储之建议层见叠出。而在朝廷迭次谕令之外,各省亦目睹奇荒期间缺粮之后果,纷纷予以响应,从而兴起了较同治年间更大规模的积谷运动。相对而言,南方各省成效更为显著。在江苏,由于两江总督沈葆桢与江苏巡抚吴元炳的积极推动,不仅同治年间已有成效的苏南地区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先前积谷数量有限的江宁及苏北等地区,情形亦大为改观,许多州县积谷储量都在万石以上。在浙江,布政使任道镕札饬各属,按大中小县分别额数,广为劝办积谷,仅杭州府所属州县所积谷即达36万余石。在四川,总督丁宝桢于光绪六年(1880)起檄饬各属力行积谷,至次年,各州县报称办有成效者110余处,共收谷55万余石,其后又接续捐办两次,复收谷45万余石。在云南,官府自光绪十年(1884)起在全省劝办积谷,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止,共征钱33万串有奇,共积谷20万石有奇。遭受奇荒打击的华北各省,在痛定思痛之余,亦力行积谷。在直隶,布政使任道镕于光绪五年制定章程,经总督李鸿章督饬遵行,规定大邑必须完成捐谷10 000石,中邑为6000石,小邑为4000石,最小邑为2000石,次年据报全省完成七成以上。在河南,巡抚涂宗瀛自光绪五年劝办民捐积谷,共收97万余石。在山东,巡抚任道镕自光绪七年(1881)起札饬各属积谷,次年共收捐谷61万余石。在陕西,经官府督饬,光绪六七年间,全省91厅州县共捐存各类存粮80万余石。这也是晚清积谷活动成效最大的一个时期。

清廷第三次发起积谷运动,大约与维新运动同步。当光绪帝力图进行政治改革之时,有一批朝臣则于仓政多所关切。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军机大臣刚毅奏称各省仓储久同虚设,并详陈积谷办法,朝廷随即谕令各省进行积谷。六月,御史韩培森奏请筹办仓谷,朝廷又命各省认真筹办。九月,盛宣怀奏请速筹积储以固邦本,朝廷复谕各省设法筹办。同月,朝廷又以积谷与保甲、团练三事为地方应办事宜,令各省认真兴办。十一月朝廷又两次颁布上谕,严令各处将办理积谷情形速为覆奏。不过,面对甲午战败后的财政困局,此际清朝继续推广积谷已不可能。因此,对于朝廷此番督饬,各地能够做出的反应,只能以清查整理旧积为主,而其结果亦并不理想。积谷情况较好之区仅寥寥数省。例如,四川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底共实存谷149万余石,此后虽因灾动用,但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仍存积谷148万余石;陕西至光绪二十四年底存谷75万余石,较光绪初积谷数略有下降;直隶于光绪二十四年底经查明实存谷为24万余石,经官府督饬买补,至光绪二十六年(1900)初上升为39万余石。而未能维持原有成效者更多。例如,湖南实存谷仅38万余石,较额储亏少117万余石;广东全省报存旧谷30余万石,且大多发生霉变;河南经历年动用,实存仓谷减至24万余石;江西原额应储139万余石,现实仅存5万余石;浙江亦严重下降,全省实存谷仅3万余石。山东、甘肃自光绪初期办理积谷之后,长年未经续办,实存无几,更有贵州等多处徒以空言塞责。此次清查活动,不仅标志着晚清积谷运动已经陷入颓势,而且表明国家在备荒仓储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下降。①以上内容参见朱浒:《食为民天:清代备荒仓储的政策演变与结构转换》,《史学月刊》,2014年第4期,第20-25页。

晚清时期备荒仓储社会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以义仓为代表的民办仓储得到了长足发展。由于在以往关于清代前中期的仓储研究中,往往有将备荒三仓中的社仓、义仓称为民仓的说法。于是有些研究便将社仓、义仓建设视为民办仓储的发展。其实,清代前中期的社仓、义仓,主要还是在官府控制之下,民间社会并不能发挥多大作用。直到同治、光绪时期,随着积谷运动的广泛开展,民间经营的权限才真正得到了提高。而在义仓的名义下,主要由民间力量自行办理的备荒仓储也得到了较大发展。江南、广东等地,民办义仓的成效最为显著。一些著名义仓不仅规模较大,而且演变成了地方社会的重要事业。

江南地区民办仓储的首要代表,为同治五年(1866)重建的苏州长元吴丰备义仓。该仓虽然源自道光年间官府倡办的丰备义仓,但其经营体制已彻底转变为官绅会办,偏重于绅。其新订的规约主要是由绅士拟定,报官存案。该仓综括以往义仓经营办法,尤其注重置田收租与发商生息,并且管理人员不仅传承有序,而且始终得力,故而成效显著。至光绪末,该仓共积谷12万余石,田产17 000余亩,为全国规模最大的义仓,堪称晚清时期成效最突出的义仓之一,直至民国时期仍具有相当大的影响。①吴四伍:《清代仓储的制度困境与救灾实践》,第223、388-389页。江南境内其他颇具成效的民办仓储,亦复不少。嘉定县合积谷仓与义仓为一体,在经营和管理上皆由士绅主导,自同治年间开办至光绪八年(1882),共积谷4万余石、积钱7万余串。江宁府城内于光绪末期创办的宁郡义仓,采用士绅轮班管理的方式,坚持民办原则,劝募效果显著,运营状况较好,经多次平粜后,至宣统三年(1911)仍存谷万石以上、银万两以上。南汇县义仓自同治年间创办,管理严密,效果良好,多次举办平粜,对当地救荒事务补助甚多。②吴四伍:《清代仓储的制度困境与救灾实践》,第159-194页。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晚清时期宜兴荆溪地区的宗族义仓空前发展,亦多为自主运营。③参见吴滔:《宗族与义仓:清代宜兴荆溪社区赈济实态》,《清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56-71页。

在晚清广东地区的义仓建设中,民间经营权限更有超出江南之处。嘉应州自光绪三年重建义仓,团练局士绅始终主持其事。据光绪六年其所订章程,该仓设总办绅士11名,主管籴谷封仓、出陈纳新、减价平粜及一切要事,又设会办绅士11名,负责核对一个季度洋药件数及出入数目,又设坐办绅士1人,管理日常各类事务。日常账务监督以张挂月结形式,俾众周知。与官府所关联者,仅在于将仓谷出入、收支账目禀官备案。④参见陈春声:《论清末广东义仓的兴起——清代广东粮食仓储研究之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第50-66页。佛山义仓之重建,尤赖绅士之力。该仓原本日久弊生,甚至仓属铺业竟为仓丁瞒匿吞没。镇绅梁世澂在查究追回之后,复于光绪二十五年周历各业,按址勘明,绘图注源,以便日后稽查,不至再有遗失。宣统元年(1909),司事亏空巨款,镇绅冼宝榦等禀请列宪奏革监追,查抄备抵,所缴银业赔偿,不及三分之一,乃重新改订经管章程,分为六大纲三十四条目,大要在慎选司事,明定总理值理权限,以钱谷出进数目阖镇周知为主。⑤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七《慈善志·仓储》,民国十五年刻本,第1-2页。此外,与江南宜荆地区类似,广东境内以宗族为基础之义仓创设甚多,亦多由民间社会自行掌握。总体而言,晚清广东境内的义仓已成为地方士绅甚为重视的一项事业。

三、慈善事业的公益化

虽然“慈善”一词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并不算太早,与英语中的“charity”和“philanthropy”相对应更是近代以后的事情,但众所周知,被归入慈善范围的观念与行为在中国早已存在。在先秦典籍《尚书》《易经》《周礼》中,便可发现关于善恶、灾祥问题的明确认知。汉代以降,随着佛教的传入与道教的兴起,慈善观念与活动都有了进一步发展。因此,中国不仅具有十分悠久的慈善传统,而且慈善事业也是中国社会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关于中国慈善事业涵盖的具体内容,学界还有一些不同看法。有些学者认为,灾荒救济也属于慈善事业的范围。这种界定显然过于宽泛。实际上,如前所述,灾荒救济在中国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并且早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独立机制。相对而言,属于日常性济贫范畴的救助活动,才被更加普遍地认为是慈善事业的重心所在。另外,就中国慈善事业史领域而言,具有显著特色、也更受学界关注的内容,是慈善组织的发展。所以本文所论亦以慈善组织的演变线索为主。至于个人自发性的慈善活动,暂不论及。

按照通行看法,中国慈善组织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南北朝时期,且其早期发展多由国家推动。这种由国家力量推动的慈善组织建设,在两宋时期达到一个高潮。宋朝自开国以后便对社会福祉做了很大的投入,设置了福田院、慈幼局和漏泽园等多种类型的慈善救助机构,大大提高了中国慈善事业的水平。迨至明清时期,国家投入慈善事业的意愿显著降低,成效亦远不如宋代。然而,自明末清初开始,随着道德劝善思想的普遍化,民间慈善活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国内绝大部分地区都涌现了民间社会主持的慈善组织,尤以善会善堂为代表,其类型多种多样,覆盖了济贫范畴的许多内容。另外,自18世纪中期以后,由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带来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慈善组织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更是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江南地区的善会善堂,在发达的地方经济的支持下,不仅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更是地方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明清时期民间慈善组织的兴盛,标志着中国传统慈善救助机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①该段内容主要参见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178页。

随着晚清时期的剧烈社会变动,中国的慈善救助机制也不可能继续按照传统轨道运行下去。总体而言,由于社会经济的衰退,晚清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要逊色于18世纪鼎盛时期。但是,在新的时代环境和条件下,晚清时期的慈善救助机制也出现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新现象,中国慈善事业由此走上向现代公益事业转型之路。其中,发展势头较为显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新现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一些地方的传统慈善组织逐渐超越原先服务小社区的指向,转而以联合行动方式发挥了更大的社会作用;第二,由于近代社会变迁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些新问题出现了一批新型慈善组织,从而大大拓展了慈善的社会功能;第三,西方慈善公益事业对中国产生了很大影响,其最显著的标志便是红十字会这样的国际慈善组织最终在中国得以扎根。

晚清时期传统慈善组织超越社区化的发展态势,以江南地区善会善堂中出现的情况最为典型。这方面的第一个显著表现,是杭州、上海等地的传统慈善组织演变出了某种善举联合体的方式,在地方公共事务扮演了重要角色。大约自太平天国战争末期为始,基于大规模社会重建的需要,特别是在杭州、上海两地,以往大多分散行动的慈善组织逐渐采取联合行动的方式来应对新形势下的诸多社会需求,从而出现了可谓是“善举联合体”的运营模式。这种以善会善堂为核心的联合体,在晚清时期不断发展壮大,不仅在事实上成为处理与都市行政相关问题的某种庞大机构,而且成为清末地方自治活动的重要基础。②[日]夫马进著,伍跃、杨文信、张学锋译:《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16-518、600-602页。超越社区化的第二个突出表现,是江南善会善堂在晚清义赈活动兴起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关晚清义赈活动对于救荒机制多元化发展所具有的深远意义,本文第一节里已有论述。而此种义赈活动的最初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靠许多江南善会善堂提供的社会资源。③李文海:《晚清义赈的兴起与发展》,《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27-35页。这些慈善组织对义赈活动的支持,一方面使得自身的社会救济活动产生了跨地域指向,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其活动能力和社会影响,成为传统慈善事业步入新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

关于晚清慈善组织对社区化的超越,还有一个十分特殊但以往甚少为学界所注意的表现,那就是江南善会善堂在华北地区的“跨地方性实践”。所谓“跨地方性实践”,是指晚清时期有一批出现在华北地区的善会善堂,不仅其得以创建的主要动力来自江南社会,而且基本上也是以江南善会善堂为参照系建立起来的。这种情况始自于“丁戊奇荒”期间,一些参与义赈的江南士绅在山东、河南和直隶等地办赈期间,有感于当地慈善救济力量的薄弱,便设法筹集经费,仿照江南样式建立了一些善会善堂。这一时期最为典型的事例,是光绪四年(1878)江南人士在天津设立广仁堂之举。该堂在江南社会力量的扶持下,在当地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很快发展成为一所堪与江南善堂相媲美的大型善堂。不仅如此,在天津广仁堂的良好示范下,华北地区还形成了一个“广仁堂系列”。具体而言,继天津之后,在来自南方的资源的支持下,京师、山东青州和莱州都相继设立了以“广仁堂”为名的善堂。这一存在着密切传接关系的发展过程,清晰地反映了江南善会善堂对华北地区的深刻影响,成为中国近代慈善史上特有的现象。④参见朱浒:《跨地方的地方性实践——江南善会善堂向华北的移植》,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6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3-50页。

体现晚清慈善救助机制转型之路的第二个现象,是相当一批新型慈善组织的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慈善组织的社会功能。按照学界公认的看法,明清传统慈善组织的宗旨在于施展其教化功能,与这一目标相适应的是,传统慈善组织的活动内容基本没有越出“养育”的范围。步入近代以后,在社会秩序和社会思想都发生剧烈变动的背景下,为传统社会所无的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而以教化为指归的慈善组织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现实需求,于是新型慈善组织便应运而生。戊戌维新运动兴起以后,针对新社会问题、突破传统善举范围的新兴慈善机构纷纷出现。在这类机构中,如戒烟会、阅报社、不缠足会、济良所,以及新学堂、保卫局等,不仅表现出了显著的民间公益属性,而且具有开民智、促进社会进步的功能,从而成为构建新型民间社会的重要内容。①参见朱英:《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江汉论坛》,1999年第11期,第66-71页。

此外,在清末新政期间,因公益事业建设成为地方自治运动的重要部分,从而促进了一批新式慈善组织的创建。②参见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第244-247页。其中社会反响较大的一项内容,是力图引进新生产方式开展社会救助的慈善教养活动。鉴于传统慈善事业的救助多为纯粹的物质救济,晚清时期以陈炽、郑观应等人为代表的知识群体,纷纷倡议教工艺以救贫民的思想。③参见李喜霞:《中国近代慈善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109页。在这种社会舆论的鼓动下,清政府逐渐接受了“教养兼资”的救助理念,并在新政时期作为国家政策提倡施行,工艺局、教养局和习艺所等新式救助机构得以广泛推行。在官府倡导之下,民间力量积极参与,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以及直隶、山东、江西、福建等省境内,普遍创建了此类新式教养机构,数量繁多,类型亦十分丰富。④王卫平、黄鸿山、曾桂林:《中国慈善史纲》,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版,第118-124页。由于这类机构注重传授谋生技能,以期被救助者能够生计自立,从而与传统慈善救助的宗旨有了本质区别。

晚清慈善救助机制中第三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新现象,是西方慈善公益事业对中国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在西式慈善事业传入中国的过程中,首先发挥作用的是教会力量。为了促进在中国的传教活动,无论是天主教还是新教势力,都着意于将开办慈善事业作为传教活动的有力配合。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得以越来越深入地进入中国,教会力量随之得到了较多开展慈善事业的机会。综观整个晚清时期,教会力量开办的慈善事业大体集中在三个领域,即医疗、慈善和慈幼活动。教会的慈善医疗活动早在鸦片战争前已在广州有所尝试,1840年以后日渐增多;其范围亦迅速扩展,除上海、杭州、福州等沿海城市外,甚至深入江西、湖北等腹地省份。在清朝实行五口通商后,教会亦积极举办了针对中国穷苦子弟的教育活动。在香港和五个通商口岸,出现了最早一批学塾,后来更是由此演变出了上海圣约翰大学、东吴大学等著名学校。⑤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14、257-264页。教会的慈幼活动始于上海开埠之后,以法国天主教教士所办上海圣婴会为最早。慈幼活动较医疗、教育活动发展得更为迅速,到19世纪五六十年代,教会开办的育婴堂、孤儿院等机构几乎遍及大半个中国。⑥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第348页。

以教会慈善活动为先导,更具现代西方社会特色的慈善公益事业也启动了向中国传播的过程。这方面最典型的事例,便是红十字会在中国的本土化。中日甲午战争期间,一批西方人士以红十字会医院的名义,开展了对清军的战地救护活动,使国人第一次领略了红十字会的公益性质。戊戌维新运动期间,国人出现了倡办红十字会组织的倡议。八国联军侵华战争期间,因朝廷出逃,在北京、天津地区基本上为外国势力所掌控的情况下,以江南绅商为主导的社会人士自发打出红十字的旗号,深入战区举行难民救助活动,成为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的先声。日俄战争爆发后,同样因开展战地救护需要,一批中国民间人士与包括传教士、外交官在内的一批西方人士联合起来,在上海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该会获得国际承认,成为中国试办红十字会的起点。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结束以后,盛宣怀等人向清廷奏请创办中国红十字会,得到允准,遂开展筹备工作。1910年,清廷批准设立“大清红十字会”,由盛宣怀任会长。①参见池子华:《红十字与近代中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6、78页。这不仅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的正式诞生,也体现了中西慈善文化的融合,使得中国慈善救助机制又增加了全新的内容。

结 语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救济机制中的三项主要内容即救荒、备荒仓储和慈善救助,在晚清时期都演变出与传统时期有本质区别的新气象。就救荒机制而言,国家荒政定于一尊的情况被彻底动摇,民间义赈和西方对华赈灾活动的兴起,使得中国的救灾力量首次出现多元化发展的局面,并最终演变出了国际合作救灾的新体制。在备荒仓储方面,晚清时期的积谷运动虽然由国家所推动,但官民共建形式构成了这场运动的核心内容,加上民办仓储得到了长足发展,使得仓储建设的社会化趋势成为时代潮流。在慈善救助领域,晚清时期出现了许多更能适应新社会问题的慈善活动和慈善机构,并吸收了许多西方慈善事业的有益经验,从而日益超越传统慈善事业的界限,显示出向公益化迈进的势头。这些情况表明,晚清时期中国社会救济机制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已脱离传统时代主要只能依靠国家力量来推动的轨道,转而在融合本土积极因素和外来进步因素的基础上,较多依靠国家与社会的协作及非官方力量的支持,创造性地生成了一系列颇具新兴意味的社会救济事业。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晚清时期中国社会救济机制的演变,才构成了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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